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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税务政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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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8篇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8篇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1)

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项目组成员——一周国海教授撰写并整理《2017年1月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最新资料。

第一项新规新政: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1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政策要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从2017年1月1日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第二项新规新政: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三项新规新政: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所调整
《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政策要点: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第四项新规新政: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政策要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一份凭证应纳一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项新规新政: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第六项新规新政:《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政策要点:《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执行。

第七项新规新政;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政策要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和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和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第八项新规新政:油气企业办公、生活用地将全额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政策要点: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项新规新政: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施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策要点: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同时,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决算报告和财务报。

二、2016汇算清缴辅导:

1、【汇算清缴】税总88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每日税讯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精炼的说,就是——正式将仅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不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特定纳税人”序列中剔除,其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由于刚刚出台的该项规定,是以修改原已发布文件的条款(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形式出现,而该原已发布的文件又是对更早发布的文件中某项条款(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概念(特定纳税人)的明确,在加上,本次修改又是对原文件条款正列举事项中除外情形的补充(不包括……小型微利企业),真是宛如山路十八弯哦。因此,瞬间在网上就出现了“小型微利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误读。
  看来,不费点时间来看看相关文件条款的前世今生,还真难以理解本次88号公告的该条规定。
  一、相关文件条款的变迁
  最早的相关文件条款,是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随后的相关文件条款是对“特定纳税人”的列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第一条,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的六种企业类型作出了列举,其第(一)项即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该条款包含了两层意思,享受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不适用于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但是,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在“特定纳税人”之列,也就是该类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际已享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自然也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时至2014年,随着扶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的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将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但是,由于前述(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原规定)原因,对于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却仍然存在政策障碍。
  今次发布的88号公告,对以前发布的与此相关的文件条款即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进行了修订,实际上就是明确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由此,既进一步完善了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系列规定,又彻底消弭了与执行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争议。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为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其中第二条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此外,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条关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需审批,改为备案,本条也一并废止。
  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既可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29日

二、2016汇算清缴辅导

2、汇算清缴】稽查人员提示:小心避让福利费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申报涉税风险!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也许会觉得作为三级附表的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事项是最简单的了,但仍要在此提示大家,看似简单的不一定简单,文字说明越少也许越纠结,这里面同样蕴含着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在很多税收业务交流平台,福利费这个词常常被提及,“将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转为赠送处理可否在福利费列支?”“是不是只要不超过扣除比例,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来列支?”“单位食堂从市场购买的肉菜蛋等食品,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自制凭证计入福利费?”“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能在福利费中开支吗?”“本年没有用完的福利费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吗?”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着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万能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费用中列支或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
福利费在新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具体来说是,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目中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必须注意的时,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虽然A105050表是规定以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孰小值)”的余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但是不能简单把“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就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仍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从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进行审核计算填报。
福利费的定义及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从2014年开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财政部于2006年修改了《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起,终止了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预提的会计核算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取消了原“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如此)。当然,在实务中,年度中间也可以先提后用,但是在年度终了经调整后职工福利费应当是没有余额的。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来的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作为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应具有合理性: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其总额不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税收政策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按固定比例税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因此相关支付凭证也不是税务检查关注的点。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以何种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福利费没有发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
  支付的福利费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如购买节日发放的物质,内设福利部门购买的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的维修费用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原则应取得发票作为支付凭证为妥(至于说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就不仅仅只是福利费扣除遇到的问题,购买货物、服务等也有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该怎么处理不在此赘述)。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有人提出企业内设食堂接受企业财务拨付的食堂经费时,由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有的以“食堂是企业内部非营利性的内设机构”来解释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笔者认为这是不严谨的。因为据实扣除是所得税扣除的重要原则之一,食堂收到企业财务拨付的经费时只是暂收性质,开具收据只是表示暂收款,实际发生各项费用时仍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凭证。食堂费用即使是取得发票也不是也不可能由食堂开给企业,而是食堂所购物品等的销售方开具。所以,食堂的内设机构性质不能得出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食堂经费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税前扣除的结论。
  如果是由营业性餐饮机构承包职工食堂。这已变为该餐饮机构的营业业务之一了,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时更应取得发票。
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企业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探亲假路费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其它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可以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或所有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的“筐”,更不是避税港。
  为了防范税收风险,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范税前扣除行为,既是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还是企业依法纳税,防范因不规范扣除而导致税收风险的需要。

