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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政策法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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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13篇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13篇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1)

教育法规测试试题(一)

一、选择题

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_____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C.十一 D.十二 ( A )

2、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_____ 。 ( C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_____领导,_____ 统筹规划实施,_____为主管理的体制。 ( A )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_____ 批准。 ( D )

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 _____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 B )

A.相当于 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_____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 C )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_____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 D )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_____ 津贴。 ( C )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过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_____ 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D )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_____ ,制定本法。 ( A )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判断题(共5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10分)

1、学校应把智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 × )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 )

3、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

5、适龄儿童年、少年免试入学。( √ )

三、填空题(共15题,每空1分,共20分)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_平等__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适龄儿童、少年的_父母其他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_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上地方人民政、国务院和县级以府_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_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5、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6、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的学校(班)。

8、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_残疾适龄儿童、少年____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 _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_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年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0、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_批评教育____ ,不得__开除___。

1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平等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 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12、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_启发式_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3、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 微利 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14、国家鼓励教科书 循环使用。

1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批评教育_,责令限期改正。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江苏省教育厅颁布了十项措施,请写出其内容。

答:①不得下达升学指标。各级教育部门要科学全面地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工作,不得给学校、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

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增加周活动总量。

③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小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

④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一、二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地1.5小时以内。保证小学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初中生9小时的睡眠时间。

⑤不得利用假期补课。除初三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利用周六半天时间补课,其余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不得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等)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⑥禁止违规办班。小学、初中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等,更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进行招生和升学考试。 ⑦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初中每学期学科考试次数不超过二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小学生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制。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区域性学科统考统测。

⑧规范招生考试。坚持小学毕业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除外语学校可适当进行口试外,所有小学、初中入学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

⑨加强学生用书管理。各地和学校不得统一组织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不得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读本。 ⑩严格控制竞赛项目。继续对各类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实行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种竞赛活动。

2、《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明确提出了师德建设的具体要求,请简要谈谈其内容。

答: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五、论述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意义

这款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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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工程是: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解决天然林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

2,三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以及不同类型的生态问题;

3,退耕还林工程,主要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

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湿地保护等问题;

6,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木材供应问题。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则。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明晰所有权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合理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由县以上林业局统一颁发,国内统一编号,林权证属个人固定资产,可依法转让、继承、抵押、赠予,也可作为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审批部门:县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人资格条件:林木、林地界线清楚,标志明显,权属明确,无争议。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办理林权证申请书和林权(变更)登记表;

2、与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与实地吻合的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文资料;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林权证的意见。

集体林地转让需办理林权证的,还要提供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林地评估材料。

办证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复核有关资料→到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对四至界线进行公示15天→县林业局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林权证。

一、林业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林业政策的概念。我国林业政策的总目标。林业政策的表现形式。林业政策的特点。
二、林业政策的分类
  ⑴按林业政策的层次分类。⑵按业务性质分类。⑶按经济过程分类。⑷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地位分类。
三、林业政策的制定
  林业政策制定的概念。林业政策的制定机关。制定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规律。制定林业政策的过程。

  ㈡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⒈行政方法。
  ⒉经济方法。
  ⒊法律方法。

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联系
  ⒈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⒉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
  ⒊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二、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要区别
  ⒈制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⒉表现形式不同。
  ⒊实施的方式不同。
  ⒋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⒌稳定程度不同。

一、林业“三定”
  ⒈稳定山权林权。
  ⒉划定自留山。
  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依靠乡村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有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树造林。
三、以实施六大工程为重点,带动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⒈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涵义和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三步战略目标。
  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⑴天然林保护工程。⑵退耕还林工程。⑶“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⑷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⑸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⑹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
  ⒊实现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六大工程建设的启动实施,标志着中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由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
四、坚持“两大体系”的总体目标,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林业兼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是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大特点。按照林业三大效益兼顾的原则,把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作为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这一发展目标。
五、坚持“生态建设为主”的原则,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措施
  ⒈保护国有天然林资源。
  ⒉对陡坡耕地实行有计划、分步骤的退耕还林。
  ⒊加强重点防护林建设。
  ⒋防沙治沙。
  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⒍加强湿地保护。
六、坚持“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把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七、坚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基础,是林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健全全国和地方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实行森林资源监督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
八、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
  ⒈征收育林费(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⒉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冶金、铁道、交通等使用木材量较大的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造林。
  ⒊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长期贷款。
  ⒋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⒌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十、大力发展林业科技和教育事业
  科教兴林是我国林业的发展战略。林业科技工作总体目标。优化教育结构,多渠道培养科技人才。开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全行业培训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林农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林业劳动者的素质。
十一、切实保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⒈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⒉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⒊保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⒋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⒈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调整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森林法》的适用范围
  ⒈《森林法》的空间(地域)效力。
  ⒉《森林法》对人的效力。
  ⒊《森林法》的时间效力。
三、《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⑴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⑵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⑶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⑷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⑸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⑹依法从严治林的原则。⑺保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林业建设方针
 ⒈国家所有权。国家林权是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整个国家财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
  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集体所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国森林资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我国林业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
  ⒊个人所有的林木:公民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⑴依法使用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⑵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登记程序。⑷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⑸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
  ⒈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
  ⒉林权争议的行政解决。⑴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条件。⑵有权依法处理林权争议的人民政府。⑶人民政府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⑷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处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⒊林权争议的诉讼解决

森林公安机关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职责
  ⒈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体制。
  ⒉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⒊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主要任务与管理体制。

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⑴禁止毁林开垦。⑵禁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⑶禁止毁林采种。⑷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⑸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行为。⑹禁止过度修枝的行为。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⑻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

三、林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⒈林政管理的原则。⑴法制原则。⑵民主集中制原则。⑶反馈原则。⑷效益原则。
  ⒉林政管理的方法。⑴传统方法。⑵现代方法。包括林政系统方法、林政目标管理方法和林政责任方法。

第三节 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⒈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⒉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组织。⑵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⑶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⑷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⒈处罚法定原则。
  ⒉公正、公开原则。
  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⒋处罚救济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⒈财产罚:⑴罚款。⑵没收财物。
  ⒉行为罚:⑴责令停产停业。⑵ 暂扣、吊销许可证。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⒉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⑴违法行为人明确。⑵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
  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⒋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1)级别管辖。(2) 地域管辖。(3)共同管辖。(4)指定管辖。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⒈简易程序。⑴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⑵实施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
  ⒉一般程序。
  ⑴立案。  ⑵调查。  (3)决定。。
  (4)送达  (5)执行。
  ⒊听证程序。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⑴听证程序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⑵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⑶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⑷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⑸听证准备应遵守的规则。⑹听证进行的程序。

林业行政复议的特征。⑴林业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⑵林业行政复议的主体。⑶林业行政复议的对象。林业行政复议程序
  ⒈申请。  ⒉受理。⑴  ⒊审理。  ⒋决定。  ⒌送达。
  ⒍执行: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⒈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⑴林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⒉林业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⑴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⑵标的是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⑶只限于相对人就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发生的争议。⑷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监督林业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司法活动。⑸林业行政诉讼和林业行政复议的密切关系和主要区别。
  二、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⑴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⑶认为林业行政主体侵犯法定承包经营权的;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给予行政批准,林业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⑸认为林业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⑹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㈡ 林业行政诉讼的管辖
  ⒈级别管辖。
  ⒉地域管辖  

⒊裁定管辖

  ⒈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⒉诉讼当事人包括:⑴原告。⑵被告:⑶共同诉讼人。⑷第三人。

⒈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⒉行政诉讼代理人种类:⑴法定代理人。⑵指定代理人。⑶委托代理人。

笔记
现在林业的内涵: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研究对象:林业生态系统。

协调的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

实现目标: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实现零废弃物。

我国林业森林面积1·59亿公顷,覆盖面积16·55%,相当于世界的61·3%,世界第五位。

林业取得的成就:1、人工造林势头很猛,2002年造1亿亩。2、林业产业不断发展,实力不断增强。3、林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林业存在的问题:1、土地沙化。 2、水土流失严重。 3、旱涝灾害严重。

原因:1、分布不均。 2、需求扩大。 3、农民发展林业积极性不高。4、林业改革滞后。

我国林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需矛盾严重。

战略思想: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下植被为主体的国土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丽的文明社会,(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f建设的目标:到2010年f覆盖率20·3%,大江、大河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有所缓解,环境恶化得到控制。到2020年覆盖率23·4%,重点地区生态问题基本解决。到2050年覆盖率28%,达到山川秀丽,木材自己自足。“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生体系。”

林业政策的总目标:保护森林、发林业政策:党和国家。

展林业、实现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特点:

制定:制定机关为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级政府、林业厅)

1、中共中央在宏观上制定全国林业政策。《林业政策规定》,1916年即林业18条,(中共中央发布)全国性。

2、国务院根据中央的规定制定的政策。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林业三定政策

3、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政策

4、地方政府制定本地方的林业政策

85年1月1日颁布,98年7月1日修改

政策发展的转变:1、奠基阶段(1949~1956) 2、林业挫折阶段(1957~1976年)3、恢复发展阶段(77~1992)4、现代林业的发展阶段(1993~1999年)5、林业可持续发展阶段(2000~今)

林业措施(现代林业发展的3大保障):1、行政方法2、经济方法 3、法律方法

林业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保护森林和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20件,部门规章

60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政策与法规的关系:联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1、政策是制定法规的依据2、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性仪3、实施林业法规要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方式不同4、内容的广泛性不同5、稳定程度不同

