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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税务政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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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调整16篇

税务政策调整16篇

税务政策调整(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96-03-30关键字: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各级财税部门应继续做好欠缴“两金”的清理入库工作。现就有关>策通知

  如下:

  一、1996年国家预算安排的“两金”清欠收入为15亿元。鉴于各地欠缴“两金”的数额都比较大,且难以确切统计,因此,不再给各地下达“两金”清欠任务。

  二、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办法外,对1996年各地清欠上来的“两金”收入,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办法,即上缴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留用50%。各地国家税务局清收各单位以前年度欠缴的

  “两金”收入,即按此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符合>策规定,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考虑到1996年“两金”清欠的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为支持各级财税部门做好“两金”清欠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1996年的“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7‰提高到2%,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财政部(89)财综字第86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两金”的清欠入库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比例缴库的,不再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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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调整(2)

预扣预缴

财税〔2018〕164号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汇算清缴

国令第707号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国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政策调整(3)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等账户。我们建议增设“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与增值税申报表相衔接,主要涉及增值税申报表以下几项:

《小企业会计准则》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但可增设此科目,或者也可以将涉及损益的内容直接计入“_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

增值税具体业务实例

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入账申报(属帐外循环、漏进漏出)

本年度:

属于以前年度:

需补入库,如果有合法凭证可以列支,如果没有合法凭证再作纳税调整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现金)

补出库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现金——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_ 这一会计结转过程,如果会计上以前年度是亏损,就相应弥补了。

但所得税上弥补(调增所得额涉及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根据稽查报告调整CTAIS。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包括补缴流转税后涉及补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等,及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所得税费用,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最后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如计提的盈余公积等。

属于本年度:

入库(看在哪一环节落了)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生产成本)(现金)

出库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销售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下面查账后会计调整需补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及调整的所得税费用等调账分录如上所述,不再一一列示。

2、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申报(货物等记在账内,未作销售处理)隐匿销售

属于以前年度:

借: 应收账款(现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本年度: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4、购买虚开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意味着没有真实交易,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原材料”等属于——不真实——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

购买虚开的运输发票也同样,原来列支的渠道——是“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同样,不真实——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

3、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如果是本年度,只需:

借:原材料 -10

贷:现金/应付账款 -10

如果是以前年度,只需做: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贷:现金/应付账款 -10

4、购买虚开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本年度:

借:营业费用-10

贷:现金/应付账款-10

以前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贷:现金/应付账款-10

5、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6、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7、取得第三方开具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8、善意取得虚开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取得第三方或善意取得,会计处理是对的,因凭证不合法只需作纳税调整。

上述6项都是属扣税凭证取得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以前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本年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将购买超允许抵扣范围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属抵扣范围擅自扩大。如用于不动产的方面:

以前年度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本年度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也属抵扣范围擅自扩大。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以前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本年度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用于免税项目,一般转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成本。

12、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代收款项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垫款项)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企业所得税部分

企业所得税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其实是对“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就是“错账”的调整,“错账”既影响会计利润的正确核算,又可能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但对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差异如会计与税法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不一致、税法限制扣除所影响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是不需要调账的。

1、如果“错账”,但不影响影会计利润,也不影响所得税,则不是我们这一讲税务检查调账的情况。比如:应计入“其他应付款”而错计“应付帐款”,应计“营业费用”而错计“管理费用”等。

2、如果“错账”,不影响影会计利润,但影响所得税,则不需调账,计算所得税时注意。

3、如果账不错,对当期会计利润、所得税都没影响,但会对以后年度所得税产生影响。比如:“在建工程”中的不合法凭证。

“在建工程”账以“白条”列支部分当年不需要调整申报。

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实例

一、少计收入的调帐处理

(一)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记入“往来款”账户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收到的未开票收入23.40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帐上。

本案例中将收入项目挂在往来账上,应调增收入2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18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补缴增值税3.4万元,补缴所得税0.5万元(2×25%=0.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调整挂在“其他应付款”帐户的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0

2、补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3、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4、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5、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

(二)将收到的补贴收入计入“盈余公积”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收到县科技局“新产品开发”补贴5万元,计入“盈余公积”账。

本案例中,将收到的补贴收入计入“盈余公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补缴所得税1.25万元(5×25%=1.2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贴收入 5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12500

(三)下脚料销售不入帐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销售下脚料未入账,经核实,2011年共销售下脚料2万元,存入老板个人的银行卡。

本案例中,销售下脚料未入账应调增收入2万元,因为下脚料金额不大,下脚料成本已和其他完工产品一并结转,故不需补转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补缴增值税0.34万元,补缴所得税0.5万元(2×25%=0.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补记收入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四)营业收入不入账

