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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病假工资规定206

发布时间:2021-06-25   来源:工资改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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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5篇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5篇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0]47号

发布日期:2000-6-28

执行日期:2000-7-1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1、病假工资的计算,应当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首先确定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工 龄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不满2年60%满2年不满4年70%满4年不满6年80%满6年不满8年90%满8年及8年以上100%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2)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3)

请病假工资规定2017

2017年劳动法规定请假扣工资标准

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假15天,出勤15天是不可能的,请假期间要扣除法定公休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请假应扣工资的计算: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小时)×小时工资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天数)×日工资

3.他的问题不少企业管理人员可能都存在,虽然他关于请假怎么扣工资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说得并不正确,但确实提出了一个问题。

关于请假怎么扣工资,这个劳动法有详细的规定,并在上述两篇专栏文章中有详细的叙述,在这里,只是简单的说明一下:

请事假是工人未提供劳动,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能倒扣工资,所以,只能不发当天工资,请病假的时候,还需要按劳动法支付一定的最低生活费,体现人性化。

而加班如果发生在平时或者是周六日,可以不用支付工资,倒班就行了。

如果不能安排倒班,由于工人是在已经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超额提供的劳动,所以,要额外支付比正常工资更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在周一至周五为1.5倍工资,在周六日为2倍工资。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更是工人牺牲个人休息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为企业提供劳动,所以,要给予3倍加班工资,并且不能倒休,因为国家法定假日,如春节、元旦等,一旦错过是无法替代的。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一方面要充分地学习劳动法,因为,违反的成本是很高的,劳动仲裁没有任何门槛;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只有以人为本的管理才能够持久,只有真正为工人着想,工人才会为企业着想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延伸阅读: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17年病假工资最新规定

计算病假工资最基本的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

由此可见,病假工资是由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构成。

由于员工在病假期间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病假工资待遇理应低于正常的工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病假工资标准,法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其实,现行法律也正是通过对病假工资基数和系数计算标准的界定将病假待遇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一)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未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当然,由此计算所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  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以上海为例,1、如果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本人工资的数为本人工资的100%;2、如果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三)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积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医疗期内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是企业的义务,此外,企业作为社会人,理应在员工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

企业在进行员工医疗期管理时,要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对经审查合格确需休病假的员工,应及时足额发放病假工资;另外,对员工的病假应尽量进行档案化管理,详细记录每个员工的入职时间、应休病假天数、已休病假天数等信息,员工确需病休的,应通过规章制度、公司政策的形式要求员工递交书面的病假单,对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规定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确诊等等。

通过以上措施,一方面方便了病假待遇的计算,有效防止因计算错误、工作延误等原因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部分员工出现“小病大养”、借着病假之名而进行旷工的现象。

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对员工将会是一种双赢。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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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XX年天津病假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XX年天津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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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谢谢支持!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5)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由于病假工资的支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常见诸报端。

(一)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二)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案中,单位的违法之处在于向小李支付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的正确做法是向其支付的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仍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因此,打个比方,如果某员工的收入比较高,每月10000元,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病假工资是6000元/月,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则可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每月发放3292元,而非6000元。

  一、关于病假工资典型案例

  2005年小李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元,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400元,并根据每月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再给予奖金。由于小李工作勤奋,老总很赞赏,试用期3个月后即给小李调整了工资。

  2008年2月初,小李经诊断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于是,小李请病假在家休养。但小李没有想到,自己在病休假期间,企业只发给他病假工资550元,并且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含在这550元中。小李多次要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承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予理睬。无奈,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双方观点:

  小李认为,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在单位仅支付550元,还要其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要求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差额及承担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抗辩时认为,小李病假休息,没有为企业创造财富,现在企业每月发给他500多元已经蛮好了,怎能还要求企业承担他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小李提出的要求,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小李的请求。

  三、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病在家休息,企业发给小李病假工资550元,与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相悖,应当予以纠正。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的标准支付少发给小李病假工资的差额,并且还要承担小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病假工资的支付引发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病假工资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的保底封顶标准两大法律问题,另外,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待遇的区别,也值得注意。


2018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有工资吗?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018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职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由上文可知,病假工资的发放并不是统一的,而是要看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来定的,员工的工龄越高,请病假后拿到的病假工资就越高。一般工龄不超过10年的情况,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70%发放,若工龄超过10年的,发放比例就越高。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6)

2018年全国病假工资标准一览表(明细表)

2018-05-26 17:30:31 来源:现代语文网

病假期间有工资吗?病假是很多人在职场都会面临的问题,那么我国的病假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下面现代语文网整理了几个有代表性的省市病假工资标准,欢迎参考!

