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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

发布时间:2022-09-21   来源:党政相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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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精选6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精选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参加司法行政系统组织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主题演讲比赛。我演讲的题目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司法行政工作思想上的“灯塔”行动上的“指针”》。

  政法机关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个字要求为本质内涵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司法行政工作思想上的一个“灯塔”,行动上的一个“指针”。

  司法行政队伍是政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司法行政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就要深刻认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个字要求的本质内涵,回答和解决好“坚持什么”、“为谁服务”、“怎样服务”、“严格自律”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它回答了司法行政干警“坚持什么”的本质问题,就是要求始终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正确方向,体现司法行政队伍的政治本色;“为民”是政法干警的根本宗旨,它回答了司法行政干警“为谁服务”根本问题,就是要求把服务群众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人民执法、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公正”是政法干警的价值追求,它回答了司法行政干警“怎样服务”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求坚持公正之心、恪守公正之德、践行公正之举,始终做到公正执法、规范执业、文明服务;“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它回答了司法行政干警“严格自律”操守问题,就是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始终做到清正廉明、无私奉献,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

  对此,我们要以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以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效来检验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成果。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才能将实践活动搞出特色,搞得具体而生动,绝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形成“两张皮”。特别是要将主题实践活动和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目前省委部署开展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结合起来,坚持将教育实践活动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坚持做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司法行政重点工作相结合,做到共同发展。

  具体而言,一是坚持把学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紧密结合,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积极探索司法行政特点、时代特征的司法行政文化建设途径。二是坚持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坚持与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紧密结合,在开展的“法律服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专项活动,引导广大律师、公证人员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提供更加便民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要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就是要使政法干警队伍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理念,切实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落实到执法执业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年”、“公证便民服务活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等活动,不断深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把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体现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

  通过开展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精神面貌,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新变化、新气象;进一步提高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效能,为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构建和谐社会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建廉政文化,树廉洁新风”要靠你、我、他!俗话说,“人心齐,泰山移”。滴水可以汇成江海;细土可以积成高山。团结就是力量,凝聚成就辉煌!让我们立足本职,严于律己,以过硬的素质、优良的作风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此次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主题演讲比赛。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领会十八大精神,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做一名合格的律师。

  当前的中国社会,消费主义,利益需求,开阔着我们的视野,解放着我们的欲望,传统价值观不断受到新的价值形态冲击,人们身不由己地被推上“急功近利”、“心浮气躁”的快车道。但是,律师职业有其严格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要求,其职业特性不允许其急功近利,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要踏踏实实。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及十八大的召开,无疑是律师思想文化领域的一道精神大餐,同时无论从律师的职业特点、法律使命,都要求律师学习领会好十八大精神,加强对政法核心价值观再深化,再领悟,努力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践行十八大精神及核心价值观,需要律师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

  古人曰:“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是很多律师的座右铭。律师践行“忠诚”的政治本色,不仅要求律师必须忠于自己的当事人,更要求律师要将“忠诚”作为永远追求的政治信仰,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工作者的职责本色,自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忠诚”作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价值衡量标准,视忠诚为职业使命,视使命如生命。

  践行十八大精神及核心价值观,需要律师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

  人们常讲,万事民为先。对于每一位律师来说,应始终把群众放在最高的位置,而且律师代理的案件,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重大权利。所以,其要求律师必须认真地履责和勤勉地工作,尽心竭力地群众排忧解难,在献出自己知识的同时,多一些爱心,多一些耐心,多一些慎重,切实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践行十八大精神及核心价值观,需要律师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

  律师通常被比喻为“维护法律公平的利剑”,践行“公正”的价值追求,就是需要我们尊崇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把法律和公正作为第一信念,端正自己的动机和价值标准,坚定尊崇法律敬重法治的信念,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处理好与每一位当事人的关系、切实解决好每一件纠纷,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践行十八大精神及核心价值观,需要律师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敬廉崇法永远是时代的呼唤,勤政廉政永远是时代的主旋律。律师要践行“廉洁”的职业操守,这是律师这一职业本身固有的操守和道德要求,只有以廉洁为本,才能做好上述的忠诚、为民和公正。律师需要自重、自励、自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法治和和谐。

