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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1-06-13   来源:政策改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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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20篇

经济适用房20篇

经济适用房(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  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经济适用房(2)

经济适用房(3)

什么叫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什么?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选新房技巧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之前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商品房,大家关注的房产也一般都是商品房,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现在在国家的帮助下有了一种经济适用房,也是最近比较流行比较热门的,对于经济适用房,有些朋友可能并不清楚是什么,我们来说一说什么叫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什么?
  什么叫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的程序一般是:申请人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然后领取申请的表格,再提交申请表中所写明的相关资料,再经过街道、民政还有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批,后取得申请的资格证,然后再等待房源的安置,后要办理申购的手续等等。具体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并备齐所需的材料,然后向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若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居委会跟街道办事处去办理证明。在以上这些手续之后,报到区房管局审核了之后,再由区房管局再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复核。对于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的核实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来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以及评分之后,便在相关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长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其评分情况,按照批次来批准购房的申请,然后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到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与购房的手续。
  以上就是什么叫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什么的全部内容,通过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于经济适用房也不再陌生,而且很多朋友在心中已经开始盘算着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了,当然申请经济适用房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大家也要去了解一下自己有没有满足这些条件,然后开始了解申请的流程。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经济适用房(4)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选新房技巧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看着如今高昂的房价,很多购房者在买房时都希望能遇到便宜的房屋可以购买,但是很多便宜的房屋都是有质量问题或者其他的问题,购买风险很大,而有一些政府推出的福利性质的房屋也是可以供购房者选择的,其中就有经济适用房,那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1、确认自己满足上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后,。申请人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进行咨询,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各地条件会有所不同)。
  2、准备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准备:申请表、申购表、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产权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上地址)。
  3、提交材料。将准备齐全的材料提交到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部门,经过对提交材料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可领取受理回执单。
  4、等待审核。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乡镇政府)会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部门将材料报送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进行复审。
  5、领取凭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6、选购住房。申请人在了解可供选择的房源各方面情况后,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选择,否则视为放弃。
  7、办理准购证。选房后,凭选房确认书、身份证、购房通知书到房改办办理准购证。
  8、办理购房手续。申请人持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商办理购房手续。
  以上就是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的全部内容,希望以上小编给大家讲解的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资料,可以帮助到有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求的你们。没有达到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者也不要灰心,很多购房政策都是越来越宽松的,以后有这样的条件再申请也是可以的。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经济适用房(5)

登记编号: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10-13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四、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不需申请家庭填写。

五、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家庭申请人。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居家庭成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七、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申请时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的准入标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八、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填写。

九、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被拆迁家庭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区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

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明。

十、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降低一个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

申请家庭承租(拥有)原住房处置意见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

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入户调查及第一次公示情况

初审及配售意见

第二次公示及复核意见

备 注

申请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按要求填写《核定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一张纸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 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街乡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 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7. 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8.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优先轮侯配售家庭同时提交:

11.房屋坐落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重点工程被拆迁、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证明;

1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区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4.承租危房家庭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证明;

15.优抚家庭,需提供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或证明。

(上述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采用A4纸复印,可正反面复印)

经济适用房(6)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简而言之经济适用房就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经济适用房(7)

房 屋 转 让 协 议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812号36栋二单元9——3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97.21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12.03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自2006年11月6日起至 2076年 11月6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2407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23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圆整)。

第三条 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该房产已满足过户条件(包括并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五条 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在该协议生效之后,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八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夏朝会,身份证号码:510411************,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彩虹路484号1单元6号,系唐体明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唐体明与 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17年6月24日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书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及其配偶自愿将参建购买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阳光家园36栋二单元9楼3号经济适用房房屋的相关权益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本房屋转让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1.2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第二条:转让价款

  2.1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阳光家园36栋二单元9楼3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约为97.21平方米(准确面积最终以攀枝花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准),房号为36-2-9-35。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23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圆整)。

  2.2乙方同意上述转让房屋建筑面积为97.21平方米,如实际面积不足97.21平方米,甲方不退还差价。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剩余房款34000 元(大写:叁万肆仟圆整),将于房屋产权证过户给乙方后当日支付给甲方。

  3.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共有权转让

  4.1甲方收到乙方首次支付的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修建相关文件交与乙方(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该房产已满足过户条件,〈包括并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4.2甲方确认该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市出售要求,甲方需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办理过户缴纳的各种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4.3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房屋转让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此房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此房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

