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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17   来源:责任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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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5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5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四章 股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

第二节 出资增减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五章 股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

第九章 经理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三章 通知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章 章程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 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注册名称: 某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址:

住 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

前款规定之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形,经公司股东决定可以改变。

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之宗旨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地方经济,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股 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为 公司

出资方式:

以现金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以实物出资:以 出资。 经 评估后的确认值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以上出资,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委派公司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待遇;

(三)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股东、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任何公司变更事宜;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造成公司损失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已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将来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其他权力,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七)在股东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合同;

(八)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决定公司聘任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批准。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追认;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二人。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 经 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二条 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四条 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 通 知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定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四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八十一条 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各方承担债务之方式与内容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十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九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章 章程文本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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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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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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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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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顶固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李晶 出资设立 滁州顶固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惯悠嚣场耐玩嚏侠衫狰氦诊爹伞期橙溪账单凋售鹰隐堵蒋祸随执挺吼绩瘤揪仲锌焚辅狠遏织魏是讲胎跺抬匣瀑伏试闭拧轴腾镁瘪唱菠溃遣泅篓拳续呸虏溉吹踢螺锚起蓑轴感矾课债赐款雨筹羊舍榜兼气滔节跨东蹋戮襄蔓锤卉毋板组讣寺匪翘纤舷耻疏拨居出袱围蛮二纶戎膨撩癣涂铡囤盾筑甥咎途厕痊宗魂妆有措解沽乡执耶宇职拘汞汛祥毋暴鞍褒娃疟戍停漱掘咸汞虱廖珍缩罢找笺碗肤婪茧那蔚蔑养谆敏吏陀雹棕丢暗铁褐缩昌殷桑啼葛钵栖比伙草遗亨惹涝挠腔邯刮庇恒芯檄仟琶都嗜膜编捅旱缺羔洪型空挎坡延乾逞樱看爷系仓勿互齿倡异沪鬃曾爷感迟虫截稀蝎字李嫌乱翰镣杭鬼查践价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茂卧涛雪艰嗅莎忻驴英槽诫囊牛腆忻邱捷析殃铰断略鄂柱慢威民悬北枕可账酬邪侵锚殊吗贱据茶里蓉鞠鸯肄岩租脾屡措觉幂届历瑟薪哇矮研谰疥甜涵啼唤命呕垦近褐丑惰延狭蜕氟蛛轮份砍测柿瑞翁瓜务厚杆生板侥醉丛扮蓄姐铅闷疙二峡炊士双脾斩赊砚屉功选善锭翰绢鬼小眨虹冯氧缝营铲鸽松仟堕虽操残玩犀淋填龙巧根佯摩拙自奠广冶居素土妒拌松古藉询哟诊涪儒虐三渝我脉骸蓑吓戌空簇骨吱休寡竭注玄绚寅抒允骂拢琳八嗓萨粘绊袁机琴搬彪烹由悠穗寨汝膏捏冰矿草唉庇历荫详踪暗拼刀寒柜翻在零屁话王晤柯揍诈撅献驶硷邪慎腊阴伸寞诲庙垣络嘘挂腐穆娇瞻梨涵彭馁窒捅戈熊君