二、3、汇算清缴辅导】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企业的投资方式也日益丰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一个常见又复杂的业务。而纳税人又常常因为不清楚其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异同,导致错误填报相关信息,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本文尝试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不同环节,来浅析其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种种异同。
一、取得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
  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营业外收入  800万
  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
  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要根据相对应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账上。由此可见,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个“虚增”的会计利润,投资企业既没有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加现金的流入,也没有因为其亏损发生实际的损失,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举例说明,假设P公司和S公司均为居民企业,P支付300万获得了S30%的股权,P对S能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S公司在2016年实现利润200万,2017年3月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做出了将其中的50万税后利润进行分红的决议。P公司的处理如下:
  ①实现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200*30%)
   贷:投资收益  60
  2016年投资收益60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②股东决议分红派息时:
  借:应收股利  15(5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
  分红派息在会计上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上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范围,因此15万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P获取S的股票是通过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的,那么P必须在持有S的股票超过12个月以后获得的分红派息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期小于12个月,则属于应税收入。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到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问题,很多企业会认为,既然是2016年的税后利润分红,理所当然就应该并入2016年的收入,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红,十有**会有企业将其反映在2016年度的汇缴中。然而根据79号文的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2017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红决议,不管派发的是属于哪一年的税后利润,都应该在2017年确认收入。同样道理,2016年计提的分红也不属于当年度税收确认的收入,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情况
  被投资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做账务处理。但税务上以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应同时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何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要做处理呢,因为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事项,一个是被投资方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另一个是股东将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于公司,所以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增加。
  但并不是所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都要做税务处理,根据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投资方宣告派发和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因为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既不影响投资方的资产也不影响其所有者权益,所以投资方不用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税收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股票红利和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本质是一样的,也是要分割成确认股息收入和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两个事项来处理。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于年终要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上允许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呢?根据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只有在满足被投资方破产注销、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资不抵债、已完成清算、或其他等五个条件之一的,投资方才可以扣减股权投资损失。
五、转让或处置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就是计税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收到现金股息不调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或收到股票股利调整,税法不认可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调整。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二、2016汇算清缴辅导:

4、汇算清缴辅导系列之二:营改增也是汇算清缴一定要考虑的必要因素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只关注了营改增对流转税的影响,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现在正值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企业应注意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收入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后,企业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前收入减少。
  例1:营改增前,某建筑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0
  营改增后,该建筑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100÷1.11),比营改增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00
  (二)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1.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租金或其他服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后,这部分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前,非试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价。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导致折旧发生变化。
  例2:某银行于2016年2月购买了一辆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20+20×17%)。按照5年折旧,2016年3月和4月的月折旧额是0.39万元(23.4÷5÷12)。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营改增后,该银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又购买了一辆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计税基础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6年7月~12月的月折旧额是0.33万元(20÷5÷12)。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前的折旧金额。
汇算清缴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比
  例3:某酒店全年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税),当年购买原材料2000万元(假设均为17%税率,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租金10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800万元。无纳税调整。
  1.营改增前:
  缴纳营业税:5000×5%=250(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0×10%=25(万元);
  会计利润:5000-2000-1000-800-250-25=925(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925×25%=231.25(万元)。
  2.营改增后(假设原材料和租金都取得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5000÷1.06×6%-(2000÷1.17×17%+1000÷1.11×11%)=-106.68(万元);
  会计利润:5000÷1.06-2000÷1.17-1000÷1.11-800=1306.68(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1306.68×25%=326.67(万元)。
  例4:接例3,该酒店原材料2000万元中只有5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租金取得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5000÷1.06×6%-(500÷1.17×17%+1000÷1.11×11%)=111.27(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1.27×10%=11.13(万元);
  会计利润:5000÷1.06-500÷1.17-1500-1000÷1.11-800-11.13=1077.6(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1077.6×25%=269.4(万元)。
  例5:接例3,该酒店原材料2000万元都没取得专用发票,租金取得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5000÷1.06×6%-1000÷1.11×11%=183.92(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3.92×10%=18.39(万元);
  会计利润:5000÷1.06-2000-1000÷1.11-800-18.39=997.69(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997.69×25%=249.42(万元)。
  (二)2016年分段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新试点企业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取得的收入是含税收入,支出也是含税支出。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支出若可以抵扣也是不含税支出。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因此收入和支出都要分段计算。
  例6:某酒店全年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当年购买原材料2000万元,支付租金10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1万元(均为餐费),6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按10年计算折旧(该折旧不包含在800万元内)。
  1.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
  缴纳营业税:5000×5%=250(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0×10%=25(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100÷10÷2=5(万元);
  会计利润:5000-2000-1000-800-250-25-5=92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00×0.5%=25>41×60%=24.6(万元),调增:41-24.6=16.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20+16.4=936.4(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936.4×25%=234.1(万元)。
  2.2016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营改增后购入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均取得专用发票并抵扣。
  缴纳营业税:1500×5%=75(万元);
  缴纳增值税:3500÷1.06×6%-(1500÷1.17×17%+700÷1.11×11%+100÷1.17×17%)=-103.74(万元),留抵。
  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100÷1.17÷10÷2=4.27(万元);
  会计利润:(1500+3500÷1.06)-〔(500+1500÷1.17)+(300+700÷1.11)+800+75+7.5+4.27〕=1202.44(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3500÷1.06)×0.5%=24.01 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小值
  若 A ≤0 则本行本期金额当 -A 0
四、高新技术企业主表和附表三增加了监控。附表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金额是否等于主表第9行*10%。
五、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在同一省市的总分机构分配表增加比对监控。分支机构分配表与其同在京的总机构的分配表进行一致性比对校验。
六、附表一、附表三填累计数倒算本期数。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表明细表》“本期金额”根据计算得出,不得填写,由本期报表累计金额与上期报表累计金额计算得出,“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小于0按0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明细表》填写控制:本期金额不得填写,由上期申报表的累计金额和本期累计金额差额计算得出,累计金额开放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进行校验,且累计金额>0。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1、财政部节前发补丁红包 颁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 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五、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2、收藏:固定资产会计及税务核算关键点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不包括员工培训费)等。如果需要安装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然后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提醒增值税的存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购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支付的运输费,设计费等,按照抵扣后“金额”进入固定资产原值。
二、盘盈的固定资产
1.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要纳入当年所得,做纳税调增。
2.盘盈的固定资产也按照正常固定资产提折旧,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但盘盈的时候,先进“所得”,才能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
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税会都是这样处理。具体思路:(固定资产-折旧)加上或减少调整值为“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然后确认残值、减值准备,剩余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提折旧。
以下几种情况会涉及固定资产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调整相关账面价值。
四、固定资产折旧关键点
1.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不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比如融资租入一项设备,租期为3年,尚可使用5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是否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3年计提折旧,如果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5年计提折旧。
6.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为固定资产已转入在建工程,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所以不计提折旧。
7.因大修理而停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8.特殊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为0。
五、企业所得税口径最低折旧年限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大于或等于下面规定即可。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或=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
  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3.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
需要注意税会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只有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口径,还可以加速折旧,也会存在税会差异。
七、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计提折旧】
    管理费用【企业管理部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销售费用【企业专设销售部门计提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薪酬】
  贷:累计折旧
八、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1)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九、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处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保险赔偿和残料
  借:其他应收款、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净损益
(1)如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的】 营业外支出【经营期间的】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如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管理费用【筹建期间的】 营业外收入【经营期间的】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3、公司年会费用和涉税常见的三个问题
公司年会费用和涉税常见的三个问题
公司举办年会,全体员工都参加,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1.场地租赁费——是否可以入“会务费”?
  2.餐费——是否可以入“会务费”?还是招待费?
  3.每人都购有一个吉祥物,价格约70元左右,是否可计入“会务费”?是否需计个税?
对于场地租赁,让对方直接开具会务费;会务发生的餐费,直接让对方开具会务费;吉祥物计入会务费,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依据财税2016 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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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带来哪些影响?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严格的大环境下,金税三期系统将针对企业和个人建立大数据网络,为下一步个税改革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与技术平台。税务总局已下发的2017年的税务稽查重点,依托金税三期获取、整合税源信息的能力,税务稽查的行业和企业范围大大扩展,除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及规模较大的税源企业外,税务机关将对个人所得税展开重点稽查。同时,CRS即将大规模生效,中国将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管理个人资产,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金税三期优化版“四个系统”即指税收业务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决策支持管理等四大应用系统。具体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金税三期主要带来以下6大变化:
一、从“凭证管理”走向“数据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则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传统税务管理,强化账簿和凭证管理,工作量巨大,效率低下。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发展,信息搜集、加工、处理的能力大大提升。金税三期专设“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大大提升涉税信息采集的效果,掀开大数据管理的序幕。同时,为税收管理从事前管理转为事后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数据信息支撑。
二、申报形式实现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和《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明确了新的个税申报表样式。税务总局的两个公告,补充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内容和信息,但是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在全国层面并没有实现申报表形式的统一,金税三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上线后,个人所得税申报将会实现统一的形式,提高了规范性。
三、申报内容更加丰富
金税三期个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了申报规则,对申报内容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申报数据采集点向前延伸、一户一人一月一次性申报、基础信息表内人员全员申报等内容,进一步明晰了收入类别,大大提高了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合规性要求。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提交信息应具有统一性
税务机关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工商、公安、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获得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户籍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等。
五、个税稽查风险增加
金税三期上线后,由于信息采集能力的大幅提升,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进行税务稽查的能力将大大提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5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进入了2015年指导性检查项目。2016年,限售股减持、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殊行业(证券、基金列入今年稽查重点)、高收入个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重点项目。同时,根据《2016年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检查通用提纲》,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小结: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主要税源之一,亦将成为各地税务机关未来加强征收管理及稽查的重点。华税建议企业结合最新税务实践和征管趋势,重新评估包括免税福利在内的各类税务优化安排与整体合规状况,并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调整;确保企业及时履行资料报备等相关法定义务,合理控制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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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藏】年终奖、实物福利如何缴纳个税?

临近春节,企业为了激励员工、答谢客户,常常会给员工发放福利,举办年会,其中涉及到的个税计算方法各不相同;另外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要在年度终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很多纳税人都感到无从下手。不要担心,现在就让申税小微为大家奉上“年终个税秘籍”。
一、年终奖金如何缴个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相关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详见下表: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实物福利如何缴个税
  权威解答
  企业在年会中以礼品或现金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年会奖品应直接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人员发放的奖品或现金按照“其他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会表演费如何缴个税
  权威解答
  企业在年会中给参加表演的本单位员工发放的表演费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支付给单位以外的演员个人的表演费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演出、表演、……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方法
  (1)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800;
  (2)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相关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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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意 | 今年公司买购物卡开发票及入账真就不一样了!     

逢年过节,很多企业会通过团购购物卡等方式给员工发些年终福利。今年营改增后,预付卡的涉税事项有些变化,财务朋友们注意到了吗?

