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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7]2017年残疾人保障法_主席令第36号

发布时间:2019-02-03   来源:事业单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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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7]2017年残疾人保障法_主席令第36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小学生作文网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2017年残疾人保障法***令第36号,希望对你有帮助。

  [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2017年残疾人保障法***令第36号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2017年残疾人保障法***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号

  【颁发部门】:民政部

  【执行时间】:1991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残疾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扶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残疾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 [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 [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会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 [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辅助手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指导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集中安排]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分散安排]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自谋职业]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农村劳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优惠与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职工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指导原则]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创造]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利

  第四十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 [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 [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 [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工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军、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境

  第四十五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 [理解与互助]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 [助残日]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申诉与起诉]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民事责任]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条例与地方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法自19910515起施行。

  政策解读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立法背景]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法律解读]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立法背景]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法律解读]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可以有效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康复"一章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立法背景]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法律解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国家制度。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如何开展康复工作的规定

  康复是指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广义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而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指的康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医学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是落实第15条规定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第一,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实际"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即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康复工作的基本目标,同时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康复工作投入,不断提升康复工作目标;二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技术的实际,既要看到我国残疾人康复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要立足我国实际促进康复工作稳步发展,不断追求突破和创新;三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发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状况,确定康复重点和康复计划。

  第二,残疾人康复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原来的康复主要强调的是机构康复,即以康复医院、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的康复科室等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主体,即以康复机构为骨干。后来,国际上逐步认识到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并将社区康复作为康复工作的基础。在国际上社区康复指的是广义康复,包括健康、教育、生存、社会和权利五部分组成。在我国社区康复主要是指基层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无论是机构康复还是社区康复,都必须以家庭为依托,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残疾人康复要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也是我国多年来开展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承担得起康复服务费用。

  第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我国目前有0-14岁残疾儿童387万,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0万。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因此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享有更多社会保障

  [立法背景]  2006年,全国共有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2005年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683元贫困线。"一人致残、全家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残疾人的生存问题远未得到解决。

  [法律解读]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为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条作出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作出了社会保险补贴、社会救助、护理补贴和政府供养等细化规定。

  创设无障碍环境

  [立法背景]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无障碍立法滞后,我国的无障碍建设只能靠政策来推动,大部分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符合无障碍规范等问题。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则更为薄弱,电信与网络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电影、电视节目没有普遍加配字幕,盲人、聋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不能参加中考、高考和诸多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法律解读]  无障碍环境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残疾人和健全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国家和社会能够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可以像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提供了如下"无障碍环境":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四、鉴于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对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作出了规定,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国家对残疾人的特别保障?

  【答】"特别保障"是在特别扶助以外给予残疾人的另一种特别待遇保证,它主要适用于那些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国家强调对这些人实行特别保障,主要是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有助于激发和保护我国公民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热情。因此,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特别保障的伤残对象大体可分以下四类:第一类因战致残人员;第二类因病致残人员,是特指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以上病残条件的;第三类因公致残人员;第四类义勇致残人员。

  二、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答】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关法规:

  1、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与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

  2、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

  3、2007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

  三、残疾人每年有什么补贴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五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怎么计算的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北京为1.7%的比例),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计算公式: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北京7月1日启动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政策也越来越完善,考虑的也越来越全面。北京市7月1日将启动2016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8月1日至9月30日为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记者从市残联获悉,今年,残保金缴纳基数将一改过去全市年人均工资60%的“一刀切”征缴标准,改为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今年残保金征收将由地税代征改为主征。今年起,全市用人单位均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其中,上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先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而办法中另一大变化则是,缴纳基数从北京市年人均工资的60%调整为企业本身年平均工资。如此一来,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用人单位,其缴纳标准将出现巨大差异。对部分高薪企业来说,若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今年的残保金缴纳将大幅提高;低薪企业缴费金额则与往年持平或减少。

  新政还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体现了对残疾军人就业的支持。同时,加大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过去本市只有安排1名视力残疾1至2级残疾人就业的,才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从今年开始,不分残疾类别,凡是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均可按照2名计算,以支持重度残疾人就业。

  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逾期未申报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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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7]2017年残疾人保障法_主席令第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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