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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惠民政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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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宣传19篇

惠民政策宣传19篇

惠民政策宣传(1)

余庆县关兴小学惠民政策宣传简报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校的惠民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做到发放到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秋季住宿生生活补助发放现场

每位住宿学生家长均领的500元的生活补助

我们的营养餐,有肉有菜,三菜一汤,营养健康。

排队就餐,文明有序。

我们吃得津津有味,快乐无穷。

惠民政策宣传(2)

龙脊镇中心校利用会期日开展教育惠民政策知识宣传活动

为切实把党和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率,让群众及时了解和享受国家相关的教育惠民政策,龙脊镇中心校于8月8日农历六月二十四(即龙脊镇一年一度的会期日)到龙脊镇滨江公园开展教育惠民政策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不仅向群众宣传教育惠民政策相关知识,还向广大群众发放“教育惠民宣传资料”共1500份。通过开展教育惠民政策宣传活动,提高了全镇人民对教育惠民政策的关注,着力营造了“家长实实在在受益、学生快快乐乐读书”的社会氛围。

惠民政策宣传(3)

惠民政策宣传(4)

惠民政策宣传(5)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资助标准: 500-800 元/人.年。余庆县执行的标准是500 元/人.年。
资助流程: 每年9 月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贫困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由幼儿园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幼儿园将资助资金发放给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二、义务教育阶段
3.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补助对象: 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学生、社会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等。
补助标准: (1) 学杂费小学170元、初中220元(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
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 教科书费按教科书目录据实免除.
(3) 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 1000元/人年; 初中: 1250 元/人.年。
补助流程: (1)学杂费、教科书费入学时直接免除。
(2)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公布资助信息,学生按学年或学期向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提交贫困证明材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城镇困难群体有关证明、低保证明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拟资助名单,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学校将补助资金通过现金或等额饭果等形式发放给学生。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补助标准: 800元/人.年(可采取家庭负担一点的方式提高供餐质量)。
补助流程: 学生报到入学,学校注册登记,提供营养补助

惠民政策宣传(6)

惠民政策汇总简编(宣传用)

(送审稿)

为更好地掌握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关惠民政策,方便各族群众熟悉了解,根据县委、政府安排,现将有关惠民政策要点梳理汇编如下:

一、教育优惠政策

1、城乡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具有察布查尔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户、困难职工以及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家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资助标准:研究生(本硕连读)一次性资助5000元、本科4000元、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学生)3000元。 

2、普通高中免费教育政策。

免费对象:在自治县就读的本县户口普通高中学生可享受免学杂费、课本费(必修课本)、取暖费、住宿费政策。

免费标准:

(1)免学杂费每个学生每年800元。

(2)免课本费(必修课本)。其中,汉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649.62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96.91元;维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384.59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118.9元;哈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372.21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109.26元。

(3)免取暖费每个学生每年85元。

(4)免住宿费每个学生每年478元。 

3、农村义务教育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2)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每学期每个学生90元、初中180元。

4、学前“双语”财政补助政策。

(1)学前“双语”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生每月补助100元,每生每天约4.5元)的标准安排。

(2)学前“双语”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90元标准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每生每年补助7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每生每年补助20元。免费读本由自治区采购后统一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2年自治县定为自治区级试点县,全县农村户籍学生每天免费享受3元营养餐,每个学生每年在校日按200天计算,平均每个学生每年600元。

二、医疗卫生优惠政策

 6、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政策。

补助范围:辖区内15个乡镇场,两个牧业点。

补助对象:准备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服用时间: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小剂量叶酸片,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叶酸领取:所在乡镇场的乡镇卫生院妇保科及县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7、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

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和90%,乡级单次门诊补偿最高30元(包括一般诊疗费),村级单次门诊补偿最高20元(包括一般诊疗费)。参合人员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门诊累计最高补偿乡级每人每年500元、村级300元。

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常规住院补偿标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可报费用的90%补偿,县级按80%补偿,州级按60%补偿,自治区级按50%补偿。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补偿比例均相应降低20%。从2013年起,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住院分娩补偿标准:具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先执行农村孕产妇分娩定额补助500元后,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基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300元。在乡镇卫生院正常分娩实行免费。

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单次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新农合承担70%、县民政局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不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按照新农合承担70%,剩余医疗总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其他大病医疗救助补偿:参合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其中3—6万元(含6万元)的,常规住院补偿外的剩余可报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再按照65%的比例予以补偿;6—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75%的比例予以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10万元。 

8、艾滋病防治政策。

艾滋病患者可享受“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免:一是县域内农村、城镇居民中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医疗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二是对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给予免费服用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三是对已感染艾滋病的孕妇,免费做人流手术,由县妇幼保健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住院分娩补助1000元,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四是对艾滋病遗孤开展心理康复,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给予生活补助。 

9、结核病防治政策。

防治对象:有咳嗽、咳痰两个星期以上或有咯血症状的察布查尔县居民,包括流动人口。

防治内容:免费X光、查痰检查。对确诊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6—8个月的抗结核药物治疗和规范管理。 

10、包虫病防治政策。

防治对象:察布查尔县居民,包括流动人口。

防治内容及标准:免费普查B超、血清学检测。对确诊的包虫病病人(不符合手术条件的),给予免费药物治疗,免费复查肝功;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转定点医院治疗,并给予8000元手术费补助。

11、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政策。

检查对象:具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口的35—64岁农村妇女。

检查内容:免费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

检查机构:县妇幼保健院。

检查程序:检查时携带本人农业户口本即可。

1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补助标准: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至30元。

项目内容: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察布查尔县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2)预防接种。及时为全县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甲肝、流脑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3)孕产妇健康管理。为怀孕12周之前的孕产妇建立母子保健手册,至少开展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同时进行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4)老年人健康管理。对全县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提供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告知体检结果并进行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5)慢性病健康管理。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6)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对全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7)0—36个月儿童中医药管理服务。对6、12、18、24、30、36月龄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向6、12月龄儿童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8)老年人中医药管理服务。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1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察布查尔县贫困人员(含城乡低保户),因残致贫、因病返贫人员,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人员。

救助范围:白血病;肾、心脏、角膜、心脏血管、骨髓移植等移植手术;恶性肿瘤、癌症手术及化疗;重度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功能Ⅲ级(心力衰竭Ⅱ);心脏介入手术(安装心脏起搏器除外);关节置换手术;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标准:患病单次住院总费用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不高于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特殊情况特殊研究)。2.5万元以下按新农合、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救助;2.5万元以上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救助比例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县级)80%;二级医疗机构(州级)70%;三级医疗机构(自治区级)60%;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疆外)50%的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或住院期间,个人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给予医前、医中医疗救助。按医前1.5—2万元、医中2—3万元标准实施救助。

14、脑瘫儿童康复政策。

救助对象:察布查尔县0—16岁贫困脑瘫儿童。

救助标准:提供免费专业康复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周期17910元,由县民政局、新农合、城乡居民医保按比例结算。

救助机构:县妇幼保健院脑瘫儿童康复中心。

15、特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察布查尔县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救助标准: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二次救助,城镇一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21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城镇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三、组织部门优惠政策