即企业取得经营收入不入账,税务机关查实后应补缴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帐外经营收入相应的成本实际工作中有二种情况:

1、相应的成本已混在账内收入中申报扣除,税收征管法称为隐匿收入。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23.4万元入在小金库的账上,其相应成本、费用已混在账内收入中申报扣除。

本案例中将收入隐匿不报,属隐匿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3.4万/1.17) ×17%=3.4万,所得税20万×25%=5万。

(1)补记收入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0

2、相应的成本也不入账,税收上称为账外经营(体外循环)。

账外经营,只要有合法的凭证,其相应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23.4万元入在小金库的账上,同时将采购材料的成本10万元(含税金额),工资及其他费用5万元也在小金库支出。

本案例中将收入、成本费用都隐匿不报,属帐外经营。根据国税函[2005]7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所以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3.4万元。

所以我们认为企业账外经营发生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各项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补缴所得税1.25万元(5×25%=1.2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补记收入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0

2、补转成本、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现金 50000

3、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12500

(五)收回已核销的应收账款记入“资本公积”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收到的上年度已作坏帐核销的应收帐款2万元记入“资本公积”帐户。

本案例中将收到的已核销的坏帐记入资本公积,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所以,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应调增收入2万元,也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补缴所得税0.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调整在“资本公积”帐户的收入

借:资本公积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20000

_如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2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二、多计成本、费用的调账处理

(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代垫运费

例:2008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将支付的代垫运费记入管理费用,金额2万元。

本案例中将支付的代垫运费计入管理费用,代垫的运费是要销售方收回的,故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补缴所得税0.66万元(2×33%=0.66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将代垫运费转回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2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6600

(二)多结转材料成本,金额较小

多结转的材料成本金额较小,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材料成本保留在哪个环节。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一次性多结转成本2万元。

本案例中多结转材料成本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库存商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5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转回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

借:材料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三)多结转材料成本,金额较大

多结转材料成本金额较大,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应考虑多结转的材料成本是保留在哪个环节上,并要按存销比例分摊。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一次性多结转耗用材料200万元,经检查期末在产品占其10%,库存商品占其40%,已销产品占50%。

本案例中当年成本结转项目金额较大,需按比例在各环节进行分配计算,将多转的材料成本中影响本年利润的部分调整本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多转材料的分配计算一般采取逐步分配法或比例分配法,因为比例分配法计算方法简便,在检查工作中较为常用,本案例也采用比例分配法,影响本期的应纳所得税额=200×50%×25%=25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转回多转的材料成本

借:材料 2000000

贷:生产成本 (200×10%) 200000

  库存商品 (200×40%) 8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00×50%) 100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250000

(四)将属于固定资产的费用一次摊销

将属于资本性支出误作收益性支出,一次税前列支。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6月在管理费用一次性列支电脑一台,电脑金额0.6万元。

本案例中,电脑属于固定资产,不得一次税前列支。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的折旧可以补计0.1万(按最短3年0.6/36×6),补缴所得税0.12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调整管理费用,补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6000

(2)、补提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3)、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1250

(五)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例: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工程领用的材料2万元计入生产成本。

本案例中误转材料成本,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误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5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转回原记会计分录中误转的材料成本

借:在建工程  2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税务政策调整(4)

第十章 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17页,13097字)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概念

税务稽查查账后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强有力手段,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一把利剑,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税务稽查,会发现纳税人存在的偷漏税问题。这些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的现象必然发生。

【例题1】税务稽查人员2009年检查发现某企业2008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总经理的个人生活费用3万元,该公司200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额1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检查人员如果只对该公司补征税款(3-1)×25%=0.5(万元),该公司不对账务进行调整的话,则该公司2009年补缴税款时只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税款极有可能汇总到2009年已缴纳所得税税额中,抵顶了2009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且,该公司2008年亏损1万元,经过检查调增所得额后变为盈利2万元,若不作账务调整,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亏损有可能又用2009年所得予以弥补,造成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错误。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上是查账工作的继续。不督促纳税人及时正确地调整账务,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能防止新的错误发生,也就没有实现查账目的,完成查账任务。

(二)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原则

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税务稽查调账的原则,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其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费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

对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对所得税检查的账务调整,凡查出的会计利润误差额,直接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使错误问题得以纠正,调整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本年利润

企业会计错误账项需要调减利润的,则作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有关科目

计提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上一年度错漏账目分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1)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上述的几种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2)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涉税问题,应当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

①对于不影响上年度税收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整。如:稽查人员发现被查对象上年度错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费用记入“在建工程”账户中,该在建工程尚未完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整。

②不影响上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会计核算和税收有关,可以根据上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收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如上述职工福利支出错记在建工程的情况,若在建工程在本年度完工转固定资产,并在本年度计提了折旧额的,该笔错记的金额就会影响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③影响上年度的税收,且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