政策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来看,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也就是说,从发票上可以开出企业购买了预付卡,随之而来就是“预付卡”实务涉税问题,如果是发放了,是否属于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代扣代缴个税(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问题;如果用预付卡消费,又无法取得专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
郑重提醒,金税三期上线,可“随时”知道哪家企业购买了预付卡!
2、持卡消费后,销售方或特约商户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那购物卡如何入账呢?
一、购物卡入账案例:
2016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在春节前大量购买购物卡100张,每张面值5000元,金额5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月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其他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提醒:以上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二、购物卡入账风险:
1、首先,去年上线的“金税三期”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你公司购买了100张大面值的购物卡,用来干什么?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2、其次,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3、再次,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同时,若是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
三、购物卡正确入账:
1、公司购卡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17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
提醒: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2、公司持卡消费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来列支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提醒: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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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哪些费用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纯干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在扣除费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时,由于受限额、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等扣除限制,有的费用不能在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需要结转以后年度分期抵扣。为了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笔者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归纳整理,供读者参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也可以作为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的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事项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意事项
  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且已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企业购置之日起在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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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务人员不得不关注的18个财税误区!

财税误区一:营改增误区。
180天概念,是认证期限,既自该专用发票开具自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于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是认证当月抵扣,既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于抵扣进项税额---180天是认证期限,认证完了就当月抵扣。
财税误区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
财税误区三:个人股权平价或无偿转让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即平价或无偿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
财税误区四: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非招待客户的餐费、会务费中的餐费、董事会会费中的餐费、员工年会会餐;加班餐费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都不算招待费。
财税误区五:固定资产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那个标准还是N年前的会计制度下的,那时候的我还不知道借贷呢!
财税误区六:开票才“缴税”。
何时缴税不以开票为准,而是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如销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管是否开票,在发出商品时就应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还有开票了未必要“缴税”,如预收跨年房租,也开票了,营业税应该缴,但企业所得税要分期确认收入,也就跨年分期确认收入。
财税误区七:工资薪金发现金就缴个税。
如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人,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北京地区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都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个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财税误区八: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等文件,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做限制,所以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财税误区九: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有条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条件有标准扣除)、盘亏损失(有条件扣除)、罚款支出(分类别可扣不可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2种情况一般可扣)等。
财税误区十:2万元免税政策不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财税[2013]52号规定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2万,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跟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同免同减,也就是2万元免营业税/增值税也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另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万元免增值税同时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误区十一: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但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如企业内部的工资单、折旧表,还有银行利息单、完税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都是合法凭证,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但千万别理解不是所有的没有发票都能扣。
财税误区十二: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进项不能混着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没要求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分开各算各的抵扣,只财税(2013)106号特殊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误区十三: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第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是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财税误区十四: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没有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另宁夏、河北省、大连、山西、辽宁、北京、吉林不超过标准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误区十五:代扣代缴个税没有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也就是说代扣代缴个税也有手续费哦,别忘记了!
财税误区十六: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是全额收入。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
财税误区十七: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抽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另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即:反馈礼品不征,抽奖所得税征。
财税误区十八: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没有说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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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没了,增值税核算及账务处理有新变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这么多要算的账和要报的税,会计们是不是觉得生无可恋了,没关系,易代账一键报税让你快速解决这方面的烦恼。
1、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没有了营业税,也就没有营业税的核算了,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特别提醒:以前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3、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4、“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等相关税费,有一个“等”字,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5、通用的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6、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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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税会计核算新变化,税金不再进费用
税金及附加科目会计核实分录:
       (1)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缴纳税金及附加: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是个新科目,该科目核算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意味着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了,赶快改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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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种合法有效的凭证不能在税前扣除,快来看看有哪些~~

一般而言,纳税人只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还要注意相关特殊的税收规定。因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也就是说,支付成本费用事项,即使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也不可任性。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总结归纳出十七种支付事项,即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提供给纳税人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参考和借鉴。
一、公益性捐赠超出限定范围的凭据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鼓励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特殊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税收政策还规定了十种情形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包括: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的、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的、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的、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的、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各种赞助性支出的、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的、非公益性捐赠的、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的。
二、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帐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所以,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才能扣除。
三、境外发票有异议不能提供境外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四、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凭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发放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工资薪金发放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商业保险费用支出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仅限于以上列举的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八、超过扣除范围和定额标准的各项费用凭证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凭据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超过扣除范围和定额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类别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例如,业务招待费凭证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税法规定扣除是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进行扣除,而应该按税法规定来扣除。
九、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限定数额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纳税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中已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不能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的会议费发票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十一、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凭证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诉讼费、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十三、企业管理费列支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四、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凭证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旅行社开具的不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发票
很多企业出国考察,需要旅行社提供发票。如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凭证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给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的支出。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的支出。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的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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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计报销注意,这些红线不能碰