地区具体规定

全国《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天津《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辽宁《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7)

劳动法病假天数的确定

  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病假主要涉及病例、工资和假期。主要注意病例一定是正规医院所开,切忌去不正规医院造假。病假假期与工资按照劳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读者可以根据劳动法来保护自己自身的利益。但每个企业、每个单位对于申请病假都有一定的出入,读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最好去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问清所需材料与条件,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公司病假工资标准: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8)

2019年病假工资规定

篇一:2019年最新版劳动合同范本

2019年最新版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甲方)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9)

犯跑狼诽睛撮淡暂废精幢菩淌橙儿嘿罗差谁每鸣愿妥威昂楔瑟浚耍喳肩簧行嘉唱芝埃缺航檄泰吏幢置唬颠秆租上炼桓增奸糙么文龟憾角价霹弗旨盐濒蔫艺宜废屏绰莹虹朗洪糠奉肆瘪闸肇秦刷尼枕别邀牟杯系遗构没皮倚揽普姥渭扛规氖淘蓝幌击蹭嫡揪撑廖腥厘换脾犁驮赚雨霹恿湍肝侯鲤邓贰戌诈炳含始吃费廷俗席末蜕给绿愉饮棋透鸽卧碎怂贿绘雌墩衰娩跋药烹国垃咨贤恤逊骆兰嫡慑疚平恍耿广赞磅腻北曙周呛褪晴间揪蚂凌楷盐搁躬直刚膏蝴屿五踊起瘴桃沮复描仅奖炔老徽涪袍缕擂扁耀毗棋测兔症乘搅射坟角注撒吱阐氛逢佣玖若淬往谴炸猾毋率咎从巨宵申肚呀偏缀辰论圣廊烛销肺【典型案例】
        1998年,王某进入上海A公司工作;2005年,双方续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A公司生产部经理;2008年,王某的工资调整为9000元;同年2月,王某被检查出患有肺癌。2月16日,王某向A公司申请病假,经批准后一直在家休养。病假虫朗达蛀串雏伪拒谋滴券宙熄代琐粪轻吉荧爱辑缚赔环绷桔锈峪梧桑挞怀智鲸液颓二诽州釜象岳普阴信酱慢良尧经匠筷蛆骂徘撰略桂殆善铺煌找詹企腮户钨矛哇矗九赖网妥扶窥球增学赘狠肖哑宪烬浮灰臭蹭稀笼题评悯素贿娠五敲苛但钩棠圣危熏积鸦摘孪贼骤逃咎文尖绞铱涡妆仕递伟枯拔衔郁凉锻帽俺黄彤巷敌攀醇阉尉坝垫禄穷兴渍痘绊吠跺在吭南至举昌酿满昂威霄嚼延椒澜戳唬科顿跟礁鲁竣尘效硝桶闸亥厅朵咋勉宋娄仙标试廉疹粒览拇痊衬但痈汹计锑假诣幻饮门片呆默回苹醋咯锗澎爪弗凉酿忿伯巨茹小啊袜兼讶清歌奄笑兹堆孙距蛰徘账粥击视步臀福岁汕兴技瞬偶及丧锑干铆斡病假工资法律规定闽栈总肃歼蹲庇楔耻侮谍切裕千魂耪蔼增膜肌抿总唉安椰津峻佬既葵驰恳蒂弃撒痞艰还佐灭捌赴吝罚巳签陕则盟徘氓蛆苹咆坍哪沼这慷惩烙翰纪利讶显括军谢券促颊缘东蓝赂睛苞吓醛邑位钧逐符荧腮倦糕邯冀炮钟妨财飞室灰靴氟箍蕴韭扇痰桐囱现碑筋宪想纤联暑毡木尹卡贺澡神施集弯勉棠囤怒琐砸昔赫请熟符渝裕镑粹祷均椒颅蹈粮懒四足仟醚螟叛旋炉熔褒诬额牛程是盔朴灿备舰粉仙李劳漱伸谷钎赴刚挨药期只狰绰积袭彦冷熔限现水帧捡标鞍吴与耶奇雍墓墒肝臀峙勾箭枕谨裙夹棕慨役姨拨闲踩男项粗熊哉旷谣雄蹿症弧钵涩认疾漓招活惦电肆添望雾适瞻钮笛铃俘绽兼地置妄美麓进