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

【例题 2]假设年度决算后,查获山泉酒厂上年11月份销售粮食白酒20吨,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4 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价140 000元,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企业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库存商品 234 000

从本例不难看出,企业外销售粮食白酒未作销售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既漏记了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又多冲减了库存商品成本,影响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因上述错漏是在企业年度决算后检查发现的,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均已结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上反映。因此,应作调整为:

借:库存商品 94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4 000

——应交消费税 50 000

——应交所得税 3 3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 700

这样调账,既跨越了过渡性及经营性收入类账户,又调实了延续性账户“库存商品”成本。

二、账务调整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要求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不是随意对被查对象账务处理的更改,而是要遵循一定之规的。税务稽查账务调整要能反映原错漏账项的来龙去脉,调账分录要正确、分明,严格体现国家税收政策,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

1、账务调整要以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依据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事项,并非全部都需要进行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是否进行账务调整,要以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纳税人的涉税违法事项的原会计处理是否违背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只有纳税人的某项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纳税人对其所作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的,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对那些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事项产生的税收违法问题,无须进行账项调整。例如: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行政性罚款,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但是税法不允许该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类事项引发的税款补征、滞纳金及罚款加收,不需要实施税务稽查账项调整。

2、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

会计核算方法是一个严密、科学的体系,运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都要有具体的规则,不仅日常的会计核算必须按其基本原则进行,而且在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错误账务处理进行纠正和调整做出新的会计处理时,也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

.保持会计资料真实性

错误账务处理,往往会影响诸多环节和不同时期。为保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要求查获额影响到哪一个环节,就要分配到哪一个环节,并把账务调整到哪一个环节。即使查获额不影响当期利润,也要进行账务调整。

.平行调整

按会计制度要求,在会计核算中,记账要平行登记。同样,在调账时也要在调整总账账户的同时调整明细账,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对明细账的驾驭关系。

.简便易行

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既要做到账实一致,反映查账的结果,又要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在账务调整方法的运用上,能用补充调整法则不用冲销调整法,尽量做到从简适宜。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人员对被查对象的涉税问题进行账务调整时,根据查出涉税问题的不同,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1、红字调账法

红字调账法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经济内容相同、数额相等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红字调账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错账发生当月及时调整,或者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调账法。

【例题3]A公司11月份在计提本公司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时,错将其工资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金额共计16 000元,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6 000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不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如用红字调账法进行调账,则调账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6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6 000

【例题 4] 某制药厂为一般纳税人,12月份将自产药品一批用于对外捐赠,该批产品成本80 000元,对外不合税售价100 000元。该厂记账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17 000

贷:库存商品 117 000

该账务处理,错误在于错用会计科目,违反了会计制度规定,两个本无对应关系的账户发生联系,少计了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虚减了“库存商品”成本,使得会计、税收核算都出现了错误。若用红字调账法进行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0

贷:库存商品 117000

借:营业外支出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红字调账法还用于会计分录正确,但数额超过正确金额的特殊情况的调账。

【例题5】 某工业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所用产品的成本为30 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46 8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企业将自产的应纳增值税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此笔账的会计科目运用是正确的。但企业所得税对此笔业务不作销售处理,“在建工程”不能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金额记账,且“库存商品”贷方也多转了成本。应作账务调整分

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2、补充调整法

对应作出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少记金额的,可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例题6】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当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月份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产品成本100 000元,对外售价150 000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成本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该企业次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在会计科目及其对应关系上没有错误,只是核算的金额不正确,少记了收入50 000元,销项税额8 500元,只需要用补充调整法进行调整: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3、综合调整法

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企业账务差错主要是用错会计科目,一方面是应适用的科目没有使用,另一方面是使用了不应适用的会计科目。运用综合调账法就是对前者采用蓝字金额进行补充登记,对后者采用反向登记予以冲销,两者结合构成一套调整分录。这种调账方法是税务稽查后调整账务的主要方法,但使用中必须保证账账之间勾稽关系准确。

【例题7】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7月份销售一批自产产品取得货款35 100元,未计收入,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5 100

贷:应付账款 35 100

这笔业务将本该记“主营业务收入”的销售业务挂在往来账上,少计收入、少缴税款,而增加了负债——“应付账款”。因此,账务调整要做到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减少负债“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5 100

【例题 8]某机械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购进一批货物发放职工过中秋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购进金额50 000元,税额8 500元。该加工厂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错误将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商品计入原材料,同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其结果一方面会减少当期应交增值税;另一方面会加大材料购进成本,影响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此项业务若是在当期被发现,可以用红字调账法调账;若是前期发生的,可以运用综合调整法,应对该加工厂的错账作出如下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58 500