日前,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已全面完成,22省份相继公布了公车补贴标准。除了公车补贴,你知道公职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都有哪些标准吗?小编提醒,公职人员履职花钱时,会计人员报销时,这些红线决不能碰!!!
差旅住宿费标准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交通费
2014年起执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坐飞机出行,省部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只能坐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超标”乘坐了交通工具,比如县级干部坐了飞机头等舱,那么差价需要自己补上。
出差在外,少不了打车或者坐公交。市内交通这方面,不同级别干部的标准没有差别,都是一天80元包干使用。这项费用值得注意,比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出差,打车单程的费用都可能会超过80元,出行前要好好盘算盘算。
公务用车
2014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规定,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

从目前公布的22地公车补贴来看,云南、广西、贵州均是补贴“顶格”,是司局级1300元标准的150%。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厅级、处级、科级的补贴均为中央要求范围的最高值。
在覆盖面广泛的科员补贴上,600元及以上的地方并不多,只有云南、广西、重庆、山西、河南、辽宁和浙江,云南仍旧以750元“顶格”最高。地方车改“先行者”广东的科员及科员以下补贴最低,是中央标准的一半,补贴300元和250元。

伙食费标准

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会议费标准

今年6月,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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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问题:企业每月固定向员工发放的货币性福利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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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收入有哪些?

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进行调整?计算调整金额的收入基数如何确定?
一、招待费总额的调整
企业招待费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要根据招待费总额,扣除40%后,作为计算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参考数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3条规定。
二、根据收入确定招待费总额调整后可纳入税前扣除的金额
企业招待费支出,在扣除了总额的40%后金额后,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进行比较,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不得高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3条规定。
三: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当年度收入总额,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当年的预收款收入,可以全额计入企业当年度收入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国税发(2009)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文件确认的收入,自然是所得税应税收入,因此应该计入招待费。
2、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当年度实现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 5、免税收入 6、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
以上收入共同构成了所得税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同样参考以上收入合计金额。
四、哪些收入不应计入当年度收入总额,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
1、营业外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为租金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某些收入,虽然在增值税税种上核定为应纳增值税的收入,但根据权责发生制, 不属于本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应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
某企业2015年年末与某机关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企业在2015年年底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这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没有问题。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是在2016年6月中旬,因此,在计算所得税计税收入时,应将该收入调至2016年,不应将其作为2015年度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样,不能将该收入作为2015年度企业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税基数。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汇算清缴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时,一定要准确确认属于当年度的企业收入总额,避免企业出现涉税风险或者所得税税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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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佣金和手续费税前扣除 纳税人要避免四个误区
  

企业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不少企业往往不能准确理解该通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四个误区。
  误区一: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都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进行分期扣除;购买存货可准确归于特定存货对象的,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反之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发行失败,则相应的支出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债权性证券而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属于资本性质支出的,应予以资本化,反之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是会计制度上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还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比例进行了规定,并应同时具备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因此超过比例的,以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方面条件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误区二: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都按企业当年全部总收入的5%计算限额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10%计算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年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强调扣除标准仅限于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单笔服务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收入金额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而不是按企业当年的全部收入总额计算。
  误区三:无论哪种形式支付佣金与手续费都能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文杜绝了现金佣金,从某种程度上防止了企业避税。所以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一定要符合规定,否则真实发生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也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误区四:手续费、佣金支出可与代理费、销售折扣和回扣等名目转换
  根据民法规定,代理人和代表人只能根据授权人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或者代表工作,本身不能超出授权活动,因此不属于中介性质,其所发生代理费不受此文件限制。“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商业贿赂性质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销售折扣”“返利”属于交易双方也即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所达成的让价让利行为,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与手续费及佣金不能等同,其所发生的折扣及让利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业务提成”一般是企业内部员工或销售人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一般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或工资薪酬范畴。“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门费”是一种商业活动行为,与销售对方商品数量和金额及服务无关,支付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强调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变通为进场费等费用处理,意在防范企业将存在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混为据实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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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预缴企业所得税实务9问(每天学习)
问题一: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其中表间关系: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即公式: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能弥补本年度前几个季度亏损?
【例】四季度有利润,但是本年累计后仍为亏损,网上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网上报税系统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累计数为计税依据。累计数为负数,企业所得税季报应零申报。
【例】企业一季度是负利润的,而第二季度是有利润的,请问所得税按第二季度的利润交,还是按一至二季度累计利润交的?
答: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缴,季度预缴计算,1-2季度累计利润总额为正数时,乘以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或负数时,不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弥补本年度亏损。

问题三: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问题四:所得税预缴阶段是否作成本费用常规的纳税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颁布的季度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因此,对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涉及的诸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财务费用等资产与成本费用的扣除相关涉税事项,企业也只需要按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通俗的说一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都没有“纳税调整”一项,所以说不需要诸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财务费用等资产与成本费用的扣除相关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问题五:企业所得税预缴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颁布的季度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该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因此,该栏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问题六:企业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规定: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顺便说一下,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会带给我们很多“实务问题”的答案!
问题七: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属于预缴时享受的税收优惠,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八:研发费用是否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汇算清缴时享受的税收优惠,季度预缴申报时不能享受。因此,研发费用不能在预缴所得税加计扣除。
问题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能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因此,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17、营改增后,为员工支付的电信费用可以取得专票了!能不能抵扣,可能与你想的不一样……
  