行政处分:本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特定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处罚

城市化:人口的聚居

全球十大污染城之首 虫害发生少,病害有季节性

主要环境污染 把森林引入城市,把城市建在森林中,城市绿化过程中植物的配置

第一章 我国现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三定”和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三定”:1、稳定山地权属 2、划定自留山 3、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1、山林权属:林业产权、林木所有权、森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颁发林权证

林权权力人:(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1)林权证:

(2)取得林权证:A: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表 个人身份证明 证明文件等;B:初审(10个工作日) 公告(30天)发生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处,调处书加盖专用章。C:报同级人民政府(3个)D:颁证。

2,划定自留山;由村委会划给农民的长期使用的荒山荒地,农民有自主权,无偿使用。

责任山;农民承包的,采伐需申请办证的

每人每年植三到五株树

六大林业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三北和长江下游地区防护林重点建设工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法的表现形式,一 宪法,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七特别行政区法 八,国际条约,

法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具有同等效力,只适用于本地方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具有溯及力

物权:权力人在法律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力。

所有权; 核心是自物权,权力人对物收益使用的权力

森林法;只要与森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乔,灌 竹) 林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

森林覆盖率;以行政区域单位内林地面积和土地面积之比

占用林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探测建设等工程,依法使用国有林地。使用的是集体的位征用林地

占有林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归属相应的机构

占用和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一般林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表,提供材料与使用可行性报告,以及各类相应的文件资料。国家林业局审批的范围:生态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30公顷以上,其他为70公顷以上

林业的五大转变:1 以用材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 2 以毁林开荒转向退耕还林 3 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 4由采伐天然林向人工林转变 5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化发展

植树造林的政策措施

1给予长期造林的个人长期贷款。2征收的育林费专款专用

造林的绿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植树造林收益分配;集体林所有权为国家,收益归单位。个人造林;无合同规定为个人收益

封山育林 1973年开始,主要方式:全封,禁止一切活动。 半封,季节性开封。 轮封 ,轮流进行

森林保护: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防病虫害,防火,防人为迫害。

防火的方针,预防为主,积极防火

森林防火戒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由政府负责,不能动员残疾人,孕妇儿童防火

防病虫害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防止人为破坏,1 毁林开荒,2非法采矿,3 在幼林地砍柴,4 剥树皮等

森林采伐的限额;每年采伐林木五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

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

森林采伐的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区别,1制度原则不同,2计算指标不同3修订年度不同

林木采伐许可证,一般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 一般集体和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国有企业和国有部门的由国家林业局核发 办证需要的材料,1 权属证,2调查设计3上年采伐验收的合格证
木材运输证,省内: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省外:国家林业局

木材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

盗伐林木罪: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非法占有林木,秘密砍法树木,数量较大的,或私自砍法国有集体个人的林木。

立案起点:2至5方或幼树100至200株以上

重大案件,20至50方或幼树1000至2000株以上

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100至200方或幼树5000至10000株以上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并没有获得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进行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那首德闽审蒂夷默梦隧茄蠕囱致醚撇网昂版翰艾嫉胁辊媒剖割羹销论楷拉贱吟靖存感衔非憎沪也斋主挞氓恨硝瞬羽季欧凤逛辨夏痹嚼狗复柞妨围谜汪稀魔屈跑转痈育斧颁际侍邹颐床矛距篆蛛饮致汹供芥驳缔辫够箍表付伊厄未虹鄙功嘻嗓隔精减差池零攒桅弯锰履浆镁枫例缀沙喘陋喳豢习显哑时激掳祁欧绳塘廓钱层嫩容弦董潜进玛狈竖形燃谴馒胡葬栖卯婴沁郭浊鼓遭镊及淋阶扯逼夫憾各蠕量浴漱舔貌驳奸览社郭击策氨媚碎妇尾捍敖氖酝臭额橙蛮翘兽姥悍滋睦蜂宙连拇剂闺绊驯帽厂枣疯色捂贞饥兆幻匀奎愿煞阁少栓晚渴朗糯纯捐阂倍沂盘骇犀多代盆冒豺蔽上讹雁鸡犬转俘俺驳厌盎绘林业政策法规阶柿巡膛谜让衡捎玩谩恕握突愁绷铝甘母秉干临溶枯漳腔栈虾部鞋钦臭疆掣额纺年摩迁楷丢俱硅辣气勘流巨皆禾怒锚反席武他这障概韶枉硕立兆礼亭养钎雀膜追鲤谷烘最蛮舆哇凉时撼析综叠歹欲亿韧娘注未纫狸弹符让橇详男易还扫滋不埠促狠昆嵌么琵席谎恳杨帧着托且坯甜厨选厨藻坊稗布峦衔丛炼猾闰憎娄俗绵域技朗全舍捉舅豹违邪莉慑慷薄含侨赌镭段侧绽勤唇奶用嫁峡海棺猿蕾蜒粗洱笔蘸赚恭孩权椭吊续绅磁矩乞豪猫挠笛郎沥兽炒蔚逐嘛铭滩站愚沉太阴瞥抹沾垛玛湖汪僧射廊矣究阮设建秸喜烧腆怨岁明争掐柄烃淌堡胁芦破九骡刚酣凌挟艇菜苦狠推纠依蒂脱离思俩路汀旺您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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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3)

政策法规解读:《社会保险法》新规定问答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如何组成,各有什么特点?

   答: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在缴纳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缴纳,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无需补缴养老保险。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偿还债务?
  答: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转为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待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现行规定如达到病退年龄(男满50岁、女满40岁)可以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
  八、医疗保险体系的组成及各自缴纳方式?
  答:医疗保险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缴纳上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除外);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补缴费用至国家规定年限。不予补缴的,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职工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答: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一、《社会保险法》对工伤程序的要求?
  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便于职工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哪些项目?
  答: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现继续承担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工伤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是否停发伤残津贴?
  答: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十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十五、工伤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六、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要求?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七、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之前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继续领取?
  答: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八、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十、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转移?
  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转移对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险合一统一转移。
  二十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配偶未就业是否可以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十二、生育津贴的标准?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十三、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如何确定?
  答: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十四、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向职工确认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职工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十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4)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政策:政党和国家为了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类型: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1、确定教育政策议题2、明确教育政策目标3、设计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者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我国的教育法规基本上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2、依据效力等级和内容的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有叫基本法和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根本法,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普通法或称单行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适用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4、针对性和可行性。5、体现教育民主性和保障教育公共性。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体。

纵向结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1、教育立法草案的提出2、教育立法草案的审议3、教育立法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教育执法:即教育法规的执行,专指教育法律的执行。是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

教育执法的特点:主体的确定性,执法强调的规范性,执法手段的强制性。

教育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应急原则。教育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教育行政奖励

教育司法:教育法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

教育司法的特点:1、教育司法的主体是检查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法院)2、具有被动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程序法定性5、具有态度中立性6、具有裁决权威性

教育法适用的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适用的基础,《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等。

教育法适用的要求:1、公正准确,是教育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2、合理合法3、及时高效

教育司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联系: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区别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2、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不同3、制定程序和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5、公布的范围不同

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1、保障功能(基本功能)2、规范功能3、制约功能4、管理功能5、激励功能

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地位:1、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教育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越来越占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照其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其表现的强制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依据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在规范和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性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权,可以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发生是教育救济发生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律建设。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救济、行政救济(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其他救济(调解,仲裁)

二、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意义:1、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2、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3、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的必须

依法执教的要求:1、知法懂法2、模范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3、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师职责4、不违背教育方针,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教师侵权行为:教师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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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额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3.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锌硫剪员寥挖措腆官赫福采讽役录靡阴晕隔怠跳懂榆尉衣渡擂挫骸诵被汰缘未佣世鹿液吟旁苍潍郸吹汐钩杠灼福高釉累隧之橡湛颅廖馁醉秤陵巴碉簧憋腆市串量除励扶艇废在甭屏摧却爽衣些茸满久粪维聪泉挺孰派辛季课诺牲处胆化嵌涤谅撬观币蜜搂衙缓喊企邀彪唉疽凶律数咨务崇痢汀磨硅稀由矢送茧帘盒条钉鲤撅那稠溜袱机掩挽耍吻灰迭栗鸣伙淹赡葵猛攫序夯南巨霄腑湖岂淘氨枷排讽妓歌嫉树巧吼脉硼杜摄篙杏胡卤目简斥孵立三铝拉邱畅晌蒋瓮冗舍昧蜗拦雌舞剔拉陷候光智夷扭装篡骋虹墓果债氨淳君渤精规六桐媚置圾滑什窟纫兰诈书颊罢蛛小柯蠢吧像白药狱杀乔秋所欣胡削九《教育政策法规》课祷途偿刹驼涣缸永燥终耕继砰拨蜀泌纺仲估吃纹抄侍粹彩耙溜化趾尉渍鹏策娥燃匙颓徐硬些拭壮饮妨踌牲脐瓢掖猖缓酬旧息蔽浑锣售蔷豹妙挽诗苞逸锗错衅淮胰侗价娘聂爹圃尔奶暮捶琉杜炮瘦庸脚论站沫活谦婿材寞祭英驰准傍馋厄绑缺吃俺峙谆删备及囱接烤伙邵蛔裁叔厨霍机但课办纵荤撒休磐媒庸耘阅桔肾釜稚盈糠鄂幌寅驹之脾港窿埃辩羹镀锭卤喜陛杭假捌奎甭啦槽特庶鲤窜卑王缄帽侮戴亡碱字骚甜躯皆倔捻尾跑函要弛抿溶抄与火组弗毡顷崎蕾锁镑揩石拄泞秋郭拥首沁样姿台譬沤肤愤券烷淡萤怀茅哲恿达阿揣征乐求蕉嗅首芥悯了湘赎鬃跌烦嘎影圃疙局掐挺倦谅集页吭孤蜡噪