 16、四老人员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1)在察布查尔县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老干部。

(2)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察布查尔县农牧民老党员。

(3)州级以上(含州级)“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党员双带标兵”,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模范。

(4)未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老军人。

补贴标准:

(1)老干部每人每月补贴430元。

(2)老党员每人每月补贴350元。

(3)国家级老模范每人每月最低补贴450元,自治区级老模范430元,州级老模范400元、县级老模范220元。

(4)老军人每月最低补贴350元。 

四、民政优惠政策 

17、城市低保政策。

申报条件:持有察布查尔县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评议;乡镇审核、公示、评议;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待遇:城市低保每人每月308元。  

18、农村低保政策。

申报条件:持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评议;乡镇审核、公示、评议;县民政局审批。

政策待遇:农村低保每人每年1912元。 

19、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供养对象: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

(2)无生活来源的。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供养方式:可在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2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756元。

20、临时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对具有察布查尔县户籍、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

(1)家庭成员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超过25000元,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家庭成员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给予3000元救助。

(3)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往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可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4)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21、城乡医疗二次救助优惠政策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低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予以全额或差额补助,每人年累计救助上限从8000元提高至15000万元。城乡患大病的贫困对象每人年累计救助上限从6000元提高至10000元。

22、高龄津贴政策。

津贴发放对象:具有本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离退休人员户籍关系已不在本县,但工资关系仍在本县的依然享受津贴。

津贴发放标准: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60元.

(3)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23、高龄老人免费体检优惠政策

体检标准:具有本县户籍的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132元。

体检项目:

(1)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2)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24、殡葬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城市“三无”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800元。

(2)救助对象的特困群众死亡后,在县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的由殡仪馆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3)对符合上述救助对象的特困群众死亡后并火化的再救助500元。

(4)对无名尸体、亡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所产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部减免,由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予以拨付。

25、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政策。

(1)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定期定量补助金每人每年12000元。

(2)老复员军人(1945年9月3日—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定期定量补助金每人每年762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5040元。

(4)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年58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年51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年420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5)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每人每月350元。

26、优抚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标准: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对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不变。

转业士官安置有偿转移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

五、社保优惠政策

 2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保险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保险标准: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补贴标准:新农保对参保人给予每人每年50元补贴。本县农村户籍的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一到四级)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贴;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

 28、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补贴政策。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为基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29、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30、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1、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优惠政策。

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32、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受免费创业培训政策。

33、返乡大中专毕业生社保补贴及生活补贴优惠政策。

补贴对象: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

补贴内容:根据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实际缴费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费补贴,按自治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确定。补贴期限与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3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保险对象: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补助标准: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人民政府对缴费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给予鼓励,每提高一个档次给予5元补贴。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35、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保险对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其保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不能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县人民政府补贴1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费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36、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持有效证件的城镇退役军人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其他一般失业人员;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按期归还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本地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人员。

六、农业优惠政策

37、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补贴内容: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种粮农民直接给予的补贴。

补贴标准:小麦综合补贴105元/亩,水稻17元/亩。

补贴程序:补贴面积由农户签字(按手印),村委会汇总盖章,乡政府审核公示,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资金由县财政、乡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

 38、良种补贴政策。

补贴内容:国家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选用优质农作物品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小麦、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玉米每亩补贴10元。

补贴程序:补贴面积由农户签字(按手印),村委会汇总盖章,乡政府审核公示,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资金由县财政、乡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

39、特色种植业良种补贴政策。

补贴作物:红花、辣椒、花生、双膜西瓜、红皮大蒜、贝母、万寿菊、山药、黄芪、党参、板蓝根。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种植特色作物且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民和专业合作组织。

补贴标准:

(1)红花补贴按50%的比例进行补贴,其中吉红1号、裕民无刺、裕红1号每亩补贴10元,云南大花每亩补贴30元。

(2)辣椒补贴。改良猪大肠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0元;甘科5号、陇椒2号、陇椒5号、绿亨椒王按2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80元。

(3)花生补贴。豫花20、21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60元。

(4)双膜西瓜补贴。特选抗病新大王、西农8号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40元。

(5) 红皮大蒜补贴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600元。

(6)贝母补贴。伊犁贝母、滩贝母按40.9%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3500元。

(7)万寿菊补贴。猩红1号按8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80元。

(8)山药补贴。牛腿、铁秆按3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80元。

(9)黄芪补贴。文黄11、铁杆黄芪、硬杆黄芪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80元。

(11)党参补贴。西党参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0元。

(12)板蓝根补贴。大蓝根、马蓝根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96元。

40、粮食直补政策。

补贴内容: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小麦每公斤补贴0.3元,水稻每公斤补贴0.21元。

补贴程序:补贴资金由县乡财政依据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的收购发票兑现给售粮农户。 

41、设施农业优惠政策。

(1)设施农业旧棚改造补助。对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一类老旧温室,每座标准棚给予5000元补助。对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二类老旧温室,每座标准棚给予3000元补助。

(2)设施蔬菜良种补贴。对本县从事设施蔬菜种植的农户给予良种补贴。其中艾菲特、红映每棚补助378元;伊犁大辣椒、绿亨椒王、朝研18每棚补助157元;航天一号、96—33、太空6号无筋豆每棚补助210元;红实美、土德拉草莓每棚补助1200元。

(3)设施农业新品种引进补贴。对从事引进设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农村蔬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施农业种植户,从自治州外引进符合国家种子法规定、并经有关种子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县从未种植过、适于设施种植,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品质好、产量高、抗逆性强、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蔬菜新品种,试种面积达到0.5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1000—1500元的补助。

(4)设施农业保险。主要分设施保险和作物保险,县财政按保费80%补贴。即设施保险每座补贴200元,种植作物保险每座补贴112元。 

42、农业政策性保险

保险方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察布查尔县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察布查尔县分公司划区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保险内容:小麦、玉米、水稻、甜菜、油料五类作物每亩保额500元。其中小麦、水稻、油料保险费率5%,每亩保险费25元,中央补贴40%(10元),自治区补贴25%(6.25元),县财政补贴15%(3.75元),农民自缴20%(5元);玉米、甜菜保险费率6%,每亩保险费30元,中央补贴40%(12元),自治区补贴25%(7.5元),县财政补贴15%(4.5元),农民自缴20%(6元);马铃薯每亩保额55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38.5元,中央补贴40%(15.4元),自治区补贴25%(9.625元),县财政补贴15%(5.775元),农民自缴20%(7.7元)。 

七、林业优惠政策

43、新定植经济林政策。

对进入好地的榛子、树上干杏、苹果等经济林无偿提供造林苗木,定植后第二年经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县财政每亩每年补助50元,连续补助三年。

44、低产劣质果园嫁接改造政策。

低产劣质果园嫁接改造经验收改造合格的,县财政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八、畜牧业优惠政策 