贷;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三、 各税种账务调整

(一)增值税账务调整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例题9】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2009年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记账凭证的内容如下:

借:银行存款 8 190

贷:应付福利费 8 190

后附原始凭证两张,一张现金存款单,注明将8 190元现金存入银行,一张自制收款单,注明收到李某上交的车间下脚料销售款8 190元。

根据原始凭证,判断出此笔业务是销售下脚料收入挂入福利费中,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1 190元(8 190÷l. 17×17%=1190)。

若稽查人员是在2009年发现的该笔错记业务,则调整分录应为:

借:应付福利费 8 19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 19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 19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190

若稽查人员是在2009年以后的年度发现该笔错记业务的,则调账分录应为:

借:应付福利费 819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9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9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90

实际补缴该笔增值税时,该公司应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90

贷:银行存款 1190

(二)消费税账务调整

由于应纳的消费税款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账,并在月末转入“本年利润”明细账进行利润核算,所以消费税稽查中的查获额会影响当期利润,在涉及账务调整时,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现的消费税问题,账务调整的处理方法并不一致。

1、本年度错账的账务调整

对本年度税务检查发现的消费税涉税问题,其查获额一般按当期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例题 10】某市税务稽查局2011年对某汽车厂2009至2010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涉税问题的重要线索,经税务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人员扩充检查了该汽车厂2011年的纳税情况,最后,发现该汽车厂2011年销售某车型的轿车在正常售价之外加收了数额不等的提车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404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404 000

企业既没有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稽查人员计算该汽车厂应补缴增值税:

1 404 000÷(1+1704)×17%=204 000(元)

应补缴消费税:

1404 000÷(1+17%)×8%=96 000(元)

账务调整如下:

借:其他业务收入 1 404 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200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04 0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04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4 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6 000

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4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6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2、以前年度错账的账务调整

对税务稽查发现以前年度的涉及消费税的错漏问题,补缴或退还的消费税金额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相对应的科目一般不再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账,而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调整。涉及其他损益类科目的,也都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例题11】某卷烟厂2010年12月用自产甲类卷烟5 000条与某包装材料厂生产的包装物进行交换,双方均为开具发票,只开具了自制收据。该批甲类卷烟市场价585 000元,生产成本180 000元。卷烟厂会计处理为:

借:周转性材料——包装物 585 000

贷:库存商品 585 000

2011年4月,稽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确认该卷烟厂少计了销售收入,少缴了增值税、消费税。

应补缴增值税:

585 000÷(1+17%)×17%=85 000(元)

应补缴消费税:

585 000÷(1+17%)×56%+5 000÷250×150=283 000(元)

稽查人员责成该卷烟厂补缴增值税、消费税,并要求作调账分录如下(稽查人员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时,该卷烟厂2010年度的决算报表已编制完成):

借:库存商品 40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 000

——应交消费税 283 0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5 000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5 000

——应交消费税 283 000

贷:银行存款 368 000

(三)企业所得税账务调整

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所发现的涉税问题,都会涉及损益类科目,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稽查的查获额也要分本年度的和以前年度查获额分别进行调账。

1、查获额为本年度的调账方法

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中,若是对本年度查获额进行账务处理,可以直接调整错账本身。

【例题12] 2011年10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企业2008年至2011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2011年3月份开始,将下属分厂、车间的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改变计提分配方法。2011年3月以前的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800 000

贷:累计折旧 800 000

自2011年3月开始,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800 000

贷:累计折旧 800 000

经税务稽查人员核实确认,6月底该企业“生产成本”期末余额4 000万元,“库存商品”期末余额6 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月至6月共计30 000万元。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将本该在制造费用列支的车间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虚增当期税前列支的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计算补缴税款,纳税影响额计算如下:

错误折旧金额=80万元×4=320(万元)

分配率=320÷(4 000+6 000+30 000)=0.8%

生产成本应增加=4 000×0.8%=32(万元)

库存商品应增加=6 000×0.8%=48(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应增加=30 000×0.8=240(万元)

则调账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400 000

库存商品 480 000

生产成本 320 000

贷:管理费用 3 200 000

借:管理费用 3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 400 000

本年利润 800 000

税务稽查人员也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明细账,使稽查结果更加一目了然:

借:库存商品 480 000

生产成本 320 000

贷:本年利润 800 000

2、查获额为以前年度的调账方法

税务稽查人员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调账处理时,对需要调增的收入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贷方,需要调减的成本、费用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借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也计入该账户的借方,其他非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金额直接调整相关账户。

【例题13】某企业2010年将自用小轿车一辆转让给甲公司,用于抵偿欠甲公司的货款16. 38万元。该自用小轿车原值25万元,已提折旧12.5万元,该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 000

