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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2   来源:规章制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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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九篇】

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经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本投资,其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文章9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对中央企业强基固本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管控效能

  (一)优化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团管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中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中央企业应明确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企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查错纠弊作用,促进企业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三)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将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在具体业务制度的制定、审核和修订中嵌入统一的内控体系管控要求,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内容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强化制度执行刚性约束。

  (四)健全监督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评价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

  二、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五)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定期梳理分析相关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体系完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要在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对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决策事项不得组织实施。

  (六)加强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不断深化内控体系管控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以保障各项经营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内控体系管控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实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岗位职责的分离。不断优化完善管理要求,重点强化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产权(资产)交易流转等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工作机制。

  (七)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过程管控,加强经济运行动态、大宗商品价格以及资本市场指标变化监测,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同时结合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经营管理缺陷和问题,综合评估企业内外部风险水平,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根据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及应对方案的执行效果,有效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防止风险由“点”扩“面”,避免发生系统性、颠覆性重大经营风险。

  三、加强信息化管控,强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

  (八)提升内控体系信息化水平。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能力。内控体系建设部门要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三重一大”、投资和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物资采购、全面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集团管控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要进一步梳理和规范业务系统的审批流程及各层级管理人员权限设置,将内控体系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自动识别并终止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和审核材料不健全等行为,促使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因素。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逐步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内控体系实时监测、自动预警、监督评价等在线监管功能,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加大企业监督评价力度,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九)全面实施企业自评。督促所属企业每年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

  (十)加强集团监督评价。要在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评价方案,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组织对所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子企业。要将海外资产纳入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海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十一)强化外部审计监督。要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结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部分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内控体系审计报告。内控体系监管不到位、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频发的中央企业,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十二)充分运用监督评价结果。要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指导所属企业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按照内控体系一体化工作要求编制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等。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考核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五、加强出资人监督,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十三)建立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检查工作,建立内控体系定期抽查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在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及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十四)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力量。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相关制度,整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发挥企业董事会或委派董事决策、审核和监督职责,有效利用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企业内部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成果,以及出资人监管和外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反馈问题情况,不断完善企业内控体系建设。

  (十五)强化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内控体系抽查评价范围,完善对中央企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制度,对整改不力的印发提示函和通报,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避免出现重复整改、形式整改等问题。

  (十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移交违规违纪违法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强化监督警示震慑作用。对中央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合规管理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集团的管控责任;对各级子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建设职责、未执行或执行不力,以及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内控缺陷事件的,坚决追责问责,层层落实内控体系监督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2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近年来,杭州市城投资集团立足管理高效、资源共享、风险防控,积极探索内控制度建设和搭建管理平台,形成了“以健全的内控制度为依托、以电子信息化管理为手段”的管理体系,在内部管控上具有特色、成效显著。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市城投集团成立至今,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先后出台180余项制度,定期整理成册,基本覆盖公司所有层面,包括公司议事规则、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薪酬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集团管控等,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建设较为完善。就关键控制点之一的资产管理而言,公司陆续出台40余项管理制度,涵盖资产评估、产权管理、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企业改革改制、信息系统管理等七大方面。

  公司内控制度分基础篇、本级篇、系统篇三大类。其中,基础篇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及各职能部室职责定位的纲领性制度;本级篇则是对基础篇中各职能部室日常操作流程进一步细化,全面覆盖公司本级各个内控关键点的运行;系统篇则是以集团管理为出发点,更侧重于规范集团公司本级与下属控股公司间信息传递、决策上报等过程,有效整合集团资源,保障集团整体的有序运行。

  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同时,公司对内控有效性的自我评价和事后检查也非常关注。通过加强内部审计、经验交流、量化考核、跟踪后续整改等方式,保证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降低内部管控风险,提升内控绩效。

  具有特色的管理平台和系统

  杭州市城投集团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整合有关资源,分别搭建起资产和资金两大管理平台,以及人力资源和OA办公两大管理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效益。