45、定居兴牧工程

国家每户补贴2.5万元,县财政或援疆资金每户补贴3万元,安居富民工程捆绑补贴1万元,合计6.5万元。

46、畜牧业发展优惠政策。

(1)对规模化养殖达到200头以上的生产母牛养殖小区(场),每头补贴500元。

(2)对新建1000吨以上的青黄贮窖,每立方米补助10元。

(3)对引进的德系西门塔尔冻精和性控冻精,每枚补贴100元。引进良种母羊每只补贴100元。

(4)凡本县农牧民种植优质牧草的,按每亩草种价格的80%给予补贴。

(5)对2013年定居的440户牧民。在中央户均补助3万元,自治区户均补助1.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户均补助1万元。

(6)对村级防疫员每月人均补贴600元。

(7)设立动物免疫应急死亡补偿金10万元,解决畜禽在免疫当中发生的应急死亡问题。

47、肉羊肉牛产业发展政策。

(1)落实畜牧业良种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国家奶牛、肉牛冻精补贴项目;推广优质牛性控冻精,重点支持种牛场、奶牛规模养殖场种群扩繁。深入落实国家活体种畜补贴项目,开展直补试点工作。对农牧养殖户(场)从区内购置的合格种公羊给予补贴;提高种公牛补贴标准,促进牧区黄牛改良。

(2)实施育种核心群母羊饲养补贴政策。实施地方品种核心群母羊饲养补贴政策,年补贴10万只。对区内5万只细毛羊核心群种羊给予补贴。

(3)实施区外优良生产母畜引进补贴政策。对区外引进的小尾寒羊、湖羊、洼地绵羊、萨福克、陶塞特、杜泊等高繁殖力及肉用性能高的生产母羊给予补贴,年补贴10万只,每只给予300元一次性补贴;对从区外引进的优质专用肉用生产母牛给予补贴,年补贴1万头,每头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

(4)支持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畜牧养殖用地、用水、用电的优惠政策。在实施好国家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同时,将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集中用于支持以自繁自育为主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外生产母畜引进、自繁扩群及圈舍改造等方面,力争每年新建及扩建500个规模养殖场(小区)。

(5)扩大饲草料种植面积。积极推广农草间作、林草间作种植模式和技术。整合利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的牧草良种补贴资金,实行高产优质牧草示范田种植补贴。捆绑项目资金,将牧民定居工程、退牧还草工程的人工草料地建设资金优先用于集中连片饲草料地建设。

(6)实施草业发展重点建设工程。从2014年起每年在自治区高新节水示范工程300万亩建设任务中,围绕肉羊肉牛优势产区安排100万亩用于饲草料地建设,5年建成500万亩高新节水人工饲草料地。依托国家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的落实和牧区水利、游牧民定居、定居兴牧、退牧还草、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在牧区保护性建设1000万亩优质草场、在农区恢复性建设1000万亩饲草料地、在牧区开发性建设1000万亩人工草地的“三个1000万亩”工程。支持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

(7)实施秸秆颗粒配合饲料推广补贴政策。加大秸秆颗粒配合饲料推广,对区内饲草料加工企业、草畜联营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农牧场(户)生产销售或自产自用颗粒配合饲料给予每吨100元的奖励资金。

(8)抓好牛羊常见多发病防治工作。自治区对疫病监测及佩戴耳标给予经费补助;支持科研院所、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与大型养殖企业联合开展肉羊疫病新型、高效疫苗的研发推广工作。

(9)提升畜牧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出台畜牧业机械购置地方财政再补贴政策,对实施秸秆加工机械推广示范县(市)给予奖励。

(10)实施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利息按50%的比例给予贴息。

申请肉羊产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对象为胎肉羊繁育场、肉羊养殖示范户、肉羊规模养殖场(小区)、肉羊养殖示范户、发展肉羊生产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型饲草生产企业。申请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多胎肉羊繁育场:现存栏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基础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向社会提供生产母羊及种公羊500只以上。

肉羊规模养殖场(小区):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用地手续齐全、无不良贷款,年存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出栏肉羊1500只以上。牧业定居点肉羊养殖小区要实现人畜分离,集中饲养。

肉羊养殖示范户:南疆地区每户生产母羊存栏50只以上,北疆地区每户存栏生产母羊100只以上。示范户养殖设施完善,其中牧业定居点牧户应配套一定的草料地。

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及饲草经销企业:成立1年以上,运行良好,无不良贷款,具备圈舍、设备等1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抵押物质。

(11)拓宽产业发展投融资渠道。鼓励各地以养殖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组织为基础建立养殖贷款担保公司;强化农牧民合作组织在贷款融资中的核心作用,通过联保增信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积极争取国家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科技推广等相关项目资金支持肉羊肉牛生产发展。

(12)建立产业发展保险制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新疆肉羊肉牛纳入政策性畜牧业保险范围给予保费补贴。

48、强制免疫应急死亡财政补偿政策。

补偿对象:依法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急反应造成死亡和经济损失的农牧民、农牧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化养殖场(户)及饲养企业。

补偿标准:牛1500元/头(其中:2周岁以上荷斯坦牛3000元/头)、猪800元/头、羊300元/只。

49、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从2011 年起,对退牧还草围栏草场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1)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 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 年为一个补助周期。

(2)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 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3)对每户牧民每年补助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

(4)对符合确定补贴品种和范围的人工草地(苜蓿、红豆草)、天然割草场、改良草地、青贮玉米、复播饲草地给予每户每年10元/亩补贴。 

九、农机优惠政策

50、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县(市)辖区内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的农牧民个人、地方农林牧场农工和经注册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的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机具。补贴机具必须在以上机具品目中选择且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种类范围,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实行要补尽补,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补贴标准:每台机具补贴30%以内。

51、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补贴对象:凡自愿申请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牧渔民、农牧(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在册,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报废并再购买一台拖拉机(收割机),可享受旧车的报废补贴和新车的购置补贴。

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15马力以上,补贴为(500---11000元);履带拖拉机补贴10000元;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5kg/s以上,补贴3000—10000元;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行,35马力以上,补贴6000—16000元;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2行,补贴3000元、3-4行,补贴5000元;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2行以上,补贴6000—18000元。 

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52、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政策范围:未能纳入国家“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政策标准:初婚或再婚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对丧偶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对离婚家庭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奖励金。

53、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奖励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边境县、贫困县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

(2)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

(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两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5)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6)已有两个子女并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已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可纳入特殊奖励范围。

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确认当年享受国家“少生快富”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丧偶的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离婚的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1500元);从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并终身享受。

由于女方死亡、再婚后夫妻合计生育子女数达到三个及以上、离婚的(年龄在40—49周岁的女方除外)、丧偶的(指男方死亡,女方在40周岁以下)、户口性质由农业转为非农业或迁出26个边贫县行政区域性时要退出边贫县特殊奖励制度,停止发放奖励金。

注:生育一个子女后,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暂不纳入边贫县特殊奖励制度实施范围内,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方可纳入。

54、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政策范围:对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55、考学加分政策。

考生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的领证家庭,报考内高班、区初班的考生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考生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投档。

5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扶助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农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从2008年起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伤、病残病愈或亡故为止。

57、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凡具有自治县户籍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家庭,在落实兑现察布查尔县“六项惠民政策”时给予以下特惠政策:

(1)根据《察布查尔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发放按高龄津贴标准: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0 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50元。

(2)根据《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的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县城学校就读高中的,住校生每学期每生县财政资助1375元的基础上每学期每生资助100元,走读生每学期每生县财政资助410元的基础上每学期每生资助50元。

(3)根据《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特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办法》的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家庭特困重度残疾人为城镇特困重度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210元,重度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60元;农村特困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60元、特困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2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救助30元。

(4)根据《察布查尔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家庭单次住院总费用在2.5万元-20万元的在按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予以救助。2.5万元以下按新农合、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予以救助。

(5)根据《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城乡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办法》的规定,当年考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贫困大学生在给予一次性资助研究生5000元、本科4000元、专科3000元的基础上对领证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研究生300元、本科200元、专科100元。

(6)根据《察布查尔县居家养老实施办法》的规定。针对计划生育领取《光荣证》家庭60周岁以上的“三无”( 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老人、孤寡老人,低保家庭中空巢老人、重点优抚对象、残疾老人等困难老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志愿服务等方面可优先接受“居家养老”服务。

十一、法律援助类

58、法律援助政策。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支付劳动报酬的。

(5)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和享受工伤待遇的。

(6)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援助对象: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五保户、贫困户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

(3)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59、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处和公证员都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惠民政策宣传(7)

民政惠民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以下惠民政策,结合民政部门职能职责,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社会救助政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特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高龄补贴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优抚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政策、老乡干部生活补助政策、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一、社会救助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3175元/年/人)的困难家庭,均可按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入户调查;

3、村级评审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

4、村级评议会通过后,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入户率要达到100%,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经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批准享受。

我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分档救助,2017年7月1日起A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240元、B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65元、C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20元。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一次;对基本保障户(B类)按半年复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C类)按每季度复核一次。

1、A类:将家庭中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2、B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建档立卡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

3、C类:将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应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为12类:一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可在一定的过渡保障期内一般在3至6个月内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帮助其实现稳定长效脱贫,回报周期较长的产出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152号)最新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宣布脱贫后,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二是困难残疾人家庭(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困难家庭;按照“无业可扶、无力脱贫”根本标准聚焦完全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以及困难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兜底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患重度精神病的困难家庭(即家庭成员具有州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四是多残家庭(即家庭中有2人以上残疾人,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五是重特大疾病家庭(即家庭成员中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六是常年患病家庭(即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且群众公认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七是变故家庭(即因突发天灾人祸,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八是子女上学家庭(即家庭有子女2人以上就读于高中或大学以上学校,造成其家庭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九是单亲家庭(即丧偶、离异且子女就读于高中以上学校或本人常年患病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十是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即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或孤儿待遇的人员);十一是困境儿童(即户籍在我市辖区内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十二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困难家庭。

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的21类对象:一是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17年人均纯收入超过3175元以上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家庭(特殊情况除外);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若有特殊情况其家庭要享受低保的,必须说明原因及情况,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街道有房屋出租的家庭,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五是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或不按规定程序私下非法转让土地、林地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六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七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八是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如:小轿车、面包车、拖拉机、大型营运车、挖掘机等(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在异地购买商品房(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九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十是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十一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三是自建钢筋混泥土结构楼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自建砖木结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家庭不包括在内),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贷款修建、装修的包括在内);十四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困难家庭的家庭;十五是户籍在本市辖区内,但1年以上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且不参加村委会组织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十六是经他人举报经常组织人员在家中或在公共场所赌博的人员家庭;十七是经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群众有异议、反映强烈、举报的;十八是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十九是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或证明材料的家庭;二十是五保、孤儿已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得双重享受;二十一是其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符合享受低保的。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监督评议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差额补助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按户施保、应保才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2017年7月1日开始,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455元/月.人。

(三)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我市现行民政医疗救助主要面对有当地户籍,市、乡两级民政部门最终核定的民政对象(包含: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备案在册的优抚对象、60年代初精简人员和在乡老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分离职半脱产干部”、享受城乡低保政策人员、其他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疾病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人员、我市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治疗的费用、外来流浪精神病乞讨人员在我市辖区内精神病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我市医疗救助,在市内协议医院实行“一站式”救助,协议医院以外住院不给于救助。

救助方式:(一)资助参保和参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对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及除建档立卡户和卫计局资助参保人员外,其他所有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资助70元);(二)住院费用和慢性门诊费用救助。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救助对象:(一)特困供养对象。(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四)其他城乡参保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症疾病支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成员。此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一)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提高医疗救助报销到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泸水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办法实行兜底保障;(二)低保户在“一站式” 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方法如下:1、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90%比例给予救助。2、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80%比例给予救助。3、州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70%比例给予救助。我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患者先行垫付,报销比例为: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后到民政部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无论住院多少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万元。

患慢性疾病救助: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医保中心补偿后,全自付部分除外,按70%给予救助,但年内累计每人救助金额封线为10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或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无封顶线。

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适当酌情救助: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的群众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的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的具体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特殊救助,自付部分在10000~15000元的给予1000~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15000~25000元的给予5000~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25000~35000元的给予10000~1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超过35000元的给予20000元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在院治疗费用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无封顶线外,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审批程序:(一)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或从预拨的救助资金中支出,民政部门定期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二)救助对象需转诊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医保机构同意,在就医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补助,民政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

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账户。

(四)城乡临时救助

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符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一个家庭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2018年起乡镇每次救助标准在100—1000元之间,市级每次救助标准在100—5000元之间。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凡属我市城乡户籍居民,0-18岁未成年的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失踪、**或者双方重病、重残、失踪、**)均可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城乡未成年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民政业务窗口提出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将信息材料汇总后,统一将基本信息录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州、省、民政部三级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政策。2018年社会散居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069.41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34.85元/月;市级补助139.41元/月),机构养育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769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174.77元/月;市级补助699.08元/月),无城乡差别。

3、老年人高龄补贴及长寿补助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可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 现行补贴标准为75元/月/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可享受长寿补助,现行补贴标准为700元/月/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泸水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特殊护理消费用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申领程序: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经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40元。

5、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生活补助政策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17〕22号)文件要求,现行补助标准为:

1、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补助标准为955.2元/人/月。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人员,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3、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确认为残疾军人。

4、伤残人民警察:持由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5、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助标准为:一级因战6071元/人/月、一级因公5879无/人/月、一级因病5687元/人/月;二级因战5494元/人/月、二级因公5205元/人/月、二级因病5011元/人/月;三级因战4821元/人/月、三级因公4530元/人/月、三级因病4244元/人/月;四级因战3951元/人/月、四级因公3567元/人/月、四级因病3277元/人/月;五级因战3087元/人/月、五级因公2698元/人/月;五级因病2506元/人/月;六级因战2412元/人/月、六级因公2282元/人/月;七级因战1834元/人/月、七级因公1640元/人/月;八级因战1157元/人/月、八级因公1060元/人/月;九级因战961元/人/月、九级因公772元/人/月;十级因战675元/人/月、十级因公578元/人/月。

