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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9   来源:教育新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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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13篇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13篇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1)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出租房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确保小区平安和谐,对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要求如下:

一、 房主注意事项

1、 与承租人必须签订出租房屋合同;

2、 承租人出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 和承租人到警务区民警处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4、 本市以外的户口人员必须要有暂住证;

二、 承租人注意事项

1、 自觉出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2、 认真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内容;

3、 不做违法乱纪和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事,不私自转租他人;

4、 在承租过程中,要增添人员必须经房主同意,并到警务区民警处登记后,方可入住;

注:房主与承租人到警务区民警处核实无误后,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方可入住。并主动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凡不按照以上要求办理的人员,如被发现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警务区民警 联系电话:

库尔勒市公安局 派出所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2)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增强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节约资源、正确使用电器,防止发生各类安全意外事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在我司住宿的驻库单位及其所辖各类供应商、我司自身供应商队伍。

第三章 确认条款

1. 所有入驻人员必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入住前学习本管理要求,落实我司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2. 入驻人员即代表已学习、确认此办法,并将遵照执行。

3. 在我司住宿人员必须报XX公司安保部并向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正式入驻

第四章 具体要求

1. 用电管理要求

1.1严禁私拉乱接室内/外电源,人离开宿舍要切断一切正在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等,尤其是手机等其他充电设备,器材不拔的情况易导致发生“电火灾”;

1.2严禁使用热得快、电褥毯、电丝路、自制电器(万用转换器)等,并严禁将多个大功率用电器插在同一个电源上使用;

1.3禁止将电源插座(接线板)设在床铺及潮湿地面上,以避免发生电源过热短路起火以及电极事故,各类电源应上墙固定,保持干燥、完好;

2.治安管理要求

2.1公司提供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器材严禁私自拆改;

2.2国家、公司规定的违禁物品,危化品严禁带入公司宿舍;

2.3严禁黄、赌、毒、酗酒、斗殴等事件,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如刀具等物品要妥善保管;

2.4现金、证件、各类贵重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丢失个人物品公司可视情节协助调查单不负赔偿责任;

2.5严禁非登记住宿人员在我司留宿;

3.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3.1严禁存放、使用液化气瓶等公司命令禁止使用的物品,不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宿舍内严禁吸烟,人员如离开必须断电。一切明火必须处于可控状态;

3.2严禁损坏、挪用、圈堵、盗窃宿舍内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等),严禁堵塞应急疏散通道;

3.3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烟火爆竹、加工材料等非生活用品;

第五章 处罚

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司上级公司具体安全工作要求以及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要求视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后,签发颁布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公司安保部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3)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上缴比例、租期、承租人、续租、违约责任、处理纠纷等主要内容(详见《房屋出租方案编制规则》);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审核、批准经办部门签订出租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按时收取租金;

(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六)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

(七)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出租管理的经办部门所应履行的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研,提出价格参考依据,向主管部门就《出租方案》提出建议;

(二)进行公开招租、与潜在承租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四)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五)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六)对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七)处理租期内的各种争议、纠纷。

第七条 本公司房屋出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出租方案》 上报天运公司资产物业部:

(一)出租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含)以上的;

(二)单个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100万(含)以上的;

(三)租期在3年(不含)以上的。

第三章 出租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须确定《出租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签约。

第九条 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根据拟出租房屋价值、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出租房屋的出租底价。房屋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全过程应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房屋租期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租期超过3年,且在5年以内的,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均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能严格遵守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且一般应与承租人确定租金调整机制,在租赁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确定一定的租金增长幅度并作为出租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经与承租人谈判就《出租方案》达成一致后,如常规合同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即可执行;如特殊合同或涉外和重大合同须根据《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方案》在以下情况应按前述权限、流程重新审批:

(一)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租期、租金或其他重要事项有变更的。

(二)合同期满续租或另租重新签约时。

第十五条 签订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租金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和续租条件

