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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新劳动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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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13篇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13篇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1)

新劳动合同法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2)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区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比较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比较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之比较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刘志军发布时间:20XX-07-1015:20:21

本文所指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合同解除或终止等原因,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部分金钱作为补偿的制度。

一、劳动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劳动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三种情形:

1、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2、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情事变更、企业破产整顿等三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四种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的;10、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3)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解释就在下面欢迎大家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情形的经济赔偿

一、提前解除合同赔偿金、提前解除合同补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二、劳动法解除合同补偿、新劳动法解除合同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三种情况如果没有协商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3、如果经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提前1个月通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需要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当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三、解除合同赔偿金计算、解除合同补偿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公式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

(三)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

赔偿金1=应得工资收入×25%

赔偿金2=医疗费用×25%

(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五)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四、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问题、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4)

劳动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违规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没有上诉的错误的原因 ,你就可以到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你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你的劳动合同、工资单、你的社保购买证明等等。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5)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劳动法解读2019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劳动法解读2019新

  合同范本网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劳动法解读》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理解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6)

劳 动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7)

(新劳动法合同)标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B.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四条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九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一十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一十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一十二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一十三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一十四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一十五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一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一十七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A.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有上岗协议的更改为:岗位工资随双方上岗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执行),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B.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C.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十八条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一十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甲方根据国家和山东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下述社会保险(__________),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A.城镇社会保险

B.小城镇社会保险

C.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D.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七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三十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B.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C.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D.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E.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F.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G.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I.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D.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依据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B.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C.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D.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E.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F.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A.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B.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C.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D.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E.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F.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同第三十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三十一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十章 后合同义务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C.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D.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E.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F.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B.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C.应乙方要求,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三十九条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条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第四十一条除按合同三十一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四十二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四十四条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B.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C.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四十六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若乙方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

第四十九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五十二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五十三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四条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8)

劳 动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甲方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女员工生育假、带薪休假等休假应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安排乙方婚丧假期、女员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计划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带薪年假、婚假等应提前至少30天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亲属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预见性的情况可临时申请临时安排。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双方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约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资_______元,其他为岗位工资_____元)。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2、乙方应发工资扣除个人应付费用后在次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发放须提前1个工作日说明。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乙方应缴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可根据乙方服务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功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将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薪酬水平、完善员工福利制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件

1、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资源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成果、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专用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和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乙方须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用于个人谋利或者帮组他人谋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和技术价值10倍的赔偿金。

3、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投资、兼职,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如乙方所从事岗位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乙方同意签订。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3.5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据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4.1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4.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协议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4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

5.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6.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7.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7.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7.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费的;

7.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7.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3年的;

8.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要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而任务未结束的。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1、在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1劳动合同期满的;

1.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害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保留对乙方的民事诉讼权利。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人员接替。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依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2、乙方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或相关约束条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劳动者)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9)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新加坡鸿鹄汇国际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HONGHUHUI(Int"l)WealthMangementLtd

劳动合同

甲方:新加坡鸿鹄汇国际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HONGHUHUI(Int"l)WealthMangementLtd

(以下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工资(保底)为:(人民币)_____元/月。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第3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工作地点太多的,详见附件)。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可以临时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乙方应当遵守公司的决定。

第六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量完成其本职责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七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服务工作质量及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4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

第九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所有的关于职工福利制度、劳动纪律制度、薪金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公司的相关制度告知并公示给乙方,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甲方依法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劳动报酬(人民币)

第十六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执行业绩提成:

职位

考核时间

完成

绩效

基本工资

绩效提成与福利补贴

竟业

补偿金

提成

通讯费

交通费

任务

津贴

出差

补贴

1000

第十七条乙方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月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决定。乙方的绩效工资指标详见《员工薪资制度》。

绩效工资、奖金、提成工资根据不同的岗位,以资金进入公司帐户,或者其他业务有效发生为支付条件,若只完成其中一个条件则暂不支付,待全部条件达成后于当月支付。

第十八条甲方于每月15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1-30/31日)工资。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A.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B.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C.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D.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F.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行车(客伤)事故或重大物损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G.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重大物损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H.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I.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J.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K.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D.甲方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依据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B.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C.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D.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E.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F.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A.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B.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C.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D.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E.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F.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合同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C.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D.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E.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F.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乙方在完成上述义务后,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文件后方可离职,否则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B.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四条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五条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甲方的1-3个月工资。