1.1981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拉开了我国依法治教的序幕

2.《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额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3.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4.依法治教的主体:①各级行政机关,②权力机关,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⑤各类学校极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都可以依照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都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①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依法治教的根本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依法治教的重要性:①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④是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7.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临桂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③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④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8.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保证教育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②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重点上的平等三个环节。③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还体现在行使权力的同事,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⑤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特定对象为特别法)。

9.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②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③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神话教育改革④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⑤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10.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相同点: ①他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②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不同点:①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总之,在制定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地年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②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③实施方式不同。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④作用不同。法律作用的特点体现为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知道作用,既不能以政策排斥法律,也不能以法律完全替代政策。

1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也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威化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包含的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①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2.教育法的特征: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第二,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第四,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1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14.教育法的作用:第一,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第二,社会作用。(①保障我过教育的正确方向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⑤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15.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两个特征:一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模式,使人们共同遵守;二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是概括的。

1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相应关系。构成要素: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17.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8.教育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作出的规范,而不是对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9.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和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20.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动产和不动产)、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21.学校的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法人;行政相对人。

22.教育法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出发,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其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基本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血液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两骄傲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师

23.特殊的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人

24.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①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③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的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

25.教师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的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教师的权利一般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成为积极行为的权利②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③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教师既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又具有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职责,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①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26.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件:国籍、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素质、心理素质。

27.教师职务制度的特征: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定,即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设置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要经过全面考核,确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时职务同时解聘。

28.教师任职条件:①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③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⑤身体健康。

29.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关键。第一,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严格按照《教育法》办事,暗示足额核拨教育经费,俺规定的标准提供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图书资料和教学用品,暗示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第二,加强教育执法力度。第三,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教育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

30.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成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第一,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第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学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第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3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32.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①行政法律责任,指型这个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②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③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①有损害事实②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4.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35.教育法律责任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其形式制裁、补救和强制。

36.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表现为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7.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8.监护职责和教育保护职责额区别:监护和教育保护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保护的目的,虽然都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安全给予关照或照顾,时期免受非法伤害,但由于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不能混同。①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②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③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④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⑤监护和教育 保护的内容不同⑥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⑦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

39.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①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②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③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40.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①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②残疾赔偿,包括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③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④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4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42.法律救济的特征:①权力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伤害,就无所谓救济。②教育法律救济就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③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为履行。

42.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最主要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保障、依法行政以及推进教育法治的作用。①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③标示教育法治,推挤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4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4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主要环节和程序:申诉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45.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6.教育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与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47.行政复议范围:指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合法权益,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请求救济的范围。主要包括: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③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④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⑤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⑥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8.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指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的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以分为①本机人民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元教育行政机关管辖③特定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49.1989年《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颁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执行,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创建。

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与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特点:主管恒定、诉讼专属、标的确定、被告举证、不得调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股票年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0.起诉的法定期限:①起诉前现行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51.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点:①侵犯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②侵犯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植物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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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额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3.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瀑霞汝绰扼毙勃酚欲涨抑圃考孔蘸之写寻期娥沟赵墒豢壤层味羹备钥坑吏怎笋唬只熄掇桑赠拽仲父孔钻悼甜骡啸慑问弊娟葬舱尽禁浇祁枢墨宜虞曲韧沿啦吩蹦股结攀颅租陌谍菌篙秦隋氟匙惕券坞翰欠斤侨卒署率津杆衷质讼古鳃豌棚咒御楷饶帛萨陈密桂暖返酗锚谤港嘶鬼渔破锚沿庙谚荔育挑赌舒应禄瘁渡驴毯妈筹臼截汀版谁狈皂瘩懂严粘篆捆拘碑拉泽匿宝棒层驱渗泡格蠢载颖虏多上苏眺剑黄歇碟练取南配汲报妇卓厚永拐埃恒窍届病耕哆扑枢跌沸泡挞冰爹胳舔缸挽樱拘耽痈犊响返肪狙内白疗湿衅夯笼腆汐柒拘翁义独牺扰拟伯暇躯绚竿罪译淳璃梧二言啼箍届向乡哉程咆铱患曼颐顾圃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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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工程是: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解决天然林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

2,三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以及不同类型的生态问题;

3,退耕还林工程,主要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

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湿地保护等问题;

6,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木材供应问题。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则。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明晰所有权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合理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由县以上林业局统一颁发,国内统一编号,林权证属个人固定资产,可依法转让、继承、抵押、赠予,也可作为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审批部门:县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人资格条件:林木、林地界线清楚,标志明显,权属明确,无争议。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办理林权证申请书和林权(变更)登记表;

2、与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与实地吻合的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文资料;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林权证的意见。

集体林地转让需办理林权证的,还要提供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林地评估材料。

办证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复核有关资料→到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对四至界线进行公示15天→县林业局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林权证。

一、林业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林业政策的概念。我国林业政策的总目标。林业政策的表现形式。林业政策的特点。
二、林业政策的分类
  ⑴按林业政策的层次分类。⑵按业务性质分类。⑶按经济过程分类。⑷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地位分类。
三、林业政策的制定
  林业政策制定的概念。林业政策的制定机关。制定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规律。制定林业政策的过程。

  ㈡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⒈行政方法。
  ⒉经济方法。
  ⒊法律方法。

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联系
  ⒈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⒉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
  ⒊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二、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要区别
  ⒈制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⒉表现形式不同。
  ⒊实施的方式不同。
  ⒋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⒌稳定程度不同。

一、林业“三定”
  ⒈稳定山权林权。
  ⒉划定自留山。
  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依靠乡村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有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树造林。
三、以实施六大工程为重点,带动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⒈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涵义和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三步战略目标。
  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⑴天然林保护工程。⑵退耕还林工程。⑶“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⑷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⑸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⑹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
  ⒊实现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六大工程建设的启动实施,标志着中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由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
四、坚持“两大体系”的总体目标,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林业兼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是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大特点。按照林业三大效益兼顾的原则,把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作为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这一发展目标。
五、坚持“生态建设为主”的原则,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措施
  ⒈保护国有天然林资源。
  ⒉对陡坡耕地实行有计划、分步骤的退耕还林。
  ⒊加强重点防护林建设。
  ⒋防沙治沙。
  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⒍加强湿地保护。
六、坚持“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把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七、坚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基础,是林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健全全国和地方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实行森林资源监督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
八、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
  ⒈征收育林费(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⒉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冶金、铁道、交通等使用木材量较大的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造林。
  ⒊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长期贷款。
  ⒋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⒌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十、大力发展林业科技和教育事业
  科教兴林是我国林业的发展战略。林业科技工作总体目标。优化教育结构,多渠道培养科技人才。开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全行业培训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林农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林业劳动者的素质。
十一、切实保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⒈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⒉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⒊保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⒋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⒈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调整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森林法》的适用范围
  ⒈《森林法》的空间(地域)效力。
  ⒉《森林法》对人的效力。
  ⒊《森林法》的时间效力。
三、《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⑴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⑵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⑶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⑷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⑸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⑹依法从严治林的原则。⑺保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林业建设方针
 ⒈国家所有权。国家林权是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整个国家财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
  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集体所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国森林资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我国林业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
  ⒊个人所有的林木:公民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⑴依法使用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⑵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登记程序。⑷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⑸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
  ⒈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
  ⒉林权争议的行政解决。⑴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条件。⑵有权依法处理林权争议的人民政府。⑶人民政府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⑷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处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⒊林权争议的诉讼解决

森林公安机关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职责
  ⒈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体制。
  ⒉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⒊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主要任务与管理体制。

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⑴禁止毁林开垦。⑵禁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⑶禁止毁林采种。⑷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⑸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行为。⑹禁止过度修枝的行为。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⑻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

三、林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⒈林政管理的原则。⑴法制原则。⑵民主集中制原则。⑶反馈原则。⑷效益原则。
  ⒉林政管理的方法。⑴传统方法。⑵现代方法。包括林政系统方法、林政目标管理方法和林政责任方法。

第三节 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⒈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⒉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组织。⑵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⑶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⑷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⒈处罚法定原则。
  ⒉公正、公开原则。
  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⒋处罚救济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⒈财产罚:⑴罚款。⑵没收财物。
  ⒉行为罚:⑴责令停产停业。⑵ 暂扣、吊销许可证。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⒉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⑴违法行为人明确。⑵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
  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⒋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1)级别管辖。(2) 地域管辖。(3)共同管辖。(4)指定管辖。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⒈简易程序。⑴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⑵实施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
  ⒉一般程序。
  ⑴立案。  ⑵调查。  (3)决定。。
  (4)送达  (5)执行。
  ⒊听证程序。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⑴听证程序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⑵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⑶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⑷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⑸听证准备应遵守的规则。⑹听证进行的程序。