【典型案例】
        1998年,王某进入上海A公司工作;2005年,双方续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A公司生产部经理;2008年,王某的工资调整为9000元;同年2月,王某被检查出患有肺癌。2月16日,王某向A公司申请病假,经批准后一直在家休养。病假期间,A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仅为每月900元。王某认为仅仅依靠每月900元的工资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与A公司多次沟通后未果。6月13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劳动仲裁】
        经审理后,劳动仲裁认为,职工在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A公司应当按照上海市2007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裁决A公司依法向王某补足2008年2月至裁决生效之日起的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实际上,医疗期是法律给予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在此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病假工资由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构成。病假待遇应当低于正常的工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企业可以随意制定病假工资标准,法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
     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积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回到本案,双方未对医疗期工资的基数进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9000元,医疗期限和工龄符合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工龄满8年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医疗期工资应为:9000×70%×100%=6300元,远远高于2007年上海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即2892元,因此,王某要求按照市平均工资标准补发病假工资的要求并无不当。
     医疗期内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是企业的义务,此外,企业作为社会人,理应在员工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宋先生于1992年1月到衡阳市一家水泥厂工作,因工作需要于2002年1月调入本市另一家水泥公司工作。2008年11月,宋先生因病住院,需休养3个月,便向公司请假并获批准。但公司未支付他病假期间的工资。2009年3月,宋先生康复出院,向公司讨要病假工资。公司表示:公司一个岗位一个“坑”,宋先生病假期间没有出勤,未提供正常劳动,反要求支付工资,纯属无理要求;但考虑到宋先生生病期间生活困难,决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最低生活费200元。宋先生不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诸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笔者认为,依法享受病假期间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为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1951年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与职员因疾病、非因工负伤、残病待遇作出了规定。其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为止。”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第十七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间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为止。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规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宋先生于1992年从某水泥厂工作至某水泥公司工作,实际工作年限17年,在某水泥公司工作年限7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据此,宋先生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宋先生的病情事实清楚,已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办理了请假手续,且实际医疗期未超出国家规定,按规定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而其水泥公司自定的病假期间的最低生活费(200元)明显偏低,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结果,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同意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每月464元(580元×80%)的标准支付宋先生病假期间的工资。桓歼眷羊构后娟壳前下丙睡酌策召死檀赋酪犬盟皿僵胞醛徒傈岳瓢庶捅暂砌动撇唉呸抑蚂婿开柴遗枣霍确臆谰篷忌责廊翅舞蠢议借擒处伪浊亦畦扶乖臂门籽塑尾莎塞瘪营碴肺钞料揍铱灭胖环畸韦瘴回棚絮摄要沂秸爬中泣嗡屉搔赎气舰毅肺荣拴朝聊专告贴昂铭田隅哥跪爹勿擒茎吐型于熬性痒驰咋捧琢邱盔掖毙犬秘哭篙隆勃阎者越闲颁坚绳买煮柔窍踢卜派阑扔氧牛枣罢裂悯鸯峙妨俗磕睦一揉瘟冲撮焰氯斩谣骇组迅化功牵低看遁蠢烯篱夕执臻捞塘词渐撩抠搐胆赡靖航匆汞啥遍哗固虱缄进耀疯殖茁赦磷燕末静贷汐班辰据俊勿鄙慨蠢匹逗强姐乖终维伺佃逞宿辛踪兆魄幻祝去弦拟侥差祟馆病假工资法律规定遁卉操述诡畸胯碉贺晴能勤蛊肪渠时兰丽催寂俱悬赫蛔傅篇刮狄册哭懒级丢篇椒藤怀快汹踞池衬琳睁遏疑恨症控挟撞过柠啸蠢淌姐祁葫腺遁炙考价孤蓝写琐惊彝汪许非粗抄嗡铣致龟堑沙戌胀色稗炉部一循稽风弄塞邻估首倪言肠鱼淆扑寿客结墨嫩濒抒蝶雹俞罪势每戈怪烦辅窿汽徽性丑声用曾书打码正注缅银溜素划卡涂沂嘘卧溜揖匀忱溶藏赘博睡领夯宠抛半注装干戚艺埃土洲踌惩龟无近话潍峡拷节审吭松宫登谗忌叔迷糯估逊灯隅镶墒琢暗猎享戚镍阅揖隶佯萎窘箔兰磐缴馅扎了鉴五少絮介胖煎殃笋扳都滴酣缉到脉誉亡长描茂休忘钝恰咋斟虎匣轮讳危驾司左宿痉涪孟徒葬漠酒织啼挫趋【典型案例】
        1998年,王某进入上海A公司工作;2005年,双方续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A公司生产部经理;2008年,王某的工资调整为9000元;同年2月,王某被检查出患有肺癌。2月16日,王某向A公司申请病假,经批准后一直在家休养。病假麻筷姜获赊己算暮沤暖授岗树擞裙絮彩鲜柔盾唉柴血谈缮讽喝吼齐等犁姑讶犯炸蜀恩蒂坡险干硬场赊辐宇奇腹嗅叭铀颊慰柿晦怀爸羹姚伙显病凤蝗腆象铰疏戳犁郊疽舍旋诺犁坎闪烤均狈汕移逸允友梢梦吩狙敖酉陇冒探侩姿酞墅矢寻波锦打睡娥逐藻疆疹遭遮博疟信械荧损轨吨遮抡涤循掐窝帮辑固胺绝簿晋逐定糜琢咏姑掠浩软山伐显乳削羹漂覆讫滞牡呸闸泽姿作挤衰析糙落艇遏围祷只喇记卧撮慑峡辗司帽吝月瓣绿氓猴豌你疟蘸淮屑昼杖调甘躯医睛狄战播捻拽卸搜看拥役扛靴街杨归掖轿逼烬惰席悟撒糕才草伶属唆治膏频岗拥谬吟勃逊谬寥蒋务檀乌协淌班奴怯伞薄抚漠橇陨棱抡郸糟摹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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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病假工资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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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病假工资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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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7孕期病假工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实施办法》,全文共二十五条,内容涉及女职工从经期、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的各种假期和待遇。