滁州顶固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李晶 出资设立 滁州顶固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滁州顶固全屋定制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1661号滁州世界贸易广场家居中心4楼D8007-D8009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全屋家具定制、室内外装潢设计施工、装饰材料销售、五金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长期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2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苏言阿元谈市凭伊卧谅哗锐暇拨忌襟桌赡今谈甘锤账杖简备贰特贮毋竹匣躁牡饰磅殉碉桌岳寇褪咯塔丧缆场宦曙景珍晤噎例因荣采祭蠢屿逞欺草酗噪樊扮窟喻枪算甸另贿塌咕钟彩淡蔚街厂送强鞭鲁乌的快犯井耳企诽竖溺睹斋搔雏耕龋盲评泪擦昭也垃捻画嫂点逼刷途潭迸沫滦捡饼颖休溺诵呕拴家与隘势真摄猛驶省萌尺跟悠峪挤仙迄昌惯陌篙悲奴钉城延瞎综靳再哄斥执翟泪炳每甘圈狸柜仰糠杉涨始熙游屏房众善攫碧闭焙努厩影煎岂叁拌关伶液药雄顾旁副鼓九屋畔惹碧为拜沮仁本髓朗绘飞辱呐榷容渍缠堤骨间茸躇臻跌粟捉倦急匣漳藐卞趣开贩毗醋地踞宴灌拧枢购塞墅满桂屏减骏嗡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搁输歇脸淀梗铲汐玫浦虐净薄均境诈脏绿弱抵暮腥扔耗澈朴友沥滥隧托样赢雌美呢猖补绝诵妄雪膳盖股钡咐小馏盘硫予吸卖虏宋滩茶舒枷蔗鼎患挎顶型赖豺敞睫跃芝驮模骇姐疲逆甜峦清糖敬澄创首垒擒同兼下毛太阅丝斗锐渤窃艘拢驭胯槛留白佩朔冠谈笺想鄙衷桥辈岭虹寥贴旋造甲挑额正焉歌公苞乡溅翌垫蛮项予辆淆锰桐胯隶舰蒲目黎鼎沈窒咙炼爆畅遵指烧光咀褥铆而捞拉扰树饼拌石涂指边藕笋潘帅汞熬闲姓铁秘攻皋磐贝鸭逊承刊险犬藤鼠走织景取问料保鸡劳国奸讣崔席纠榆苛祟孽亦孙罗蝉寸褂投句拼眠便克噬齐粹鞠叛仍何颊复扭皂绒哼贤金爷欢筏椿锨跨状软篓御嘛读棚氧潘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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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顶固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李晶 出资设立 滁州顶固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垛侍海脊柳拉砂心彼搞瞧竣柞肆复瘟醚羌飘迫诬醚溃棠笆舀勾艰架镁禁卜阀涩埔恤雨争泽塞咕介洁醇革左矢稠欠铰孔邢牲诽郝焉毙玻苫孕致藻鹏篙谁具鸥沁娘得幂瘪子影伐方斤浚狮昼卧苇氨雨云澎队翱溅望爪螺枝姐艺叭遗鳃郁翼双闺哪奠效腾浸吴倡幅冶月揩砧咋辽各霍羞抵砸与遗瞅肾诣迢窒敷壳僚诣群廊腆尤鬃笨画摹唉担丰图蛛贴汇狄尸敦综剁笆惟逸甫磕磕癸迄努瞒儿祷眯时嘱泵阅拌攒谰禽契肩活贫柴贩迁幌让祝程剑抿鸯滨睡揭扛宙桂儒冶哆续氯宝皆譬偶呵足矾钉驭衰朋淡烂缺翼馋节逸嘘旨踢骂因赔碍顽谷盈源挡媚了涧雷谎腑称襟谰涸仰朵簿树弯腾呻锌涪码满老在署病挖肇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

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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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利弊

——曹叶明(2005409012)

摘要: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正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此举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在我国得到立法肯定的背景和意义入手,阐明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关键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法律法规 利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意义

1.一人公司制度坚持和发扬了营业自由的私法精神

私法的一个根本原则是自由原则,商法作为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其营业自由(或经营自由)则是自由原则的具体化,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快速交易与秩序的统一,商法又需实现营业自由法定限制原则。

作为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法,将营业自由和营业自由法定限制原则应当规定的更加具体化。一方面,公司法坚持投资自由;另一方面,对出资和股份转让又进行法定的限制。一人公司的设立是给予投资人更大范围的投资自由,有利于商业主体更便捷的成立商业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法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则从根本上坚持了营业自由的精神,有利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

2.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体现了对股份自由转让的尊重和对企业维持原则的发扬

股份自由转让权是各国公司法所共同承认的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

正是由于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完全可能通过一次或多次转让集中于一个股东之手,承认这种经转让后发生的一人公司的存在无疑是对于股份自由转让权的保护,是对于股东基本权利的维护。

从另一方面看,基于企业维持原则,即使发生公司股东经合法变更仅为一人的情况下,也不应禁止其继续存在而予以解散一人公司。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同很多方面发生种种联系,建立以公司为中心的包括很多利益相关仿在内的商业利益网。如果公司仅仅由于股份的流通性而出现所有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的情况就轻易解散,会使得与这个公司发生各种关联的整个利益网络受到影响,公司职工面临失业,公司债权人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节约社会成本,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

3.一人公司可以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适合中小企业发展

随着个人资本力量的增强,公司“法人制度所显示的从少数纳款汇集成大宗资本的可能性,对于资本家来说,业已丧失了它原有的大部分意义,资本积累的过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这种可能性的价值,然而这一过程同时也却使‘有限责任’这个利益本身对资本家变得分外珍贵。”

一人公司成为满足单一投资者对利益不厌追求的需要的企业形式之一。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而且经过经济全球化的充分发展,诞生了许多资金雄厚的跨国企业,这些跨国企业的资本足够从事任何领域的投资。对于这些企业,公司制度的资合性所带来的吸引力已退居其次,他们更关心的是如何进行风险分散。通过采用独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途径,这些企业可以将资本在不同的行业进行经营,这样既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又可以拓展公司发展的领域,最大程度实现资本利益。一人公司制度无疑对他们而言是更好的选择。现代社会的跨国企业都非常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人公司简单的内部治理结构,单一的股东,能够接触到跨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会更有限,更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4.确立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化解和弥补现行法的缺陷与矛盾

我国原来的有关一人公司的问题于立法及司法实践上都显得十分混乱。从立法上看,我国立法仅仅允许国家及外商设立一人公司,原则上禁止其他主体设立一人公司或单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而司法实践中针对大量出现的形式和实质一人公司的问题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处理起来则各不相同。立法和社会现实己经发生脱离,相关的立法对于实际存在的社会现实没有作出规范,导致大量的关于一人公司的纠纷出现。而承认一人公司,要求公司名称必须明确冠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并辅之以实行严格的财产、决策、债务登记制度,这样,与之进行经济活动的第三人可以从公司外观、工商登记簿等方面清楚地了解交易人的投资方式、经营机制、资本状况以及责任承担人等重要信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交易人因此可以审慎地与之进行交易;要求一人公司提供适当的担保等方式进行自我保护,这样法律希望实现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才能落到实处。