  回首过去,展望当下,我们身边不乏优秀的楷模,例如本届十八大代表佟丽华律师,他曾先后两次获得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者“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字箴言,并乐此不彼。他曾说:“我是一个务实的理想主义者,不会去观望,也不会停下来彷徨。一切都是可能实现的,只要我们一直努力去做。”将近二十年的律师生涯,从部分受理法院援助工作到全职公益律师,佟丽华律师以高尚的职业操守和专注的敬业精神在公益法律援助的道路上坚定行走着。他通过自己的知识、热情和奉献精神为弱势群体铺洒了一片阳光。

  当前,作为律师来说要积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与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素质,增强能力,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增强创新意识、实干意识,以对党、对人民、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只争朝夕的工作紧迫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行动的准则,贯穿我们职业的终身。今后让我们时刻以廉洁为帆,以人民为重,守住本分,守住清贫,守住灵魂,告诉自己:坚定信念,为人民服务,无愧一生。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篇3

  今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条例》明确要求,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我们必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坚定不移地践行对党忠诚要求,这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带头学习贯彻《条例》,带头学习党章、遵循党章,带头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警心,自觉在政治定力、担当精神、工作方法、敬业精神上向党中央、向***总书记对标看齐,从而确保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不打折扣、不骛虚声。

  二、对标决策部署,抓好工作落实。《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对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具体规定,确定了政法工作的“大方向”,我们就是要以这个“方向”为引领,立足岗位,脚踏实地,稳扎稳打,把《条例》的每一项要求、每一条规定对标执行到位,坚定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好高骛远,不急功近利,扎扎实实把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做好、做细、做实,确保工作与《条例》规定相一致,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心系群众保本色,为民服务践初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既是党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在实际工作开展中,紧紧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对涉黑涉恶等突出违法犯罪,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安全与信赖,以实际行动努力建设一个满足于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的平安社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在学中做、在做中学,学思践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切实做到“两个维护”,用《条例》指导工作,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政法工作就一定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就能有力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篇4

  今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县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带头学习贯彻。

  近日,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与思考,我就如何学习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与大家探讨交流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条例》的意义——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既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又为党领导政法工作谋长远、固根本,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开创性的里程碑意义。

  ——从政治维度看。《条例》第一次全面阐述党的领导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总宣言。《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强调党委政法委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确立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廓清了社会上一些模糊认识。

  ——从法治维度看。《条例》第一次以党内基本法规形式规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规范。《条例》以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对党委政法委“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将党委政法委的定义、性质、职责和工作程序法治化、制度化,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从实践维度看。《条例》第一次系统集成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新时代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总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政法机关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创造了一系列宝贵经验。《条例》把这些理论成果、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对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总之,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保障。

  二、《条例》的主题——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

  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条例》凸显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这一鲜明的政治主题。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关键是要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外法治实践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更没有超越政治的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是高度一致的。政法机关要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条例》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机统一的法治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们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条例》主题充分体现了确保政法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的发展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之所以能创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最根本的是因为有***总书记的掌舵领航,有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越是挑战严峻的时刻,越是事关全局的工作,越需要***总书记定海神针的核心作用。事实雄辩证明,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政法事业这艘航船才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条例》主题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遮风挡雨”的实践要求。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我们就要挺身而出,坚决进行斗争,决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条例》在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都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作了相应规定,目的就是要求政法机关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

  三、《条例》的主线——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

  《条例》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这些引领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任务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抓住这“四大问题”,就抓住了《条例》的主线。

  ——谁来领导,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主体问题。《条例》明确了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职责。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决定和管理政法工作大政方针、重大举措、重大事项。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研究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全面履行“十项职责任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政法工作,履行好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抓落实的职责。

