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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11   来源:写作技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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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支委会是党派团体内的基层组织,一般在委员会之下设立支部,负责支部日常工作的成员称支部委员,召集范围仅限支部委员而不涉及其它成员的会议,称支委会。下面是惠好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 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 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 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 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 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 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 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总支委员会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充分发挥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我院党总支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结合学院实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的方案、措施及工作部署;贯彻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方案、措施及工作部署。

  (二)研究拟定院党组织工作计划和总结,党组织向上级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党组织负责人代表组织做的重要讲话等。

  (三)单位廉政建设、政治学习和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及单位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任用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分析单位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辅导员、班主任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单位下设党支部、党小组的设置、调整选举等组织建设工作;党的组织生活的实施;分党校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六)讨论党内奖励、处分和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表彰方案。

  (七)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统战、知识分子等方面的工作。

  (八)院务公开工作和教职工民主参与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九)参与讨论和决定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需要院党总支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确定,党总支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提出,由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审定。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党总支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凡未经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总支委员会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或主持召集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八条 除讨论干部的教育管理、党的建设等问题外,必要时可召开党总支委员扩大会,请院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同志参加。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开会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对院行政领导干部的选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党总支可以在组织部门考察前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建议名单;如建议名单被否决,应服从党委的决定。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变更之前,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按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或传达到全体党员。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1. 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或者委托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

  3.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4. 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支部书记沟通。

  5.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6. 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从单位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意见;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问题;讨论、检查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7. 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

  8. 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zuowen/13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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