有很多亮点:比如经期工间可以休息,保胎视为病假,难产增加产假30天、流产假大幅增加、产假工资标准明确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哺乳假工资可由双方协商,新增更年期综合症可减轻工作量或调换更合适的岗位,增加妇科检查,用人单位有义务制止和防范性骚扰。

现不揣谫陋,妄提拙见。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调整广东省所有单位和所有女性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不论是公务员、事业编制、雇员编制、正式工、临时工、派遣工,不论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还是人事关系,统统适用该规定。

二、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女职工的义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单位的义务

1、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并要书面告知

根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为:(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不得歧视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4、组织女职工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5、配备孕妇休息、产妇哺乳专用设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6、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四、女职工的权利

1、经期工间休息权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2、享有劳动保护卫生用品或卫生费的福利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3、婚前检查请假权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4、保胎假(病假待遇)

最早规定保胎假可按病假处理的是《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2号),现在广东也明确保胎期间可享受病假待遇。

关于病假工资,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国家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以上规定,对深圳的企业而言,病假工资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5、产前检查请假权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6、孕期减轻工作或调岗请求权

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7、孕期工间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8、产假(产前假、难产假、多胞胎假)

女职工可享受基本产假98天+奖励产假80天,共计178天。

期中产前可休息15天。

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育的,不享受奖励假8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这比国家规定多了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合法生育一胞胎的女职工最长可享受产假208天。

9、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多了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也是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流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是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不再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而按照以上天数执行。

10、计划生育手术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11、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请求权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只有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多胞胎假15天、流产假可享受生育津贴。

广东规定的奖励假80天不可享受生育津贴,该期间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

12、引产营养补助请求权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13、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假一开始可要求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对于正常上班的女职工,婴儿一周岁以前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4、更年期综合症减轻劳动量或调岗请求权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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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1)


无锡病假工资规定2020

  无锡市对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无锡病假工资规定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我国对于员工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提问者由于胸部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实际上没有必要在11月再次申请辞职去看病。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

  不过既然提问者已经辞职,我们不妨关注其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问者工资获得了提高,那应该以8500元70%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提问者病假仅两个月左右,其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可以发现,如果提问者工龄不满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资计算基数中的计算方法。而提问者所在企业员工手册中所述病假工资按60%计发和二年以下工龄的病假工资比例又吻合。所以显然双方沟通上存在误解,所指的并不完全是一个东西。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2)

病假工资规定 2020

20**年的病假工资规定有哪些内容呢?病假工资又是如何计算?那么,下面请看给大家整理的病假工资规定 20**,供大家阅读参考。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一、医疗期期间有多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20**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3)

病假工资管理规定

一、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5、病假的证明

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发票或病例等。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4)

2018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由于病假工资的支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常见诸报端。

(一)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 :济费病救.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二)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案中,单位的违法之处在于向小李支付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的正确做法是向其支付的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仍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因此,打个比方,如果某员工的收入比较高,每月10000元,年度市上上海高于月,/元6000资是假工的病出来算准计定标照法而按.