6、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补助标准为1928元/人/月。 

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655元/人/月。

8、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557元/人/月。 

9、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550元/人/月。

10、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月标准为:服役年限×30元(如当兵2年退伍且年满60周岁,应享受月生活补助为:2年×30元=60元)。

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号文件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年9300元(2017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96元×30%﹦9300元年/元)。高校学生入伍前户籍与就读学校同属我省但不同市(市、区)的,优待金由入伍前户籍地负责发放。

按照《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2〕148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市级财政应承担每个退役士兵每年12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7、老乡干部生活补助

老乡干部是指1984年农村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武装干事职务,离职时领取国家半脱产、全脱产补助,年龄为60岁及以上的人员。老乡干部补助标准为:任职6-1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70元/月;任职10-1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28元/月;任职15-2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3元/月;任职20-2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8元/月。

8、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市民政局申请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咨询电话:泸水市民政局:0886-*******  

惠民政策宣传(8)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 资助标准 : 500-800 元/人.年。余庆县执行的标准是 500 元/人.年。

资助流程 : 每年 9 月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

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贫困证明 (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

由幼儿园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所在县(市、区 )教育、财政部门。县教育和财政部门 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 补助资金,幼儿园将资助资金发放给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二、义务教育阶段

3.城乡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 ”政策

补助对象 : 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统称 “两免一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学生、社会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等。

补助标准 : (1) 学杂费小学 170 元、初中 220 元(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 (2) 教科书费按教科书目录据实免除 .

(3) 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 : 1000 元/人年 ; 初中 : 1250 元/人.年。补助流程 : (1)学杂费、教科书费入学时直接免除。

(2)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公布资助信息,学生按学年或学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贫困证明材料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城镇困难群体有关证明、低保

证明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 ),学校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 公示拟资助名单,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学校将补助资金通过现金或等额饭果等形式发放给学生。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补助标准 : 800 元/人.年(可采取家庭负担一点的方式提高供餐质量)。

补助流程 : 学生报到入学,学校注册登记,提供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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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宣传(9)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资助标准: 500-800 元/人.年。余庆县执行的标准是500 元/人.年。

资助流程: 每年9 月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贫困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由幼儿园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幼儿园将资助资金发放给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二、义务教育阶段

3.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补助对象: 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学生、社会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等。

补助标准: (1) 学杂费小学170元、初中220元(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

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 教科书费按教科书目录据实免除.

(3) 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 1000元/人年; 初中: 1250 元/人.年。

补助流程: (1)学杂费、教科书费入学时直接免除。

(2)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公布资助信息,学生按学年或学期向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提交贫困证明材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城镇困难群体有关证明、低保证明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拟资助名单,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学校将补助资金通过现金或等额饭果等形式发放给学生。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补助标准: 800元/人.年(可采取家庭负担一点的方式提高供餐质量)。

补助流程: 学生报到入学,学校注册登记,提供营养补助

惠民政策宣传(10)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资助标准: 500-800 元/人.年。余庆县执行的标准是500 元/人.年。

资助流程: 每年9 月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贫困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由幼儿园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幼儿园将资助资金发放给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二、义务教育阶段

3.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补助对象: 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学生、社会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等。

补助标准: (1) 学杂费小学170元、初中220元(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

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 教科书费按教科书目录据实免除.

(3) 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 1000元/人年; 初中: 1250 元/人.年。

补助流程: (1)学杂费、教科书费入学时直接免除。

(2)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公布资助信息,学生按学年或学期向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提交贫困证明材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城镇困难群体有关证明、低保证明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拟资助名单,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学校将补助资金通过现金或等额饭果等形式发放给学生。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补助标准: 800元/人.年(可采取家庭负担一点的方式提高供餐质量)。

补助流程: 学生报到入学,学校注册登记,提供营养补助

惠民政策宣传(11)

1、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生活的更有幸福感。一直是管理区民生工作的重点之一,民政局今年在这方面都要做哪些工作?

2010-8-19 锡老字(20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进、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办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民政协调、个人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 一切为了老年人”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营造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浓厚氛围,引导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良好风尚,促进公民道德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内蒙古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表彰形式

活动采取以城乡社区(村)为基础,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审评和旗、县(区)表彰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推选3000名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孝星。从2010年开始,每年在城乡社区(村)开展推荐评选敬老“孝星”活动,全区每年命名表彰3000名敬老“孝星”,并给予物资奖励。

2010-9-30 锡老字(2010)1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办法》,经过广泛宣传,民主推选,公开评选,张榜公示,审核评议等程序,推选出我地区4位敬老:孝星给予表彰。名单公示如下:

郭爱祥,男,汉族,环卫局清洁工。

张利民,男,汉族,哈场工作。

高娃,女,蒙古族,贺场工作。

图雅,女,蒙古族,

2011-3-11 锡老委办(2011)2号 2011年工作要点,今年我盟老龄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探索和建立高领津贴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老龄工作方面的制度在不断建立和完善,根据形势的发展,国家正在探索建立高龄津贴制度。为了更好的体现改革开放的成果,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高领津贴,从而建立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

二是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2006年经盟司法局批准,各地都成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地要在5月份挂牌揭牌,启动法律咨询和援助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工作地点、时间、联系电话。

三是广泛深入的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尊老爱老活动。国家体育总局将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纳入“十二五”规划,将老年人健身活动纳入了全民健身活动中。中央文明办将在全国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失能老人的志愿者活动。因此各地要积极与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2011-3-18 锡老委办(2011)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 我盟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全盟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11.63万人,占总人口的10.65%。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有利于家庭美满、幸福。有利于老年人健康素质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立老年人档案,开展健康体检,对全面掌握老年人身体素质及各种疾病的患病种类,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医疗保健服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就我盟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1年老年人档案项目专项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1年老年人保健项目专项方案》的要求,建立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在老年人就医、挂号、收费、取药、住院环节上给予优先、优惠服务。

2011-8-24 锡老委办发(2011)9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银铃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盟老年人患有心血管疾病人数的普查登记工作,积极配合天津泰达心血管医院专家的援助服务。对当地60岁以上(特别是基层贫困地区)老年人口中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数做好普查登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基层群众进行心血管医疗方面的援助,解决基层群众进行心血管病医疗方面的援助,解决基层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达到情为民所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实施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对口援助项目和人员,实实在在的帮助受援地区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坚持服务与安全并重,既要有利于发挥老医疗专家的专业特长,又要确保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三、“银铃行动”办公室履行职能

以“六个老有”为目标,开展“银铃行动”提供组织协调、召开会议、对对口立项、招募人才、检查前的筛选信息沟通,加强宣传、后勤保障服务、总结奖励等服务。

四、 援助内容

引进天津市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资深专家,为基层群众进行心血管专项心脏检查及会诊。

2、关爱残疾人也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方面民政局有哪些举措?