  4.4甲方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不得转卖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5乙方接手后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由乙方负责,代扣到甲方的,由乙方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5.1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5.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3如甲方违约: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款(含相应的利息),及房屋装修费用,同时支付购房款总额的50%违约金。

  5.4如乙方违约:甲方支付给乙方购房款总额的70%,扣除购房款总额30%作为违约金。

  5.5如因国家政策调控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不能过户,由乙方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6.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订后方可生效。

  6.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与其他

8.1本协议正文共 页;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捺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配偶签字(捺印): 乙方配偶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适用房(8)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履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 区 大道 号 栋 单

元 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

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

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 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

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

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 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 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 所有权证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该房产已满足过户条件(包括并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 5 年以上),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 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 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 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 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在该协议生效之后,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 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

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 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 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 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 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 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年月日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系 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 与 于 年 月

《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 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经济适用房(9)

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则

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据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5=1710元的印花税。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购买者首先必须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其次购买者家庭年收入应在人民币6万元以下。

符合此购买条件的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即:若购房人经相关部门核定职业、职位等购买标准后,只具备购买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就意味着购房人只能购买最高4000×70=280000元的经济适用房。若其想购买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尚未住满5年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2650×120=318000元,超过了所审核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那超出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18000-280000)×10%=3800元的综合地价款后才可购买此套房屋,并且此房屋仍为经济适用房,下次出售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执行。

购买人凭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后的缴款通知书、缴款收据、《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经济适用房(10)

购买条件 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购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4.5万元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认购房对象和购房面积。

购买程序 买“经适房”分七步走

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所有资料内容截止时间须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石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石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由区房改办为购房人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和购房须知。

7、签订合同

购房人凭《购买** 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按购房须知要求办理选购房手续(选购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要求购房人在15日内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需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30%;不需要按揭贷款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售后管理 五年内不能出租、转让

据介绍,购房家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必须在自开发单位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入住,否则将按原价收回。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能出租,不能转让;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由购房人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换购,必须以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才可以再次申请。

文章引用自:

经济适用房(11)

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区别?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说到经济适用房,很多的朋友们不太了解,经济适用房是一种国家扶持的具有优惠政策的房屋,这种房屋具有价格便宜的特点,很多的朋友们都会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那么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区别是什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区别?
  1、一类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2、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3、一类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内页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且上市前,先由政府决定是否优先回购,政府决定不回购方可出售。买二手房遇到一类经济适用房一定要看清楚房屋是否满五年,要求卖家提供契税票或房产证,看时间是否满五年。
  4、二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是指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二类经济适用房房产证首页这类房屋上市交易不受是否满五年限制,拿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如果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注意一下申请的条件,如果自己达到了申请的条件,就可以进行房屋的购买,以上就是关于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区别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相关介绍,大家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就要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经济适用房(12)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什么材料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一、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条件
  1、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住户口,其中申请人必须取得高新区正住户口三年或三年以上;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4、将原有自有产权住房交由市住房储备计价回购。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含成员卡、登记卡)、房产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接受审验。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资料到街道办事处进行下年度经济适用房预登记;
  2、上年度已预登记的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资料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3、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鉴章后,转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4、区规划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鉴章,返回街道办事处;
  5、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已通过复审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并持上述材料到市房管局住房委员会室申领《准购资格认定单》。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适用房的相关知识。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经济适用房(13)

经济适用房(14)

简析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成本合算

【摘要】几年来,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统一进行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在我国一些城市都建成了一大批经济适用房,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基本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大大缓解了商品房的高价格供给与低收入居民之间的矛盾。但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逐年攀升,如何搞好造价控制,降低建造成本,确保住房建设资金的最大适用效益,已成为丞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几年来,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统一进行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在我国一些城市都建成了一大批经济适用房,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基本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大大缓解了商品房的高价格供给与低收入居民之间的矛盾。但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逐年攀升,如何搞好造价控制,降低建造成本,确保住房建设资金的最大适用效益,已成为丞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经济适用房的概述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住房带有政策补贴性质,有社会保障特性。为了使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买得起房子,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降低住房造价。目前,我国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主要给予用地、计划、规划、拆迁和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二、经济适用房的发展现状

经济适用住房的起源可追溯到1985年,当时国家科委蓝皮书“城乡住宅建设技术政策要点”中曾提及,“根据我国国情, 到2000年争取基本上实现城镇居民每户有一套经济实惠的住宅”。1991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 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中提出了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方案, 开始了以安居工程为主要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1998 年,中国面临亚洲经济危机的冲击,对外贸易形势恶化,国家力图扩大内需来刺激经济增长,住宅产业受到广泛重视。同年7月,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至此,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城镇住房问题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被确立下来。建设部颁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是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纲领性文件。