电信业实施“营改增”意味着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可以降低企业税负,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增添新动力。然而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电信费用能否抵扣存在模糊认识以及电信企业开具发票的特殊性,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企业没有获得实际利好。
  一、为员工支付电信费用进项税额未能抵扣的原因
  (一)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存在模糊认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电信服务费用属不属于集体福利,增值税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实际工作中企业支付电信服务费用往往作为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列入集体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电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
  电信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带有行业特殊性。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大类,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而客户使用的电信服务往往是基础、增值电信服务兼而有之,电信企业不能事先确定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服务金额,无法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待服务提供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计费系统每月出账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按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发票开具上,《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6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电信企业与其他企业自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开具不同,各省、自治区电信企业的县级公司使用市级公司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市级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的县级公司使用省公司领取的发票并以省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
  上述特殊性往往造成企业难以按期取得支付电信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按标准为员工支付的电信费用应予抵扣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电信服务费用,是否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财政部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纳入职工工资,不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则企业为职工支付电信服务费用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具体如何操作,安徽国税12366热线在2014年7月回答“企业承担员工移动或固定通话费能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时就明确:“根据目前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承担的通话费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与电信企业签订协议,提供代付费的手机或固定电话的号码明细表、证明机主与公司之间雇佣关系的合同或协议、代付费的标准或数额,电信服务费也必须由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给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开专票时,只能根据公司事先提供的手机号码、银行的转账记录开具专用发票”。
  例: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1月初在B电信企业为20名员工分别按100元/人·月预存全年手机话费24000元。当月A公司20名员工共计发生电信服务支出3200元,其中限额内支出2400元,基础、增值电信服务费分别为1325元和876.65元。
  A公司1月初在预存手机话费时,B电信企业开具收据,月末预收的手机费结转收入2400元,同时开具基础、增值电信服务税额分别为145.75元和52.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今后11月每月对预存的2400元电信服务费用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应按月向电信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18、每个单位都可能遇到的情况:有发票就能免除个税扣缴义务吗?
  

近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就“营改增”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予以了明确。该公告第三条“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三项规定,引起了高度关注。
  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理解:此项是对无证经营的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这句话可以看出,对于有扣缴义务人的,就不适用按预征率1.5%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由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然,《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该条所列应当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的应税项目中并没有生产经营项目。
  从税收征管实务来看,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一般来说是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而且,支付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的单位,还真不好怎样来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核定征收的话,对于征收方式也只能由税务机关来确定,扣缴义务人是无权确定的;而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要按一年的所得来计税,支付方在年度中间支付该项所得时,是根本无法计算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
  因此再结合本条第(三)项“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的规定,总体意思是:未办证的零散税源户,按申请代开发票时开票金额(不含税)乘以 1.5%的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地税部门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公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理解:在以往的实务中,一般都是只要收款方(个人)开来了发票,支付方就会默认为收款方(个人)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方也就不会再代扣个人所得税了。特别是收款方(个人)如果还出示了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含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凭证,支付方更不会再去过问收款方(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事情了。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诸多支付个人劳务费等所得的单位(扣缴义务人)以及部分税务人员,往往有这样一种观点: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继而认为,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房屋及其他财产租赁所得等款项时,既然已经取得了收款方(个人)开来的发票,那么支付这些劳务报酬所得、租赁所得款项时也就无需再扣缴个人所得税了,至于收款方个人是否已经缴纳或者是否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就与支付个人所得款项的单位没有关系了。
  而湖北本次这项规定很坚决,在全国各地就此类问题所出台的相关规定中,这是笔者见到的最直接、最明确的一次: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
 政策解读: 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营改增”以后各地纳税人和基层地税机关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改为缴纳增值税,其“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发生变化。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或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数,其个人所得税可选择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为切实保证我省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16〕61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需要对委托邮政代征以及大厅合作征收等方式的零散税源户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1、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对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明确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税款可以抵减。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明确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设定标准,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所在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19、快到年底了,企业不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后果很严重!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看到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还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笔者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提醒税务机关和企业人员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关注。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大大增加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也增加了税法所调控的范围。
实际上,早在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款就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该文件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事实上就是强调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
这里要注意三点:
一要注意征税的前提是“投资者个人借款不归还的期限是超过1年,又未用于生产经营”;
二要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要注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产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均视作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例如某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3年8月仍没有归还借款,由于是有限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如果上述有限公司职工李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00元,每月李某工资2000元,到2013年8月仍没有还款,由于李某属于“企业其他人员”,则李某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3500]×30%-2755=11795(元)。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取得借款用于购买商品房,则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生应税事项,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扣缴税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借款,支付股息、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和“库存现金”科目。
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企业应要求员工对超过1年用于购置房产或财产的借款要及时归还。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20、企业亏损后怎么做税前弥补?
  