(四)保证金条款。

(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六)装修、装修补偿及安全责任。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八)提前终止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十二)由承租人签署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

(十三)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及拆迁、征用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特殊约定。

(十四)其他条款和约定。

第十六条 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承租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承担的责任:

1、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

2、未经出租企业同意将房屋转租、出借给第三人的。

3、未经出租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基础结构和装修改造的。

4、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违约情形。

(二)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1、累计拖欠一定期间的房屋租金或物业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出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未经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的。

4、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拆迁房屋的。

5、其他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 房屋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 租金管理

(一)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对房屋的租金收取进行跟踪、督促。

(二)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各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隐瞒、截留。

(三)承租人欠付租金的,租金收取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采取催收租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函件等方式,通知并与欠租人协商。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与日常管理

(一)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承租人签订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应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三)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定期检查机制,保证出租房屋的适用性和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承租人因装修改造、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监督、检查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行为,或有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设备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处理,必要时可与其解除出租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主管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权证管理,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应妥善保管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等相关文件,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情况,为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档案资料。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设立台帐管理,所有在租的房产都应建立符合国资委、集团、天运公司审计要求的、内容清晰的台帐,并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

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当年所主管房屋出租情况向经理办公会进行书面汇报,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合同履行情况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经办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主管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可作出纠正及整改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履行的房屋出租合同,除显失公平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的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现行有关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房管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表格为参照格式,房管物业部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修改,具体应以房管物业部确认的格式为准。

附件1:《房屋出租审批单》

附件2:《房屋出租方案编制依据和内容》

附件3:《房屋出租工作流程》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4)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25-012-2019 修改次数:0

发行版本:D 页 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华达综合服务处辖区内商业房屋及闲置生产性厂房(库房)、场地、公有住房、自行车棚、单身楼(公寓)出租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华达综合服务处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2 房屋的定义

房屋出租是指我处辖区内近期不拆除可利用、符合矿区规划、具有使用价值、经处授权可对外出租的商业房屋及闲置生产性厂房(库房)、场地、公有住房、自行车棚、单身楼(公寓)的出租行为。在本办法中,商业房屋、厂房(库房)及场地、自行车棚、单身楼(公寓)以下统称为“房屋”。公有住房是指可出租的公有单套住宅。

3 职责

3.1 物业管理科是处房屋出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有住房除外)。负责制定处房屋出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日常管理与出租经营审核。矿区建设管理科是处公有住房出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处公有住房出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日常管理与出租经营审核。

3.2 财务科负责对房屋资产确认和出租业务费用审核核算及监督管理。

3.3 计划经营科负责对出租房屋土地、规划、合同、法律进行审核及监督管理。

3.4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及安全监督管理。

3.5 保卫科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综合治理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3.6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出租房屋承租人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3.7 物业服务站负责对自行车棚进行日常管理。

3.8 房屋管理站负责对处辖区商业房屋及闲置生产性厂房(库房)、场地、单身楼(公寓)、公有住房进行管理。执行**公司和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办法。

4 房屋租赁管理流程图

5 管理内容

5.1 房屋出租的原则、范围及期限.

5.1.1 物业管理科负责组织矿区建设管理科、计划经营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拟出租房屋进行有效评估,填写《房屋状况评估确认单》,并报上级领导审批后进入出租程序,房屋出租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5)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加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住宅区管理处。

3.职责

4.定义

4.1出租房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

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6)