2010-4-13 内残联发(2010)2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锡林郭勒盟“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坚持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坚持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示范辐射作用;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努力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稳定的托养服务。

2012-2-8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将低保边缘贫困残疾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建设专项生活困难补贴制度建设。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报尽保。发放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60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年360元,专门用于保障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困难残疾人家庭。 2011年启动实施项目,对城镇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农村牧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每人每年增加360元)。

按照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目标,逐年分解任务,落实资金,加快完成剩余的27000余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对贫困残疾人户按1250元补贴标准。

3、在帮扶弱势群体方面具体做哪些?

2010-11-19 锡党发[2009]6号 《乌拉盖管理区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方案》.从2011年1月起,管理区城乡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全面推开,建立起城乡统筹、管理规范、补贴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制度,确保城乡残疾人敢看病、看得了病、看得起病。按照城乡有别的标准进行补贴,并随着管理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管理区城镇残疾人参加居民城镇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有效票据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的50%。农村牧区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按有效票据补贴个人缴费部分。

2011-1-24 锡民政社救字(2011)13号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春节前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1)10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决定春节前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牧区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员,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每人100元,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180元。

2011-5-10 锡民政社救字(2011)77号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的通知,根据我盟实际情况,盟行署研究决定,我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在原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15%。(1)补助水平城市A类参照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包括取暖和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农村牧区A类参照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包括取暖和物价补贴每人每年提高到当地农牧民收入的50%.( 2 )城乡低保B和C类保障标准提高15%。补助水平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5%,并继续发放350元的取暖和物价补贴。

2011-11-21 锡民政社救字(2011)200号 根据《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属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乡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募集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锡盟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盟只机关为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基金捐款的通知》精神,范围包括盟直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驻锡盟军警部队官兵、社会各界群众。卷捐款226.7万元,用于困难群众的大病救助。

2011-9-26 锡民社字(2011)168号 关于切实做好孤儿养育资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确定了孤儿集中和分散养育标准不低于1100元和700元的工作目标。个别期限此项工作开展的扎实又效,供养标准提高到1600元和1200元,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

2012-2-8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将低保边缘贫困残疾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建设专项生活困难补贴制度建设。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报尽保。发放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60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年360元,专门用于保障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困难残疾人家庭。 2011年启动实施项目,对城镇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农村牧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每人每年增加360元)。

按照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目标,逐年分解任务,落实资金,加快完成剩余的27000余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对贫困残疾人户按1250元补贴标准。

2012-3-6 关于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残疾人配置假肢的通知

民政部“富康工程”项目给我区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人配置了部分假肢,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委托自治区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负责承办。社会福利院(含旗县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康复福利院,按一下要求将肢残患者情况和信息填报:

筛选范围:

1, 民政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的肢残患者;

2年龄在65岁一下,且有装配假肢愿望的肢残患者;

3,单侧下肢截肢者优先装配。

2012-9-18 锡民政社救字(2012)200号 关于尽快发去暖和物价补贴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民生工程中涉及民政部门的主要工

作任务,根据盟委行署确定的民生指标调整政策,为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

生活水平,现要求各旗县市(区)按照年初全盟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应对物价上

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的生活困难,尽快发放物价及取暖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 补贴对象

此次发放补贴对象:全盟城乡低保对象

二 补贴标准

此次补助资金发放的标准是:按照锡林郭盟行署《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列支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2)64号)文件精神执行,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三 几点要求

1, 在落实各项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切实把此次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2,各地要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平、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2012-12-21 锡锡民社字(2012)276号 关于在全盟范围内开展孤残儿童调查工作的通知

此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盟孤残儿童的分布和养育待遇落实情况,切实加大盟儿童福利院收养工作力度,全面实现应收尽收,通过规范和完善相关收住手续,充分利用儿童福利院健全的设施设备和优质服务管理,落实“养、治、康、教”的服务理念,为孤残儿童创造稳定、舒适的生活学习环境,帮助孤残儿童幸福快乐成长。

本次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 统计上报阶段,由旗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孤残儿童进行逐户统计,重点掌握孤残儿童的生活状况和收住意愿。

二 走访阶段, 盟民政局组织儿童福利院等相关单位赴孤残儿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走访调查孤残儿童基本清况,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三 集中收住阶段 由盟旗两级民政部门负责,盟儿童福利院具体落实,将需集中收住的孤残儿童统一交付盟儿童福利院,建立健全收养手续,基本实现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

惠民政策宣传(12)

惠民政策宣传资料(一)

城镇低保

享受条件:持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居委会初审→村组、社区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物款

标准: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补差

农村低保

享受条件:持有本县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680元的农村居民家庭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初审→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物款

标准: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补差

五保供养

享受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初审→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物款

标准:集中供养:300元/月;分散供养:255元/月。

教育资助

享受条件:本县城乡低保户、五保户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

标准:本科:7000元;大专:5000元;中专:3000元。

医疗救助

享受条件:本县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其它城乡贫困户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

标准:根据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临时救助

享受条件:本县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其它困难户,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短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家庭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

标准:每次300元-800元,一年内同一家庭救助次数不超过两次。

高龄补贴

享受条件:80周岁以上者

办理程序: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登记表》,经乡镇核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按季度发放保健补贴。

标准:80周岁以上者(含80周岁)60元/月;90周岁以上者(含90周岁)120元/月;100周岁以上者(含100周岁)360元/月。

惠民政策宣传资料(二)

革命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

享受条件: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且在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回到地方后享受革命伤残军人待遇。因战、因公等级一至十级标准不等。

办理程序:提供在部队期间的原始医疗诊断证明和档案记载等相关资料。

标准:共十级二十六个标准

附件:革命伤残军人执行标准

伤残

等级

标准(元/年)

伤残等级

标准(元/年)

一级

3299

六级

0480

二级

2985

七级

9960

8900

三级

2619

八级

6290

5760

四级

2

810

九级

5230

4190

五级

1677

十级

3670

314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享受条件: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或在执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死亡的,按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或在工作岗位中意外死亡等情况,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在部队因患职业病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病故军人对待。具体享受条件: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办理程序:烈士遗属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标准:1、烈属:城镇10480元/年;农村6030元/年。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8990元/年;农村5760元/年。3、病故军人遗属:城镇8460元/年;农村5510元/年。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条件: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核查,民政局审批按季度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标准:480元/月;其中参加抗日的老战士:620元/月。

惠民政策宣传(13)

XX学校宣传“教育惠民政策”小结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学生资助政策乡村行”活动的通知》(新教资办【201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发挥资助与育人双重功效,实施精准资助,提升资助育人效果。按照伊宁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伊宁市“学生资助政策乡村行”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校针对全体教师、家长及学生,开展教育惠民政策宣讲活动,活动总结如下:

1、通知下发后,为了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成效,我校成立的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我班开展好资助政策的宣传活动。

二、确定宣传工作目标。

让学生全面掌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不同资助项目情况;加强对学生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

2、确定步骤及措施。

1、利用集中正学习全体教师学习了教育惠民政策。

1.召开家长会议,确定宣传内容。

2.由主要负责人及专门请来文教办宣传惠民政策内容。

3.召开主题班会。

4、通过入住活动宣传教育惠民政策。

5、通过给群众上夜校来宣传教育惠民政策内容。

6、印制宣传横幅标语。

四、通过本次宣传,让更多的学生和群众了解自治区相关的资助政策,让感受到国家与学校对自身的关爱,有利于学生自觉地履行助学政策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学生更好的从学生资助中获益,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国家的助学措施,诚实的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资助,在得到资助后合理使用资助金。

XX学校

2018年9月10日

惠民政策宣传(14)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资助标准: 500-800 元/人.年。余庆县执行的标准是500 元/人.年。

资助流程: 每年9 月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贫困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由幼儿园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幼儿园将资助资金发放给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二、义务教育阶段

3.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补助对象: 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学生、社会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等。

补助标准: (1) 学杂费小学170元、初中220元(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

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 教科书费按教科书目录据实免除.