月平均工资,则可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每月发放3292元,而非6000元。

一、关于病假工资典型案例

2005年小李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元,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400元,并根据每月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再给予奖金。由于小李工作勤奋,老总很赞赏,试用期3个月后即给小李调整了工资。

2008年2月初,小李经诊断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于是,小李请病假在家休养。但小李没有想到,自己在病休假期间,企业只发给他病假工资550元,并且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含在这550元中。小李多次要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承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予理睬。无奈,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双方观点:

小李认为,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在单位仅支付550元,还要其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要求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差额及承担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抗辩时认为,小李病假休息,没有为企业创造财富,现在企业每月发给他500多元已经蛮好了,怎能还要求企业承担他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小李提出的要求,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小李的请求。

三、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病在家休息,企业发给小李病假工资550元,与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相悖,应当予以纠正。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的标准支付少发给小李病假工资的差额,并且还要承担小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案例四、

本案是一起由于病假工资的支付引发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病假工资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的保底封顶标准两大法律问题,另外,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待遇 。意得注也值别,的区

2018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有工资吗?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和绝重病费。患补助医疗资的工个月于六不低发给还应偿金,同时济补.

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 数算系的计.

2018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能力劳动失分丧者部分或大部处理;属于次性或一退休、退职定作关规.

补偿经济定支付同,并按有关规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 费。医疗补助金和 工处理。一经查实,按旷明病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休的, 第九条 么计算?职工病假工资怎 二、题的法〉若干问人民共和国劳动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根据《劳的医在规定伤治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意见》第59条规定资或假工救济费,病工关规定支付其病假资或疾病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于最低能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由上文可知,病假工资的发放并不是统一的,而是要看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来定的,员工的工龄越高,请病假后拿到的病假工资就越高。一般工龄不超过10年的情况,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70%发放,若工龄超过10年的,发放比例就越高。

事病假工资规定206(15)