  ——资产管理平台。公司对系统内大量非主业资产、改制剥离资产及公司存量土地房产等资产状况开展深入调研,搭建综合性资产管理平台——“杭州城投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辐射集团内全部控股子公司,囊括资产评估管理、股权管理、资产处置管理、年度财务信息、房产土地管理、应急物资管理、业内动态、业务交流等各项内容。该系统的建立和运行,一方面提升了综合信息统计和公司资产管理,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信息失真;另一方面,为集团各单位的业务交流搭建了一个重要平台,实时更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业内动态。

  ——资金管理平台。2004年,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整个集团的资金管理和运行。同时,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了《集团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开立一级存款账户,并要求公司系统各全资、控股企业通过在合作银行开立二级存款账户或签订账户纳入协议等方式,将存量资金集中到集团账户内进行统一运作,运用银行给予的资金调拨功能进行资金运作,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达到实时监控。目前,这一管理模式已逐步深入到三级及三级以下控股公司。近年来,通过总量控制、余缺调节,为系统保持现金流动均衡、实现资金高效流转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公司已建立的人力资源系统包括本级人员、系统高管、系统单位人员、制度公告四大模块,可查询内容涵盖员工名册、人员岗位编制信息、员工简历、员工荣誉等,必要时可进入个人界面详查一切讯息。值得一提的是该系统具有人力资源分析功能,就员工登记的各项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在分析模块中能清晰的看到系统内员工的年龄构成、学历情况、政治面貌、中高层比例、岗位设置等,对公司发现职责交叉和缺位、进一步合理安排岗位职责起到提醒作用。

  ——OA办公管理系统。公司运行的OA办公系统已取得较好成效。该办公系统设有公文管理、文档管理、工作日程管理、电子邮件、公共信息发布等模块,无论内网外网均能无限制登陆,及时迅速地传递各类公文和政令,既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形成了信息共享、和谐互助的良好氛围。

第3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相关企业不重视对内部管理体系的构建,导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比如,很多企业不重视对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的构建,导致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控制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相关企业应该重视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构建,提高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

   2.缺乏固定资产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意识。目前很多企业不重视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导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还有一些企业重视对企业的风险评估,但是不注重将国有企业的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的范畴。另外,一些企业对国有企业风险评估不准确,导致在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不能及时规避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控制管理的不科学和不合理。

   3.固定资产控制活动缺乏。相关负责人不重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国有资产控制活动缺乏,导致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体制的不健全。在采购环节,不重视采购信息的记录,造成采购账目混乱;验收环节,没有对资产的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验收;在国有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不重视对资产使用的严格把控,导致固定资产的遗失、损坏等;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执行,导致盘点数据及报告的不准确,引发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混乱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1.取得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相关企业应该重视对固定资产预算审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把控,保证国有资产使用的合理性,降低财产浪费。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先根据相关使用需求,提出申请,然后经相关预算部门进行审核,以及技术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后,由负责人或者经理审批。同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也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上,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相关负责人也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采购环节的重视,坚持价格和物品的透明化和公开化。采购环节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流程,涉及到的人和事比较多,相关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生。

   相关负责人也应该重视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制定合理科学的验收制度,降低企业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而且能够对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控,保证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价格都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同时,企业相关负责人也要根据合同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价位等进行验收,保证固定资产采购的合理性和使用的安全性。企业应该重视固定资产的采购和验收等过程,并对其进行清晰的记录,保证后期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使用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应该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和负责机构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维护、财产清查等进行内部控制。首先,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在固定资产的盘点过程中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改造、折旧、责任单位等相关信息,保证资产核算和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也应该对各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使用部门也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合理的维护,以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企业应该重视固定资产的维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使用人员合理使用企业固定资产,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同时对企业固定资产维护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进行严格的把控,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3.处置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在固定资产的处置环节,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有利于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在处置环节的管理中存在各种问题。如,将性能良好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或者折价私自出售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内部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情况都要以明确的档案形式记录,对报废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需要技术部门进行检查和审核,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强化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三、结语

   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和管理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相关负责人要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为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

第4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1999年10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来,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C-SOX),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印发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督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这些都体现了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密切关注,但是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的内部控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因而,应在国家财政部2012年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国资委的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坚持“全面性、合法合规、适应性、相互制衡性”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