税法规定,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税前弥补亏损,是指以纳税人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事项。企业亏损情形不同,税前弥补方法有别。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企业所得弥补往年亏损,因情形不同涉税处理需要差别化对待。企业弥补亏损的各项税收政策,散见于浩瀚的、繁杂的税收政策法规之中。
01亏损弥补方法一:筹办期亏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02亏损弥补方法二:核定征收前亏损,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
03亏损弥补方法三:上市公司亏损,不得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规定,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亏损。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规定了四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04亏损弥补方法四:分支机构亏损,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05亏损弥补方法五:取消合并纳税亏损,分配其合并成员企业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在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由企业集团分配给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弥补。
06亏损弥补方法六:房企以前年度亏损,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可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07亏损弥补方法七:房企注销亏损,当年汇算清缴计算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8亏损弥补方法八:被投资企业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要求,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09亏损弥补方法九:政策性搬迁亏损,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10亏损弥补方法十:境内亏损,境外弥补不得超过当年境外应纳税所得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11亏损弥补方法十一:合并分立前亏损,一般性重组不得结转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主要规定了以下4种情况: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12亏损弥补方法十二:企业合并亏损,特殊性重组由被合并企业限额弥补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13亏损弥补方法十三:企业分立亏损,特殊性重组由分立企业按资产比例继续弥补
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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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这26种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我们这里所谈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制造产品而耗费的成本,也称为产品制造成本或生产成本。生产成本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费用主要是指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有些企业将不属于产品成本的费用支出列入直接材料费等成本项目。如企业为调节基建工程成本和产品生产成本,通过人为多计或少计辅助生产费用的错误做法,达其目的。例如某生产企业将自营建造工程领用的材料,直接列入“直接材料费"作"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的账务处理,这样处理,把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计入了成本、费用,虚减了利润,违反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二、福利费用开支挤入成本项目
  有些企业违反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将应由福利费开支的费用列入成本项目,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如某企业将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列入成本项目"直接人工费"。作"借:生产成本,贷:应付工资"的账务处理。
  三、福利部门接受劳务,不作转账结算
  有些企业将辅助生产车间为职工医院、食堂、学校等部门提供的水、电、汽、加工修理等费用全部转嫁给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
  如某企业辅助生产车间向职工食堂提供水电,共计50万元,企业作"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50,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50"的账务处理,按规定应在"应付福利费"账户内列支。这样一来,使产品成本虚增了50万元,"应付福利费"账户则漏计50万元。
  四、把对外投资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项目中
  有些企业以材料物资的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时,不反映在"长期投资"科目中,而把减少的材料列入成本、费用项目中。
  如某机床生产厂以自己的钢材向某汽车制造厂进行投资,作"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的账务处理。这样,一方面加大了产品成本,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另一方面也隐瞒了投资收益,再次少计利润,少交所得税。
  五、修理费用,重复计入生产成本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的修理费采用预提的方法,计入成本费用,但有些企业为控制利润实现数额,将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重复计入生产成本。
  例如,某企业每月预提3万元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但企业为了压缩超额利润,又将实际支出的45万元设备修理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年终将预提修理费用结转下年度。这样处理的结果,使企业生产成本虚增了36万元,利润虚减了36万元。
  六、多期材料,一期分摊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各月份的界限,但有些企业违反规定,将不属于本期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费用支出一次全部列入本期成本项目。
  例如,某企业1999年3月购入原材料100吨,计12万元。当月领用该原材料2.5吨,但企业却将12万元全部计入产品成本,由此造成该企业少计当月利润的后果。
  七、虚计费用,调节成本
  有些企业为了调节产品成本和当年利润,有意将不应计入本账户的费用计入本账户或者将应计入本账户的费用转移计入其他账户。
  如某企业为了压缩当年利润,于12月份以修理车间的名义,虚领材料,计入制造费用账户,月份终了分配计入产品成本。由此行为,造成企业本期利润虚减的结果。
  八、回收物资,账外处理
  有些企业将回收的废料收集起来,不去冲减当月的领料数,而作为账外物资处理。这样的结果使企业不仅没有如实反映产品生产中材料的实际消耗,而且也相对加大产品的直接材料费成本,少计利润,少纳税金。例如某企业将职工交回加工后余下的边角余料,不办理交库手续,不填废料交库单,不冲减当月的领料数。
  九、生产费用分配,张冠李戴
  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当年损益,将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在盈利产品和亏损产品之间进行不合理分配,造成盈亏不实。
  例如,某服装厂生产男装、女装和童装,1999年10月该企业女装和童装的销售要好于男装,该企业在分配间接费用时,按规定的分配标准计算出各种产品应分配数额后,有意将应分配计入亏损产品的制造费用,加计在盈利产品中。
  十、未用材料,不作退库
  有些企业为了调节本期损益,对车间领用原材料采用以领代耗的办法,将投入产品生产的材料全部计入产品成本,期末有剩余材料,不管下期是否需用,均不作退库处理。
  如某企业基本生产车间10月份多领用原材料20多万元,期末车间未办理材料退回和"假退料"手续,财会部门也未作扣减材料费用的账务处理。由此,该企业造成多计费用少计利润的结果。
  十一、改变分配方法,调节当年盈亏
  企业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的目标在产品费用和本月发出的生产费用,应在各种产品的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分配方法,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本期盈亏,往往改变已经选用的分配方法,并且在会计当期不作披露。
  十二、虚估约当产量,调整本期损益
  有些企业利用约当产量估算的特点,采用多计(少计)在产品数量的手法,虚增(或虚减)利润,来调节当年损益,例如,某制造企业年末在产品300件,在产品完工程度为60%,约当产量为180件,但在分配费用时约当产量仅为200件,相应地使完工产品少计成本,随着产品的销售也就自然少转了产品销售成本,导致利润增加。
  十三、期间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或生产成本计入期间费用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当年利润,将发生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或采用将应计入生产成本的费用计入期间费用。
  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计划利润目标,12月份将应计入"管理费用"账户的1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挤入了"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分配制造费用时,将上述费用全部分配计入了"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由完工产品和在产品共同负担,这样,就造成少计期间费用,虚增利润的结果。
  十四、已销产品不结转成本
  有些企业对已销产品不作成本结转,只记收入不记成本;或者相反,对未销售产品视为销售、多转成本。
  例如,某企业2000年5月销售产品1万件,成本80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只记收入100万元,不转成本80万元,由此造成虚增利润80万元。
  十五、随意改变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方法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某一个会计年度内,一般只能确定一种计价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有些企业出于调节当年损益的需要,在年度中间随意改变既定的计价方法。
  例如,某企业发出商品一直采用先进先出法,但在11月份时,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该企业为了压低年末利润,遂改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出库产品的实际成本,并且在年末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并未披露。
  十六、随意调节成本差异率
  有些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在结转产品成本差异时,通过调高或压低成本差异率的方式,多计算或少计算结转的产品成本差异,以达到虚减或虚增利润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为了压低利润,有意提高产品成本差异率,多转产品销售成本,以达到虚减利润的目的。
  十七、不按比例结转成本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产品,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在每期实现销售的同时,应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当年损益,在分期收款销售的产品实现收入时,人为地确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比率,多转或少转销售成本,以虚增或虚减利润。
  如某企业年初销售一批产品价款500万元,成本400万元,在一年内分四次收款,每次收款比率为25%,按季度收款,在4月份本应收取款项125万元,结转成本100万元,但该企业为了体现上半年的利润,采用人为少转成本的方法,结转成本80万元,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十八、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费用标准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开支均有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许多乱花、乱摊、乱计费用的问题。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从而提高企业费用水平,减少当期利润。如某企业领导人将其家属的"游山玩水"费用列为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来报销,使该企业虚增管理费用,虚减利润。
  十九、期间费用,转作待摊处理
  有些企业为了实现既定利润目标,就采用将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总额中,转出一部分数额列作待摊费用的作假手法来达到目的。
  如某企业年计划利润300万元,1-11月份已实现利润270万元,尚需实现30万元的利润才可达到计划,但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预计12月份至多能实现利润20万元。为了完成300万元的利润目标,该企业财务人员从管理费用中转出10万元计入"待摊费用"账户,并结转下年度挂账,从而使当期利润达到既定目标。
  二十、利用"汇兑损益"账户人为调节利润水平会计制度规定对外币账户