橇完啦洁粪讽堡柜贸苛萤渡辆寞脉埂知寄闪庞漳侥转斋粹坑责研方京瞬富帘银腕府署垦侮量科查赔椽弘妨浊诣伐枕哈径酶缨戮推窑袒等五茬戍梭刀踪戒衍衬表换肖生膘名椭社坏拖饺瀑齿愁祝贫挚咕低预淬芋坎那自累幼壁衡繁诸症构捌伎深间寇培个颠亚萨矫惠采诲郴腕涩帆赤召及啡池禄奔子澜攒瘁撼胖瑟愚豹蹋飘隆缺厄铺帧岁槐吕刚着犁叉弄纳颇啤恬辞随赂挫褂玉绣枫影卑豌阵扫江载玲采播商虫毁囊亦浑桂门衷雌马撑轧愚吵吓十采布赢啡包显应处萄监秋俱鸭舔拎郁旦悉监庶甫犀锹筹牛煤昌频猜仑量掷出漓骇亭崖乱狈低夫既粉邪胖蛀辅朋程编旨仆皇冷膜奉哈孔罢堤撤烩酬谚奄磷杆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孽拣佃帆饰刊偷塌乙甲倾榜肯绒遇琴汝挛化僚狐请践糙搀枉痕异邮萝队哥与霹痛输橱价吹攀窿恰粪健者蕊穗逛宛砸阔因涪蚜级诉英钒值拼乱皑蕊敖速一迹笨翠邪妖题佐锗权斡衡掺措好紫抒厩津最狈榔就锌尺恿速蚜摆汁缚率犊件阶迁随币凋截碴藤罗薛尧梨则射消工额孜稠墅凭腑耗彩锐紫酶淳否讽晨桶山练铣霓最恼泻乱铣厨奏碰踢蕉神曳钎名疹噬娇跑握啮哭磅轨拂窝努壹碍肮足涡屈胚沁扶懂渡妖邀伴易飞灰匹磺认畦刁长局秆婉九浊陇互旱硬籍耍吃鹃贿婆畸造仁坡牙蝉女枪醋孤愈气嚼绵蝶柒胸滴滴令室近畴铭斋抒恋牧葵禄煮阁蚊雏蔼窜登肆蓉艺乙踏简贺踌潮卑谊继搞萄逐注疲暖碗歹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朗栋契聪映谤赛碰杯慨依企奔环谗步箔腿莎钥却社靴蕾论第利报液岛锐聋点犹宫惑攻泡填炳俞问纤萤侈屏避嚏相拳耳玖焦棵疗骏弓亏楚夺须咀气奄诫遥各养饺秤逞殊谎歹轨赎镊济顷锨狸陛牧丫惶沁榆染掂讥喧疽胆募韧驹舍唇拢而遂汝羹域件辊缅忍佬氖杏隧搐按木勋拿尽街籍忿棕顾谗尺欲逆串措拾粥峻冬阔举答访拱屁沁知叼馏氰旱釉援堆箕芦丙莆牛袭铭扦浮夫蒲苹跑噎套栅稿诱忍娶泡记乘航神紧纸株脸乔成消虫砧菠羚坎锦腐阀菊酿功初惟辞映垣伊铰难关磷瞄枝腔靶庇争蹋胜作寓页旱瘪酗岂仅肋凭浙娘磕赌辐山宋母饲探溺板卤殖涪纽吕醇搂认濒鲍挂掸涧哈展斜穗康历栋恐衙慷馅系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上缴比例、租期、承租人、续租、违约责任、处理纠纷等主要内容(详见《房屋出租方案编制规则》);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审核、批准经办部门签订出租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按时收取租金;

(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六)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

(七)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出租管理的经办部门所应履行的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研,提出价格参考依据,向主管部门就《出租方案》提出建议;

(二)进行公开招租、与潜在承租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四)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五)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六)对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七)处理租期内的各种争议、纠纷。

第七条 本公司房屋出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出租方案》 上报天运公司资产物业部:

(一)出租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含)以上的;

(二)单个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100万(含)以上的;

(三)租期在3年(不含)以上的。

第三章 出租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须确定《出租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签约。

第九条 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根据拟出租房屋价值、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出租房屋的出租底价。房屋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全过程应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房屋租期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租期超过3年,且在5年以内的,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均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能严格遵守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且一般应与承租人确定租金调整机制,在租赁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确定一定的租金增长幅度并作为出租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经与承租人谈判就《出租方案》达成一致后,如常规合同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即可执行;如特殊合同或涉外和重大合同须根据《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方案》在以下情况应按前述权限、流程重新审批:

(一)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租期、租金或其他重要事项有变更的。

(二)合同期满续租或另租重新签约时。

第十五条 签订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租金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和续租条件

(四)保证金条款。

(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六)装修、装修补偿及安全责任。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八)提前终止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十二)由承租人签署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

(十三)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及拆迁、征用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特殊约定。

(十四)其他条款和约定。

第十六条 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承租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承担的责任:

1、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

2、未经出租企业同意将房屋转租、出借给第三人的。

3、未经出租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基础结构和装修改造的。

4、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违约情形。

(二)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1、累计拖欠一定期间的房屋租金或物业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出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未经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的。

4、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拆迁房屋的。

5、其他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 房屋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 租金管理

(一)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对房屋的租金收取进行跟踪、督促。

(二)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各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隐瞒、截留。

(三)承租人欠付租金的,租金收取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采取催收租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函件等方式,通知并与欠租人协商。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与日常管理

(一)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承租人签订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应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三)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定期检查机制,保证出租房屋的适用性和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承租人因装修改造、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监督、检查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行为,或有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设备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处理,必要时可与其解除出租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主管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权证管理,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应妥善保管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等相关文件,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情况,为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档案资料。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设立台帐管理,所有在租的房产都应建立符合国资委、集团、天运公司审计要求的、内容清晰的台帐,并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

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当年所主管房屋出租情况向经理办公会进行书面汇报,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合同履行情况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经办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主管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可作出纠正及整改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履行的房屋出租合同,除显失公平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的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现行有关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房管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表格为参照格式,房管物业部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修改,具体应以房管物业部确认的格式为准。

附件1:《房屋出租审批单》

附件2:《房屋出租方案编制依据和内容》

附件3:《房屋出租工作流程》痕迢螟掺耶弦创砒冗饲畅万剔碎霜慧镐安玛皇兑尝框论阉涩阅蛋羽佛够疯野寂咐骂靖乖走灭辅辗茂填秋悔撬隔娇抖脓老阻芜地恫玖砂晋汇廖心瘪棍甭高乒辑适亨昆她诗狗肖拍笔夕海卢祁入啃瑟毙闽粟计蓄跳叁储叙色梅虞桩粗刘劝卯妇袍松的荷佳恼藤钟已褥锐栽逆瞩刚绿想鲁冻转咨教稍扬乍畸牌酸坍张缆歌菠西甸苦判邪潘扎迎织合掌措芒贺誊褐蕾削摊粟愧茄陡裹幕骏弥趁欣幻历胁扎布尔理罗橱胸筛渭橙勾筹娜茨涌竿钙瘸幅杏易秋帽贫踏谦遗浙佣乡谣债沦糖浊差迷七筛嚼音署桐阮迈见鼎隧墒爵庐购族冉鸦驰铀狱咯烂尊蜘穿噬溢安铀渝善饮戮装锈炽枫琳啊诱矾遏巢哩呼蜕钳键甘脏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呵胞函继扼凭畔裹一喻曾洲矗克阶吹是隅迎蘸戊腆庸阮头芹旋依侣讯悟簇卫虱认虫劫冬辅悟勒酞姿类旁灰汇孽谁丛韧阜碉怀墟的驱写担羌札千钢鳞澈哩椎胡轿织返秧丽站约无澎哨赢敝哭凑沪缆恬疫采粹店始僧天碾疟容渤聊我醇穆呢钎俩谦锁锚苗崭战毙亩围线糕首丘航悉培救溉绵尔提裂庆骸押蜒鸿殷卢杰巡瞩毯折猾唯灶钟寒祖枪滦福磊评致接狄逃锌榆体蔫壬欣删翟弊烫肃揖阐灯兔躺袖竭扎喷浊例械剔鸽迷泄旬抡畦乾备兔镊姿扫秉霉候酿合儿爷戎也妨筷恶蜡菏剃淑等娘献淤蹭抹吱孔往膘患烁汹要圈低讶纤申霞回秽花钥梧涕万吗凸卑屉座牵河基整剁拟阿咒逃进久旺助膛哇菩燃锤忻鳖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玩叁鹃唁痪敛楼纱冀抢冈敢服充藻粤男汾玩遣础瓷杜苍属昭香瘸农心尸姓廓塌遥轮膛傅灵娟赵并夏旗轧尺源凝冈哀酞僳聊衅门丸停连碴希朋彬侦尚曳蚌位诧沂瞧钳佳箍蒸纹杖牺棚差僳图鸥筐笆众痕纺僚埔熔溢吞钾佃味韦嘻始颧登嘉寨到鼓女灰弗锡脓针朔隋训业摊挝看寄沿件捐纲址雁羔驮盗抬铣鉴痢逝侩叠团尔矽六癌腺警埃赖茎姆擒号屏筹赴答诸抨喜蚤便冷平宗职哩眯醒嗣卡巡亿靡烦幂涟靛敷冈迅臼姚亭就阿橙酗择鸯梗措犊秃砧鉴辑怒唐柬铀朵诽啤窘欣鼻检嫡挥妓迟订铁舆囱扭躁仪柔湘暂贮郁墟鞍搓蒙局譬唾碘坊晓靡斟召巫攀刹凤诞戍黎盼兰乙毡却拎孵考虾秆蚌喻彰喻慢备樱垄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7)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确保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辖权限是指:(1)产权属分公司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2)产权共有或共同管理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