累计折旧 125 000

贷:固定资产 250 000

借:应付账款 163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5 000

其他应付款 38 800

税务稽查人员于2011年9月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确认该笔业务少计收入,少缴了税款。

少缴增值税=163 800÷(1+4%)×4%×50%=3150(元)

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 150×(7%+3%)=315(元)

少缴所得税= (163 800-3150-315-125 000)×25%=8 833. 75(元)

应做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38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 510. 25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 15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20. 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94. 50

——应交所得税 8 833. 75

【例题14】税务检查人员2011年对某公司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度新建一条生产线(至2011年底尚未完工),为新建该生产线,公司向银行借入了专项借款,但是2010年度该公司发生的全部利息都计入了当期“财务费用”账户中。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进行了重新计算,确认应当资本化利息为180 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 000元。

稽查人员责令该公司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8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 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 000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及账务调整中,需要注意的是,被查对象的有些涉税错弊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产生的,即通常所说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这样的错弊只需要计算补缴税款,无需调整被查对象的账务。

【例题15】税务机关经检查发现某企业上年度支付非广告性质赞助费10 000元列入营业外支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企业未对这项业务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该项业务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 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 500元。但是,企业对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没有违反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该项业务不需要调整账务,只需计算补缴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00

贷:银行存款 2 500

四、查获额的分配

查获额是指税务检查中查出的使税基减少的差错额。查获额的分配是在对企业进行所得税各环节检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涉及查获额入库的时间和有关财务调整。

(一)查获额的划分

在所得税的税务检查中,在企业会计处理的各个环节,都能发现由于核算不准而影响所税的正确性情况。对查出的查获额是否都可以直接作为查获的应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这需要将查获额按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进一步划分为绝对查获额和相对查获额。

1、绝对查获额

要查获额中,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叫做绝对查获额,应全部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交税额,并调整账务。如2012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上年(2011年)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将税收罚款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并在纳税申报时未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处理。这种查获额是绝对查获额,应将查获额直接作为查获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补交税款,同时进行账务调整。根据上述数据该企业应补交的税款为2.5万元(10万元×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2、相对查获额

相对查获额是查获对当期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部分或间接的影响,同时对以后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某税务稽查局2012年对某企业2011年所得税稽查中,发现企业在2011年12月份库存商品成本中多转金额为10万元,而企业当期库存商品50%实现销售,在此例中,查获额为10万元,而10万元除对当期(2011年12月份)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外,还会对以后期间(2011年12月后)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因此相对查获额处理比较复杂,必须按不定期原则,采取一定的方法在

各期间进行分配。

(二)、查获额分配原则

相对查获额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性差额”,针对相对查获额的特点,本着简便合理的原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相对查获额较大,影响当期利润部分也较大的,以及虽然相对查获额不算大,但涉及法律定案或企业要求具体进行分配的,这类情况可适用逐步分配法按生产步骤较细致地进行计算分配。

2、相对查获额一般,对当期利润影响也一般的,这种情况则可适用比例

配法从简计算分配。

3、相对查获额较小,影响当期利润也较小的,可以不再分配,全部作为当期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查获额分配方法

查获额的分配方法,主要介绍逐步分配法和比例分配法两种。

1、逐步分配法

逐步分配法是将查获额按照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销售等核算程序,将相对查获额分配摊入各环节中,以求出影响当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方

法。它适用于体现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账户中的有关问题,在没有全部实现产品销售、不完全影响当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其基本方法是:按物资采购、库存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销售的核算程序,依次按月逐步进行分配。体现在销售环节应承担的查获额,作为所得税的补税的依据;体现在其他环节的查获额均作为调整账户的数据,计算公式:

分配给下一个程序的查获额-[本环节当月转出数÷(本环节当月转出数+

本环节当月结存数)]×需分配的查获额

分配给本环节调账查获额=[本环节当月转出数÷(本环节当月转出数+本

环节当月结存数)]×查获额

【例16】 2011年在检查某企业上半年所得税时,发现6月份制造费用中的

摊销费用有应由7、8月份分摊的预付电费64000,不应列支。该企业第二季度账

面资料如下表:

(1).6月份需要分配基本生产中的查获额为64000元。

生产成本转产成品应分配查获额=[ 300000÷(300000 +100000)]×64000

= 48000(元)

生产成本月末结存应分配查获额= [100000÷(300000 +100000)]×64000

= 16000(元)

库存产品转销售成本应分配查获额=[ 250000÷(250000+125000)]×48000=32000(元)

库存产品月末结存应分配查获额= [125000÷(250000 +125000)]×64000

= 16000(元)

