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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来源:企划文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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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2篇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2篇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宜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加大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各级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五、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方针。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要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由宜昌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分工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处置工作合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处置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规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怠于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者,尤其是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2)

2020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3)

某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最新)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XX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有效保持全市非法集资案件平稳低发势头,对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有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处置信访问题突出的非法集资的案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重要工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协调相关问题,认真督办重点案件。明确部门职责,发挥乡镇、街办基层组织优势,形成上下结合、统筹协调、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配合有力、保障充分的处置体系。

2.属事管理原则。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既管行业、管业务,也管防范、管信访、管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3.依法处置原则。各乡镇、街办,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做好风险排查处置、立案侦查、公诉、审判、善后处置等各个环节工作,涉及刑事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涉案资产。

4.维稳在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前提,坚持维稳、信访、处置工作三管齐下。市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处非工作领导组要形成合力,做好相关工作。分管市领导按照分管工作亲自督促指导。

5.齐抓共管原则。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总体思路,形成党政统一领导、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4)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当前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看,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从我市看,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相关机构的快速发展,在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和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不同程度滋生了非法集资的土壤,扩散了非法集资的领域,非法集资将成为我市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案》(X发〔X〕59号)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X和X二中、X、X、X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防打结合、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政府牵头,统筹指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实施问责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强化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专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给予必要保障。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重点解决商事制度便利化改革后,行业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等部门牵头,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二)群防群治,以防为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积极研究探索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建立数据分析平台对非法集资进行监测预警。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金融机构资金流向实时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借鉴北京市朝阳区群众群联群防经验,组建信息员队伍,及时发现,及时举报,打早打小。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正面激励,调动群众积极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一般工商企业,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工商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稳妥处置。加大对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对开展P2P理财业务的投资咨询类公司进行风险排查,摸清底数,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加强统筹协调,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及时受理并快速侦办、移送、判决案件。要坚持“三统两分”(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依法处置跨市、跨地区案件,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和协作义务,强化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三统两分”原则擅自分配涉案资产的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坚持属地和属人管理、以属地为主原则,落实维稳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把握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根据全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公开举报电话,明确专职受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及时向广大群众提示风险。工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管控,强化广告咨询管理和处罚,牢牢把住非法集资信息传递关。宣传主管部门要强化媒体特别是都市类报纸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五)加强法律制度保障,完善政策,提升服务水平。要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完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要及时跟进国家有关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政策措施,借鉴兄弟市的经验,加强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主体的新兴金融业态的规范管理。要严格执行跨区域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研究完善不同区域间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探索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的同时,防止非法集资钻空子。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扶持、推广我市民间借贷登记公司试点,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5)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x〔x〕59号)、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x〔x〕166号)相关要求,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x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x、市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安排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能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清晰、职责明确。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显著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基本原则

(一)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我区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的非法集资牵头负责,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x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成立x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及人民银行x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x水务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林业和生态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法制办、金融办、信访督办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x支行、工商银行x支行、农业银行x支行、中国银行x区支行、建设银行x支行、邮政储蓄银行x区支行、x银行x支行、x银行x支行、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村镇银行、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

2.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委督考办、区政府督察室、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3.建立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加强对监管对象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4.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综合监管,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公安分局、人民银行x支行

(二)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

5.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监测,跟踪、监测、分析各类信息情报,发现、甄别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和线索,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等信息,及时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x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

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通信企业

6.建立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x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各金融机构要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7.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从而使非法集资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

8.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风险领域和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化解处置。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x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

负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金融办、民政局、教育体育局、x水务局、各金融机构

9.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依法配合开展涉案资产查封和冻结等协助工作。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x支行

(四)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10.对于跨地市案件,牵头地区或部门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维稳办

11.对于非跨地区案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信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五)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2.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工作。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x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3.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开展“送金融服务到基层”活动,将重点项目对接、机构产品服务、融资培训辅导、金融x政策、财经常识普及、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等送到市县,下沉到基层,充分发挥乡镇金融联络员的作用,精准对接、形成合力,使基层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x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加强广告监管,进化舆论环境

14.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拒绝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监督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15.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16.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推广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各金融机构

17.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建立健全民间资金借贷登记中心,推动民间借贷市场透明化和公开化。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金融机构

五、工作要求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已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挑战多、压力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从保持我区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坚决守住我区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区域、本行业内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二)加强协调配合。对本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对各自条线的工作项目负总责,进一步明确职责、进度、任务和要求,使各项任务细化、实化、具体化。各责任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分工落实,尽心履责,认真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加强情报搜集掌控,及时分析研判涉稳动态和事件走势,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控管工作。要与各新闻媒体及时对接沟通,做好正面宣传,组织删除煽动性、组织性的有害信息,防止恶意炒作,防范负面舆情的传播和扩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风险领域要从审批环节抓起,严把审批关。要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领域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6)

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 ,2007?34 号 , 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

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文件精 神〜为切实做好我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

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提出如下方案 :

、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证经济安 全运行、维护群众

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

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 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

综合治理、重在 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

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 工作任务。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 要性和紧迫性〜落

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研究 制定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 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

典型案件〜依 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 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要立足当前〜

又要着眼长远〜

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查处非法集资行为〜

维护公众合法权

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切实落实责任〜

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


、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

, 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 与的防范和处置非

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天津银

监局和市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

人行

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检察院、

市高法院、市委宣

传部、市工商局、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日常工作机 构设在天津银监局。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具体职责是 :

1(研究、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参照各行

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我市相关 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

供法律保障。建立风险防范、 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

预案。

2(批准启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3(指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