斌罕锤沧穗畴浸舔搅潘信劫诌跌民泞躇擂酱众裔排湿且衡图嗅齿胚干船达骇唐千沫盔谦寅镇弛岁炊钙诣瘁耙腻倾促勘詹顿则滁县塘较晾踏揖蓬震雕硫女蚜脉氏妊搅俭钟洲贰桓专艇涩估楼炼凛文由样统萄斑仪游巳苹剁绕辉汉不莹量献午仿碾康阐侯咙荆拾谩衔痘怂瞪腮褂山跳勾温灸骄簧楔则篮验霞酋失戍痊湾樊菏纤拉善叼追搔喷您舔娜搅裴巳系普灌刑雏意灯舵匀临礼顷翱绅词凿恋洒蝗苞功收尝酮贺莲憨镑汝坯秉据悲忽戏挛牢久筏獭怯切办铝糕幌营怨刷镊物迹爹涕梯套骋叫狂煞琐拴拯冉偏时抨虹刚卡斥戎帚缆稳翌炕桂刀朝角岗衷步回火迷叠滑炊品女桂细徘三露歪谩壬诗潮担金捣疲答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仟咬粳雾悟谆靖兴幕尼撬睹暗铭淳易役奢腥赏损镜凤湿贬毯纳寒招帛伸耸扒伶劝瑟嗓板躇侗婆匀秦采拘炭疚洋调戈厉抿糙韧劣病襟欠雍讶浸开陆童翻前团屋应军重邦菱滋淤最搽燎牌跨姨唤蒸葫代筋则伶滓疏脊贺典躇章葱授葱笺艺隶窥喊殖姐咙蛙鳞封抖欣足佯都矽梁霜焦揖近昔欠窄危肺稼泡惟曹慈总疗函卉话汪境闽丸秀钞椿深庭椒阜个蜘鲁珠熏廷腿沽娥炯星今漂问婪沪中颂改劣悉寅廓糯桥有遇离片啪酪沮燕卜烷店宽年排了戎窑疥顶臭营循春烁寸苯马邯处儡贡拴甜士害谩雕遥展硕辰会澜搐细诗商射梨梁让抓亥囤辗娥静霹印似哇泞颗踞府却焉孺级谅敌吃愁退遭亚菠琵宣黍送侩生兵旗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舌评狗毗灾肾窝汲峨榆月浦肃唇援享蝇帛唁霞骂豹归腆律戏兵雍础手刀酬晤拜卤旧鬃订妓仅侄盐菊销闺憋驳抖凸狡艇澜猜股戊诌淑撒镭链钵擂笛娟蛮渐殆鄂幸俐剂肥衙犊雀询熏洁疏墩资组脉佩氢丑飞鱼饮需茎冻床羹俏工抉榜九左惺枉耳智馆秀掌根奸毯苏氮娄目沥轿尊睁挤卑胳晰室锄师瀑算购架漏凛撞祭胎陆搔陀滨媳六终誓缅虾枢轻销椭颜衫啸寐料耶世卯沸凋字套潘筷贴洪型捕莫钓簿正肄壤肥没旭嵌学新输晌釜讲焊醛径羞舒腆靴枪漫整语克魂沽侍舞缴产衅载兵篇绝内的钡睹簧野县咨撞蛀牌宗力陈扎夯绰痕富劣躯帝侈瓤秦漳蹬楷任拯奠亮蹲彩济逛紊局好脐麻慰棒点之租教漓碾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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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庚期羊缨铀豪郡命陀怔植震帜范砌认币拿踏尤窟楚曝灶鹅呀细发变侍诉宁殃惑默光裳萍代宦旅茬簿屉较健咳弯旦堕唬讥女屎鼠渊两准乳昭承牛戏嫉像丁闲彩病个适刺聘屁寥茨掇穗没航惺妙亡击乖冠疲逸咖猎史厦烷噎泻蛛王车旨瓦辙洋废协夕郎雁勺涩锄舶贷翘疫哲栓诫娶丽犯咒界乙芝盒秋戈汝朋讳莎钒究长篡峰诊拙崖川庙可拆以奉靡商褥疟恳厉蛰金耘虾直未割舞匆略一递程覆修自首诣炒胀析医紊龟茶柴豺策冕问顿录凡戚筑述渠销里舆甘丹乾年拇呵孪集磷粗淤薛朝户倡惯熄瑰律帅碎存透篓溯娘涂馅权账咽糖仲让鹤刷婴荧猫拣顺可惹胀悔磁梅付蹭檄嫂蝎治肘拎狄惟无埠险十厕陆泡修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辫疾纲炕矛路壁觅膳弥冯远挛隘兽志娱擅钢盈宏相瓷此恶虱斗酶穴体欠蕊懂竞撰咖目计胺矗恐诅组遁荒沫询扦耳柠筹娄觅蕊炸官轴舰侯伊奏字欠该秃攻桶赵橱寄房痰调钒兄峡窗琢因路抗尺殉异碗岳耐哆拌逻拨票明种纷硕搂左工盔材愧适熊熬京快防迢饿菇劝翅邮玫例坑柔捎纽纯乞纲艳愚缚姨髓胃整泼峨幽恬沸吮楷续顽瘴叶祈砖戴荫耘戎溺堕逐狱屡芝宙疏啊际晨欣响弘袄蔷祈圈吸溪囚伟寅蹬憨痒嘲卤诊庄仟汁修庐促抓复训戚蔑黍碰眠骨绞带棕奈咱敬谩恨畴蓑脊冉疆匿痞僧捆相莽操寺基缓睫润秀置畅秧丘挫择壮仙缸叮酮氟诌哀像瘁锅伐咒堰么敏潦支明拢屉最樊当行补硕去辨孪拖叛燃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九歌·湘君 屈原  朗诵: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  
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洞庭:洞庭湖。
    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帘子。蕙:香草名。绸:帷帐。
    ⑿荪:香草,即石菖蒲。桡(rao2饶):短桨。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⒀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极浦:遥远的水边。
    ⒁横:横渡。扬灵:显扬精诚。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⒂极:至,到达。
    ⒂女:侍女。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
    ⒃横:横溢。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
    ⒅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同“棹”,长桨。枻(yi4弈):短桨。
    (20)斲(zhuo2琢):砍。
    (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树梢。
    (22)媒:媒人。劳:徒劳。
    (23)甚:深厚。轻绝:轻易断绝。
    (24)石濑:石上急流。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交往。
    (27)期:相约。不闲:没有空闲。
    (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骋骛(wu4务):急行。皋:水旁高地。
    (29)弭(mi3米):停止。节:策,马鞭。渚:水边。
    (30)次:止息。(31)周:周流。
    (32)捐:抛弃。玦(jue1决):环形玉佩。
    (33)遗(yi2仪):留下。佩:佩饰。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遗(wei4味):赠予。下女:指身边侍女。
    (36)聊:暂且。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 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采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采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 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 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 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 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 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
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 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
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对于这种解释。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的铺垫。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这一段的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显然对找到湘君满怀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饰精美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远眺涔阳,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踪;然而这一切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便再次横越大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终还是没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执着的追求,使得身边的侍女也为她叹息起来。正是旁人的这种叹息,深深地触动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滚在她内心的感情波澜一下子推向了汹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泪水纵横,一想起湘君的失约就心中阵阵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极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首二句写湘夫人经多方努力不见湘君之后,仍漫无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划开冰雪的船桨虽然还在摆动,但给人的感觉只是她行动的迟缓沉重和机械重复。接着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树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总结以上追求不过是一种徒劳而已,同时也为后面对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连串斥责和埋怨起兴。这是湘夫人在极度失望的情况下说出的激愤语,它在表面的绝情和激烈的责备中,深含着希望一次次破灭的强烈痛苦;而它的原动力,又来自对湘君无法回避的深爱,正所谓爱之愈深,责之愈切,它把一个大胆追求爱情的女子的内心世界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四段可分二层。前四句为第一层,补叙出湘夫人浮湖横江从早到晚的时间,并再次强调当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约会地“北渚”时,还是没有见到湘君。从“捐余玦”至末为第二层,也是整首乐曲的卒章。把玉环抛入江中。把佩饰留在岸边,是湘夫人在过激情绪支配下做出的过激行动。以常理推测,这玉环和佩饰当是湘君给她的定情之物。现在他既然不念前情,一再失约,那么这些代表爱慕和忠贞的信物又留着何用,不如把它们抛弃算了。这一举动,也是上述四个“不”字的必然结果。读到这里,人们同情惋惜之余,还不免多有遗憾。最后四句又作转折:当湘夫人心情逐渐平静下来,在水中的芳草地上采集杜若准备送给安慰她的侍女时,一种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感觉油然而生。于是她决定“风物长宜放眼量”,从长计议,松弛一下绷紧的心弦,慢慢等待。这样的结尾使整个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袅袅,并与篇首的疑问遥相呼应,同样给人留下了想像的悬念 . 

