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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

发布时间:2021-06-13   来源:政策法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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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7篇

动物防疫法7篇

动物防疫法(1)

《动物防疫法》有关处罚条款自由裁定细化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2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30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0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5000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清流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动物防疫法(2)

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

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四是保护人体健康。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

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五个方面来理解: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4)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

4、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有哪些?

答: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5、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为什么?
答: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因为:

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止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动物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只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养殖者自我防疫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才能保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6、《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及分类?

答:《动物防疫法》是以“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实际情况。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7、《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乡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4)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8、《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具体职权有哪些?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

(2)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3)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

(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6)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艺、参赛等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

(7)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8)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

(10)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11)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消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

(12)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办法、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

(13)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14)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

(15)规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16)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

9、我国实行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1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1)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2)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纠正和处理违 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4)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5)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46、负有报告动物疫情法定义务的人员和单位?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的;(2)从事动物饲养的;(3)屠宰动物的;(4)经营动物的;(5)运输动物的;(6)实施动物隔离的;(7)对动物进行监测与检疫的;(8)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以下任何一个单位报告:(1)当地兽医主管部门;(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7、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要销毁?
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8、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答: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49、发生动物疫情后,法律规定由什么机构来处理?
答: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0、乱发布动物疫情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藏匿、转移和盗挖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动物防疫法》对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53、不遵守《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开办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56、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那些?
答: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以下几项:
(1)动物宰前检疫监督:

一是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标识收购、入场;

二是经现场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圈管理,防止交叉感染;三是待宰管理,动物进入屠宰场进行12小时以上休息和停饲,减少应激反应。

四是严格监督检疫,做好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检疫证明和存根。

(2)宰后检疫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动物的头部、肉尸、内脏等必检部位和项目实施检疫。
(3)检出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4)使用动物卫生证、章的监督

(5)消毒工作的监督
57、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无害化处理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无害化处理也适用于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58、动物检疫的分类?

答: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动物检疫分两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59、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包括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60、屠宰动物依法应当办理哪些检疫?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取得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后的检疫证明和附具有检疫标志的动物才能准予进入屠宰场屠宰。
61、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8、什么是官方兽医?什么是执业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9、官方兽医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答: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3)

学习《动物防疫法》心得

体会目前,有关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制定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

《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为基础的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配套法规和地方畜牧业法律法规,完善了畜牧业的法制建设,为畜牧业依法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的个人依法自律和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法律为依据,可以很好的规划管理畜牧业的土地使用,扩大畜牧业的生产。以法律为依据,建立健全检测预警机制,依法要求畜牧业生产者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从源头杜绝非法添加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畜牧业产品。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应急反应体系,可以很好的控制疫情的大规模爆发。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

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学习和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一点粗浅的心得,与大家做一个交流: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总结了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经验,克服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解决了动物防疫工作中体制不顺、机制不全、处罚无据、资金无保障的问题;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构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规范。

毫无疑问,畜牧业的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乡畜牧业发展中,也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总的来看,我乡的畜牧业仍处在传统养殖方式占支配地位的阶段,规模小,力量薄弱,难以抵御市场风波、疫病防治困难。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加之养殖方式总体落后,疫情形势严峻,防控难度不断加大,直接威胁到我乡养殖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认真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动物防疫活动,依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对促进养殖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理顺了动物防疫管理体制:

一、强化了政府的防疫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明确了部门责任。实行兽医主管部门统一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体制,以及有关部门在各级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职责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该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四、明确了技术支持机构的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五、统一了动物检疫实施主体。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新法要求乡(镇)一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并在新增加的章节中对原先未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如:

要求加强检疫防疫队伍建设,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急死亡的补偿,并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要求按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措施等,真正体现了我国构建和谐、以人为本的总体目标。

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既是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三项措施:

一、完善强制免疫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国外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动物防疫法》还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处罚措施,使我们感到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和紧迫的责任感;也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运输、经营等各种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每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易懂,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对动物诊疗机构及诊疗活动做出了具体管理办法和处罚条款,使这项工作更能健康、安全的发展。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动物防疫法(4)

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四是保护人体健康。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

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五个方面来理解: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4)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

4、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有哪些?

答: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5、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为什么?
答: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因为:

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止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动物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只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养殖者自我防疫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才能保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6、《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及分类?