   二、解析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通过文献搜集、实地调研等多种手段相结合,我们总结了我国国有资产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风险意识淡薄

   目前,多数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内部控制意识、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经营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尤为突出。这些单位有的设立风险评估委员会,却形同虚设;决策者素质低下,在投资前缺乏严谨的态度、可行性评估、风险预测以及一系列的论证,易出现一味求新、盲目购买、无序投资、没有统筹规划。这可能使资产失去流动性,资金冻结;项目半途而废,已投资金回收无望,造成资金浪费;重大决策上独断专行,决策失误,出现“整体短缺、局部闲置、利用率低”的现象。

   (二)缺乏适当的控制活动

   加强国有企业的控制活动旨在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使国有资产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但是,目前缺乏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或者实际控制不当。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没有严格的责任制,导致管理混乱、不力,等级制度、保管制度缺乏,经营效益指标不够科学;二是缺乏职务的适当分离及活动的适当授权,缺少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存在财务人员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叉重复;出纳会计是同一人;财务、材料、技术各部门不进行充分的沟通,各自核算数据,使数据之间存在差异;资产与入库审核为同一人。当遇到责任、困难相互推诿,而且人员进行更换、调整时资产未能及时作出调整,导致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薄弱

   国有资产大部分是通过财政拨款获得,资产的性质是非经营性资产,无需偿还,容易形成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现象。而且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比较松散,主要表现为:对自购和捐赠的资产不入账、明细核算不全面;缺少对国有资产在变动、转移时的交接手续;尚未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基建工程预付款长期挂账;大多数核算方式是收付实现制;对于有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维修保养;会计账目上不能够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管理更加疏忽,导致无形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这种弱化管理、对国有资产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无形资产悄无声息的流失,带来巨大的损失。

   (四)内控监督体制不完善

   目前,监控机制很不健全,有的企业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流于形式,使得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公司内部尚未设立审计部门,如有设立的仍存在机构不健全、缺少对国有资产的内部控制流程运行的监督和评价,缺乏对有关环节的评价及分析,不能够做到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国有资产长期不盘点,或者有盘点制度,但是执行力度不够,对国有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督和控制,这对我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

   三、完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首先,建立有效地法人治理结构,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互相监督、互相激励、目标一致,全身心投入公司,特别是关心核心管理人员,从根源消除内部人控制问题;其次,制定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以“重在行动”为指导原则,落实制度,接受监督;再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管理办法,避免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

   (二)建立风险评估控制系统,防范投资经营风险

   企业进行投资时,存在盲目投资的现象,致使资产无端浪费、使用效率不高,甚至于中途被迫中止,因而需要建立风险评估系统,最大限度的防范投资风险。

   首先要成立风险评估小组或聘请专家,对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评估,特别是重大的和重点项目,分析其可行性、技术路线、投资收益、可能存在的风险、考核指标、预测成果等方面,并出具评估控制报告以及意见;

  其次,规范经营、经济活动的相关权力,实施有效的监控,防止滥用造成经济损失;

第5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XXX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国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号)、《XXXXXX关于印发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XX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局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局的资产,本局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纠纷调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目标

  (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任务

  (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审批程序,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

  (二)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七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股室、资产使用股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资产日常管理组织

  资产日常管理组织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

  1.资产决策机构

  党组会是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局机关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局机关资产处置申请;

  (4)对局机关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5)组织实施和检查厅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2.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财务股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4)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2)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3)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4)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3.资产使用部门

  局机关各股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维护本股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财务股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按照账实分离的原则,设立局机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时不能一人同时兼任二岗;

  (二)结合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设立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管理员;

  (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信息应报财会股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及时报财会股调整备案信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局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本局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程序要求

  财务股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办公室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务股审核;

  (二)财务股根据本局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局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根据财务股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局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与采购管理结合的管理要求

  本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报批程序要求

  本局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财政局批准。

  本局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财务股审批;财务股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财会股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厅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局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局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国有资产自用管理: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应当在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外投资。

  (三)出租、出借:将国有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属清晰:本局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安全完整:本局要定期对自用和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风险控制:本局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注重绩效:本局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与收支管理要求