1998年进行的房改,对于全体中国城市居民继而是全体人民都成了一项具有历史性转折的政策。房改政策取消了过去的福利分房,取而代之的是名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初衷是:城市中的大部分家庭都由政府为他们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所建造的商品房约占供应总量的10%~20%。23号文旨在强调房屋公共产品特性,同时强调政府在其中的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以住宅为主导产品群对上游及下游产业多个物质生产部门具有极强的关联度,可带动国家经济增长。在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了12年后的今天,可以明显感受到就是现实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供给比例和目的已与23号文的初衷相距甚远了。

2008年11月,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推出了在未来3年增加4万亿元投资的财政刺激计划,其中9000亿元是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6000亿元,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项最让人民心里有保障的民生工程,确实能为中低收入者排忧解难。作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担负着解决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任务,在住房供应市场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价格的合理性关系到能否解决大多数家庭住房问题的关键。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给体系,也是我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经济适用房建设初期,为了解决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实施了各种优惠政策和福利制度,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住户居民,销售势头良好。2001年,一些地区进行了经济适用房开发机制和模式的改革,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开发主体:设立了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全面负责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二是资金来源:投资的主体由单位变为职工个人投资为主。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油田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售价做了统一规定,“在局自由土地上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主要由地方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工程的堪察设计费、三通一平费、本体建安工程费及配套费等项目组成 .”

据初步测算分析,在二级城市经济适用房平均工程造价达到了1200元/平方米,高于管理局规定的1050元/平方米控制价格的;2003年,多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已达1480元/平方米,逐步接近当地的商品住房。所以如果加强造价的管理控制,为职工建造更多质优价廉的住房已经是今后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工作的难点。

三、经济适用房成本造价简析

经济适用房工程造价偏高,接近地方商品的建设成本,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这主要体现在小区的规划、配套以及建设标准方面等几个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规划布局。通过与地方有规模的住宅小区比较,其房屋及配套设施布局非常紧凑,小区容积率高,一般为0.9-2.0.据不完全统计,油田2001年开发建设的几个区域的容积率,最高只0.85,最低的达到0.58.单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容积率小,建筑密度小,小区的绿化、硬化面积增大,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工作量也增大。配套工程造价提高,拉动了住宅造价的上升。

——楼型和房型。我国一些地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工作起步较晚,有关政策还不允许开放房型,只能按规定开发建设60、70、80三种房型,建房面积一般为70-105平方米左右,且为了解决无房户问题,还需要建设大量的60型住宅;而地方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面积一般为80-140,有的达到或超过200平方米。按照小区的规划,在楼型上一、二单元布局较多,外围地区还有四层的住宅。所以较地方的大户型和三单元五层结构的经济房型,在同样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小户型、小单元、低楼层的房型结构是很不经济的。

——区域因素。首先偏远区域价格拉动了整体平均价格的上升。由于住宅建设区域分散,特别是部分偏远区域,地质条件差,地基的处理代价大;因地域偏远,材料价格高。因此,同等型号住宅造价,偏远区域要高出中心地带5个百分点左右。

四、如何控制经济适用房的成本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一项中长期的政策,偏高的工程造价,将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导致小区功能不能得到全面的开发,必然会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今后,工程造价控制有待加强,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为此结合油田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实际,提出工程造价控制的几点想法。

1、 逐步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分析系统,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准确的相关依据和标准。2、搞好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3、加大招投标力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4、提高概预算的编制质量,搞好结算把关工作。5、走市场开发路子,以赢补缺降低造价。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的一项富民工程,我们各地区一定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成本,给老百姓带来更大的利益。

经济适用房(15)

房 屋 转 让 协 议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812号36栋二单元9——3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97.21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12.03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自2006年11月6日起至 2076年 11月6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2407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23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圆整)。

第三条 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该房产已满足过户条件(包括并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五条 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在该协议生效之后,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八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夏朝会,身份证号码:510411************,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彩虹路484号1单元6号,系唐体明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唐体明与 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17年6月24日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书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及其配偶自愿将参建购买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阳光家园36栋二单元9楼3号经济适用房房屋的相关权益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本房屋转让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1.2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第二条:转让价款

  2.1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阳光家园36栋二单元9楼3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约为97.21平方米(准确面积最终以攀枝花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准),房号为36-2-9-35。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23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圆整)。