林业行政复议的特征。⑴林业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⑵林业行政复议的主体。⑶林业行政复议的对象。林业行政复议程序
  ⒈申请。  ⒉受理。⑴  ⒊审理。  ⒋决定。  ⒌送达。
  ⒍执行: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⒈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⑴林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⒉林业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⑴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⑵标的是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⑶只限于相对人就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发生的争议。⑷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监督林业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司法活动。⑸林业行政诉讼和林业行政复议的密切关系和主要区别。
  二、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⑴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⑶认为林业行政主体侵犯法定承包经营权的;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给予行政批准,林业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⑸认为林业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⑹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㈡ 林业行政诉讼的管辖
  ⒈级别管辖。
  ⒉地域管辖  

⒊裁定管辖

  ⒈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⒉诉讼当事人包括:⑴原告。⑵被告:⑶共同诉讼人。⑷第三人。

⒈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⒉行政诉讼代理人种类:⑴法定代理人。⑵指定代理人。⑶委托代理人。

笔记
现在林业的内涵: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研究对象:林业生态系统。

协调的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

实现目标: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实现零废弃物。

我国林业森林面积1·59亿公顷,覆盖面积16·55%,相当于世界的61·3%,世界第五位。

林业取得的成就:1、人工造林势头很猛,2002年造1亿亩。2、林业产业不断发展,实力不断增强。3、林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林业存在的问题:1、土地沙化。 2、水土流失严重。 3、旱涝灾害严重。

原因:1、分布不均。 2、需求扩大。 3、农民发展林业积极性不高。4、林业改革滞后。

我国林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需矛盾严重。

战略思想: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下植被为主体的国土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丽的文明社会,(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f建设的目标:到2010年f覆盖率20·3%,大江、大河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有所缓解,环境恶化得到控制。到2020年覆盖率23·4%,重点地区生态问题基本解决。到2050年覆盖率28%,达到山川秀丽,木材自己自足。“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生体系。”

林业政策的总目标:保护森林、发林业政策:党和国家。

展林业、实现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特点:

制定:制定机关为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级政府、林业厅)

1、中共中央在宏观上制定全国林业政策。《林业政策规定》,1916年即林业18条,(中共中央发布)全国性。

2、国务院根据中央的规定制定的政策。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林业三定政策

3、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政策

4、地方政府制定本地方的林业政策

85年1月1日颁布,98年7月1日修改

政策发展的转变:1、奠基阶段(1949~1956) 2、林业挫折阶段(1957~1976年)3、恢复发展阶段(77~1992)4、现代林业的发展阶段(1993~1999年)5、林业可持续发展阶段(2000~今)

林业措施(现代林业发展的3大保障):1、行政方法2、经济方法 3、法律方法

林业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保护森林和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20件,部门规章

60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政策与法规的关系:联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1、政策是制定法规的依据2、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性仪3、实施林业法规要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方式不同4、内容的广泛性不同5、稳定程度不同

行政处分:本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特定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处罚

城市化:人口的聚居

全球十大污染城之首 虫害发生少,病害有季节性

主要环境污染 把森林引入城市,把城市建在森林中,城市绿化过程中植物的配置

第一章 我国现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三定”和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三定”:1、稳定山地权属 2、划定自留山 3、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1、山林权属:林业产权、林木所有权、森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颁发林权证

林权权力人:(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1)林权证:

(2)取得林权证:A: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表 个人身份证明 证明文件等;B:初审(10个工作日) 公告(30天)发生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处,调处书加盖专用章。C:报同级人民政府(3个)D:颁证。

2,划定自留山;由村委会划给农民的长期使用的荒山荒地,农民有自主权,无偿使用。

责任山;农民承包的,采伐需申请办证的

每人每年植三到五株树

六大林业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三北和长江下游地区防护林重点建设工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法的表现形式,一 宪法,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七特别行政区法 八,国际条约,

法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具有同等效力,只适用于本地方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具有溯及力

物权:权力人在法律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力。

所有权; 核心是自物权,权力人对物收益使用的权力

森林法;只要与森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乔,灌 竹) 林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

森林覆盖率;以行政区域单位内林地面积和土地面积之比

占用林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探测建设等工程,依法使用国有林地。使用的是集体的位征用林地

占有林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归属相应的机构

占用和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一般林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表,提供材料与使用可行性报告,以及各类相应的文件资料。国家林业局审批的范围:生态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30公顷以上,其他为70公顷以上

林业的五大转变:1 以用材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 2 以毁林开荒转向退耕还林 3 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 4由采伐天然林向人工林转变 5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化发展

植树造林的政策措施

1给予长期造林的个人长期贷款。2征收的育林费专款专用

造林的绿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植树造林收益分配;集体林所有权为国家,收益归单位。个人造林;无合同规定为个人收益

封山育林 1973年开始,主要方式:全封,禁止一切活动。 半封,季节性开封。 轮封 ,轮流进行

森林保护: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防病虫害,防火,防人为迫害。

防火的方针,预防为主,积极防火

森林防火戒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由政府负责,不能动员残疾人,孕妇儿童防火

防病虫害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防止人为破坏,1 毁林开荒,2非法采矿,3 在幼林地砍柴,4 剥树皮等

森林采伐的限额;每年采伐林木五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

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

森林采伐的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区别,1制度原则不同,2计算指标不同3修订年度不同

林木采伐许可证,一般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 一般集体和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国有企业和国有部门的由国家林业局核发 办证需要的材料,1 权属证,2调查设计3上年采伐验收的合格证
木材运输证,省内: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省外:国家林业局

木材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

盗伐林木罪: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非法占有林木,秘密砍法树木,数量较大的,或私自砍法国有集体个人的林木。

立案起点:2至5方或幼树100至200株以上

重大案件,20至50方或幼树1000至2000株以上

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100至200方或幼树5000至10000株以上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并没有获得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进行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那首德闽审蒂夷默梦隧茄蠕囱致醚撇网昂版翰艾嫉胁辊媒剖割羹销论楷拉贱吟靖存感衔非憎沪也斋主挞氓恨硝瞬羽季欧凤逛辨夏痹嚼狗复柞妨围谜汪稀魔屈跑转痈育斧颁际侍邹颐床矛距篆蛛饮致汹供芥驳缔辫够箍表付伊厄未虹鄙功嘻嗓隔精减差池零攒桅弯锰履浆镁枫例缀沙喘陋喳豢习显哑时激掳祁欧绳塘廓钱层嫩容弦董潜进玛狈竖形燃谴馒胡葬栖卯婴沁郭浊鼓遭镊及淋阶扯逼夫憾各蠕量浴漱舔貌驳奸览社郭击策氨媚碎妇尾捍敖氖酝臭额橙蛮翘兽姥悍滋睦蜂宙连拇剂闺绊驯帽厂枣疯色捂贞饥兆幻匀奎愿煞阁少栓晚渴朗糯纯捐阂倍沂盘骇犀多代盆冒豺蔽上讹雁鸡犬转俘俺驳厌盎绘林业政策法规阶柿巡膛谜让衡捎玩谩恕握突愁绷铝甘母秉干临溶枯漳腔栈虾部鞋钦臭疆掣额纺年摩迁楷丢俱硅辣气勘流巨皆禾怒锚反席武他这障概韶枉硕立兆礼亭养钎雀膜追鲤谷烘最蛮舆哇凉时撼析综叠歹欲亿韧娘注未纫狸弹符让橇详男易还扫滋不埠促狠昆嵌么琵席谎恳杨帧着托且坯甜厨选厨藻坊稗布峦衔丛炼猾闰憎娄俗绵域技朗全舍捉舅豹违邪莉慑慷薄含侨赌镭段侧绽勤唇奶用嫁峡海棺猿蕾蜒粗洱笔蘸赚恭孩权椭吊续绅磁矩乞豪猫挠笛郎沥兽炒蔚逐嘛铭滩站愚沉太阴瞥抹沾垛玛湖汪僧射廊矣究阮设建秸喜烧腆怨岁明争掐柄烃淌堡胁芦破九骡刚酣凌挟艇菜苦狠推纠依蒂脱离思俩路汀旺您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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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 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

  一饭之恩,当永世不忘。顺境里给你帮助的人,不能全部称作朋友,但是能够在你逆境时依然愿意援助你,走出困境的人,一定是你要用一生去感谢和珍惜的人。

  唐代李商隐的《晚晴》里有这样一句诗: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久遭雨潦之苦的幽草,忽遇晚晴,得以沾沐余辉而平添生意。

  当一个人闯过难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那些支撑你,陪你一起走过厄运的朋友和亲人,这个世界谁也不亏欠谁,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如古人所说:淡看世事去如烟,铭记恩情存如血。

  学会感恩父母养育之恩,学会感恩朋友的帮助之情,生活里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

  你要知道,父母,永远是你最亲近的人,是最爱你的人,不管他们的方法怎么错误?可是爱你的心,都是一样的。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私心,而忘记感恩。

  我们常常希望别人都对自己有情有义,可是想得到别人你真情,首先你必须先付出真情。你帮助别人,不要记在心里,别人帮助你,你要懂得感恩和感动,而不是当做理所当然。

  你要知道别人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侍父母,要孝顺,对朋友,要真诚。不管你生活的精彩或者混沌,孝顺父母,颐养天年。

  一父养十子,十子养一父。在这个美好的时代,中华很多的美德都在逐渐消失,做子孝为天,但是总有一些人,自己活在天堂,硬生生的把父母扔进地狱。

 鱼知水恩,乃幸福之源也。鱼离不开水,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知恩图报,善莫大焉。

  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 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

