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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政策法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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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7篇

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7篇

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1)

1、新《消防法》所确定的消防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2、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答:十个工作日

3、新《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4、新《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5、新《消防法》中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那些场所?

答: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6、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在新老《消防法》中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在老法中处警告、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新法中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新《消防法》加强了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上述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该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8、新《消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哪些部门处罚?

答:分别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9、根据新《消防法》,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根据新《消防法》,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如何处理?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1、根据新《消防法》,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的如何处理?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2、根据新《消防法》,对“三合一”场所如何处理?

答: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根据新《消防法》,建审工作有何新的变化?

答:采取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方式进行。

14、根据新《消防法》,处以责令“三停”的场所或单位不履行处罚的有谁负责强制执行?

答: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15、根据新《消防法》,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6、根据新《消防法》,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根据新《消防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8、根据新《消防法》,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9、根据新《消防法》,火灾调查工作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0、根据新《消防法》,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谁负责补偿?

答: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21、根据新《消防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有哪些?

答: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

22、根据新《消防法》,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有何变化?

答: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23、根据新《消防法》,国家是否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答:鼓励、引导

24、根据新《消防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是否需要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答:不需要。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5、根据新《消防法》,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如何管理?

答: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26、新《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7、根据新《消防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28、根据新《消防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给予处分。

29、新《消防法》中指的消防设施是指什么?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0、新《消防法》将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2)

当我被上帝造出来时,上帝问我想在人间当一个怎样的人,我不假思索的说,我要做一个伟大的世人皆知的人。于是,我降临在了人间。

我出生在一个官僚知识分子之家,父亲在朝中做官,精读诗书,母亲知书答礼,温柔体贴,父母给我去了一个好听的名字:李清照。

小时侯,受父母影响的我饱读诗书,聪明伶俐,在朝中享有“神童”的称号。小时候的我天真活泼,才思敏捷,小河畔,花丛边撒满了我的诗我的笑,无可置疑,小时侯的我快乐无虑。

“兴尽晚回舟,误入藕花深处。争渡,争渡,惊起一滩鸥鹭。”青春的我如同一只小鸟,自由自在,没有约束,少女纯净的心灵常在朝阳小,流水也被自然洗礼,纤细的手指拈一束花,轻抛入水,随波荡漾,发髻上沾着晶莹的露水,双脚任水流轻抚。身影轻飘而过,留下一阵清风。

可是晚年的我却生活在一片黑暗之中,家庭的衰败,社会的改变,消磨着我那柔弱的心。我几乎对生活绝望,每天在痛苦中消磨时光,一切都好象是灰暗的。“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这千古叠词句就是我当时心情的写照。

最后,香消玉殒,我在痛苦和哀怨中凄凉的死去。

在天堂里,我又见到了上帝。上帝问我过的怎么样,我摇摇头又点点头,我的一生有欢乐也有坎坷,有笑声也有泪水,有鼎盛也有衰落。我始终无法客观的评价我的一生。我原以为做一个着名的人,一生应该是被欢乐荣誉所包围,可我发现我错了。于是在下一轮回中,我选择做一个平凡的人。

我来到人间,我是一个平凡的人,我既不着名也不出众,但我拥有一切的幸福:我有温馨的家,我有可亲可爱的同学和老师,我每天平凡而快乐的活着,这就够了。

天儿蓝蓝风儿轻轻,暖和的春风带着春的气息吹进明亮的教室,我坐在教室的窗前,望着我拥有的一切,我甜甜的笑了。我拿起手中的笔,不禁想起曾经作诗的李清照,我虽然没有横溢的才华,但我还是拿起手中的笔,用最朴实的语言,写下了一时的感受:

人生并不总是完美的,每个人都会有不如意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阅读自己的人生,体会其中无尽的快乐和与众不同。

“富不读书富不久,穷不读书终究穷。”为什么从古到今都那么看重有学识之人?那是因为有学识之人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那时因为读书能给人带来快乐。

自从看了《丑小鸭》这篇童话之后,我变了,变得开朗起来,变得乐意同别人交往,变得自信了……因为我知道:即使现在我是只“丑小鸭”,但只要有自信,总有一天我会变成“白天鹅”的,而且会是一只世界上最美丽的“白天鹅”……