  2.2乙方同意上述转让房屋建筑面积为97.21平方米,如实际面积不足97.21平方米,甲方不退还差价。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剩余房款34000 元(大写:叁万肆仟圆整),将于房屋产权证过户给乙方后当日支付给甲方。

  3.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共有权转让

  4.1甲方收到乙方首次支付的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修建相关文件交与乙方(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该房产已满足过户条件,〈包括并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4.2甲方确认该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市出售要求,甲方需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办理过户缴纳的各种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4.3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房屋转让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此房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此房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

  4.4甲方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不得转卖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5乙方接手后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由乙方负责,代扣到甲方的,由乙方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5.1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5.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3如甲方违约: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款(含相应的利息),及房屋装修费用,同时支付购房款总额的50%违约金。

  5.4如乙方违约:甲方支付给乙方购房款总额的70%,扣除购房款总额30%作为违约金。

  5.5如因国家政策调控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不能过户,由乙方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6.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订后方可生效。

  6.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与其他

8.1本协议正文共 页;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捺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配偶签字(捺印): 乙方配偶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庄子云:“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是呀,春秋置换,日月交替,这从指尖悄然划过的时光,没有一点声响,没有一刻停留,仿佛眨眼的功夫,半生已过。

  人活在世上,就像暂时寄宿于尘世,当生命的列车驶到终点,情愿也罢,不情愿也罢,微笑也罢,苦笑也罢,都不得不向生命挥手作别。

  我们无法挽住时光的脚步,无法改变人生的宿命。但我们可以拿起生活的画笔,把自己的人生涂抹成色彩靓丽的颜色。

  生命如此短暂,岂容随意挥霍!只有在该辛勤耕耘的时候播洒汗水,一程风雨后,人生的筐篓里才能装满硕果。

  就算是烟花划过天空,也要留下短暂的绚烂。只有让这仅有一次的生命丰盈充实,才不枉来尘世走一遭。雁过留声,人过留名,这一趟人生旅程,总该留下点儿什么!

  生活是柴米油盐的平淡,也是行色匆匆的奔波。一粥一饭来之不易,一丝一缕物力维艰。

  前行的路上,有风也有雨。有时候,风雨扑面而来,打在脸上,很疼,可是,我们不能向生活低头认输,咬牙抹去脸上的雨水,还有泪水,甩开脚步,接着向前。

  我们需要呈现最好的自己给世界,需要许诺最好的生活给家人。所以,生活再累,不能后退。即使生活赐予我们一杯不加糖的苦咖啡,皱一皱眉头,也要饮下。

  人生是一场跋涉,也是一场选择。我们能抵达哪里,能看到什么样的风景,能成为什么样的人,都在于我们的选择。

  如果我们选择面朝大海,朝着阳光的方向挥手微笑,我们的世界必会收获一片春暖花开。如果我们选择小桥流水,在不动声色的日子里种篱修菊,我们的世界必会收获一隅静谧恬淡。

  选择临风起舞,我们就是岁月的勇者;选择临阵脱逃,我们就是生活的懦夫。

  没有淌不过去的河,就看我们如何摆渡。没有爬不过去的山,就看我们何时启程。

  德国哲学家尼采说:“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让我们打开朝着晨光的那扇窗,迎阳光进来,在每一个日出东海的日子,无论是鲜衣怒马少年时,还是宠辱不惊中年时,都活出自己的明媚和精彩。

  时间会带来惊喜,只要我们不忘记为什么出发,不忘记以梦为马,岁月一定会对我们和颜悦色,前方也一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人生忽如寄,生活多苦辛。

  短暂的生命旅程,

  别辜负时光,别辜负自己。

  愿我们每一个人自律、阳光、勤奋,

  活成自己喜欢的模样,

  活成一束光,


经济适用房(16)

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至3倍以下);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

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是如何产生的?

■领申请表前提:基本符合试点政策准入标准

据了解,去年从5月24日试点启动之日开始,截至8月3日,宣武区陶然亭街道住房保障试点工作共发放保障性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900余份。而记者了解到,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办事处有2万多户人口。

对此,宣武区房管局局长肖建第一句话便是:“这次陶然亭街道办事处率先进行的是‘住房基本保障政策的试点,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权下放’。”也正是如此,试点工作“低起点,严准入”的特点决定“居民只有到街道、社区进行现场咨询,符合住房保障试点政策基本条件后,我们才给他发放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

而据了解,“低起点,严准入”是相对过去经济适用住房的界定标准而言,按照试点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准入标准有了调整,分别按照1人户至5人(及以上)户,制定了相应的收入、住房、资产标准,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保障住房。