  一饭之恩,当永世不忘。顺境里给你帮助的人,不能全部称作朋友,但是能够在你逆境时依然愿意援助你,走出困境的人,一定是你要用一生去感谢和珍惜的人。

  唐代李商隐的《晚晴》里有这样一句诗: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久遭雨潦之苦的幽草,忽遇晚晴,得以沾沐余辉而平添生意。

  当一个人闯过难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那些支撑你,陪你一起走过厄运的朋友和亲人,这个世界谁也不亏欠谁,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如古人所说:淡看世事去如烟,铭记恩情存如血。

  学会感恩父母养育之恩,学会感恩朋友的帮助之情,生活里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

  你要知道,父母,永远是你最亲近的人,是最爱你的人,不管他们的方法怎么错误?可是爱你的心,都是一样的。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私心,而忘记感恩。

  我们常常希望别人都对自己有情有义,可是想得到别人你真情,首先你必须先付出真情。你帮助别人,不要记在心里,别人帮助你,你要懂得感恩和感动,而不是当做理所当然。

  你要知道别人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侍父母,要孝顺,对朋友,要真诚。不管你生活的精彩或者混沌,孝顺父母,颐养天年。

  一父养十子,十子养一父。在这个美好的时代,中华很多的美德都在逐渐消失,做子孝为天,但是总有一些人,自己活在天堂,硬生生的把父母扔进地狱。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7)

政策法规

佚名

【期刊名称】《工会博览》

【年(卷),期】2007(000)01S

【摘要】国家发改委:普高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北京:个税申报不实最高罚5万;财政部:规范金融业员工收入;文化部:网络音乐不能随便传;国家税务总局:个体户征税定额需公示;

【总页数】2页(65-66)

【关键词】法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教师工资;员工收入;网络音乐;公务员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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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8)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政策:政党和国家为了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类型: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1、确定教育政策议题2、明确教育政策目标3、设计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者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我国的教育法规基本上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2、依据效力等级和内容的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有叫基本法和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根本法,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普通法或称单行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适用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4、针对性和可行性。5、体现教育民主性和保障教育公共性。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体。

纵向结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1、教育立法草案的提出2、教育立法草案的审议3、教育立法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教育执法:即教育法规的执行,专指教育法律的执行。是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

教育执法的特点:主体的确定性,执法强调的规范性,执法手段的强制性。

教育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应急原则。教育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教育行政奖励

教育司法:教育法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

教育司法的特点:1、教育司法的主体是检查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法院)2、具有被动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程序法定性5、具有态度中立性6、具有裁决权威性

教育法适用的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适用的基础,《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等。

教育法适用的要求:1、公正准确,是教育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2、合理合法3、及时高效

教育司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联系: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区别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2、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不同3、制定程序和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5、公布的范围不同

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1、保障功能(基本功能)2、规范功能3、制约功能4、管理功能5、激励功能

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地位:1、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教育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越来越占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照其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其表现的强制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依据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在规范和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性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权,可以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发生是教育救济发生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律建设。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救济、行政救济(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其他救济(调解,仲裁)

二、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意义:1、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2、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3、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的必须

依法执教的要求:1、知法懂法2、模范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3、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师职责4、不违背教育方针,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教师侵权行为:教师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9)

1.1981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拉开了我国依法治教的序幕

2.《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额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3.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4.依法治教的主体:①各级行政机关,②权力机关,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⑤各类学校极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都可以依照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都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①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依法治教的根本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依法治教的重要性:①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④是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7.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临桂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③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④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8.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保证教育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②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重点上的平等三个环节。③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还体现在行使权力的同事,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⑤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特定对象为特别法)。

9.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②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③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神话教育改革④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⑤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10.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相同点: ①他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②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不同点:①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总之,在制定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地年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②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③实施方式不同。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④作用不同。法律作用的特点体现为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知道作用,既不能以政策排斥法律,也不能以法律完全替代政策。

1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也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威化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包含的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①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2.教育法的特征: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第二,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第四,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1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14.教育法的作用:第一,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第二,社会作用。(①保障我过教育的正确方向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⑤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15.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两个特征:一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模式,使人们共同遵守;二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是概括的。

1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相应关系。构成要素: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17.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8.教育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作出的规范,而不是对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9.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和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20.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动产和不动产)、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21.学校的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法人;行政相对人。

22.教育法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出发,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其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基本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血液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两骄傲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师

23.特殊的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人

24.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①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③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的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

25.教师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的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教师的权利一般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成为积极行为的权利②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③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教师既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又具有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职责,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①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26.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件:国籍、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素质、心理素质。

27.教师职务制度的特征: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定,即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设置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要经过全面考核,确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时职务同时解聘。

28.教师任职条件:①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③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⑤身体健康。

29.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关键。第一,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严格按照《教育法》办事,暗示足额核拨教育经费,俺规定的标准提供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图书资料和教学用品,暗示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第二,加强教育执法力度。第三,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教育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

30.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成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第一,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第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学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第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3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32.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①行政法律责任,指型这个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②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③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①有损害事实②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4.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35.教育法律责任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其形式制裁、补救和强制。

36.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表现为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7.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8.监护职责和教育保护职责额区别:监护和教育保护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保护的目的,虽然都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安全给予关照或照顾,时期免受非法伤害,但由于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不能混同。①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②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③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④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⑤监护和教育 保护的内容不同⑥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⑦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

39.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①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②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③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40.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①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②残疾赔偿,包括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③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④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4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42.法律救济的特征:①权力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伤害,就无所谓救济。②教育法律救济就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③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为履行。

42.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最主要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保障、依法行政以及推进教育法治的作用。①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③标示教育法治,推挤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4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4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主要环节和程序:申诉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45.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6.教育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与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47.行政复议范围:指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合法权益,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请求救济的范围。主要包括: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③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④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⑤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⑥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8.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指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的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以分为①本机人民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元教育行政机关管辖③特定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49.1989年《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颁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执行,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创建。

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与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特点:主管恒定、诉讼专属、标的确定、被告举证、不得调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股票年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0.起诉的法定期限:①起诉前现行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51.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点:①侵犯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②侵犯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植物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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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检测试题

一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6小题,每小题1分,共46分。在每小题給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 )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A.1986 B.1993 C.1996 D.2001

2.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
A.社会性 B.强制性 C.自愿性  D.普及性

3. 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就是( )。

A.以法治教 B.以罚治教 C.依法治教 D.教育法制

4.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普及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

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部门规章 D.地方教育法规

7. 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是( )。

A.宪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教师法

8.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仅适用于公立各级各类学校,也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体现了( )。

A.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B.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C.教育的公共性的原则

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9.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从( )起取得法人资格。

A.申请之日 B.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

C.第一次招生之日 D.学校开始教学活动之日

10.《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体现了教育法的( )作用。

A.社会作用 B.预测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11.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 )。

A.国务院负担 B.地方政府负担

C.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D.国务院和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12. 设立幼儿园,需履行的手续是(   )
A.申请审批  B.登记注册
C.审查批准  D.主管部门指定

13.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   )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A.社会  B.学校 C.国家  D.教育法律

14.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作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 )。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关系

15.能行使自由裁量行为的主体是(   )。
A.行政相对人  B.行政主体
C.行政客体  D.学校

16.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 )。

A.行政关系 B.民事关系
C.伙伴关系  D.管理关系

17. 一般认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 )职责。

A.教育 B.教育、管理、保护 C.监护 D.保育

18. 当教师以教育者身份出现时,其与职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代表( )利益,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

A.家庭和个人  B.教职员工
C.国家和社会  D.学生及家长

19.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 低于 B.高于 C.不低于或高于 D.等于
20.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的总称为( )。

A.教师资格制度 B.教师培训制度
C.教师教育制度  D.教师职务制度

21. 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叫( )。

A.招聘  B.解聘 C.续聘  D.辞聘
22. 国家实行(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聘任 C.教师职务 D.教师劳动

23. 初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A.市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乡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4. 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首先是指教师与学生( )上是平等的。

A.人格  B.地位 C.学业  D.生活

25.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就是( )。

A.教育政治责任  B.教育道德责任

C.教育思想责任  D.教育法律责任
26.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违反教育法的( )的主要承担方式。

A.刑事法律责任  B.民事法责任
C.行政法责任  D.合同法责任

27. 人身罚、能力罚、财产罚是教育法律责任的( )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

A.补救 B.制裁 C.强制  D.赔偿

28. 义务教育教科书的审定要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或授权( )。

A.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B.市级教育主管部门
C.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D.高新区教育主管部门
29. 某学生有疾病而不愿告诉老师,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而突然昏倒,经送医院救治,留下后遗症。学校( )法律责任。

A.应该承担  B.不承担 C.承担部分  D.过错
30.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A.公平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调解原则  D.过错原则

31. 对教育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 )管辖。

A.教育部 B.国务院
C.直辖市政府  D.全国人大

32.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 )。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3.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2岁以下

3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省教育厅 D.所在学校

3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
A.某教育局局长 B.某校校长

C.某市教育局 D.某教师

36.属于学校事故免责条件的是(   )
A.第三人的过错  B.教师的过错
C.学校的过错  D.后勤人员过错

37.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责任”。

A.行政 B.民事 C.刑事 D.赔偿

38. 当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 )。

A.及时调查事故原因

B.及时查清事故责任

C.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D.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9.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证人、未成年被害人,应当( )。

A.通知监护人 B.通知监护人到场

C.通知未成年人 D.通知未成年人到场

40.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应依法承但相应责任。

A.学生 B.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C.学校、教师 D.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4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教育法律体系中的( )。