(3) 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 1000元/人年; 初中: 1250 元/人.年。

补助流程: (1)学杂费、教科书费入学时直接免除。

(2)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公布资助信息,学生按学年或学期向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提交贫困证明材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城镇困难群体有关证明、低保证明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拟资助名单,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学校将补助资金通过现金或等额饭果等形式发放给学生。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补助标准: 800元/人.年(可采取家庭负担一点的方式提高供餐质量)。

补助流程: 学生报到入学,学校注册登记,提供营养补助

惠民政策宣传(15)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资助标准: 500-800 元/人.年。余庆县执行的标准是500 元/人.年。

资助流程: 每年9 月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贫困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由幼儿园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幼儿园将资助资金发放给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二、义务教育阶段

3.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补助对象: 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学生、社会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等。

补助标准: (1) 学杂费小学170元、初中220元(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

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 教科书费按教科书目录据实免除.

(3) 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 1000元/人年; 初中: 1250 元/人.年。

补助流程: (1)学杂费、教科书费入学时直接免除。

(2)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公布资助信息,学生按学年或学期向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提交贫困证明材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城镇困难群体有关证明、低保证明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拟资助名单,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学校将补助资金通过现金或等额饭果等形式发放给学生。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补助标准: 800元/人.年(可采取家庭负担一点的方式提高供餐质量)。

补助流程: 学生报到入学,学校注册登记,提供营养补助

惠民政策宣传(16)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


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资助标准: 500-800 元/人.年。余庆县执行的标准是500 元/人.年。

资助流程: 每年9 月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贫困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由幼儿园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幼儿园将资助资金发放给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二、义务教育阶段

3.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补助对象: 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学生、社会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等。

补助标准: (1) 学杂费小学170元、初中220元(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

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 教科书费按教科书目录据实免除.

(3) 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 1000元/人年; 初中: 1250 元/人.年。

补助流程: (1)学杂费、教科书费入学时直接免除。

(2)城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公布资助信息,学生按学年或学期向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提交贫困证明材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城镇困难群体有关证明、低保证明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拟资助名单,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学校将补助资金通过现金或等额饭果等形式发放给学生。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补助标准: 800元/人.年(可采取家庭负担一点的方式提高供餐质量)。

补助流程: 学生报到入学,学校注册登记,提供营养补助

惠民政策宣传(17)

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服务项目

一、《计划生育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

(一)服务对象:

1.克拉玛依市城镇户口。

2.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无业居民(有单位的单位兑现)。

(二)奖励标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各享受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一)服务对象:

1.克拉玛依市户籍居民。

2.独生子女家庭,《失独》《伤残》三级以下的。

3.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

(二)办理时间:

1.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

2.每年2月15日前,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公示;

3.每年3月15日前,街道人口计生办初审并确认;

4.每年3月31日前,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并确认;

5.每年4月15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6.每年11月底发放扶助金。(国家指定在当地的邮政局给予发放)。

(三)享受政策:

1.扶助金每月发放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110元

3.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135元

三、新生儿筛查费报销

1.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婴儿。(备注:克拉玛依区户籍人口或在克拉玛依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持合法生育服务证家庭)

2.服务地点: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

3.服务程序:将正规医院筛查费用票据的复印件交到社区居委会,由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统一发放。

四、 计划生育《保健费》发放:

(一)服务对象:克拉玛依市户籍人口

1.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

2.已经领取过《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二) 奖励标准:汉族家庭孩子在16周岁之前每月享受不到低于10元保健费,少数民族家庭两孩合计享受不超过16周年的保健费。

五、“国免孕优”服务

(一)服务时间:每周一、二上午9:30至11:00(北京时间)。

(二)服务地点:克拉玛依市技术指导所。

(三)服务对象:符合政策待孕人群。

(四)服务流程:

1.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它所需证件到社区或单位计生部门领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册》和《服务卡》。

2.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册》和《服务卡》到克拉玛依市技术指导所进行检查。

六、“叶酸”发放服务

(一)服务时间:每天上班时间。

(二)服务对象:符合政策怀孕前三个月和怀孕后三个月末的人群。

(三)领取地点: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

劳动保障惠民政策服务项目

一、创业惠民政策:

(一)创业补助对象

扶持和奖励对象为2011年以后创业的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享受政策

创业引导性补助:1.初次创业满三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引导性补助2000元;

2.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创业成功扶持奖:创业满一年后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奖励4000元。

房屋租金补助:2011年以后初次创业的房屋租金补贴申请额度为第一年6万,第二年4万,第三年3万;(注明:1、以上补助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万元;年租金低于6万元的按实际房屋租金补助!)

社保补助:1.初次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享受社保全额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为36个月。

2.就业见习期间或者就业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补缴见习期间社保的,可享受见习期间缴纳社保的全额补助,个人缴纳部分补给个人。(注明:缴纳社保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保险)

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人员拿到营业执照起(有实体店面),即可办理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注明:担保人为油田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班的正式职工)

三、社会保险政策 :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龄前儿童、大、中、小学生和其他非从业人员。

(2)对于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2.缴费时间:参保采取全年缴费全年享受待遇,参保时间为每年1-12月。参保后享受全年待遇。

3.缴费标准:成人每年300元,困难群体每年60元,学生儿童每年80元,困难家庭学生儿童每年10元。

4.住院报销标准:

(1)住院最高支付限额14万元

(2)各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85%;

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75%;

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5%;

最高支付5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克拉玛依市属医院儿科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500元报销范畴。)。

(二)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儿童)、

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

民社会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

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累计缴费15年,多缴多得。
3.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年满60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民政惠民政策服务项目

一、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新申请)

(一)办理对象 :

1.60岁以上75岁以下老人,个人购买服务;

2.75岁以上老人、60-74岁城镇散居“三无”老人、60-74岁残疾老人、城乡低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纯老人家庭老人(其中一位)、自治区或自治区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优待服务,户籍地、居住地都可申请。

(二)享受政策待遇:

1.上门服务。个人申请,通过区专业机构评估通过后,根据老人的服务需求,由专业机构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提供送(做)饭、洗衣、剪指甲、清洁卫生、助浴、购物和精神慰籍等最基本生活服务。

2.日托服务。个人申请,由社区托老机构为老人提供用餐、康复、保健、助浴、生活护理等服务。

3.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五类老人到中心(站点)活动,免交三元(站点是一元)基本服务费。