“必须是基本符合条件的,才能发放给他保障性住房核定表。”肖建强调,“目前,除了已经发放的900份审核表外,随着第一批申请名单的媒体公示等工作的进展,每天新申请的人不断在增加。”

■入户调查:邀请各界代表参与

“申请家庭拿回表后,填写并找单位或者相关的部门进行住房、收入认定盖章后,将表交送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街道住保办受理后,资料齐全的,便开始着手进行入户调查等工作。在走访社区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入住调查的队伍组织非常严密,有驻街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居委会代表,有社区居民代表,有街道办事处的代表等。入户调查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被调查家庭的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等;房子的权属———无论是产权房还是租赁的房子,都需要出示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家庭资产,被调查家庭的收入、资产等等。入户调查人员带着数码相机或者数码摄像机去,对每个申请家庭的住房甚至存折都需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

■街道初次公示:申请家庭必须“晒”家庭收入

“入户调查后,经初步核查,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符合政策规定标准,下一步便进入社区初次公示。”肖建解释。而这一步对申请家庭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一个程序———为做到公平、透明,宣武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要求各社区公示申请家庭名单的时候,要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年收入、人均使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做成展板式的公示栏在社区“晒”上15天,接受街坊邻居的监督。

只有经过这一关,才能算完成了街道办事处这一级的初审。记者走访了龙泉、米市、果子巷等几个社区,就如肖建介绍的,包括首批180户在媒体率先公示的申请家庭名单以及目前宣武区住房保障办正在审核的陆续将进行媒体公示的后几批申请家庭名单,截至目前,在一次公示过程中,有11户申请家庭被举报。“被举报的11户家庭,大多因为家庭收入或者住房被举报,且进行了一一核实。截至昨天,11户被举报的家庭中,有2户已经被核实‘举报属实’而退出了此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有8户经过核实后,仍然符合政策规定继续申请保障住房,还有1户目前还在核定调查中”。

在这一环节,肖建强调:“我们鼓励广大居民对申请家庭进行监督、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同时我们也会对举报情况进行慎重调查、认定。”

■过二次审核后进行15天媒体公示

“15天社区公示后并经过街道住保办初审后没有异议的,街道住保办将申请人资料录入计算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复审,由此进入第二次公示———媒体公示,让社会舆论来监督申请家庭。”肖建介绍,通过了15天的媒体公示期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申购家庭名单上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备案,才能进入申购轮候期。

“从上面可以看出,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到媒体公示,中间有很多的审定工作,每个家庭都各不相同,审核手续非常繁杂。所以,我们会复审完一批,在《北京青年报》上公示一批。尽量缩短时间,让申请家庭早日进入轮候期。”

经济适用房(17)

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 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经济适用房(18)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房|华律办事直通车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接下来由为您整理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

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 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19)

  【通知范文】

  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今天, 是为大家分享经济适用房能否买卖范文,欢迎参考!

  经济适用房能否买卖

  据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经济适用房(20)

J 

 

 

 

 

 

 

 

 

 

登记编号: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10-13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四、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不需申请家庭填写。

五、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家庭申请人。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居家庭成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七、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申请时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的准入标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八、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填写。

九、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被拆迁家庭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区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

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明。

十、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降低一个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份证件编号

户口所在地

工作学习单位

本人

申请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

年 月 日

取得本市户籍

其他长期共居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姓 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份证件编号

户口所在地

工作学习单位

说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2.“其他共居家庭成员”指与申请家庭同户籍且一年内有半年以上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属。

3.“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之妻、之夫、之子、之女、之父、之母等。

4.“婚姻状况”栏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

5.“身份证件编号”栏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以户口簿为准)。

6.“户口所在地”栏填写:居民户口薄首页户口登记住址。

7.“工作学习单位”栏填写:工作学习单位全称,没有的填“无”。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第一处房屋坐落

使用面积

m2

产权人(单位)

承 租 人

房屋类型

□成套楼房 □简易楼房 □平房

是否拆迁

□是 □否

居住情况

□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 □已购公房 □城镇私房

□商品住房 □市场租住房 □集体土地住房 □其他

第二处房屋坐落

使用面积

m2

产权人(单位)

承 租 人

房屋类型

□成套楼房 □简易楼房 □平房

是否拆迁

□是 □否

居住情况

□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 □已购公房 □城镇私房

□商品住房 □市场租住房 □集体土地住房 □其他

个人产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一处房

房权证 字第 号

第二处房

房权证 字第 号

共居人口

住房

使用面积

m2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m2

有无自建住房

□无 □有

间 m2

说明:

1.申请家庭有多处住房应分别填写。

2.“房屋坐落”栏填写: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原住房已拆迁的,请填写被拆迁住房地址。

3.“产权人(单位)”栏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产权人或房屋出租单位名称。

4.“房屋类型”“居住情况”“是否拆迁”栏填写:在属于该类别前的□打“√”,不属于该类别前的□打“×”。

5.“住房使用面积”栏填写: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私产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6.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栏填写: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7.“共居人口”栏填写: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长期共居家庭成员数量之和。


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年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资产情况(万元)

房产价值(含拆迁所得)

汽车价值

有价

证劵

投资(

含股份)

存款(含

现金和

借出款)

其他

资产

资产

小计

本人

家庭合计

汽车车牌号

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申请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家庭总资产净值

万元

说明:

1.“年可支配收入”栏填写:家庭年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后的实际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2.家庭资产情况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资产,应如实填写,具体数额按估算的市值数额填写,如没有应填写“0”,房产拆迁所得按照《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规定的拆迁补偿款与拆迁补助费之和填写。

3.“汽车车牌号”栏填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填写,没有的请填“无”。

4.“申请家庭人口”栏填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和。

5.“申请家庭年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栏填写: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个人年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总和。

申请家庭承租(拥有)原住房处置意见

原住房是否腾退

□不腾退 □腾退

是否含自建

□是 □否

腾退住房地址

产权人(单位)

承 租 人

申请人与私房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关系

□本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申请人签字

产权人(单位)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①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②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③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④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⑤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⑥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⑦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⑧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⑨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姓 名

身份证件编号

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

元①

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

元②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

元③

年个人所得税交纳

元④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大写: 元)⑤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声明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姓 名

身份证件编号

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

元①

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

元②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

元③

年个人所得税交纳

元④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大写: 元)⑤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声明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姓 名

身份证件编号

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

元①

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

元②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

元③

年个人所得税交纳

元④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大写: 元)⑤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声明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

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年可支配收入

经我单位审核,该家庭成员所报收入情况属实。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家庭可支配收入为: 元;

(大写): 元。

审核单位全称: 。

负责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乡镇)办

优先配售家庭类别

□有60岁以上老人 □有重残人员 □有患大病人员

□优抚对象 □复员军人 □被拆迁的住房困难家庭

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 说明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 □重点工程建设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 □承租危房

姓 名

特殊情况及程度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发证日期

经核实,该家庭困难状况与上表情况相符。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及第一次公示情况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材料(份)

收 件 人

申请人签字

初调查评议及第一次公示情况

入户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情况: □与申报情况相符 □与申报情况不相符

不符情况说明:

评议时间: 年 月 日

评议意见: □与申报情况相符,同意申请

□与申报情况不相符,不同意申请

不符情况说明: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地点:□户籍登记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经第一次公示,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情况:

( )无异议;

(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初审及配售意见

初初审意见

经初审:

家庭收入:申请家庭上一年家庭总收入 元。

家庭资产: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 万元。

家庭住房:使用面积 m2 ,同户籍下共居人口 人,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m2 。

其他情况:

( )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 )该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配售意见

根据初审、公示及该家庭原住房处理意见,经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评议,为该家庭确定配售方案:

家庭人口 人;姓名:

家庭人口结构:□单身1人 □夫妻2人 □同性单亲2人

□异性单亲2人 □三口之家3人 □祖孙三代3-4人

□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4人 □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4人

□老两口和小两口4人 □祖孙三代(老两口和小三口)5人

配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户型。

原住房处置: □不腾退 □腾退 (□是 □否 含自建房)

腾退房地址: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二次公示及复核意见

二次公示情况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地点:

经公示,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情况:

( )无异议;

(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复审

意见

( )该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准予登记。

登记编号:

□ 同意街道(乡镇)配售一套 经济适用住房的方案,

配售家庭人口 人,使用面积 平方米。

□ 不同意街道(乡镇)配售方案,调整为:

( )该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案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 注

申请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按要求填写《核定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一张纸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 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街乡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 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7. 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8.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优先轮侯配售家庭同时提交:

11.房屋坐落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重点工程被拆迁、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证明;

1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区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4.承租危房家庭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证明;

15.优抚家庭,需提供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或证明。

(上述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采用A4纸复印,可正反面复印)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zhichang/14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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