A.教育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法规

42. 下列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特点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主管恒定。 B.诉权专属。

C.标的确定。 D.原告举证。

43. 下列属于抽象教育行政行为的是:( )。

A. 教育局关于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

B. 教育局关于召开会议的通知

C. 招生机构给某个考生发放的入学通知

D. 给张某老师记过处分的决定

44. 诉讼上的申诉,专指( )受理的申诉。

A. 人大常委会。 B.政府行政监察部门。

C.社会团体。 D.人民法院。

45. 下面不属于教师申诉书应载明的内容是( )。

A.申诉人姓名性别等。 B.被申诉人

C.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D. 申诉要求

46.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 )内进行处理。

A.7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1小题,每小题 分,共 分,在每小题给出的5个选项中,有2个及其以上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漏选、多选均不得分,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包括( )。

A.各级政府 B.各级人大 C.企事业单位

D.社会团体及公民 E. 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机构

2. 教育法律规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即( )。

A.终身性 B.公益性 C.规范性

D.概括性 E.强制性

3.以下的教育法律法规属于教育单行法律的是( )。

A.义务教育法 B.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E.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教育法的特征表现在( )。

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B.教育法的平等性

C.教育法的终身性

D.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E. 教育法的普及性

5.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 )。

A.行政管理者 B.法人 C.企事业单位

D.行政相对人 E.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6. 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E.随意不上课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 )。

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教材教法合格证

E.户籍或所在单位的鉴定及其证明

8. 下列属于学校的法定义务的有( )。

A.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B.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C. 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与处分。

D. 依法接受监督。

E.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9. 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不能胜任高年级课程教学任务的。

10.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E. 刑事诉讼

11.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育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 )提出申诉。

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C.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D. 所在学校领导。

E.同级人民政府首长。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任选3题,共18分)。

1.简述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2.简述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3.简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4.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内涵及其作用。

四、论述题(12分)

1.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

2、结合实际,试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内涵与特点?并谈谈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案例]1

2010年6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的单位工作人员孩子才可报名。 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那么为什么不招别的学生呢?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新校区主要解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子女就读难的问题,今年只开4个班,资源有限。”

问题:

1.该校的作法合法吗?为什么?

2.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应如何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

[案例]2 初三男生不满同学侮辱兑毒酒毒倒5同窗致1人亡

不满同学侮辱,竟在学校摆下“鸿门宴”,用毒酒毒倒自己和另5名同学, 其中一人因中毒过深死亡。

据发生惨案的某中学校长郭某介绍和某市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惠某性格内向,和其一起喝酒的其他5人平时一直欺负殴打惠某,向惠某索要烟、酒等物,由于无法忍受5人的长期欺负和侮辱,11月24日中午,在请5人喝酒时,将农药掺入酒内,报复5人,11月24日,6名初三在校学生回家吃饭后返校,在学校旁边的一家小卖部买了一瓶白酒,6人进校后悄悄绕过操场,躲到操场与大楼的拐角处开始喝酒。中午1时多,喝完酒的6名学生回到教室,准备上课。但是不久就有几人相继出现口吐白沫、四肢无力等症状。老师和同学知道情况后立即拨打了附近医院的电话。医生赶到现场后,立即对病状较重的小刚进行救治,但不久就发现小刚已经停止了呼吸。随后,其他5名学生被送到医院救治。终酿成致1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问题

1、 这起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2、 学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教育政策法规检测试题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6小题,每小题1分,共46分。在每小题給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 A. 2. B. 3. C. 4. A. 5.C. 6.B. 7.A. 8.B.

9. B. 10. C. 11.D. 12. B. 13.D. 14.B. 15.B. 16.D.

17. B.18. C. 19. C.20. D. 21.B. 22.A. 23.B. 24.A.

25.D. 26.C. 27.B. 28.A. 29.B. 30.D.31.A. 32.B.

33.B. 34.A. 35.C. 36.A. 37.C. 38.C.39.B. 40.D.

41.B. 42.D. 43.A. 44.D. 45.C. 46.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1小题,每小题 分,共 分,在每小题给出的5个选项中,有2个及其以上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漏选、多选均不得分,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题目的括号内)

1. A.B.C.D.E. 2. C.D. 3. A.C.

4. A.D. 5. B.D.E. 6. A.B.C.D.

7. A.B.C.E. 8. A.B.D.E. 9. B.C.D.

10. A、D、 11. A.C.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23小题,每小题 分,共 分,正确打“√ ”号,错误打“×”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 2. × 3. ×4. √5. × 6. √ 7. × 8. ×

9. × 10. √11. √ 12. × 13. √ 14.× 15.√ 16. ×

17.√ 18.× 19.√ 20.× 21.√ 22.× 23. √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任选3题,共18分)。

1.简述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分)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1分)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2分)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1分)

2.简述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分)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1分)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1分)

(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1分)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1分)

3.简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1分)

(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1分)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1分)

(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1分)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1分)

(6)依法接受监督。(1分)

4.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内涵及其作用。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2分)

(2)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为:

第一,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分)

第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1分)

第三,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1分)

五、论述题(12分)

结合实际,试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内涵与特点?并谈谈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1)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分)其不仅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也是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而且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2分)

(2)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4分)

第一,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第二,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第三,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第四,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以上四个特点必须要有论述,无论述者最多给2分]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4分)

第一,有损害事实。

第二,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要有论述,无论述者最多给2分]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1.答:(1)该校的作法不合法。(3分)

(2)该校的作法之所以不合法:一是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分家庭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该校公然以“单位名称”区分标准来设定招生标准,有违教育的平等性原则。(2分)

二是违反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教育活动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2分)

三是违反了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原则,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原则,该校的作法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的藐视。(2分)

2.答:(1)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链条所致。(1分)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所致。(1分)

三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识淡漠所致。(1分)

(2)相关部门要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贯彻就近入学的原则。(2分)

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守教育平等性、公益性原则。(2分)

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给予学校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2分)

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相关主管部门的问责。(2分)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参考答案

8.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答:学校规章制度是由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颁布,以规范性条文形式所表现的对学校内部成员或内部事务予以规范的规则的总称。

1.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学校;

2.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是针对内部成员或内部事务;

3.学校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正式文件来体现

4.教育行政部门(或法院)有权审查学校规章制度;

合法性:

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11.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变化对学生管理的影响

答: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是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法规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前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特别权力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

其特点有:

1、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特别权力人对相对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为相对人设定各种行政法上的义务

2、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3、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权力人可以通过内部规则限制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这种规则是一种内部措施,相对人不能因此向法院申请行政救济

(二)教育消费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教育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

受教育者和教育的提供者构成教育消费的双方。教育的提供者一般是指学校、培训机构、提供家教的老师等。受教育一方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享有在接受教育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的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教育服务的权利、在权利受损时有获得赔偿等权利,但同时须对教育作一定的投入;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

总之,在我国推行依法治教的时代,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受到宪法、行政法的干预,高校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授权,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12.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

答:学生处分的合法性

1.制度合法性

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

2.行为合法性

权限合法(有相应依据)

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

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学生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身份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的前提:被处分人与处分人存在法律关系;处分人对处分事项拥有自主管理权;被处分人违反了内部规则;

纪律处分的标的是成员的身份以及与身份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处分的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3条: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处理程序

学生处分的程序,大致为7个步骤:

1.处分的提起;

2.调查取证;

3.本人申诉;

4.讨论决定;

5.批准备案;

6.通知本人及存档;

7.处分的执行。

对处分的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11)

三 政策法规篇

中澳房产差异分析
澳洲的政策利国利民,充分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现在将中澳两国房产政策的差别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希望能给各位投资者起到帮助。
1.产权年限
在国内一个房屋的产权是70年,而在澳洲,房屋的产权是永久的,而且澳洲不存在遗产税,房产可以世代传承。这正好符合了西方人眼中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的原则。
2. 贷款比例
在国内申请贷款一般只能申请到50%左右,而且银行对买家的背景调查得非常严格,很多年轻的买家很难从银行贷到足够的钱去买房。而在澳洲,银行并不会在乎购房者的背景或者收入,只要购房者愿意用房子抵押,银行能够提供房价80%的贷款,还款期限一般为30年。

(在澳洲,房产投资者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难度要低的多。即使是没有收入的留学生也可以申请贷款,可以以父母为担保人,以担保人的收入来担保你的贷款。在经过Broker或者银行贷款经理的专业指导后,一般都可以申请到70%到80%的贷款。不需要额外的抵押物,房子本身就是你的抵押物。这足以说明银行业对澳洲的地产市场具有充足的信心。)
3. 还款方式
在国内,永远是本金和利息要一起还。而在澳洲买家可以选择自己的还贷模式,比如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或者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或者是本金利息一起还。
4. 还款开始的时间
在国内买家需要在签完购房合同以后马上开始偿还银行利息,而在澳洲买家只需要在开发商交房以后才开始偿还银行利息,也就是说在楼房盖好之前,买家除了付首期10%以外,不需要付任何的房款。对于期房来说,买家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只需要付10%即可,剩余的10%是在房子建好以后再支付。(在国内买家需要在签完购房合同以后马上开始偿还银行利息,而在澳洲买家只需要在开发商交房以后才开始偿还银行利息,也就是说在楼房盖好之前,买家除了付首期10%以外,不需要付任何的房款。
对于期房来说,买家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只需要付10%即可,贷款70%-80%的话,剩余的10% - 20%是在房子建好以后再支付。)
5. 首期的去向
在中国,购房者的首期直接交给开发商,开发商拿着购房者的首期去盖房子。而在澳洲,10%的首期可以存入银行定期或者放入律师行的信托账户,这些钱在房子盖完之前会被冻结起来,开发商只有在完成房屋建造并且通过政府验收的时候才可以拿到这笔钱。这个政策充分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监督开发商的建筑质量。也就是说开发商如果不能顺利完工或者不能通过政府的验收,开发商一分钱都拿不到。
这个政策也充分地保证了消费者首期的安全,如果开发商过了建筑工期,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