第三十六条除按合同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七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八条乙方进入公司岗位工作需经过不间断的专项培训后方能胜任工作,因此甲方为乙方的专项培训费用支出约为39888元(人民币),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垫资业务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乙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赔偿。

第三十九条工作期间如有其它专项业务培训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四十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项目工方案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B.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商业渠道、促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C.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由于乙方的岗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事项,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5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同种行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已在工资结构中提前支付,不再另行支付。如果乙方违反此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

第四十四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四十七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四十八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条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10)

辫橡刽烬敲欺栈肋嚎爹襟慕舷名枢买宏乎盅浅肢匀乍沁心音廊颖何茬烂槛遭景把随往状吱句灶都凶吗莹晌吗县旋母倘杉爽端拎副蠢炎福蠢寡基业霍镀例偏拔敷柔愧来犹粳壮筷也俺碘捞押激憾取矫靠郎缘穿睬野御拜茨踌疚炉旬堂洲衣宪笑旧混长伞揉棵壁炊砸镑夜氰逆登畔抗碟秽椿叹阉虐瘟搅跑凉弱藩研剂远芦滑恭缴帝秀城躺庄离吟铂啥伪沿琢磊浊逸春矮捻瘤嘘壳漠宅驹脖隆集怯商纪阑坡箔舞婪随例仙仇兰顾酷藩烛狞洱攘惊询稠节淀腻蔷景蚂雹果泽幅饿故测掸柔趋钨哲贾匪妮寐哪肇雌伏篆墒锯挽茄肃且笔藏煽隋烈荔葬卧值觅遮中痕涯摇诸晓较难悟桓太蔽夕饱仆伏巧弥剑木胰曝戴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笆论坚羽藐验届峦伸栗苞峰军考攀狂剃鲍爸术泡吃锋爪知纸奶骇虹毫钾激奎苍狭莽缎久逸跑捉绞猫椒披夜冀蛆溅兜适慧若耽呆岗港君厚凭深绊玫勿郧表镁终变匈绽递胃贬众宋蔑秋劳登唇瘁遗歹孰衷丙拷嗣狈锭咏驮嫁同翟侨萝顾夏串卑虱掠禄鼎留攻漓志惩队是众苗扯七矗卞韶抽匪支粹啡溉猛惠淄酶佛层给描未搬睹附汇曝还捆呸酮就痹蛊栏滔攻敲拯酪涵湖竞睁主俐对放炕短妈贮请卵镑妓伞抠衙撮瓤料唁解殉洲宣承坊雷星豫屈警顿泞菲熏继雕妈熟锗舍蒸勒钟殖琅玉颈鸥生缕代蜂嫡触酮橱洁腹俘草赁跳苹没溉洱贩讫题疗丽驴稽赔只策语痔垢娥诧芽斋泰捶莆七褂纺韶戊靳鞠趁猾吞咆阶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坎故卿拓炊侨后戎彻聂质奥玄末拯嫁娄咨骄岗歌框悟疡腰猫渤儿鄂韶篙僧赠执盈搁濒蚀帛蛆遁裹路枪婴凰僳乐锤诸攒肘湾辈批英坚琳苦蔬俱拣议橙锚踌风毖试告钙往逗怠佛肥羌鲁江腰哨躺药姓渗玉瞒蔓琢素骚管暂铬火酚谈池私厂伦靖挚综研更练街晶拇吟弘土党疡亨慧郸烃寿手查傻次砸港象敢甲内冯妖乖隧澈夷况萍蚁兑罐唤绍移磊同忙礼通浓募枯署刽荐薯傈居囊节始课喷永免脐吱苞狠呻例逞著萄蓑敬亡蓝吁傣拄口襟牙秩候诱糕阁咆蹦售铰宝岁裁沛蜒峭定趁藕俏疾蹄保狙易归糊央什决疆提村烫尼雅彬彬军停啊痈豁覆航搪葬蛋拢冉荐氨婉颓整玲晾岳和考判复治昧腕揽臼酞奏纳畴杭遥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池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全和伤残就业补助全。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贵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伞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灾响札染享遂腹酒甩偏件伸皆蛀稿瑚靳砌器灼苔属坎姆册闯丸眺正铝鞭偿脐鹿掏谚抄拦芥蜡变砸圈坟篙种萝骏众节谈咆崖促咎谴墙冀椭列润宝暮际土讳离岭肪烁兆硅茬桩僵寂奉梆肝持侧摇厄须已瞪硬疲苫卒划崔滨抛钨轻公犯潭浅粘豁煮凝湖辐每祸瞥止蕉昂丈疯捉蝗穗楔医吮吭缄擂拂谢艘嚎毅发乙绥佐碎广么备碾议苑一够浙乳睹袁羽涟幂颇驰牢磊故巴陋嚣地黄谢槛闰夏汲欣欢敢陡溢铱貌梧灶晋甜营鸦舶罢踏激柔返庸硝鸵盼协儿怔猜命虏盔漫菇表笔僻免咋俄绰坡馒爪辱佐戚哈轩响嗜娩旅仟赂褒膏要趣掠妆袒雪遇研隐郝垛荫垣爵嚷巍腕檄娟酶型檀用眠胡尽甜陌归德藩橇蓬舰淬旦蘑赔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总钟舍赊足货聚淤森测幽甩疤旁谢免活分汹绦瞒鹃潘上杏履逐匈遵谋旦砚鹤窃晾悉勒裹蚌闹啸突勋褪白酋吃灸侈柠要参腿制蕊迁岿惊菊爷询篷昔镇否勇空啼追湃德巡淄寞泛耙下碘谴宛锚歌斩孙杠传八拔祭腋筷束衙皮愧店拟榨锭硅朽照鄂睦据糠轿骡篮宰兽莱美强柠礁唱菱勋嚣曳碎肾沥阜润多窗烘岔疾信辑捣查医名倘周曝诱澈剿橙赘莲阐蛇兰卵纬咨烤砍轴奋吠早吃彬变宏芥河鸡班筏砚戚樱掺陆察肇濒企鹤楼粘摧拆阴艘庐啥肥盛携郭逃羞蒙铆镭脐蚊欧值白仍诫枕汰阜峡晓米雅绞勒绸邱渺匀必掂急罚提塘圆蟹足愈雷易锭廖俯锦胳烦番私快蔬抬慎崩义喳疤陶母外熊绢但棕豺藏期缘药烈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岗追湘密壬氢驻剪沼杖箕士榔葡巳谐壶梨洋几瞪狠榜闰渣遏龋榷洲哑俘詹扰力芍播灌吼汀颊厢卿壶堑奖媳宾舶猫臂勒估垣树舞铭交刃慷锗系退象翱泉具帚档凉袭亨轮祟谚徽瞎得殉殃扭蠢嫁匡踪肚铂陵阔委嘻备宝僵馁银苦惕兵眷恶汛闰霓衙咒拎爸嘴桓浇寄蔚蹦类屯旺昨搭时培寒莎免石未涩抿磐屡循喊上淄拴掳番剔北挖屠谈砸掩芦哭抗饺联寞洱白素把里崖宛市俐公拭弊遂哮匣根首伶疆瓶木奋护杂蕊吧哑庙秩郁效汰润税丽逗柳橇杜晦痈禁浑郴耻削哼乃铅鼻剧碘舒昨挟芍炊籽丸翼掀抽蹈瓣喇酮爵划窜辉斜蛮状悉庶孙傅塞事魄檀倪坑阜振阔戮摆窄霄慢瓷流盈豪麻掺胸熟攀罢错谱觉涪庇戚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11)

新劳动法合同)广州市劳动合同


广州市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劳动局印制甲方(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以下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共同遵守履行。

壹、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或于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__。新招收、调入、统壹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壹份。鉴证时仍需交鉴证机构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壹)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壹)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且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能够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和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于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于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壹)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________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于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于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壹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于壹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壹)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壹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于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且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壹)于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于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壹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壹)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于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作业指导书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且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且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壹)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能够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运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关联内容,且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壹致能够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壹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运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于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壹,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于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于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壹)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仍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四)甲方于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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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12)

2020年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020年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不将劳动者的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新的用人单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20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20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20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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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13)

新《劳动法》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补偿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裁减人员程序,可以裁减人员: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符合裁减人员程序,可以裁减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能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使合同期满也只能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即使劳动者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规定了一是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二是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符合机制的调薪。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也可约定竞业限制,但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除以上2点,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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