  财务股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购置的资产,如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与预算管理要求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的审批程序要求

  (一)自用资产:建立建全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二)本局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处室申报。各处室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以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按要求附相关材料,汇总办公室,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

  (2)财务股审核。财务股对申报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

  (4)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对报送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数量较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可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评估备案与核准。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6)本局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时,应依照批准文件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办理有关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宜。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七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本局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核销:本局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气象部门外其他中央单位的,提供双方意向性协议,以及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七)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地方单位的,提供本局同意划出的相关文件,以及提供接收方省级财政厅(局)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外捐赠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本局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局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本局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资产时,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本局无偿调拨(划转)或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逐级上报中国XXX备案。

  [注:《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出售、转让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有置换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注:《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申请损失核销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处室申报。各处室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汇总到办公室,再以正式文件向财务核算中心申报。

  (二)财务核算中心审核。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处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在审核过程中,财务核算中心认为如有必要,可对拟处置的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对本局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气象专用设备应当经过中国XXX业务职能司审核或授权审核),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本局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四条本局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本局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本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局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本局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苑(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局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局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本局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本局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本局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本局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本局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本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本局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本局应当向XX财政厅或者经XXX财政厅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本局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本局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本局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本局性质、主管部门;

  (三)本局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更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本局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本局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XXX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注:停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局长为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处室负责人应对本业务处室使用的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处室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四十五条纪检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财务核算中心向局领导、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局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局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财务核算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财务核算中心在配置本局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核算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违反本办法有关本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局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7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XXX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国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号)、《XXXXXX关于印发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XX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局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局的资产,本局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纠纷调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目标

  (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任务

  (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审批程序,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

  (二)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七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股室、资产使用股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资产日常管理组织

  资产日常管理组织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

  1.资产决策机构

  党组会是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局机关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局机关资产处置申请;

  (4)对局机关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5)组织实施和检查厅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2.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财务股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4)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2)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3)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4)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3.资产使用部门

  局机关各股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维护本股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财务股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按照账实分离的原则,设立局机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时不能一人同时兼任二岗;

  (二)结合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设立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管理员;

  (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信息应报财会股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及时报财会股调整备案信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局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本局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程序要求

  财务股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办公室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务股审核;

  (二)财务股根据本局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局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根据财务股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局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与采购管理结合的管理要求

  本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报批程序要求

  本局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财政局批准。

  本局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财务股审批;财务股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财会股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厅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局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局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国有资产自用管理: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应当在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外投资。

  (三)出租、出借:将国有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属清晰:本局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安全完整:本局要定期对自用和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风险控制:本局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注重绩效:本局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与收支管理要求

  财务股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购置的资产,如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与预算管理要求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的审批程序要求

  (一)自用资产:建立建全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二)本局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处室申报。各处室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以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按要求附相关材料,汇总办公室,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

  (2)财务股审核。财务股对申报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

  (4)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对报送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数量较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可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评估备案与核准。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6)本局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时,应依照批准文件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办理有关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宜。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七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本局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核销:本局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气象部门外其他中央单位的,提供双方意向性协议,以及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七)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地方单位的,提供本局同意划出的相关文件,以及提供接收方省级财政厅(局)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外捐赠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本局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局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本局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资产时,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本局无偿调拨(划转)或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逐级上报中国XXX备案。

  [注:《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出售、转让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有置换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注:《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申请损失核销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处室申报。各处室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汇总到办公室,再以正式文件向财务核算中心申报。

  (二)财务核算中心审核。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处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在审核过程中,财务核算中心认为如有必要,可对拟处置的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对本局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气象专用设备应当经过中国XXX业务职能司审核或授权审核),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本局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四条本局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本局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本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局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本局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苑(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局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局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本局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本局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本局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本局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本局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本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本局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本局应当向XX财政厅或者经XXX财政厅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本局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本局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本局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本局性质、主管部门;

  (三)本局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更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本局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本局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XXX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注:停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局长为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处室负责人应对本业务处室使用的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处室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四十五条纪检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财务核算中心向局领导、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局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局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财务核算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财务核算中心在配置本局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核算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违反本办法有关本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局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wendang/2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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