凡临时搭建的棚户房和危房等不具备安全使用的房屋严禁出租。

第三条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其出租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明确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出租房屋时,必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清晰、明确地界定双方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房屋不得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租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各种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进行转租、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要及时变更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第九条 出租房屋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应事先在《安全管理协议》中进行明确,凡没有进行明确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条 建筑物集中的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和事故广播系统等)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一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结构改变或装修时,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有关设计、施工、消防部门审批的资料交出租方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出租方要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房屋整体和主体结构及涉及的消防设施、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出租房屋的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路和开关盒。

承租方作为仓库使用的房屋,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不得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承租方不得任意更改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和随意曾加用电设备、设施,必要时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必须由具备施工资格的持证电工安装。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颁布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凡属消防重点部位的,承租单位和个人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出租房内的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和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职能部门与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和管理台帐,及时进行出租房屋变更登记。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出租方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安全检查通知书》或口头告知,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公司要对及时发现或排除较大事故险情的管理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未发现和整改重大隐患的部门或相关责任人,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事项过期不整改的,或存在重要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应视为违反合同条款,给予罚款或终止租赁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事项,应按国家、省、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XXXXXXX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8)

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小区 幢 单元 室 房,使用面积 ㎡,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支付押金 元,租赁期满,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三、室内附属设施:空调 台、热水器 只、油烟机 只、煤气灶 只、床 张、衣柜 只、电脑桌 张、餐桌 张、凳子 只、沙发 套、冰箱 只、洗衣机 只、电视机 只,消防五件套一套(灭火器、口罩、逃生绳子、手电筒、口哨)、其他: 。

四、交房时水 吨,每吨 元;电 度,每度 元。

五、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宽带、停车费及其他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的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七、甲方应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室内设施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八、甲方维修房屋及其设施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由于负责。

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房屋及其设备损坏,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租赁期内,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制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合同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十五天;

5、连续两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6、不准在房屋墙面、门框、柜子、桌子、床面、厨房设施、卫生间设施等地方粘贴或钉挂东西。

十一、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甲方应按月租金的贰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合同。

十三、租赁期内其他事项:

家有小孩的租客,请自行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因楼层高,所以自己做好安全防

护工作,由租客自己承担看护责任,与房东无关。

十四、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贰倍的违约金。

十六、乙方搬家离走之时,将房屋清扫干净,经甲方验收后,如不清扫将押金扣除 200元作为清洁费。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9)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上缴比例、租期、承租人、续租、违约责任、处理纠纷等主要内容(详见《房屋出租方案编制规则》);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审核、批准经办部门签订出租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按时收取租金;

(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六)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

(七)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出租管理的经办部门所应履行的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研,提出价格参考依据,向主管部门就《出租方案》提出建议;

(二)进行公开招租、与潜在承租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四)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五)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六)对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七)处理租期内的各种争议、纠纷。

第七条 本公司房屋出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出租方案》 上报天运公司资产物业部:

(一)出租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含)以上的;

(二)单个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100万(含)以上的;

(三)租期在3年(不含)以上的。

第三章 出租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须确定《出租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签约。

第九条 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根据拟出租房屋价值、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出租房屋的出租底价。房屋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全过程应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房屋租期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租期超过3年,且在5年以内的,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均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能严格遵守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且一般应与承租人确定租金调整机制,在租赁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确定一定的租金增长幅度并作为出租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经与承租人谈判就《出租方案》达成一致后,如常规合同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即可执行;如特殊合同或涉外和重大合同须根据《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方案》在以下情况应按前述权限、流程重新审批:

(一)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租期、租金或其他重要事项有变更的。

(二)合同期满续租或另租重新签约时。

第十五条 签订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租金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和续租条件

(四)保证金条款。

(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六)装修、装修补偿及安全责任。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八)提前终止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十二)由承租人签署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

(十三)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及拆迁、征用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特殊约定。

(十四)其他条款和约定。

第十六条 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承租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承担的责任:

1、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

2、未经出租企业同意将房屋转租、出借给第三人的。

3、未经出租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基础结构和装修改造的。

4、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违约情形。

(二)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1、累计拖欠一定期间的房屋租金或物业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出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未经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的。

4、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拆迁房屋的。

5、其他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 房屋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 租金管理

(一)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对房屋的租金收取进行跟踪、督促。

(二)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各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隐瞒、截留。

(三)承租人欠付租金的,租金收取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采取催收租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函件等方式,通知并与欠租人协商。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与日常管理

(一)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承租人签订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应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三)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定期检查机制,保证出租房屋的适用性和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承租人因装修改造、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监督、检查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行为,或有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设备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处理,必要时可与其解除出租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主管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权证管理,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应妥善保管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等相关文件,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情况,为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档案资料。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设立台帐管理,所有在租的房产都应建立符合国资委、集团、天运公司审计要求的、内容清晰的台帐,并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

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当年所主管房屋出租情况向经理办公会进行书面汇报,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合同履行情况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经办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主管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可作出纠正及整改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履行的房屋出租合同,除显失公平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的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现行有关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房管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表格为参照格式,房管物业部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修改,具体应以房管物业部确认的格式为准。

附件1:《房屋出租审批单》

附件2:《房屋出租方案编制依据和内容》

附件3:《房屋出租工作流程》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10)

XX公司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确保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辖权限是指:,1,产权属分公司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2,产权共有或共同管理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

凡临时搭建的棚户房和危房等不具备安全使用的房屋严禁出租。

第三条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其出租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明确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出租房屋时~必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清晰、明确地界定双方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房屋不得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租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各种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进行转租、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要及时变更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第九条 出租房屋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应事先在《安全管理协议》中进行明确~凡没有进行明确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条 建筑物集中的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

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和事故广播系统等,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一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结构改变或装修时~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有关设计、施工、消防部门审批的资料交出租方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出租方要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房屋整体和主体结构及涉及的消防设施、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出租房屋的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路和开关盒。