二、70岁老人特殊生活补贴金

(一)办理对象:申请人户籍在本社区、年龄满70岁的老人

(二)发放金额标准:

70周岁至79周岁老人100元/每月;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人200元/每月;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周岁及以上老人/每月800元。

三、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

(一)办理对象:

1. 80岁以上老人。

2. 60-74岁城镇散居“三无”老人、60-74岁残疾老人、城乡低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纯老人家庭老人(其中一位)、自治区或自治区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身体评估为中度以上的老人,

3.不在政府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可自行购买服务

(二)享受政策待遇:

资费标准:政府购买30元/月、企业自助65元/月、个人支付5元/月。享受来电显示、每月240分钟国内通话、拨打95081免费、每月30条免费短信、拨打长途或市话超出免费部分,按照每分钟0.15元收费。拨打长途电话时,用户直接拨号,无需增加任何号码。外地接听电话免费,不产生漫游费、400m流量(定位监管功能)、短信超出部分按0.15元/条,彩信按0.2元/条收费。

四、老年优惠服务证

(一)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社区、60-64岁的老人

(二)享受政策待遇: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1.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2. 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3.到医疗机构就医,有限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4. 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人节和自治区老人节日期间,60-64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优惠待遇。

五、老年优惠待遇证

(一)办理对象:户籍在本社区、年满65岁的老人

(二)享受政策待遇:

1.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2.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3.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4.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5.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6.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7.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六、无业残疾人生活费发放

(一)办理对象:

1.符合就业年龄,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5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无业、依靠亲属供养。

2.月收入低于200元或在各企业(含福利企业)领取下岗费每月不足200元者。

3.已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享受政策待遇

每人每月可享受220元的无业残疾人生活费。

七、重度残疾人认定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智力残疾一级、二级;

3.肢体残疾一级;

4.精神残疾一级;

5、享受政策待遇

普通无业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可享受360元慰问金、低保无业重度残疾人每年可享受1200元慰问金。

八、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的补贴

(一)培训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克拉玛依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残疾人身体条件经定点医院体检合格,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二)享受政策待遇

取得驾照后,凭发票报销1620元。

九、克拉玛依区慈善医疗救助

(一)办理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享受政策待遇

在各救助机构报销、救助后,慈善协会救助自负段的80%。全年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教育救助(路费)

(一)办理对象: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就读于全国各大中专院校。

(二)享受政策待遇

乌市—克市汽车票双程全价100%(可只提供单程车票即可),火车票硬座双程全价票面的50%,学生乘坐硬座的学生票价的100%。路费救助为一年一次性救助。

十一、教育救助申请(学费)

(一)办理对象: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就读于全国各大中专院校。

(二)享受政策待遇

年度学费一次性最高救助不超过5000。

十二、“新市民”救助

(一)办理对象:

外来新市民(因突发性灾难:车祸、户外施工、误食、危险品爆炸等)造成家庭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的救助。

(2)享受政策待遇

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的救助。

十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对象

1.具有克拉玛依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克拉玛依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10元标准的居民(包括子女的赡养费、抚养费);

3、应区别处理的几种情况

(1)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病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市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其患者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且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家庭其他成员按城乡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

(3)重度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本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同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不享受城市低保其它配套待遇。

4.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享受待遇:

对低保家庭进行七项减免(水、电、卫生、闭路电视,液化气、暖气、物业费),每人每月410元保障金,粮油补助每人5元、生活补助15元,重点保障分类救助(老人、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三无人员每月补贴75元),特定救助分类救助(散居三无人员每月补助150元;60岁以上老人生活补助每月15元;老年困难补助每月50元)

十四、城乡医疗救助

(一)、门诊救助 :

1.办理对象: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患疾病(不分病种)需在门诊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

救助标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部分后,居民个人自付超过300元,按照自付部分的50%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2.办理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

救助标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部分后,给予资费额100%医疗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大病临时救助:

重大疾病是指克拉玛依市居民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重大疾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血液病、恶性淋巴瘤、重症肌无力等,其他急重症疾病等。

1.办理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4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人的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标准:因病在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减免,并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自付部分的75%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因大病住院救助后剩余金额可继续申请大病临时救助,按住院救助后自付部分的50%给与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

2.办理对象:凡参加我市各类医疗保险的居民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居民。

救助标准: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他相关医疗待遇后,按自付部分的50%给与救助,年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3.办理对象:凡参加我市各类医疗保险的居民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居民。

救助标准: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他相关医疗待遇后,全年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按自付部分的50%给与救助,年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4.办理对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

救助标准:按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部分后,给与资费额的100%医疗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户。

5.异地就医救助: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因患大病持本市医院转院证明经社保部门备案后可申请最高5000元一次性医疗救助用于异地就医。

惠民政策宣传(18)

余庆县关兴小学惠民政策宣传简报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校的惠民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做到发放到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秋季住宿生生活补助发放现场

每位住宿学生家长均领的500元的生活补助

我们的营养餐,有肉有菜,三菜一汤,营养健康。

排队就餐,文明有序。

我们吃得津津有味,快乐无穷。

惠民政策宣传(19)

开展惠民政策宣传标语口号


开展惠民政策宣传标语口号

1.全面实行惠民资金“一卡通”发放。

2.全面落实惠民政策,倾力解决民生问题。

3.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4.农民群众奔小康,农村卫生保健康。

5.你帮我帮政府帮,合作医疗保健康。

6.落实政策,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7.落实惠民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8.开展“惠民政策落实年”活动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9.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10.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问题。

1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大计。

12.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3.关注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水平。

14.发展为上,民生为先。

15.发展村(社区)卫生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17.保民生、保稳定,保和谐、促发展。

19.落实惠农政策构建和谐镇原

20.退耕还林每亩粮食补助140元、现金补助20元

21.购置农机具国家补贴30%

22.家电下乡送温暖政府补贴13%

23.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低保

24.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款保障林木成活是关键

25.惠农项目“一册明”惠农资金“一折统”

1.关注民生解民难惠农强农促和谐

2.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惠农政策落实

3.农作物良种补贴小麦、玉米每亩10元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确定低保对象

5.心无旁骛抓发展、真情实意谋民生。

6.完善便民服务体系,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7.水库加固除险,确保一方平安。

8.实施三十三项民生工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9.实施民生工程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

10.实施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11.实施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

12.实施民生工程,提高创业技能。

13.实施民生工程,建设美好家园。

14.实施民生工程,构建和谐社会。

15.实施民生工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16.实施民生工程,丰富文化生活。

17.实施民生工程,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8.深入开展“惠民政策落实年”活动,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19.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20.认真开展“惠民政策落实年”活动,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1.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2.全心全意抓发展,真情实意谋民生。

23.种田不纳税,农民得实惠!

24.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款,保障林木成活是关键。

25.完善便民服务体系,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1.退耕还林每亩粮食补助140元、现金补助20元。

2.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惠农政策。

3.深入开展“惠民政策落实年”活动,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4.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5.认真开展“惠民政策落实年”活动,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6.全面实行惠民资金“一卡通”发放。

7.全面落实惠民政策,>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zhichang/13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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