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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政策法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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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5篇

深圳市住建局5篇

深圳市住建局(1)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贸工技字[2009]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1.13

【实施日期】2009.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9〕10号)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 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

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

(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

深圳市住建局(2)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7]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03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7〕12号 2007年8月3日)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现状及工伤保险基金平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属于《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深圳市住建局(3)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深发〔2011〕9号,以下简称《孔雀计划》)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深圳市住建局(4)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关于办理2003年度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深公(人)字[2003]3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

【发布日期】2003.05.22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关于办理2003年度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2日 深公(人)字[2003]319号)

为做好2003年度暂住证的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 》(深府〔2003〕1号)和《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 》(深府〔2002〕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3年度暂住证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安部门今年启用了办理暂住证的新系统,对《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也做了修改。新版表格仍分劳务和非劳务两种。有关表格、填表说明及暂住人口信息录入软件等可从互联网(网址:>

深圳市住建局(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深财居规[201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居规〔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现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在《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统筹原则、控制性原则、项目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财政监督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年度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情况,编制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

(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出售或出租收入的归集,负责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出售或出租收入归集情况,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专项资金专户;

(四)执行已批复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资金情况以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

(五)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核算;

(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款申请进行初审;

(七)建立并严格对住房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对账,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八)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市级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九)负责住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十)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zhichang/14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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