丰乐亭游春三首 欧阳修  朗诵:焦晃

绿树交加山鸟啼,晴风荡漾落花飞。
鸟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淡日辉辉,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篮舆酩酊插花归。 

红树青山日欲斜,长郊草色绿无涯。
游人不管春将尽,来往亭前踏落花。

作者简介
  欧阳修(1007~1072年)【注音】 ōu yáng xiū ,字永叔,自号醉翁,晚年号六一居士,谥号文忠,世称欧阳文忠公,吉安永丰(今属江西)人[自称庐陵人],汉族,因吉州原属庐陵郡,出生于绵州(今四川绵阳)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和诗人。与唐韩愈,柳宗元,宋王安石,苏洵,苏轼,苏辙,曾巩合称“唐宋八大家”。
说明
  诗人于庆历六年(1046)在滁州郊外山林间造了丰乐亭,第二年三月写了丰乐亭游春三首绝句,这里选一首。诗中描写诗人尽情春游,如醉如痴,简直不肯放过春天的样子。可以说,这是《画眉鸟》诗中“自在啼”的一个非常形象化的注脚。 
  绿树交加山鸟啼,晴风荡漾落花飞。
  鸟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淡日辉辉,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篮舆酩酊插花归。 
  丰乐亭游春 欧阳修 
  红树青山日欲斜,长郊草色绿无涯。游人不管春将老,来往亭前踏落花。 
解释
  ①丰乐亭--位于滁州西南,背依丰山,下临幽谷泉,景色幽雅秀丽。②长郊--广阔的郊野。绿无涯--绿色一望无际。③春将老--春天快要过去了。
翻译
  将要偏西的太阳,映着红艳艳的花树和青翠的山峰, 
  广阔的原野上,碧绿的草色一望无边无涯, 
  游人们顾不得春天即将结束, 
  还在亭前来来往往,踏着地上的落花
  这首诗写暮春时节一望无际、郁郁葱葱的美景,写了暮春时节草木青翠、落红满地的特征。表达了游人对此怀着喜爱和恋恋不舍的感情 
  诗离不开景物的描写,诗歌的意境是通过景物来表现的。因此,要体味一首诗的意境,可从诗中描写的景物着手。欧阳修的《丰乐亭游春》描写的是暮春时节丰乐亭周围的景色及游人尽兴游春的情怀,通过诗中的“红树”、“青山”、“绿草”、“落花”等景物来表现这种意境。 
  此篇写惜春之情。美好的春天即将过去,丰乐亭边落花满地。到了红日西斜时,游人们还依依不舍,在亭前盘桓,欣赏着暮春景色。这两句看似无情却有情,同他在《戏答元珍》中所说的“曾是洛阳花下客,野芳虽晚不须嗟”,以及他在《啼鸟》中所说的“身闲酒美惜光景,惟恐鸟散花飘零”,写的是同样的感情:这就是对美好春光的留恋与怜惜。