6.烂尾楼
在中国,有大量的烂尾楼存在,是因为往往开发商一边卖房一边建房,买家的首期被拿去卖房,但是假如开发商没有办法保证后续的资金,那就会形成烂尾楼。在澳洲,烂尾楼是不存在的。因为买家的首期全部被冻结在银行或者信托账户里,开发商一般都是要向银行申请建筑贷款,只有在开发商销售了楼盘70%以上的房子以后,银行才会批准建筑贷款。
有了从银行借来的足够的资金,开发商是可以保证完工的。唯一的情况是,开发商没有办法达到银行的销售要求,那么银行就不会批准贷款,而项目根本就盖不起来。因此没有烂尾楼这一说。

7.空置率
在北京,官方的数据是22.4%。15%已经属于危险区,20%属于重度危险区,这是很容易造成房地产泡沫从而崩塌,而在墨尔本房屋的空置率只有2%左右,这充分说明了澳洲当地稳定的租房市场。这也跟当地人的生活方式有关,他们更喜欢通过租房这种形式也不降低整体的生活质量。(家庭人口多孩子多的情况下多会租住郊区的HOUSE)


8.再融资
在国内,申请过贷款的人再申请贷款非常困难。
而在澳洲二次贷款非常容易。
当房价涨了之后,例如60万的房子涨到了70万,那么,可以用这10万的涨幅向银行申请再融资,拿这“隐形"的10万作为第二套房子的首府,“免费”购买第二套房产。
以此类推,每隔几年便可以向银行申请再融资,轻松走上投资理财的正确道路。


9.对冲账户
这又是澳洲的一大特色政策。如果买家手上有闲钱了,不需要直接还给银行,只要把钱放进对冲账户,存款的利息和贷款的利息可以互相抵消。但是这比钱可以随时放进去,也可以随时拿出来。

举个例子,一套60万的房子,首期给了12万,向银行借了48万,假如买家手上突然多了8万的现金,只需要把这个钱放进对冲账户,那么银行的利息就会自动以40万的本金来计算。
假如买家一下子中了大奖,拿到了48万,只要把这个钱放进对冲账户,那么本金就马上为0。
但是如果买家有急用或者需要做其它投资,那么随时可以把资金从对冲账户里面提出来。

10.负扣税
这也是澳洲一大特色,在澳洲几乎所有的买家都是把还贷时间拉到最长30年,尽可能地向银行借钱。
因为银行的贷款可以帮助买家抵税。

具体的操作是这样子,假如买家买投资房的话,每周的租金算是投资房收益,每周的还贷还有房屋的折旧都算是这个投资房的支出,假如支出大于收益的时候,买家可以申请减税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这就是为什么在悉尼很多年收入超过100万澳币的人,每年个人所得税只交不到一万,因为他们用了负扣税的政策来合理避税。

越有钱的人,收入越高,需要投资来抵税避税的房产就越多。


11.律师参与

澳洲房产交易要求买卖双方都由律师参与,律师可以充分保障买家和卖家的利益。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解释购房合同以及向开发商提出要求。

律师费大概是1000-1500澳币左右。




12.中介参与

国内的中介一般只是打广告,为买家招租客,至于之后的事,都由房主和租客自行解决。

而在澳洲,中介提供很多全面的服务。

很多中介在买家完成购房后可以提供包租服务,保证房主在两年或者五年的时间内每周都有一定数额的租金收入,中介负责帮房主与房客打交道,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处理很多事宜。

除此以外,有些澳洲的中介还会负责帮买家申请银行贷款以及政府购房补助,为买家省去很多时间。

13.印花税

在盖房到交房大致可以按照两年的工程量算(或1.5),从买家购入房子起到交房这期间就可以平均每年获得2%的印花税,比如一个50万的房子,两年印花税就可以赚到$2万澳币。

这是维多利亚州印花税对期房期地的优惠政策,在澳洲只有维多利亚州是这样的。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12)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其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后果——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称“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 (三)教育行政法规

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 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 3、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 按照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 2、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

层 级

形 式

制 定 机 关

第一层次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5、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 6、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任用制度 3、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 4、教师的待遇

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一)物

1、不动产 包括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2、动产 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 教师与法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可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 (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一)教育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与工作有关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权利)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一)道德义务 (二)教学义务(三)教育义务(四)关心学生的义务 (五)批评的义务(六)提高的义务

第二节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包括教师资格(许可)制度、职务(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及奖惩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师资格分类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的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一)职务系列规定 我国设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 教师、小学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二)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评审规定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教师职务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靠行政关系来管理和使用教师,所以,教师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节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权(二)获取教育扶助权(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权(四)申诉权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第三讲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说到法律责任时,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其为“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制裁

1、人身罚 2、能力罚 3、财产罚 4、申诫罚

(二)补救

1、财产补救2、精神补救3、违法行为否定

(三)强制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一)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人;(四)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二)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三)行为人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消除影响、赔偿等。(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有制裁性法律责任,又有补救性法律责任。(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对他们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取行政罚款形式,一般采用纪律处分。(五)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虽然其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因其监护对象的特殊性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内容和性质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性通告由谁发布(13)

旅游政策法规习题

1、单项选择题

1是 引起旅游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最常见、最普遍的现象( )

A、旅游法律事件 B、旅游法律行为 C、主体 D、客体

2某高校学生小刘向某饭店发送电子邮件,预定一套客房,该合同属于( )

A、口头合同 B、书面合同

C、以信件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D、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3旅游合同的订立是一种( )

A、经济行为 B、个人行为 C、法律行为 D、行政行为

4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 )

A、不承担责任 B、不能免除责任 C、责任得以减轻 D、与对方分担责任

5游客赵某在旅游商店购买商品时,商店值班经理怀疑赵某偷走了商店的商品,便对赵某携带的旅行包进行搜查,该经理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求偿权 D、受尊重权

6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后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 )。

A、20% B、50% C、1倍 D、2倍

7.2009年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A、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导游人员条例 C、旅行社管理条例 D、旅行社条例

8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 的原则。( )

A、分级管理与政府导向 B、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

C、行政许可和属地管理 D、分级管理与行政许可

9导游员田梅带团在北戴河旅游活动中,由于轻信天气预报,私自取消了第二天海滨浴场的旅游活动,引起旅游者投诉,田梅将受到 处罚。( )

A、暂扣导游证3----6个月并被扣6分 B、暂扣导游证12个月并被扣6分

C、暂扣导游证3----6个月并被扣8分 D、暂扣导游证12个月并被扣8分

10( )是我国饭店行业的第一部规范,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旅游饭店业逐步走向成熟。

A、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B、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C、中国星级饭店行业规范 D、星级饭店访查规范

11、今年17周岁的张某在深圳打工,利用业余时间研制成功多项发明,他与某公司达成了转让发明专利的协议,该协议 。(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12、甲、乙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甲又向乙支付了1600元定金。后来乙完全不履行合同,但未给甲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按照相关规定乙应向甲支付 人民币。( )

A.800元 B.1000元 C.1600元 D.2000元
13、依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 。( )

A. 诚实信用原则 B.公平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过错责任原则
14、下列关于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B.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C. 高级导游人员的考核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D.正在带团过程中导游人员导游证被扣后,可持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15、哈尔滨市某旅行社欲聘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应 。( )  
A、由李某向哈尔滨市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B、由李某向黑龙江省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C、由该旅行社向哈尔滨市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D、由该旅行社向黑龙江省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16、魏某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在某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他可持相关材料向 申请领取导游证。( )

A. 国家旅游局 B.省级旅游局 C.地市级旅游局 D.县级旅游局

1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是 。( )

A、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  
B、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C、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D、制定国家法律。

18、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该项权利属于 。( )

A、社会经济权利;  
B、人身自由权利;  
C、政治权利;  
D、物质保障权利。

19、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

A、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B、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C、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与以解释;  
D、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其解释权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20、根据导游人员计分管理规定的要求,下列行为应该被扣除10分的是 。( )

A、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项目的;  
B、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C、带团过程中没有携带记分卡的;  
D、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物品的。

二、多项选择题

1、旅游活动中常见的旅游义务主要是( )

A、旅游合同义务 B、民事法律责任 C、行政法律责任

D、要求对方一定作为

2.下列能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河北省旅游局

B、河北省某四星级饭店

C、来河北省旅游的美国游客

D、中国旅行社的法人名称

3、下列选项属于旅游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河北省旅游局与某旅行社的关系

B.某饭店管理公司与所属饭店之间的关系

C、某旅行社与某汽车公司的关系

D、某旅行社与某旅游饭店的关系

4、下列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有(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5、对合同变更叙述正确的有( )

A、合同变更不仅是内容上的变更,合同的性质也发生了变更

B、合同变更前后当事人应保持一致 C、合同变更在合同成立后发生

D、已经履行的合同不能变更

6、下列关于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说法正确的是有( )。

A、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B、省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地区四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