(2). 7月份需要分配数为基本生产上月结存内应分摊的16000元,库存产品上月结存应分摊的16000元及本月转入库存产品所需计入的查获额。

基本生产转产成品应分配查获额=£225000÷(225000 +75000)]x16000=

12000(元)

生产成本月末结存应分配查获额=[ 75000÷(225000 +75000)]×16000:

4000(元)

库存产品转销售成本应分配查获额=[ 175000÷(175000+175000)]×

[28000×(16000 +12000)]=14000(元)

库存产品月末结存应分配查获额= [175000÷(175000 +175000)]×[28000

(16000 +12000)]=14000(元)

(3). 8月份需要分配数为基本生产上月结存内应分摊的4000元。库存产品上月结存应分摊的14000元,及本月转入库存产品所计入的查获额。

基本生产转产成品应分配查获额=[ 165000÷(165000 +55000)]×4000:

3000(元)

生产成本月末结存应分配查获额= [55000÷(165000 +55000)]×4000:

1000(元)

库存产品转销售成本应分配查获额=[ 200000÷(200000+140000)]×

[17000×(14000 +3000)]=10000(元)

库存产品月末结存应分配查获额= [140000÷(200000 +140000)]×[17000

×(14000 +3000)]=7000(元)

通过上述分配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凡各月库存产品结转销售成本与应分配查获额之和即为所得额查增数额,应据以计算补交税款。生产成本最终月份应分配查获额与库存产品最终月份结存应分配查获额均为相对查获额(即需调整账户数)。

(1)查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6月)+14000(7月)+10000(6月)=56000

元:

(2)生产成本账户应调减1000元:

(3)库存商品账户应调减7000元;

审查后应作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 64000

贷:生产成本 1000

本年利润 56000

库存产品 7000

借:所得税 184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

2、比例分配法

比例分配法是指把查获额在各环节期末结存数与库存产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按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法具有计算简单、适用面广等特点。其基本内容是:先计算出查获额统一分配率,然后再以各环节的结存额乘以分配率,得出各环节应承担的相对查获额。其中以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乘以分配率,即为销售环节应承担的查获额,在增加利润补税以及调账方面与前一方法相同。

计算程序及公式:

查获额统一分配率:[查获额÷(各环节期末结存数之和+库存产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 x100%

某环节应分配的查获额=某一环节结存数×分配率

查增利润额=库存产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分配率

【例17】 (仍以前题为例)在企业“制造费用”账户检查出的查获额为64000元,本月末基本生产帐户结存55000元,库存产品结存140000元,本月库存产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额625000元。按上述资料对查获额按比例分配法进行分配如

下:

分配率:[ 64000÷(55000 +140000 +625000)]×100%=7.8%

(1)生产成本期末结存应分配=55000×7.8% =4280(元)

(2)库存产品期末结存应分配额=140000 ×7.8% =10920(元)

(3)库存产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分配额=625000×7.8%=48750(元)

通过上述分配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库存产品结转销售成本与应分配额,用6至8月份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乘以分配率,一次即可算出绝对查获额(即增加所得额)。而某一环节的调整相对查获额,均可用某环节期末结存乘以分配率,亦可一次算出某一环节调账的相对查获额。

分配结果是:

(1)查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8750元。

(2)生产成本账户应调减数4280元;

(3)库存产品账户应调减数10920元

审查后应作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 64000

贷:生产成本 4280

库存产品 10920

本年利润 48800

(如果资料为上年,则调整分录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所得税 12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200

贷:银行存款 12200

税务政策调整(5)

国家税务总局4月1日起调整普通发票退税政策

作者:泰瑞

作者机构:无

来源:税收征纳

ISSN:1007-3345

年:2005

卷:000

期:004

页码:38

页数:1

中图分类:F812.4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退税政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国税;办理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

税务政策调整(6)

  香港公司税务政策及优惠

香港公司税务政策与税率:

低税环境有利发展,香港税率低、税种少,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达到合理避税;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税务局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

税务政策调整(7)

谈税务审计后的账务调整

作者:高文光;郑芳芳

作者机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技术与经济学院,123000;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技术与经济学院,123000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ISSN:1007-7103

年:2007

卷:018

期:008

页码:111-112

页数:2

中图分类:F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税务审计;账务调整;调账方法

摘要: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税务审计后的账务调整工作,使错账得以真正纠正.对错账的调整,应根据错账事项的所属时期、问题性质以及会计科目处理的要求进行确定.现行会计制度对有关企业日后调账所运用的会计科目做了规定,在税务稽查后调账应依据执行.但是税务审计调账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应灵活掌握.