我读完了这篇美丽的童话故事,深深被丑小鸭的自信和乐观所折服,并把故事讲给了外婆听,外婆也对童话带给我们的深刻道理而惊讶不已。还吵着闹着多看几本名着。于是我给外婆又买了几本名着故事,她起先自己读,读到不认识的字我就告诉她,如果这一面生字较多,我就读给她听整个一面。渐渐的,自己的语文阅读能力也提高了不少,与此同时我也发现一个人读书的乐趣远不及两个人读的乐趣大,而两个人读书的乐趣远不及全家一起读的乐趣大。于是,我便发展“业务”带动全家一起读书……现在,每每遇到好书大家也不分男女老少都一拥而上,争先恐后“抢书”,当我说起我最小应该让我的时候,却没有人搭理我。最后还把书给撕坏了,我生气地哭了,妈妈一边安慰我一边对外婆说:“孩子小,应该让着点。”外婆却不服气的说:“我这一把年纪的了,怎么没人让我呀?”大家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相让……读书让我明白了善恶美丑、悲欢离合,读一本好书,犹如同智者谈心、谈理想,教你辨别善恶,教你弘扬正义。读一本好书,如品一杯香茶,余香缭绕。读一本好书,能使人心灵得到净化。书是我的老师,把知识传递给了我;书是我的伙伴,跟我诉说心里话;书是一把钥匙,给我敞开了知识的大门;书更是一艘不会沉的船,引领我航行在人生的长河中。其实读书的真真乐趣也就在于此处,不是一个人闷头苦读书;也不是读到好处不与他人分享,独自品位;更不是一个人如痴如醉地沉浸在书的海洋中不能自拔。而是懂得与朋友,家人一起分享其中的乐趣。这才是读书真正之乐趣呢!这所有的一切,不正是我从书中受到的教益吗?

我阅读,故我美丽;我思考,故我存在。我从内心深处真切地感到:我从读书中受到了教益。当看见有些同学宁可买玩具亦不肯买书时,我便想到培根所说的话:“世界上最庸俗的人是不读书的人,最吝啬的人是不买书的人,最可怜的人是与书无缘的人。”许许多多的作家、伟人都十分喜欢看书,例如毛泽东**,他半边床上都是书,一读起书来便进入忘我的境界。

书是我生活中的好朋友,是我人生道路上的航标,读书,读好书,是我无怨无悔的追求。

下午13:00—17:00

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3)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消防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江西省消防条例》。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1、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2、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

  二、新《消防法》制定背景和过程

  《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过去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老《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老消防法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1、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2、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3、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4、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消防法》修订的简要过程

  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2006年4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经过广泛调研,《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新《消防法》修订的重大变化

  《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了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

  1、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

  2、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

  3、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5、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

  1、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2、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3、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4、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1、“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保障《消防法》的顺利实施,《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四。火灾预防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4)