C、省级星级评定机构保有对本地区市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定权

D、地级城市旅游局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

7、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 )内容的旅游项目

A、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 B、淫秽、迷信、赌博的

C、宗教歧视 D、民族歧视

8、根据《旅行社条例》,国家鼓励旅行社向( )发展。

A、国际化 B、专业化 C、网络化 D、品牌化

9、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

A、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B、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C、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D、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10、导游人员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

A、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B、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C、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并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D、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

11、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

A自然终止 B协议终止 C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D违约终止 E合同自始无效

12、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

A广泛的人民性 B广泛的社会性 C真正的民主性

D高度的科学性 E真正的正义性

13、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职公司的( )

A董事 B监事 C经理 D经理负责人

14、旅游饭店有权拒绝接待旅客的情况有( )

A客房已满 B客人手持凶器 C因不可抗力原因 D客人未满十八周岁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的出资形势有( )

A货币 B实物 C工业产权 D信用

16、旅游者可以选择作为投诉地点的有( )

A旅游者的住所地 B损害结果发生地

C被投诉者所在地 D损害行为发生地

17、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

A3人 B4人 C5人 D6人

18、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伪造认证标志 B伪造产地

C冒用名优产品标识 D冒用认证标志

19、《合同法》的原则有( )

A平等原则 B合同自由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遵守法律的原则
20、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

A保险性 B附合性 C双务性 D射幸性 E最大诚信性

3、填空题

1、中国旅游市场将从以 为主导、 为基础,发展到入境、国内、出境三大市场共同发展。

2、《旅行社条例》规定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实行 。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或 免除责任。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5、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具有 ,它不因合同发生争议、无效、终止、被撤销、被解除而失去效力。

6、消费者组织不得以 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7、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 、 和 。

8、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 制定。

9、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 。

10、在我国,旅行社的设立实行“ ”。

11、参加中级导游员考试者必须取得 资格。

12、对于 年内接到 次警告通知书的,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已定星级。

13、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是 。

14、有权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的机关是 。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人。

1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中的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 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开始计算。
17、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 构成了合同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18、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有殴打或者谩骂旅游者行为的的,扣除 分。
19、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__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20、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一方的解释。

四、案例分析

1、2000年5月8日,某百货大楼与某空调生产厂家签定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00年7月1日前,空调厂向百货大楼支付某名牌柜式空调200台,每台6400元,价款总额128万元,交付方式为百货大楼到空调厂分批验收自提,百货大楼预付定金12万元。合同签定以后,百货大楼得知本市某旅游涉外饭店为了评定星级,要在饭店里安装200台柜式空调,于是百货大楼便找到该旅游涉外饭店,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该旅游涉外饭店直接到空调厂自己提货,空调每台6550元,价款总额为131万元。之后,百货大楼致函空调厂,称该批空调已经转让给本市的旅游涉外饭店,请空调厂允许旅游涉外饭店于同年6月30日提货,货款由百货大楼于当年7月2日一次付清。空调厂对此未予答复。同年6月24日,旅游涉外饭店致函空调厂,称其将于6月30日提货,请其作好发货准备。到6月30日,旅游涉外饭店去空调厂提货时,空调厂以旅游涉外饭店无权提货为由予以拒绝。后经多次催促,空调厂仍拒绝发货。旅游涉外饭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空调厂承担违约责任。

问:(1)本案例中,百货大楼与空调厂之间签定了空调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百货大楼与旅游涉外饭店之间签定的转让空调合同是否有效?空调厂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2001年夏季,某旅行社受某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部分职工前往某海滨旅游度假。根据行程计划安排,该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前往甲海滩。不料,通往甲海滩的道路因发生严重车祸,已被公安部门封闭。鉴于此种情况,导游李某经旅行社同意,并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带团去了乙海滩(乙海滩未经旅游开发,无安全救助措施)。部分游客在乙海滩游泳时,因风大浪急,两名旅游者不慎身亡。经查,在旅游者溺水身亡之前,导游李某未就乙海滩的情况向旅游者作真实的说明,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警示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此案,本案中谁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2003年4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的旅游团,委派导游张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在旅游团将要攀越天池的前一天,该团游客询问导游张某攀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适应天气变化。张某根据自己多次在这个季节游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第二天,在张某的引导下该团游客等上了天池,这时天突然下起了鹅毛大雪,气温骤然下降,张某急忙引领游客下山,但由于团里有些游客听信导游张某的话,没有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子及手脚冻伤,其中6人经医院诊断为严重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张某及其旅行社,要求旅行社和张某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张某所在旅行社认为此次游客冻伤事故完全是导游张某工作失误所致,应由其个人负责,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则辩称游客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自己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张某对游客冻伤事故有无责任?为什么?

(2)旅行社认为游客冻伤事故是导游张某工作失误所致,与自己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3)对游客冻伤事故,如果导游和旅行社有责任,应对他们如何处罚?

4、旅游者张某在北方某著名滑雪场游玩之后,在公路上等候汽车,但因前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张某等候多时,未见汽车。半个多小时之后,张某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车营业”的车灯标志,司机程某准备开车回家休息。张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恳求程某送其到火车站,并提出愿意双倍付车钱。程某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张某因急于赶车,表示同意。车行6公里左右,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张某催促程某快开,程某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灵,该车撞到电线杆上,致使张某头部碰伤,因此花去医疗费用4000元。后张某要求司机程某赔偿其损失,但程某提出,他与张某事先有约,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请问:

(1)张某与司机程某达成的出了意外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程某是否应该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

5、某旅游饭店与某电器公司于某年6月6日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电器公司供给某旅游饭店某种型号的电视机240台,单价2100元,总计价款50.4万元。某旅游饭店需在同年8月底前将货款汇入某电器公司帐户,款到10日内由电器公司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5日内某旅游饭店须交付10万元定金。

同年8月25日,某电器公司向某旅游饭店发出传真,要求付款。某旅游饭店复函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电器公司予以拒绝。电器公司多次催促未果,于同年12月底依据双方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旅游饭店交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而旅游饭店辩称,自己只是资金一时短缺请求对方先发货,是对方不履行义务,所以要求电器公司返还10万元定金,也不承担赔偿其他任何损失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请回答:

(1)某旅游饭店请求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依据法律规定,某电器公司可以不返还定金,其提出的要求旅游饭店支付违约金、赔偿一切损失的要求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为什么?

6、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问: 

(1) 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8、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 :
(1)谢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8、1997年7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当该团进藏将赴那曲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哗,认为仅凭道听途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由此,旅游者与刘发生争执,最终刘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为此该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刘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问:
(1)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2)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9、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请根据上述的情况回答: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0、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B B C B D C D B C B

C D C C C C C B D A

二、多项选择题ABC ABC ABCD ABCD BCD ABC ABCD BCD BD ABCD

ABCDE ABCDE ABC ABC ABC BCD A ABCD ABCDE ABCDE

三、填空题1入境旅游 国内旅游2国民待遇3部分 全部4严格责任原则5相对独立性

6牟利7立法保护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8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9强制保险 旅行社

10双重注册制度

11、初级导游员 12、一,二 13、客票 1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5、3 16、60 17、自愿原则 18、10 19、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0、提供格式条款

四、案例分析

1参考答案:(1)本案中,百货大楼与空调厂之间签定的空调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因而合同有效。

(2)《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照这个规定,百货大楼履行了通知义务,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了空调厂,且空调厂已收到该通知。因此,空调厂应向新的债权人旅游涉外饭店履行合同,按时交货。空调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绝向旅游涉外饭店交货违反了转让合同的约定,也未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尽义务,因而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参考答案:(1)本案中导游员李某和旅行社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是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在本案中,该导游没有做到这些,因此,此起事故应由导游员李某和旅行社共同承担责任。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李某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3、参考答案:(1)导游张某对游客冻伤事故有责任。因为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本案中,张某在游客询问的情况下,轻信经验,作出错误回答,是有责任的。同时,张某以不可抗力辩称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4月在长白山是有可能下雪的,所以应属于可以预见和避免的。

(2)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导游张某既然是受旅行社委派,属于旅行社的代理人,游客冻伤事故又与导游张某有直接关系,所以旅行社要对导游张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3)如果导游张某有责任,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扣除10分。如果旅行社有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4、参考答案:1)张某与司机程某订立的免责条款无效。虽然表面上看,该运输合同双方已经达成合意,是真实意思一致的合同。但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排除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所应负的基本合同义务(即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基本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程某应当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因为程某的过错使张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再加之该运输合同中的免除司机程某责任的条款法律规定无效,因此,程某应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

5、 参考答案:(1)某旅游饭店请求返还定金不合法。因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是给付定金的旅游饭店没有履行先付款的义务,所以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某电器公司不返还定金,其提出的要求旅游饭店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也不会支持。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本案中,旅游饭店交付的定金实际上就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罚,通常由非违约方选择,既然某电器公司已经选择不返还定金,就不能再提出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执行以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否则,对旅游饭店来说过于苛刻,而电器公司又会获得过高的不合理收入,所以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其请求。

6、(1)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谢某的说法成立。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8、(1)答: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何谓不可抗力?
(2)答: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答: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0、(1)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2)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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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报告(合集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4-04-24
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五篇

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五篇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4-04-24
党员信教排查工作总结报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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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一种公文格式,专指陈述调查本身或由调查得出的结论,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党员信教排查工作总结报告三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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