  ——领导什么,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内容问题。《条例》主要从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条例》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内容,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提供了根本保证。二是加强党的思想领导。《条例》规定,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工作,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三是加强党的组织领导。《条例》对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加强党的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提供了组织保障。

  ——怎么领导,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问题。《条例》规定了请示、报告、决策、执行等基本制度,构建了涵盖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党领导政法工作运行体系。一是请示制度。《条例》在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既有规定基础上,着重从责任主体、请示对象、请示事项等方面,对政法领域重大事项请示工作作出了清单化的规定,明确了分别向党中央、向中央政法委请示的内容、程序等,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二是报告制度。《条例》对谁来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也分别作出清单化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三是决策制度。《条例》不仅对决策主体、决策原则、决策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决策程序、决策环节、决策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执行制度。《条例》对执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执行责任和具体要求,有利于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如何保障,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支撑条件问题。《条例》规定了监督和责任制度,从监督制约、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导整改、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构建了党领导政法工作保障体系。一是监督制约。各级党委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党委政法委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二是督促检查。党委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党委政法委运用规定的制度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三是考评考核。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四是督导整改。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予以督促整改,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五是责任追究。对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依法进行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法律责任追究。

  四、《条例》的总纲——政法工作的基本职能、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战略目标和基本原则

  《条例》总则着重明确了“五大内容”,拎起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总纲,勾画出了新时代政法事业发展蓝图。

  ——明确了政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条例》规定了政法机关的三项基本职能,即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专政职能,坚决捍卫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法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服务职能,推出更多利民惠民安民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明确了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规定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思想。这是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思想旗帜,是引领新时代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我们要推动政法系统掀起“大学习大培训大研讨”热潮,真正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明确了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规定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们要以奋进者、创新者的姿态履职尽责,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明确了政法工作的战略目标。《条例》规定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两大战略目标,即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我们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XX。

  ——明确了政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法工作应遵循的“十项原则”,这也是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应把握的“十个根本”:一是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将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做到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把法治作为根本方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是把服务和保障大局作为根本职责,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五是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六是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根本使命,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七是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根本路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八是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九是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根本要求,确保政法单位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十是把过硬政法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障,推进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铁军。

  五、《条例》的主体——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条例》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既需要各主体履行好各自职责,也需要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

  ——界定了党中央与中央政法委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对请示报告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总书记直接指挥下。

  ——界定了党委与党委政法委的关系。《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发挥好作为党委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职、敢于担当,坚决服从和执行党委决定,协调推动政法各单位执行党委决定,切实做到对党委负责、受党委监督、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界定了上下级党委政法委之间的关系。《条例》规定,上下级党委政法委是指导关系。对上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着眼于增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提高政治站位、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决策部署、提升素质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下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法委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法委决策部署,主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负责任地提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界定了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条例》明确了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重要事项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上。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和日常业务工作。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六、《条例》的抓手——创新完善一系列政法工作机制。

  《条例》着眼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完善了一系列政法工作运行机制,为提高政法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抓手。

  ——创新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政法工作、协调各方职能,是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条例》对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治、维稳、反邪教、反暴恐等工作作出规定。我们要根据《条例》规定,在整合优化原综治、维稳、反邪教等议事协调机制和成员单位基础上,利用政法委员会议和矛盾纠纷调处协调会议,统筹推进平安XX建设。

  ——创新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机制。《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创设乡镇政法委员制度,这是“党管政法”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后统筹基层政法综治维稳资源、形成基层综治维稳工作合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加强综治中心建设,特别是明确乡镇综治中心平台机制的职能定位。我们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积极争取县委和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在乡镇配齐配强政法委员,明确其职责任务,发挥其职能作用。把综治中心这个平台机制完善好、运作好,推动形成平安联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的工作格局,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创新完善领导班子管理机制。《条例》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政治建设特别是党内政治生活作出了制度安排,创设了党委政法委派员列席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委员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两项重要机制。我们要坚持这两项制度,要求政法各部门在召开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时,请示报告我委,并派专人指导推动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促进政法各单位和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创新完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党委政法委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政法单位领导干部、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是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我们要在《条例》规定的制度框架下,积极构建关系协调、运作顺畅、富于实效的“协管”、“协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实施方案》(XX政法发〔2019〕X号),指导推动政法干部队伍建设。

