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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一路范文网分享的省政府督查激励争创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省政府督查激励争创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打好“发展六仗”,进一步树牢正确的政绩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担当的鲜明导向,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全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打好“发展六仗”成效明显的市州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对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施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工程,完成以十大产业项目为核心的产业投资、推进主导产业培育和支撑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州,在省预算内基建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对“五好”园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在全省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中得分靠前的园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并优先支持开展调区扩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对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开展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在相关专项资金安排、试点示范等事项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对大力推进产业发展“万千百”工程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安排、试点示范等事项中予以支持。对建设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智赋万企”行动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十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好,落实扩投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时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对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在稳外贸、抓招商(含湘商回归、稳外资)、稳外经、自贸试验区建设、中非经贸合作等方面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在商务部门开展的试点工作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七、对恢复和扩大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在提升消费规模质量、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完善城乡商业体系等方面成效显著,亮点突出,年度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在国家及省级消费促进和内贸流通试点工作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八、对深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在产业财源培植、骨干税源培育、园区亩均效益提升、国有“三资”盘活、税费精诚共治等方面工作实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九、对自然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成效好、“发展六仗”要素保障有力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对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对发展优势特色千亿产业、抓实优质湘猪工程、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推动返乡创业三年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在有关建设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州、县市区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激励。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一、对积极推进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中型灌区续建配套等水利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地方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力度大、质量好、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水利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十二、对加快推进交通强国战略实施,高质量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水运发展,加快完善高质量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有力提升运输物流服务供给质量,有力推动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有效促进行业治理现代化,“四好”(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并将该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三、对完成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办好各级旅游发展大会、实施全域旅游战略、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成效明显,特别是人均文化事业费投入、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长率,旅游总收入及增长率等相关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四、对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年度研发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支出、技术合同成交额、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指标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对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强基“四大攻坚行动”重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州,对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列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通过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十五、对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在推动教育综合改革、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和防范学生溺水工作、落实教育经费只增不减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义务教育相关资金时予以奖励。对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在深入实施职业教育楚怡行动、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促进职普协调发展、创新产教融合模式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州,在分配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时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十六、对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营商环境改善明显,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前列的市州、县市,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成效突出的市州,给予资金奖励和项目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

  十七、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揭榜竞优”、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跨省通办”、“数字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给予资金奖励。对推进“湘易办”超级服务端建设升级工作成效明显,事项上线及问题整改、电子证照汇聚、涉企服务、“十大”应用场景建设等相关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政务局)

  十八、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实施经营主体培育工程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消费品合格率提升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在相关资金安排、项目扶持、改革试点示范、重大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九、对打好防范化解风险阻击仗,财政管理改革成效突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得力,财政收入质量高,存量资金规模小,支出进度快,国库库款保障有力,预算公开要求落实到位,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隐性债务化解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在新增债券额度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对实施“保交楼”、保障性安居工程、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重点领域信贷投放、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等指标排名全省前列,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省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对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成效明显,本行政区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的市州、县市区,在有关财政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明显,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对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三、对认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任务,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加强粮食质量风险防控,推动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粮食类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四、对打好重点民生保障仗,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以及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五、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辖区内兜底养老服务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处置、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十六、对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七、对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土壤污染治理及土壤环境安全管控情况分别排名靠前的市州和县市区,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八、对推进中央交办问题整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重点任务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水利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对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林业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二十九、对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构建有序的就医诊疗新格局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十、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医保局)

  三十一、对推进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就业增收、安置区产业培育发展、安置区配套设施提升完善、社区治理和社会融入等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二、对全省信访工作示范县创建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奖励。(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受到国务院真抓实干激励和在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做法被肯定的市州、县市区,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予以支持,对其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广。对在省政府综合大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特别是打好“发展六仗”方面的典型经验被肯定的市州、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完善激励措施实施方案,科学精准设置评价指标,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因机构改革的原因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情况的,取消相关激励资格。

  省政府督查激励争创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大力推进宁远高质量发展,激发全县真抓实干比拼精神,力争2022年全县获得省政府真抓实干激励表彰进入全市第一方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远县真抓实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胡勇刚任顾问,县委副书记、县长毛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齐纲要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局、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胡顺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欧阳志华、李国军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县真抓实干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等日常事务。

  二、锚定争先创优目标。对县政府既定的省政府真抓实干必保激励事项,分管副县长要组织牵头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列出任务清单,倒排工作计划,量化指标体系,明确责任人员,层层抓好落实,实行一周一碰头、一月一回头的调度机制;对于其他激励事项,分管副县长要组织牵头单位明确一项工作作为主攻方向,确保本单位年度实现新突破;国务院、省政府大督查典型经验推介事项,由县委办、政府办负责牵头推介,各有关部门负责提炼本部门本行业典型经验。分管副县长要全力指导责任单位培育包装典型,打造特色亮点,做好对接汇报,争取省、市对口部门的支持认可。

  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作为责任领导,要组织对分管领域每一项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真抓实干实施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办法,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真抓实干承诺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站在全县高度统筹推进所牵头事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定期调度会商,建立贯彻落实督查激励政策的责任体系;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完成好所分配的目标任务。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