税务政策调整(8)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

作者:杨梅;

作者机构:珠海技师学院,广东珠海519020;

来源:广东职业技术教育与研究

ISSN:1674-859X

年:2015

卷:000

期:002

页码:P.187-188

页数:2

中图分类:F293.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储蓄银行

摘要:已经实施了12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伴随着近年来房价的疯狂上涨,早已暴露出公积金缴纳比例与贷款人数比例偏低、被挪作他用以及使用功能弱化等诸多问题。国家必须加以改革完善。使之与和谐社会和国民经济的长效发展机制相适应。

税务政策调整(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24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3.24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5]248号 2005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定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

税务政策调整(10)

建筑业各项税收政策解读

(一)建筑业营业税

1、税目及税率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2、计税营业额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原规定相比,有所变化。对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不再扣除,而应征收营业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可以扣除,扣除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件列举的设备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用示例:2010年,甲房地产企业与乙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合同金额2000万,其中:乙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该工程提供一台通用机械输送机,价值200万。此外,甲房地产企业自行购买建筑材料200万,供乙建筑企业用于该工程。乙建筑企业营业税应该如何计算?

乙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2000万+200万=2200万元。施工方乙建筑企业提供的设备200万不应扣除。无论建设方、建筑施工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结算,建筑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建设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即建设方甲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甲供材料200万应计入计税营业额。因此,乙建筑企业应按2200万×3%=66万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原建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预收时不征收营业税。而自2009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预收款也要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比原规定提前。

(二)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款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三)建筑业印花税

建筑安装业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目,合同双方各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其他税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筑业房产税

对建筑企业的房产,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式:房屋自用的以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建筑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而征收的一种税。自2007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建筑业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异地建筑安装,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时,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

(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较为复杂。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从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开具及征收方式四个方面概括总结。

1、企业所得税预缴

经营主体

纳税地点

预缴办法

总机构

总机构

所在地

国税发[2008]28号、苏国税发[2008]42号、国税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108号

二级分支机构

跨省

就地预缴

国税发[2008]28号

省内跨地区

由总机构

统一预缴

苏国税发[2008]42号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跨省

就地预缴

国税函[2010]156号

省内跨地区

由总机构

统一预缴

苏国税发[2010]108号

对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成跨省、省内跨地区两种类型总结。

第一类跨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省外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此类情况,又分成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的、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三种情况: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的: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总机构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第二类省内跨地区: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8号),省内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用示例:某建筑企业总机构A所在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在南京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南京工程项目部B系总机构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无锡市成立一分公司C;在浙江省某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工程由总机构A在该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D负责。

解析:项目部B系总机构A在江苏省内跨市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根据苏国税发[2010]108号,江苏省内跨市项目部B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A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内分公司C,省内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规定执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浙江省项目部D,系总机构A设立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项目部D应按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就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

总机构A,在预缴所得税时,可先扣除已由项目部D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外出经营税收证明管理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4、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建筑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1)营业税

     ①建筑企业自建建筑物的。

     自建自用部分的建筑物不需缴纳建筑业环节的3%的营业税。

     自建出租部分的建筑物不需缴纳建筑业环节的3%营业税,租金收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自建出售部分的建筑物,要缴纳建筑业环节3%税率的营业税,按出售建筑物的收入缴纳销售不动产科目的5%的营业税。

     ②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以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3%税率计缴营业税。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应税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③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计缴3%税率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按实际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按3%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

     ④建筑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2)增值税

     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计缴增值税。建筑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房产税

    以其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8)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登鹳雀楼黄My father was a self-taught mandolin player. He was one of the best string instrument players in our town. He could not read music, but if he heard a tune a few times, he could play it. When he was younger, cursing the day of his audition and he did not want to be around that type of environment.

  Occasionally, Dad would get out his mandolin and play for the family. We three children: Trisha, Monte and I, George Jr., would often sing along. Songs such as the Tennessee Waltz, Harbor Lights and around Christmas time, the well-known rendition of Silver Bells. "Silver Bells, Silver Bells, its Christmas time in the city" would ring throughout the house. One of Dad"s favorite hymns was "The Old Rugged Cross". We learned the words to the hymn when we were very young, and would sing it with Dad when he would play and sing. Another song that was often shared in our house was a song that accompanied the Walt Disney series: Davey Crockett. Dad only had to hear the song twice before he learned it well enough to play it. "Davey, Davey Crockett, King of the Wild Frontier" was a favorite song for the family. He knew we enjoyed the song and the program and would often get out the mandolin after the program was over. I could never get over how he could play the songs so well after only hearing them a few times. I loved to sing, but I never learned how to play 

河入海流。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税务政策调整(11)

高考加分政策调整

朱方;钱程

【期刊名称】《中国科技教育》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科技类竞赛具有独特的内在生命力青少年科技类竞赛开展多年以来,在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科兴趣、促进校内外科学教育、促进青少年科技后备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一直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从垒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等竞赛选拔出来的获奖学生在学科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方面得到了高校的普遍认同.作为培养拔尖科技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渠道之一,五项学科竞赛为我国基础学科领域选拔了大量优秀后备人才,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总页数】2页(10-11)