  ——创新完善督促检查机制。《条例》规定要求党委政法委健全完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推动解决政法系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我们要创新完善这四项制度,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创新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责任追究,《条例》就难以长出“牙齿”,权威性就无从谈起。《条例》规定了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责任追究机制,这是促进党领导政法工作各项规定落实的有效方法,我们要创新完善、充分运用,更好推动工作落实见效。

  七、学习贯彻《条例》,提高新时代政法工作水平。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作为县委政法委,我们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增强主动性、注重创造性、务求实效性,积极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结合《条例》学深悟透***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重要思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重要思想的经典之作,是指导新时代政法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悟透政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变,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不能变的“两个不能变”。悟透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建设过硬政法队伍等四项重点工作任务,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主抓手。我们务必围绕四项重点工作,聚焦事关政法工作全局性、战略性的大事,聚焦事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事,聚焦事关执法司法方向性、政策性的难事,制定任务书、路线图、施工图,拿出实招硬招高招,确保落地见效。

  ——结合《条例》扎实推进平安XX各项工作。2019年年份特殊、情况特殊,大事多、难事多、突出的风险多、敏感节点多,面临的形式更加复杂。我们要紧紧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的总目标,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总要求,集中力量做好XX党委政法会议要求的七大方面(即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持续推进反恐怖斗争、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做好社会矛盾防范化解工作、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加强过硬政法队伍建设)和县委政法会议上确定的“X”(把握一个重点,即把握好“政法姓党”这个重点、打好一场硬仗,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推广一条经验,即推广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好四项工作,即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全力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打造一支过硬政法队伍四项工作)重点任务。深入排查化解特殊群体和重点领域矛盾风险,切实加强各类重点要素动态管控,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确保全县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力争小事也不出。

  ——结合《条例》,确保政法工作正确前进方向。今后,在开展工作中,委机关全部干部,要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把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牢,要坚持反复学、深入学、持久学,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真正实现人人知《条例》、人人学《条例》、人人懂《条例》。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未完待续)

  第三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讲稿篇6

  党领导科学创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决策机制,对法律正确实施和公正执行的功能,对法治全过程的遵守以及监督,都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到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正当属性。“党的领导”的正当性,是法律要获得合法创制并且得到恰当实施的必要条件,它来自中国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以及各个阶段的建设绩效。中国共产党正确选择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先进理论,运用马列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使新中国迅速崛起,推翻了阶级压迫,使其从世界上最贫困的农业国,一跃而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实现6.5亿人脱贫,30余年完成了全世界80%的减贫任务。

  。

  合宪属性。党的绝对领导权根源于《宪法》的文本规定。新中国自成立伊始,“党的领导”就是一种确定的宪法表达。新中国成立初期最为重要的制宪成果“五四宪法”,便在继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直接叙述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与作用。尔后的每一部宪法也都相继在序言和总纲中不断地确认和强调“党的领导”。

  正义属性。党领导人民认知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阶

  段中人民的根本利益,认知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独立利益,各种应当取得正义地位的利益配置,领导人民通过法治安排实现正义利益的分配,领导各项法律的制定,设置各个法实施的职业机关,保障矫正正义的实现。

  “党的领导”的三种属性保证了党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领导人民认知自己的利益,通过法治的形成、确认利益的正当归属,通过执行法律去保障利益的正确实现,通过适用法律矫正利益获取中的偏差和纷争,通过遵守法律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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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个人总结报告集合6篇,
2024-04-26
乡镇2022年“零事故”创建工作总结报告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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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JobSummary 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乡镇2022年“零事故”创建工作总结报告精选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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