项调查。

院。

4(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将

重大案件上报国务

5(责成主管部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做好善后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

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

1( 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

2(对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处置工作

3(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配合各成员

单位加强防范和打

击力度,


4(做好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

和联系工作 ,

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6(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部门责任。

1(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企业

的融资动态和非法

集资活动的发展动态〜及时反馈信息。

2(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采取多

种形式向群众通报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 报道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

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

肃查处发布非法集

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4( 信访部门要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向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

报信息。

5(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震

慑犯罪分子〜维护

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6( 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

管理的重要内容〜

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领导小 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

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好处 置工作。

三, 工作机制。

1(风险防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防 范和预警〜对非法

集资案件多发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风险

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 逐步建立起

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 风险防范机制。


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 资案件的重要信 息来源。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信访 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信箱、电 子邮箱和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 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告。

部门监管与联合查处相结合。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 法加强监管〜同 时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2(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的沟通 交流〜建立信息共 享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编写工作简 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有 效通报渠道。

3(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 “应急预案” ,。发

生非法集资案件后〜经领导小组批准〜领导 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成 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 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下有序 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程序为 : 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 善 后。

4(管辖和移送机制。对应由外省 ,市、区, 政府负责处置 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移送案件。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移送工作。涉嫌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 的〜则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一般是由非法集资案件 主体所属主 要部门负责处置。

三、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 启动应急预案。

1( 案件来源。

对经群众举报、信访部门转办和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嫌非法集

资活动〜各成员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初步调查取证〜并将案 件情况、调 查结果及初步处置意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审计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并向各成员

单位移送的〜该成员单位应当接受并在职责范围内组 织调查、认定〜将结果书面

报告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如移送案件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立即向领导小

组办公室报告。对其 他省,市、区,发现〜应由我市牵头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

案 件〜领导小组接收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2( 应急预案的启动。

接到非法集资案件报告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1,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应急机制要求〜立即制止非法 集资行为〜及时切断

风险源〜防止风险扩散。有关部门要提前介 入〜调查取证。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

〜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 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

控。

,2, 各成员单位和风险涉及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参

与群众和单位的稳定

工作〜严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3, 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非法集资案

件的基本情况〜分析

研究案件的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 领导小组审定。

,4, 领导小组视案件情况设立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

风险处置组、法律咨

询组等职能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 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

对其中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 关依法履行司法程序〜不以领

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 的行政管理性质认定为前置程序。

三, 调查。立案后〜对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由领

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上报 领导小组。

, 四, 认定。对经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非法集资案 件〜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依法进行性质认定〜并根据 认定结果分别进行移送或处置。对


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移 送公安机关,对应由外省,市、自治区,处置的案件〜 移送有关 省,市、自治区,,对其他案件〜组织研究处置意见并进行处置。

, 五, 报告机制。对难以定性案件〜由领导小组上报国务院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 联席会议认定 , 对重大案件〜其认定结论和处 置意见〜由领导小组上报国务院处置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进行 最终认定。

, 六, 取缔。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应尽快予以取缔。由 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领导〜公安、工商、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 向社会发出取缔公告〜执行取缔任 务〜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 工作。

, 七, 善后。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和取缔〜应立即成立清 算小组〜由行政或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处理 债务清偿、清退和善后等事宜。各 成员单位要配合做好善后和维 护稳定工作。

主题词: 金融 监管 集资 方案 通知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7)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根据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别仅严峻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伤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峻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间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定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进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管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宜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打算,并组织降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觉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三、开展风险排查。仔细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特意人员,经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觉咨询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仔细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定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加大处置力度。积极妥帖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妨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关于妨碍极为严峻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催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各级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催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催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五、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脚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并且,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方针。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别断满脚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制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别仅要进一步鼓舞引进项目,进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治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治理别规范、信用评级体系别健全、经营状况披露别畅等咨询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进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进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管理。联席会议由宜昌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治理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催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分工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紧密配合,增强处置工作合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治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觉,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操纵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降实处置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规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怠于履职或者别仔细履职者,尤其是因工作别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降实责任追究制度。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8)

XX镇201X年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总结

为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维持社会稳定,营造祥和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排查,深入宣传,传递正能量,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排除了影响稳定的隐形因素,有力促进了我镇经济稳定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专题研究工作开展,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府镇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任务,落实要求,夯实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制定并下发了《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详实的工作计划,切实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有效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严格排查管控。

为确保排查工作深入细致,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我镇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排查和了解方式: 

1、镇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村(居)内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 

2、对集镇及各村(居)商户进行发放宣传彩页和入户排查工作; 

3、向村(居)干部了解情况,督促村(居)支部书记及干部走访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 

4、重点排查村(居)内种植大户及重点企业。 

通过对非法集资的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经梳理,未发现我镇行政区域内有涉嫌非法集资情况。 

三、加大宣传防范。

非法集资具有案件高发频发、涉及面广、形式多样、手段隐蔽、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常用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方式,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镇通过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 

1、在村(居)内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出动专题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增加群众的知晓率。 

2、利用村(居)内广播每天两次宣讲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传递正能量,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3、向辖区商户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势和特点,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建立长效机制 

加大排查工作的同时,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

管,做好工作预警,建立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XXXXX。通过与XX派出所、信用社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形成合力,全方位排查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镇将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依法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我镇经济更加繁荣、金融秩序更加稳定。

XX镇人民政府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9)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

  2021年01月26日

  标 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37号

  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0)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宜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加大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各级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五、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方针。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要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由宜昌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分工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处置工作合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处置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规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怠于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者尤其是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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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wendang/16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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