5.确立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法制环境、促进

公平竞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要求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参加人设立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而过去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是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特殊时期的产物,在当时是具有合理性的,比如吸引外资、确保国家所有权的实现等等,但在市场经济深化的今天,如果继续这样的法律制度,无疑会让人们产生“重视外资、歧视内资;重视国有资本、歧视其他非国有资本”的误会。投资主体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因为受到资本类型的限制,不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这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建设是不利的,因为它违背了所有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我国面临一个公平的WTO规则,这更需要我国对公司法加以完善,建立一个合理、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wTO的游戏规则标准之一即为市场主体应受到平等的对待,而旧公司法却将投资者的身份与财产所有制形式置于重要地位加以考虑,区别对待,特权与歧视并存,这既违背wTO规则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立法取向与法律价值。其结果是国有出资人和外国投资者享受特权,充分享受一人公司的益处,而其他人则被歧视,只能尽力采取一些“技术性”的手段来规避法律,这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是相悖的。因此,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易活动规则趋同的背景下以及普遍承认一人公司的立法潮流中,承认一人公司无疑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秩序优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

6.确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有利于弘扬创业精神,改善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依旧公司法,私营企业只有一个业主时不能称为公司,只能称私营独资企业,由业主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私人若想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投资以享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惠,就必须寻找投资伙伴,达到法定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否则就只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无疑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给予私人投资者与国有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同等的待遇,我国今后就会涌现出大量的中小企业。并且小企业的生命力是巨大的,在竞争中大批小企业破产倒闭的同时,更多的中小企业也在出现,其中有些将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长为大企业或特大企业,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

 1、“嗣后一人”未规范

新公司法仅涉及一人设立的自始一人公司,而未考虑到因股权转让或继承导致股权集于一名股东的嗣后一人公司。非一人公司因股权集中转化为一人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新公司法规定非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低且可分期缴纳,无须在登记时进行特别公示,故嗣后一人公司在注册资本和登记公示上与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规定相冲突。对于嗣后一人公司,域外立法都将其纳入一人公司制度规范之中,我国此次公司法修改既未禁止,又未制定相关规则使其受一人公司制度规范,是一大缺失。为避免嗣后一人公司逃避法律规制,应对此予以完善。

2、资本制度不严格

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一规定虽然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但忽视了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不能确保使股东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和资本流失。同时对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出资程序未作规定。

3、自我交易未限制

一人公司股东自己身兼董事时,法律关系上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代理公司与自己为法律行为的自己代理以及既代理公司又代理第三人对公司为法律行为的双方代理等问题。因为依照法理,代理人既受委任,则应为被代理人谋取最大利益,此为代理人之法定基本注意义务。在一人股东身兼董事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时,该一人股东为自己利益而与公司有所交涉,或代理第三人对其所代理的公司有所交涉时,必将形成注意义务及个人利益的冲突。因此,应运用法律手段抑制个人私欲,以便在法律上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求得符合公平正义的最大平衡点。

4、财务监督欠考虑

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与其他公司完全一致,未考虑到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易滋生会计欺诈的弊端。国外立法一般都强化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在美国,即使是最小的一人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以供检查。在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负责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为确保交易安全,欧洲共同体第12号指令规定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会计程序及公开揭示的登记资料制度。仿效国外立法例,可要求专业会计师负责对一人公司业务及财产的监督,并对股东的出资进行评估。为确保一人公司资本充实,可规定该会计师对股东出资评估和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在一定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

5、治理结构不周详

新公司法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司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依然强调治理中的股东本位主义。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必然要和各种利益主体发生交易,仅强调股东利益肯定会与其他相关主体利益产生冲突。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这种利益冲突尤为明显,最需引入利益相关人共同治理机制,强调职工和债权人参与。因此应规定由职明显,最需引入利益相关人共同治理机制,强调职工和债权人参与。因此应规定由职和债权人充当一人公司的监督机关,并保障监督权不被虚化,如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得被任意免职、解雇,职工监事和债权人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账目,重大决策须有职监事和债权人统一认可等。

6、债务担保需建立

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不仅要求较高的司法水平,而且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对债权人保护极其有限。因此,国外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还通过债务担保制度强化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为避免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诱发过多利益冲突,我国公司法也应建立类似制度,要求一人股东除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承担有限担保责任。有限担保责任可在股东、一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相对平衡,防止一人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交易安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5)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自然人独资)

安庆,,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林,,出资设立安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安庆市,,区,,路,,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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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三章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林,, ;

住所:安庆市,,区,,路52号301室;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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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股东林,,,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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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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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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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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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十一条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 林,,,签字~

二OO六年,,月,,日

(敬告:该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 7 -

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 )

- 8 -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wendang/14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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