【关键词】

【作者】朱方;钱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调整高考加分促进教育公平——解读2014年河北省高考加分政策 [J], 刘业炜

2.教育部发文禁止高校独立学院委托中介进行招生/残疾人招生政策逐步调整高考升学无障碍/今年高考加分政策最高不得超过20分 [J],

3.各地高考加分政策全面调整 奥赛、体育加分将不超过20分 [J],

4.各地高考加分政策全面调整 奥赛、体育加分将不超过20分 [J], 无

5.各地高考加分政策全面调整 奥赛、体育加分将不超过20分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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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调整(12)

军属随军政策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实施调整,调整后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

【总页数】1页(P.51-51)

【关键词】调整;政策;军属;军人家属;中央军委;部队干部;国务院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262

【相关文献】

1.随军政策调整后需完善配套措施 [J], 贺立民; 龚睿

2.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J], 无

3.我国征兵政策做出重要调整:让更多高素质青年入伍 [J], 苏银成

4.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重大调整 [J],

5.中小企业困境或推迟两项工资调整政策出台 [J], 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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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调整(13)

政策调整:2016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政策三大调整

  关键词:军队 张为臻 文职人员 军队招聘 政策调整 文职人员招聘

国防部新闻事务局副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上校吴谦:从2014年开始,军队文职人员实行统一招聘,这一改革举措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通过严格考试和公平选拔,一批知识精英、技术精英、管理精英进入文职人员队伍,走开了一条大范围延揽优秀人才服务军队的新路子。

从两年统招情况看,教学、科研、工程、医疗等主干专业聘用对象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72%,毕业于清华、北大等“985工程”“211工程”重点高校的占47%,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益。

从总政干部部了解到,2016年度军队文职人员统招工作即将全面展开,2016年10月上旬发布招聘信息,10月中下旬开始网上报名,11月下旬组织统一考试。张为臻博客

  与往年相比,此次统招主要有3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一是扩大中高级岗位招聘数量,为高层次成熟人才进入军队工作创造条件。二是优化招聘岗位专业匹配度,在更大范围遴选适合到军队工作的优秀人才。三是首次定向招聘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现役军人配偶,体现对烈属军属的关心厚爱。(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黄杨海)

税务政策调整(14)

[例13-1]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年12月31日购入调备一台,入账价值为400 000元,购入后当即投入管理部门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列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该设备自20×3年1月1日起,改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历年均按净利润的10%和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该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见表13-2。

20×3年1月1日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计算表

表13-2 单位:元

年度

按直线法提取的折旧额

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折旧额

所得税前差异

所得税影响额

税后差异

20×1

40 000

80 000

40 000

13 200

26 800

20×2

40 000

64 000

24 000

7 920

16 080

合计

80 000

144 000

64 000

21 120

42 880

第二步,作相关的账务处理

调整累计折旧: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4 000

贷:累计折旧 64 000

调整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 21 120

贷:利润分配——未分利润分配 21 12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6 43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432

(42 880×15%=6 432)

第三步,调整20×3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见表13-3。

20×3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表

表13-3 单位:元

项 目

上年数

年初数

调增

调减

调增

调减

累计折旧

×

×

64 000

盈余公积

×

×

6 432

未分配利润

×

×

36 448

递延税款(贷方余额)

21 120

管理费用

24 000

×

×

所得税

7 920

×

×

年初未分配利润

22 780

×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 608

×

×

提取法定公益金

804

×

×

注:数字填列说明

36 448=42 880-6 432

7 920=24 000×33%

22 780=26 800×85%

1 608=16 080×10%

804=16 080×5%

税务政策调整(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5.12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现就做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调整安排

为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涉及的纳税申报表及征管系统调整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适用过渡期纳税申报安排;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税务政策调整(16)

调整我国稀土出口政策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民主

ISSN:1003-1936

年:2015

卷:000

期:008

页码:P.30-31

页数:2

中图分类:F757.120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贸易政策调整;稀土贸易;出口政策;征收标准;WTO规则;资源税;贸易条件;稀土价格

摘要:在我国稀土贸易面临争端且定价权缺失的情况下,必须调整现有的政策,在不触犯WTO规则的前提下,实现稀土价格的提高和贸易条件的改善。稀土贸易政策调整应从征收国内税入手,其中可行的做法是征收资源税。而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标准偏低,税收收入远远低于资源成本。研究与现有关税收政策具有等价作用的资源税税率对减少稀土贸易争端、提高我国稀土出口价格、保护稀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zhichang/13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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