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今天,小学生作文网 小编是为大家分享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范文,欢迎参考!201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六大类)
目录一、粉尘类二、化学因素三、物理因素四、放射性因素五、生物因素六、其他因素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与管理一、粉尘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类】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1、破坏人体正常的防御功能。
2、可引起肺部疾病。长期大量吸入粉尘,使肺组织发生弥漫性、进行性纤维组织增生,引起尘肺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受损而使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矽肺是纤维化病变最严重、进展最快、危害最大的尘肺。
3、致癌。有些粉尘具有致癌性,如石棉是世界公认的人类致癌物质,石棉尘可引起间皮细胞瘤,可使肺癌的发病率明显增高。
4、毒性作用。铅、砷、锰等有毒粉尘,能在支气管和肺泡壁上被溶解吸收,引起铅、砷、锰等中毒。
5、局部作用。粉尘堵塞皮脂腺是皮肤干燥,可引起痤疮、毛囊炎、脓皮病等;粉尘对角膜的刺激及损伤可导致角膜的感觉丧失,角膜浑浊等改变;粉尘刺激呼吸道粘膜,可引起鼻咽、咽炎、喉炎。
二、职业危害化学因素分类目录【化学因素】
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高低温、电离辐射及传染性病原体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劳动者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厂房建设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等。
三、职业病危害物理因素分类目录【物理因素】
物理因素职业病主要包括:
1、噪声
2、高温
3、低气压
4、高气压
5、高原低氧
6、振动
7、激光
8、低温
9、微波
10、紫外线
11、红外线
12、工频电磁场
13、高频电磁场
14、超高频电磁场
15、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物理因素
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放射性因素】
放射性职业病即由电离辐射照射机体引起的一系列疾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以及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五、生物因素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生物因素】
生物性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的健康损害,除引起法定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布氏杆菌病、森林脑炎外,也是构成哮喘、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和职业性皮肤病等法定职业病的致病因素之一。
六、其他因素
1、金属烟
2、井下不良作业条件(限于井下工人)
3、刮研作业(限于手工刮研作业人员)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与管理
职业病危害检测分类:
1、评价检测:一般连续采样测定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1次。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3个,测试结果取其均值(放射、噪声等物理因素测试结果除外)。
2、日常检测:日常检测一般采样测定1个工作日。
3、监督检测:监督检测根据监督和执法的要求确定采样测定的方法和内容。
4、事故检测:事故检测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采样点,检测至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为止。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版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定期检测评价、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目录》进行了修订。
二、《目录》的修订过程如何?
为做好《目录》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在工作调研、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行业协会代表进行研讨论证,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并赴广东省深圳市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目录》中的因素是如何进行遴选的?
《目录》中具体危害因素的遴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
(二)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检测方法。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
(四)优先考虑暴露频率较高或危害较重的因素。
四、《目录》与以往有何不同?
(一)对类别进行了调整。2002年发布的《目录》按照危害因素性质和所导致的职业病进行分类,但各类危害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为避免这种交叉重复,本次修订只按照危害因素性质进行分类,调整后的《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类,而将原《目录》中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4类分别归入上述6类中。
(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随着我国职业病病种的增加,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变化,本次修订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
(三)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原《目录》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外,还通过行业工种举例的方式予以说明举例。行业工种举例与生产工艺有关,种类多、数量大,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往往列举不全。因此,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关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列出。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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