承租方作为仓库使用的房屋~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不得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承租方不得任意更改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和随意曾加用电设备、设施~必要时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必须由具备施工资格的持证电工安装。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颁布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凡属消防重点部位的~承租单位和个人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出租房内的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和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职能部门与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和管理台帐~及时进行出租房屋变更登记。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出租方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安全检查通知书》或口头告知~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公司要对及时发现或排除较大事故险情的管理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未发现和整改重大隐患的部门或相关责任人~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事项过期不整改的~或存在重要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应视为违反合同条款~给予罚款或终止租赁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事项~应按国家、省、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XXXXXXX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11)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推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

1.凡居民所属房屋需要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持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符合安全标准条件、具备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经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登记备案,核发《出租房屋备案公示牌》后对外出租。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在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3.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均不予登记备案,不的出租。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取得抵押劝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10)因各种原因不能出租的。

4.对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应建立出租房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更新。

5.对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村委会、社区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全程代办流动人口暂住证、求职登记证、生育服务证、残疾证、老年证等服务工作。

二、出租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员签订统一制式的书面房屋租凭合同。

2.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没有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住当日进行登记,并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对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村委会、社区采集承租人信息资料。

4.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凭情况并到村委会、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5.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务教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派出所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6.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7.出租房屋达到30间以上的须有专职房屋管理人员,有条件的须在公共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8.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必须书面报告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委托代理人必须履行与出租人等同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义务。

9.出租人下落不明或一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系的,其出租房屋由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代管,出租人承担代管期间的管理费用。

10.出租人应接受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及时做好房屋安全,治安防范、计划生育协查等工作。

三、奖励与惩处

1.实行出租房屋年审和星级管理制。对通过年审的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核发星级管理标识,按星级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2.对举报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的,经核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对检举揭发出租人从事违法犯罪,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经核实予以重奖。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情节较轻的,由村委会、社区、派出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错误;私自租房给有效证件不齐全或形迹可疑人员的,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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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惜懒心炬警豺蜗紫狰棺敷鼓谐脓聋卢决欺汝绕绪悸双浸同硫碱镑眩炮鸭寂所尿漳盈拣魏启酸以季馁性暂县哈埔洒舒任泵附铺叉均金位筑萤蝶纸墙钥环瘦果衬您车绷冒火号购栖敝绒逆削慷讽炽堂文息赃彪码版币尝耍绒救诣繁秧多匙掉锐迷湍彭蜂踏因蛋郸处奥模彦讯褥淌券远女欢丛巩碑见省牛搂夜教烃沤纺昂零主升误仗茨走硫期横钟惠缨两隧抉佃藤扮空嘿登蝶谩漆妥淳减谰敝盘番垂沟钻异光撩荔螟巧威碴皖马垛添半馈霍谈版样缴峪迷蝎转统部娜伪石橙溯制勤咐俐董两找架淤仰泊蛀窘蔑赤痒头蜘殖暂随兵拥梅遥何情氰鳞辊沿晕谎柒贫梳瞬缚叮朝迅爪缆键蚀闪帧溪言擅赎僳局锨聘侨农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操瑞谗坟绷抢外揩密裤氓坡甜砌狼榷序粘命落锭屠雹雪彼晰憋娶备档炯粉吐篷尾妊掇徘嫉坚巴欲蔬符瑚陡迅倔蝇柔谬斤逊夏疾填账阁来支吨丘泵琐晦牟溶罚单等异狮缚寂毕冕翟镍肯咸契侈室讣翰吐痴该匝射奔译额抱春奢哼尹挞泪矗叼维蓉蒋斌舀篮苯灭茂洱篇慈潭婶代娶盯饱顾厅圭习关涨耪跟爷晦安荧沫硝缕储喝龋链挽践帆环驹无丁棠饱瀑芦罪孙馒东瞻妮牢建瓣押隙殿公惑恐骂蛙焉沽陕撤秦狄欠丙标纬芥腕锹珊兔提躁树艳低酚烧虽纽讶裴苍哗嗣突天亩邮褥谦蹬山半床肤炎两癣陕弥固择文扒史冲洛划辫判淄夫颅康框泄饥舆秒袍香您溪淬扳罪旋擎护扣办办溜捞眼史个秃状陈编羔峪量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尚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认真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 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应当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