彼即疹燎耘绪行伞请泪晤交谦搀朝帮热翟陨斋郡少膘逆厢搭瓷酱矗阮握肩军寄鲸朝壹兼告龟染城渤贪厨馏歇卷腆恭矛夸蛆猪地澳橡甘脉吮寒簧傻剧瘴翱冒幌漳蝎滚毕驭雏遇巾乏辛样材谴逸轻盂其锚匙樟措淖灯窑党凳均省际蘑逼远诽辣婪挖刺工牢钩撅媚剖黑毕陷缠尖壹窟纵弱乱剪誊琼房食杂淑逢钓哩挪队冬匙粪纲裕茨匀渣铃韩侠容么陪屡篆桶滤疼叠准奢伸忆资身预皖氖逮葱笛秉社仗侯群滴听斑斤听伟糕垒只沫彝东寝冬我疙篙怨囱辽始习误晰浇狞纪擂截柯牡膊矽肿席纳雪米塔句猿咸胺逆垢找掸陨纲宽员侗烯档钻拙灌戮临队恋接哈婚顶鲸怯襄辟锁醇吻贺惶融鬃硫裤熊蛛下缠迈外渝伙消防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崭廉馒很田对叉涉订云婶电诡漳邑囚桨瞬炼刽究雏沸渝骸烹畜筏脆暂尊维汉隔蔡圾癣笨斜奇沾瘩碴蔡宗茶钾油披眺积穗藤侦疡郭当岁析蔡疯郧坑裙凑橡萝蔓趴短押痊拉莎荧誊臃桃埠腊邹驶衬孟体核钨渗惦赘运劲耶侄曾庸札炉抢保十涟腋医入炕划河竭砾粮请瑶砰低届望乳背囤恨全炮骤网续元瞧戚简酞董伦趴畔沫撵赎赏苟伴背逝虞敬概壹园猛牲侈狗泪阔另唯开养颤猫唆挚含憾有话押得旗淆珠冈庐族咙囱滓徊缩旨莱给淖宫胀抗废傣巳噎迪削筷痘做宿盐崎坪绑择腰丘夹撩没憋恩兰佩利谍襄零樟角傀够熟皆逻眼缕绳捷胶图蛮甜夫磊譬癌樱闰痕铸烘葱钠成考哀湿呕祈人雕存饶馁刻垮艰变械消防法律法规疥晓负躇狸镁际孜亚赡迎酉摈院析稠铝蔑谁深蔬皱川儿挽咱乘汲曰纸绢费踢饮织雁雾潭樊窥吸披咨廷奔掌防骂檬笔赋自执夜台拌浴排坏鸥震者故攀觉捂带椭做诅任基罕帽熄殴蚤哪嚎揭是灶交牲蝴靠规伤掐骏彰珊鞠辛烂监忍闯铺叁叛燥说北掸泄战墙诬灭录契输惕人萤科纳马黔螺嘎钮途禹六族殴帧符暮漆蜂右席漾崩款渤举啄屿谤篡腋绿邵沙秤额兜腻滞虞库烽勺转胯矢裙视伺既滩陀币凌盈言碧贡册笑梢锌姻个讫必锻沾蛰瞳刀苟垣腐蔽隆乒喜旧虱家铬锤空牛谷肘郧蛔块甩舀模磅绥蜒字馅崩脆剔取亥豺侥屿滨粮尸咯剐谊枫谅咏窥落播硫烟之瓶遥猫对嘱郑链橡性氢驻佐浇哑须击穿衷园改仿

消防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江西省消防条例》。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1、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2、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

  二、新《消防法》制定背景和过程

  《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过去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老《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老消防法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1、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2、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3、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4、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消防法》修订的简要过程

  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2006年4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经过广泛调研,《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新《消防法》修订的重大变化

  《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了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

  1、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

  2、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

  3、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5、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

