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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考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题材作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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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考评管理办法

  党员,即政党的成员,是赞同某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下面是惠好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党员考评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党员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党员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督促、实施、抽查、核实。原则上一年考评一次,一般在年终进行考评,其考评结果与学院年度评先评优相对接。

  第三条 党支部负责对支部党员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为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各党支部应专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担任,小组成员一般由本支部委员担任。跨单位、跨部门的党支部应将党员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其党员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四条 考评重点内容:

  1.学习提高的先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成为承担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业务标兵。

  2.爱岗敬业的先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个人的“小我”自觉服从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大我”,在从事的本职工作岗位上,敢于担责、善于担责,工作中做到不相互推诿、不计个人名利得失,干事创业中做到作风扎实,埋头苦干,无私奉献,为师生作出表率。

  3.创造业绩的先锋。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能力素质,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带头攻坚克难,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创造一流业绩,成为教科研工作、业务工作的骨干力量和提高工作实效的标兵,为推动学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4.促进和谐的先锋。主动联系师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当好联系师生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师生办实事、解难题,善于化解师生中的各种矛盾,不发表不利于团结稳定的话,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在促进学院和谐稳定发展中为师生作出表率。

  5.诚实守信的先锋。坚持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善讲真话,不搞阴谋、不耍小聪明、不与他人斗心眼,有意见或建议按组织程序反映;不传播虚假信息,自觉维护学院各项工作秩序;讲道德,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在诚信守法上为师生作出表率。

  6.遵纪守法的先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纪党规,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带头遵守校规校纪和工作纪律,自觉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在遵章守纪上为师生作出表率。

  第五条 考评坚持个人评价与组织评价相结合、党内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原则,对党员进行全方位考评,确保考评方向不偏、内容完整。注重工作业绩考评,以党性促业绩,以业绩见党性,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第六条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为优秀;具有下列情形超过5项者(含5项)不能评定为合格。

  1.时常迟交或不足额缴纳党费;

  2.参加党组织会议、学习、培训或活动,时常无故不参加、迟到、早退;

  3.不能按要求提交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等资料;

  4.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时常不按要求佩戴党徽;

  5.不能在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冲锋在前、率先垂范;

  6.对党组织安排的任务有抵触,有不服从组织安排行为;

  7.对工作对象远近亲疏,不能平等对待;

  8.对待前来办事人员态度恶劣;

  9.不认真听取师生意见、建议;

  10.工作和生活中影响党员形象;

  11.工作中时常旷工、迟到、早退;

  12.同事之间,不能做到真诚、真心和谐相处,有不团结行为;

  13.讲话、做事不能顾全大局,不注意场合和影响;

  14.当他人有困难、需要帮助时,能够帮忙,却不能主动伸出援助之手;

  15.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16.工作中推诿、拖拉,逃避责任,不能勇于担当作为;

  17.有打击报复他人等行为;

  18.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19.违反党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未达到开除党籍程度;

  20.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党支部查实,可以直接视为不合格党员,按照党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参与群体上访、闹事;

  2.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影响党内正常组织生活;

  3.故意制造、传播谣言,诋毁他人、搬弄是非,影响学院团结稳定;

  4.散布违背中央、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6.参与封建迷信、邪教;

  7.有违法违纪及其他违反政策行为;

  8.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学院秘密。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组织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九条 党员考评尽可能做到量化,考评分值由各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分值对每位党员进行排序,将考评结果报学院党委备案。

  对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殊荣的党员,可以按照获得殊荣类别、等级进行加分,对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党员也可以作为加分项。其中,“优秀”党员占党支部全体党员的比例一般在30%以内。如果考评后,符合“优秀”人数较多,超过学院党委要求的“优秀”人数所占比例,可按照党员考评分值排名择优确定“优秀”党员。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党员,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党员考评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党员积分考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考评标准

  党员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值、个性分值和激励分值,总计110分。

  (一)基本分值(60分)。主要包括:

  (1)党性修养(15分)。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高理论素养,增强理论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执行所在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以及党组织开展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活动。

  (2)宗旨意识(15分)。积极参与结对帮扶活动,落实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积极参与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3)组织观念(15分)。自觉遵守党章党纪,认真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积极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努力营造团结奋进的工作氛围。

  (4)先锋形象(15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风正派,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文明新风尚,积极参与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个性分值(40分)。

  个性分值由基层党委根据工作实际,遵循分类设置、突出重点、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党员所在领域自行进行设置,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三)激励分值(10分)。主要包括:

  (1)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挺身而出;(2)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出资出力,群众反响好;(3)获得各级各类荣誉;(4)在服务大局、推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二、实施步骤

  党员积分考评管理,在基层党委领导下,由党员所在支部按照“三评两定一公示”的办法组织实施。

  (一)季度考评。

  每季度末,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并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1.个人自评。由党员本人根据考评标准和年初承诺内容,进行自我打分。

  2.党员互评。根据考评标准和党员承诺内容,在述诺交流的基础上进行相互测评。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群众测评。党支部组织群众代表,根据考评标准和党员承诺内容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与测评的群众代表数量一般不多于支部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4.支部评定。按照个人自评占10%、党员互评占20%、群众测评占20%、支部评定占50%的比例,计算得出每名党员的综合得分。实行党员星级管理,按照综合得分确定党员星级,五星级党员得分须达到90分,四星级党员得分须达到80分,三星级党员得分须达到70分,二星级党员得分须达到60分。五星级党员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党员总数的5%以内,不定星党员人数不下指标、不定比例。

  5.党委审定。党支部评定后,及时将评定情况报基层党委审定。

  6.结果公示。基层党委审定后,党支部将党员季度综合得分和评星结果在党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可以受理党员申诉,经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二)年终考评。

  年终,党支部结合第四季度考评工作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按照每个季度25%的权重折算出年终考评得分及星级。

  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员大会讨论,报基层党委同意后,可不参加考评。预备党员参加考评,但不确定星级。对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要积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协调,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定;对工作相对集中的,可组织在外集中考评。

  三、结果运用

  党员积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优秀党员一般从被评定为五星级的党员中产生;被评定为四星级和三星级的,一般为合格党员;被评定为二星级的,一般为基本合格党员;有以下之一行为的党员,一般为不合格党员:(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3)无故拖欠半年以上党费,经教育仍拒绝交纳的;(4)无正当理由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5)本年度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的;(6)本年度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对优秀党员,由所在党组织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由所在党组织给予肯定和鼓励,积极引导其发扬“五带头”精神,争当优秀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按照南通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实施“双预警”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由所在党组织启动预警程序,及时进行提醒、帮助和教育。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党组织依照处置程序进行组织处置。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实行党员积分考评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经常性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员积分考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党组织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要及时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每名党员都纳入积分考评管理体系。

  (二)强化督查指导。各基层党委要将党员积分考评管理纳入基层党组织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强化工作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着眼于不同行业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制定易于操作的考核细则,使党员积分考评管理办法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注意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深入宣传引导。要加强思想发动,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站等平台,广泛宣传党员积分考评管理的目的意义,使广大党员普遍理解并自觉接受教育管理。要将党员积分考评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做到考评标准明确、考评程序明确、考评要求明确。及时总结、积极宣传党员积分考评管理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典型,努力在全体党员中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zuowen/13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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