答:《动物防疫法》是以“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实际情况。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7、《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乡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4)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8、《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具体职权有哪些?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

(2)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3)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

(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6)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艺、参赛等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

(7)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8)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

(10)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11)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消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

(12)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办法、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

(13)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14)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

(15)规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16)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

9、我国实行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1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1)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2)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纠正和处理违 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4)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5)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46、负有报告动物疫情法定义务的人员和单位?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的;(2)从事动物饲养的;(3)屠宰动物的;(4)经营动物的;(5)运输动物的;(6)实施动物隔离的;(7)对动物进行监测与检疫的;(8)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以下任何一个单位报告:(1)当地兽医主管部门;(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7、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要销毁?
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8、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答: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49、发生动物疫情后,法律规定由什么机构来处理?
答: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0、乱发布动物疫情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藏匿、转移和盗挖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动物防疫法》对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53、不遵守《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开办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56、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那些?
答: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以下几项:
(1)动物宰前检疫监督:

一是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标识收购、入场;

二是经现场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圈管理,防止交叉感染;三是待宰管理,动物进入屠宰场进行12小时以上休息和停饲,减少应激反应。

四是严格监督检疫,做好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检疫证明和存根。

(2)宰后检疫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动物的头部、肉尸、内脏等必检部位和项目实施检疫。
(3)检出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4)使用动物卫生证、章的监督

(5)消毒工作的监督
57、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无害化处理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无害化处理也适用于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58、动物检疫的分类?

答: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动物检疫分两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59、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包括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60、屠宰动物依法应当办理哪些检疫?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取得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后的检疫证明和附具有检疫标志的动物才能准予进入屠宰场屠宰。
61、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8、什么是官方兽医?什么是执业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9、官方兽医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答: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5)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
作者:
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04期

        一、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什么时间起实施?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一条中为什么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从国际情况看,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人体健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产生强烈的政治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如近年来英国发生的口蹄疫、疯牛病,我国台湾发生的口蹄疫以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恢复(OIE)合法权利后,兽医工作的社会公共卫生属性更加显著。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职能更多体现在公共卫生方面.如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全过程管理,动物疫病的防控,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以及动物福利、动物源性污染的环境保护等。因此,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不仅可以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所以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

        

        三、《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目前I类疫病有哪些?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I、Ⅱ、Ⅲ类。I类疫病有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四、强制免疫都是I类疫病吗?新《动物防疫法》对强制免疫是如何规定的?

        

        不全是。新《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动物防疫法(6)

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

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四是保护人体健康。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

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五个方面来理解: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4)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

4、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有哪些?

答: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5、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为什么?
答: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因为:

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止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动物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只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养殖者自我防疫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才能保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6、《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及分类?

答:《动物防疫法》是以“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实际情况。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7、《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乡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4)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8、《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具体职权有哪些?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

(2)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3)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

(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6)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艺、参赛等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

(7)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8)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

(10)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11)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消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

(12)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办法、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

(13)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14)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

(15)规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16)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

9、我国实行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1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1)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2)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纠正和处理违 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4)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5)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46、负有报告动物疫情法定义务的人员和单位?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的;(2)从事动物饲养的;(3)屠宰动物的;(4)经营动物的;(5)运输动物的;(6)实施动物隔离的;(7)对动物进行监测与检疫的;(8)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以下任何一个单位报告:(1)当地兽医主管部门;(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7、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要销毁?
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8、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答: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49、发生动物疫情后,法律规定由什么机构来处理?
答: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0、乱发布动物疫情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藏匿、转移和盗挖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动物防疫法》对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53、不遵守《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开办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56、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那些?
答: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以下几项:
(1)动物宰前检疫监督:

一是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标识收购、入场;

二是经现场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圈管理,防止交叉感染;三是待宰管理,动物进入屠宰场进行12小时以上休息和停饲,减少应激反应。

四是严格监督检疫,做好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检疫证明和存根。

(2)宰后检疫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动物的头部、肉尸、内脏等必检部位和项目实施检疫。
(3)检出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4)使用动物卫生证、章的监督

(5)消毒工作的监督
57、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无害化处理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无害化处理也适用于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58、动物检疫的分类?

答: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动物检疫分两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59、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包括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60、屠宰动物依法应当办理哪些检疫?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取得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后的检疫证明和附具有检疫标志的动物才能准予进入屠宰场屠宰。
61、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8、什么是官方兽医?什么是执业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9、官方兽医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答: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7)

学习新《动物防疫法》的要点

宋立业

【期刊名称】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年(卷),期】2010(000)001

【总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指导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法律,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它。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与以前的《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修改了许多条款。认真学习掌握新《动物防疫法》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防控动物疫病的领导和组织保障体系进行了明确

县以上人民政府是统一领导;畜牧兽医部门是主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负责检疫和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监测、检查、调查报告等技术工作。谁领导,谁主管,谁监管执法,谁承担技术工作分工非常清楚。

2 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四项措施

完善强制免疫措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建立畜禽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经强制免疫的动物,要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外国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3 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明确疫情报告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

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规范疫情公布制度。规定农业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4 增加了官方兽医的内容

我国已恢复在OLE的合法权利,有关制度应当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也作出明确要求,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有利于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

5 在动物诊疗和乡村兽医的管理方面有新规定

新《动物防疫法》专门增加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职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乡村兽医这是一个特别规定,当然具体怎么管,那还要农业部制订办法。

6 增加无规定疫病区的内容

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根除主要的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动物产品出口已占全国动物产品出口的一半以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消灭重要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

7 在处罚力度、操作方面有所修改

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

本文来源:https://www.czhuihao.cn/zhichang/14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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