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功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小编分享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欢迎阅读参考!申请人:赵利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8日,家住贵州省习水县隆兴镇马临居1号,身份证号码:522132196606291453,联系电话:13511881287。
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联系电话:13708512355,办公室电话:0852-2525312。
申请事项
一、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
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五、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
六、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养老保险金。 七、要求补偿未算的两年费用(我工作十七年只算了十五年)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88年12月参加工作,于2003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不挑不选,哪儿需要去哪儿,全粮所当时五座粮站,我在四座粮站工作过。未料到本人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
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隆兴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时至今一家三口无职、无业、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生活无着落,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
此致
申请人:赵利平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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