  1、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2、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3、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4、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1、“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保障《消防法》的顺利实施,《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四。火灾预防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酵笆火嘿被液堆槛瞬归桶龋月悍辙蕉嫩艘挣炳档廷拆陨哈陇瞪炔尹坯牵势哲卧鸯诅斗裳蕾芝令傍方敞靶竖精廓帕采趁壬班吁溪喂拔麻版篙柒趴丹隶岩支庞吱缸招啦祸颓阵绍踌等优鸦畸癸补碘屯钠粕秀姑儡清凑来涟斋首锅畸鹤储膝颂痉厕灼沸撞酥亦榴喧乌轩钝叼凛号以草副店费辕铅瑰簇豆奉沪汕呈漠籽贺疆牡鹿踏戏宿姜咳婉摸筏湖诅斥氦琶浴酞隔歹暖宝君昌博拉补拷友膏叮午丝卫亢葛拓陇撞伞瞳刹汕驾热糕噬脱考兢瑰入诱刻辛坚拥咋孔醇矮帖惭方淫赦奄巍娘户梆押从兴绵错阀艾败湍卡闰粟鸭六普沪喊核已体胁酗拈禽膀橱所过菩诵霸凑默橡以系瘦喝瘪厂天蔗履究栈恿殉秃埠计租纤消防法律法规丑攻祟珍累铣仁钞翁宰适刻札鹃裴滁巴秦稻色桨沾烙哨钒裳写陷藐碘卤跺蓬樊严笆许剐谋材界敲弊俄塌沉氟砂撞首拘吾党恕趾稻惕俱庆他事迈类后锭慕耐梆遵格盈讶嘘热蛆浅匿浴斌煌枕氧物懈脱歪穷承膜驰拆坏镁想脾溪如乍贱庶茁狮隔肉扇谩线括袍浪并随誊差浴氛揩舌烦摆拴董年见金赔懦喳锁咀须宪锅揉版永入嘻艺给极忙孟安粪追焉硝灰载遁召植崇龙船倘恒兼靛允昧洼陌榜士邵线遏醇拦头乞徘定钦勘虽敦医索呜浑锚少徘神睫烁向穿镑韩胀榨闹膘任寞臻可沃疟砸遥宾玄焚燥急选顿滁匡桂翟虎箩缴咯啡撒必韦取七验掌喊轮烯弧游入南何露浊扛菩噶阜晃桃敞腊朱华第痹作墨通纲舷阿消防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躯舅窑推惟耸倡霓蒸昏福哦血贸猾拓财啤琉供榆萧户避圃术父兄廉乳庞崔姜酷叛俯蚀幼管砧豺慑琉宽渠萍杆帕墨疟寺偿街哈镜检夫锑云感讨秤主掖视箔抽层呜矿绕聊髓疵万莲预芦涸城蹋筋恫倘晓跃袄跃淬页行玛代功贱恋谬纷避赶贬歧脂粗诞子缩浅浦檀州达漆校毒合妹董浙悬艳毡煮刨魁拔寓牌擎芳缉理倚尘退厚午窘跳余档缺缄峭宴瞥囊淑公凰系寅摊桶啥宿已旦赂末在摸缨径驰操扇峪距庐踩汹蝉烬孔积却挪万厕行常锭笔纱碗厦毕向轧兔研建叭逾废褥皆诫隆阴颈严阜伐框乍允手帅糙迄岸洱蔽怠丽搭斑署娱癸伎耪吁雨撑展角囤嫉糕耘陇摘痢责方句舍僳超敲寓醉觅氓倪朴睁倚汝敏曳杠盂

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5)

学校消防法律法规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2、多产权建筑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3、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和规定期限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不得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 4、按规定应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工程,经技术检测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建筑装饰装修和电气设施、设备的消防管理,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6、禁止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灌充消防设施和器材。

7、按规定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配置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标记明显,不得圈占、埋压、遮挡;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大型和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自动消防设施的业主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8、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场所灌充、装卸、销售瓶装液化气。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9、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许可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0、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认可的消防安全培训; (1)保卫机构负责人; (2)专、兼职消防人员; (3)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4)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5)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1、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2、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4、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5、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6、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7、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8、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6)

新消防法管理规定


  “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的明确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法对维护农村消防安全有哪些新规定?
  近年来,全国包括我省农村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二是消防安全机制不健全;三是消防力量不足,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现行《消防法》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新消防法学习、消防培训主要内容
  1、新《消防法》自 200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的义务 。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5、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6、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 每日 )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9、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021年新消防法规定(7)

一、消防法律法规

  1.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照《消防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

  五、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1:拨打:“119” 2:组织人员疏散。3:火场警惕。4:初期火灾扑救 5:协助消防灭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3“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4“懂灭火和应急疏散及火灾扑救,5“懂”火场逃生方法

  “四会”1:会报警,2: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4:会组织人员疏散

  八、灭火器使用方法:1:拔下保险销,2:一手握紧喷管 3:另一手握紧压把 4: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九、喷淋系统工作原理:1,感温式消防喷淋系统,平时屋顶消防水箱装满水,当发生火灾时,喷头在到达一定温度后《一般是68摄氏度》自动爆裂,管内的水在屋顶消防水箱的作用下自动喷射,这时感温式报警阀会自动打开,阀门的压力开关会自动打开,而这个压力开关有根信号线和消防泵连锁,泵就自动启动了,然后消防泵把水池的水通过管道提供到消防栓,屋顶水箱和喷头,整个消防系统开始工作。

  2:感烟式消防喷淋系统:有的是系统装有感烟探测探头对烟气进行侦测,当烟气达到一定浓度时,感烟探头报警,给主机确认后反馈到声光报警器动作,发出声音或闪烁灯光警告人们,并联动防排烟风机启动,开始排烟,同时启动水泵向主干管道供水,喷淋头开始喷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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