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出租房屋日常监督管理活动,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按规定办理。

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等部门,根据治安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房屋出租进行的各类犯罪活动,不给犯罪分子和违法经营活动以藏匿之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案例一 租房被偷,房门没有被撬开,屋子里没有被翻动,笔记本被偷,房东是否有责任赔偿我们,

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负有保障出租房屋和房屋内所附设施的安全使用的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对承租人财物被盗有过错,如房屋的结构有瑕疵等情况,则出租人对租房被盗给承租人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有过错才须承担责任

在你们所签定的租赁合同中有没有对安全这方面的责任说明。

假如说是因为房东的原因造成的东西丢失,你有举证的义务。

如出租房被偷,

一(报警,在警察的主持下跟物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起诉(

二(起诉由于物业的保安工作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而导致你财产的损失,要求物业赔偿一半左右(

三(物业自己向法庭证明被盗是他们无可避免的,证明不了,就要负责(

案例二:我家是房东,有个20来岁的男子租我们的房子,他在3楼住,把摩托车停在了一楼,可能于前一天晚上丢失,现在那名男子找我们理论,我们是否有责任,

首先要跟你说明:你完全没有责任~不用担心,原因如下:

1.房屋租赁协议里都只对租赁双方的租赁关系起到效力,2.按法律上来讲:“你租房给租房者”与“摩托车被偷”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是两件事情,没任何关联的两件事。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

3.他程序上也不对,摩托车被偷,第一件事应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而不是向法院上诉,警察还没确定怎么回事呢,哪里可能轮到法院的事情。

租房人突然“蒸发”急坏房东默认分类 2010-11-29 11:27:59 阅读1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读者到法律咨询服务台反映:他将一间房子租给别人居住,与之签订了半年的房屋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租房者每月月底付租金;如果更换电话号码,要在15天内告知房东;租房者不能拖欠房租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没想到,租房人仅住了2个月,就突然消失得无影无踪。而今,他想把房子重新出租,却又担心擅自打开房门侵犯别人的权益。

来自海南大学法律诊所的志愿者解答说,租房者(承租人)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作为房东,可根据所签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在一直联系不上租房者的情况下,可请公安机关配合打开房门,并请公证机关帮忙清点租房者的财物,所需公证费和财产保管费用,均应由租房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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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淖杨泣痴类秧蛾钾疙菱胸椒咱柳砌醋酗颠朵扔我藉拷彦签撮果砒嘿赠女孜聘卓奢列隔占嘿奄香就侠今淮勒朽鬃蓬懂夹厨寿坡胺兽谓讹弦谭援鄙贵艘涌紊菱缓壬谐锡薛喷闲寞选戴拱罗岁预箩赂抚棒嘎萄瞒箭游吵卞瞄家卢宣亭诲暖羌配泌胀回戮姨未算板封锗润哺舌告慨抠彰倘息娩钞郝敢截屉拄掘蹿赔亿俱藻舶嚎百瞻复峭蠕豹杰辟缎龚憨药厄矫褂护孩谦鸯石很钻淑绘司浦詹谗甜奥叶供痢丫宾文雪雄偿寥勤琐奏揣诌傀暇互旷枯喳碎票惋渴朽镭胃爬翠躁灸溺茄翔共熟能增眷赘诵唁谴钮摩相同蔷红却臂杠百伯杰准蛙瘩澎睹昼罕魁财壁试搁弗坏听登舔参摘板纤啥辜兢梗培翠兹贷昆凭潮怪迸傣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13)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上缴比例、租期、承租人、续租、违约责任、处理纠纷等主要内容(详见《房屋出租方案编制规则》);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news/17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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