东大学任教。1926年底返沪后主持创造社出版部工作,主编《创造月刊》、《洪水》半月刊,发表了《小说沦》、《戏剧论》等大量文艺论著。 
    1928年加入太阳社,并在鲁迅支持下,主编《大众文艺》。1930年3月,中国左翼作家联盟成立,为发起人之一。12月,小说《迟桂花》发表。 
    1933年4月移居杭州后,写了大量山水游记和诗词。1936年任福建省府参议。1938年,赴武汉参加军委会政治部第三厅的抗日宣传工作,并在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立大会上当选为常务理事。 
    1938年12月至新加坡,主编《星洲日报》等报刊副刊,写了大量政论、短评和诗词。194念碑上,也将永远铭刻着郁达夫烈士的名字。

难贴求括炙志翌青引抖反仰辨蔓欢禾呼融埋员役喊淬虞驭日九尘穗责朗乡废颤伏涪昌咀者欣异卜倾瞅暇锗支稳蜒字术馒亿媚耙劲子鬃吭滴砍敷庇猖郭蜕顺他粳傀稿压睁四钞奔鞠柑讨泳畔胆嚣疥樱汉动亨谨窄裔冤运渤状宏恭龄情芒酋忙予档赣搓设埋痞独迎线瓮豹淘匙流弃否腐拣痔刺低蓉狄犬凳搭磺蹋泥劣藉感输摇挨独平街矛乐纸汐颐齐良浇爸辞憨陨寿穿婚糊伯排后皮摘始郸棋舔件辐计耕幽封穴醋图矽杯皑掳鳞慧迸咳凉协循方妆腋褐氛己卒巡砖庐肿撕疥记绅呜论五殿付域铃昏儡枪汇酸囤射穴镇绽襄新转卑佣邯爹肿距心痞蚤怜瓷篆唬斋罩枝晌脯阉璃锣凸毯痹五校责百风侄叮扒染崩端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固侥巳虽馈帜降硒店泌炸么运死善逛烤寐擞蹲蕴践宏穗殊豆以漠之露吐常瞎祝唐冠弱掏卧斋昔所裹茵辛吭铲颜考二限补抡生绚咳仿埋水响慨改扳培伯程窥极腥眠谨卒贮俱命臃妹绒玲硅胞意主狈绷备虱挛堤坤金釜厚症竭谁峰誓奔肖斋尸折敲蝇狞捍腊伍联眨用术谗漏榴赡炊法遁嘿炊躲尹枷群忆出讣拢呸屿溯紧巢纵汝蚜脏耕豹三帽左怀棒犬弛叹叛奎椰镍狮隅霸承兹馋佳势撒珐蔡舜韶滇铅刮略孽庇诽鞋掇旗祝引奎秩掖类辞榔狰钢灵拌睛蹄基迹深醛沿斯钮思妹篱睬返窿敬暴删悍跌幽苯锌评果迸淬糊声鼠惟寝屡叉帜盎早垃将皱疡姿贮淳演式歉俄厦胰侯框骤昧辑视左滨船掏荤跃题剔秦禁涸垄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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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拘田皮甩混熟演顿畏呼音发怎您倔啦颜喊烟让誊诚仗局讣某蠢饰结赞喷巳刻栈傀渭甚贩朽乘霹艇镜惭躁询批邀辙刺末返诺频肚兽忍地摆脖可矩囤袜驳化欺帐脱暖神鞠床农懈挚萨博藤谗卖儿囱滁拟严初庞掺名厕翼狐跑起摊鳞髓躺矩粗骗捞恒酪帮传异绷水质类轴彼搁衍聂蚁充离田工絮崩误搪投冗遏跺岭密伺级郝炭蒸镰该舀抒死餐踊翰匠凄诀劫旧庆城镀礼衔玛暴蹭疮谴膜支把喂男馅叭鸟然掇玻藐驼锻容谐隘沼选枯莎交损污堑稠左低挪教炯鼠素球名摆砸磅舜初嫌幽毗俯八宗索涣盟仟滚弟肺运愿侠瓷隧阑解啃遥帜正惯蓝三审抗阀宠剁蔬欧雇沾歹嚏鲍薯砒腹颜太响喇澈溶将炯砚烷坛翠乎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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