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作用,建立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与党员群众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助推“两个责任”落实,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关心区建设与发展,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区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4、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忠于职守,敢讲真话,有群众威信。
5、中共党员。
二、兼职纪检监察员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督促抓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宣传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与任务,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制度规定,配合区纪工委做好学习教育工作,协助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3、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党政领导、区纪工委直至区党工委反馈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及时传递干部群众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信息。
4、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每季度报送一篇纪检监察信息稿或新闻稿。
5、必要时在区纪工委的安排下,参加专项检查、信访调查和执纪审查等工作。
6、办理区纪工委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权利
1、参加或列席全区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纪工委组织召开的专门会议,了解有关工作部署、计划安排以及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或者意见建议事项的办理情况。
3、掌握本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必要时列席本部门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4、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受委托从事有关纪检监察事项时,享有与开展该项工作相应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义务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服务区发展大局,维护区及区内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3、服从工作安排,促进纪检监察部门同本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发挥监督、联络、宣传等作用。
4、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维护纪检监察部门形象。
五、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聘请
1、兼职纪检监察员由纪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在区各党支部委员中聘请。
2、兼职纪检监察员(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不兼职)由所在部门党组织推荐,纪工委审查,报区党工委审定,并向区各部门、各单位公布。
3、兼职纪检监察员聘期一般为1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聘期内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予以解聘。
六、兼职纪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1、纪工委定期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例会,每季度一次,一般在季度初召开。由纪工委委员和全体兼职纪检监察员参加。
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内容:
(1)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2)通报违法违纪、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等典型案例;
(3)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动态、难点等,研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
2、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兼职纪检监察员予以表彰,并建议推荐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长期不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分纪律处分。
3、对打击报复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按照国家有关法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区纪工委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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