  四、严格落实奖惩机制。鼓励担当作为、实干创新,杜绝碌碌无为、慵懒散拖。县委、县政府决定,将落实省政府真抓实干工作成效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与选人用人挂钩、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与单位工作经费挂钩,实行严格的奖惩机制。

  (一)对真抓实干工作中积极作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获得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表彰的事项,每项奖励工作经费40万元,牵头单位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一票否决”和绩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除外),其他有功单位予以绩效考核加分;

  2.获得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表彰的事项,每项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牵头单位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一票否决”和绩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除外),其他有功单位予以绩效考核加分;

  3.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典型经验做法被肯定并给予推广的(以督查通报为准), 每项奖励工作经费40万元,牵头单位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一票否决”和绩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除外),对其他有功单位予以绩效考核加分;在省政府综合大督查中被肯定并给予推广的(以督查通报为准),每项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牵头单位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和绩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除外)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对其他有功单位予以绩效考核加分;

  4.上述奖励的工作经费,由牵头分管副县长按工作量贡献值分配给相关参与单位,用于该项工作支出;

  5.在配合市政府获得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的事项中做出巨大贡献、受到市政府激励表彰的有功单位(近三年未获得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表彰及“一票否决”和绩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除外),依据工作量或贡献值,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6.上述同一事项在国务院、省、市激励表彰中有重叠的,按获得的最高等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7.待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表彰结果公示后,由县政府对获得激励表彰的牵头单位有功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真抓实干工作中责任意识淡薄、庸政懒政怠政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戒问责:

  1.被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的,年底绩效考核不予评先评优,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从严追责;

  2.被市委、市政府和省直、市直部门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的,责任单位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深刻检讨,并制定整改方案、补齐工作短板、争取后发赶超;年底工作继续在全市落后的,对负有领导主要责任、分管责任、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从严追责问责,直至组织调整;

  3.在调度中发现真抓实干工作迟缓、被动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约谈, 并在县绩效考核中按规定相应扣减分值;

  4.对既定省政府真抓实干必保激励事项中未获得激励表彰的单位予以通报,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检讨说明;对近三年有真抓实干事项但未获得激励表彰的牵头单位予以通报,主要负责人作出检讨说明,当年度不评先评优,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全力跟踪督查督办。县真抓实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22年真抓实干激励事项实行目标管理,县政府督查室适时跟踪问效,按照“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半年一小结、年终结总账”调度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单位目标实施进度开展实地督查调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交办,限期整改销号。

  县直各单位待省直相关部门出台实施方案后要迅速对接,研究出台每一个承办事项的任务清单、目标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方案,于一个星期内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备案。

  省政府督查激励争创方案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加大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单位激励支持力度,充分调动激发各地各部门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落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典型引路、激励少数、培育多数、带动全面的原则,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上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督查激励工作按照“部门实施、地方申报或部门考评、省政府督查室审核把关、省政府审定同意”的程序进行,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每年度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

  第四条 督查激励的对象为每年度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激励事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州)、县两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督查激励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除在省政府层面予以督查激励外,原则上不纳入部门实施的督查激励范围。年度单项工作督查激励对象原则上市(州)级每年不超过3个、县级每年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督查激励事项由具体组织实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参照借鉴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开展的年度督查激励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可作适应性修改,提出自行开展的激励事项,充分体现我省资源禀赋、特色亮点。

  第六条 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年初对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督查激励事项进行汇总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开展。

  第七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督查激励事项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开展督查激励事项的实施办法,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制定。实施办法制定后,根据激励范围以一个部门或多部门名义印发,同时抄送省政府督查室。

  第八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在实施办法中明确政策、资金、项目等激励措施。除确定奖励的激励资金外,在分配中央和省财政相关资金时,可对受激励的市(州)、县(市、区、行委)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安排项目和政策支持。同时,激励措施要充分整合省级各部门现有的政策、资金、项目等资源,使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第九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对各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科学精准客观评价有关地区工作,评价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并统筹考虑我省东部地区、柴达木盆地、环青海湖地区和青南地区的发展基础、工作重点等,分区域、有侧重地开展评价,同时考虑当年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等因素。

  第十条 考评过程中,省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有关文件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尽量与年度常规调研、督导情况相结合,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已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的不再单独组织考核,可直接应用全省考核中单项考评结果,相同事项不搞重复考核评估和激励,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并做到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十一条 对拟提名单中以县(市、区、行委)为督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报省政府督查室前,省政府相关部门需书面征求市(州)政府意见。

  第十二条 当年因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巡视、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州)和县(市、区、行委),在相关激励事项中不予表扬激励。

  第十三条 省政府督查室对省政府相关部门上报的拟激励地方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同时,结合全年政务督查以及综合各类各项表彰激励情况,确定省政府拟给予一定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被当年国务院督查激励支持表彰的地区,直接列入省政府督查激励支持的地区名单。督查激励名单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注重梳理总结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通过网站、新闻媒体以及举办现场会、组织观摩交流等方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推动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供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督查激励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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