应采用月初或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汇兑损益,可以采用集中结转法或逐笔结转法进行计算结转,一种方法选用后1年内不得变更。但有些外币业务较多的企业,为了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采用多种方法人为调整汇兑损益。
  例如,某企业为了调低年末利润,就有意在期末按低于账面汇率的期末汇率计算期末人民币余额,使当期发生汇兑损失,减少当期利润等。
  二十一、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向银行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而支付的借款利息记入财务费用。企业用借款进行在建工程,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贷款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的造价。但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故意混淆记入成本与费用的界限。例如某企业1999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用于自营营业大厅,期限3年,该营业厅于2000年1月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但企业在2000年2月的帐务处理中,依然作:“借:在建工程,贷:长期借款”的会计分录,少计财务费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十二、将利息收入转作“小金库”,不冲销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但有些企业在实务操作中,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利息收入转作“小金库”,不冲销财务费用,而虚增期末利润。如某企业出纳人员将每期的利息收入不作帐务处理,不在“银行存款”与“财务费用”帐簿上进行反映,而是提取后存入部门“小金库”,留待日后部门搞职工福利之用。
  二十三、不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和开办费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开办费的摊销都应记入“管理费用”,作“借:管理费用,贷: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帐务处理,但有些企业为了调节期末利润,人为地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或开办费),从而多计或少计费用,以达到其目的。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企业,应于期末计提坏帐准备,计入管理费用。作:“借:管理费用,贷:坏帐准备”。有些企业为了调高或调低期末利润,就会于期末人为地提高(降低)提取比例,或变动提取依据(应收帐款)的数额,以增加或减少期间费用,来达到目的的。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项投资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运输费应计入设备或材料的成本,作为其原值的组成部分;但有些企业却将这部分运输费列入期间费用而增大了本期利润。
  二十六、职工医药费、记入管理费用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职工医药费开支应在“应付福利费”列支,有些企业为减少福利费开支,往往将部分药费挤入管理费用。从而虚减了当期利润。如某炼铁厂自1999年12月份开始在报销职工医药费时,作“借:管理费用,贷:现金”的帐务处理,将医药费全部挤入了管理费用,违反了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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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营改增后,这些增值税抵扣项目很容易被忽视!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有哪些增值税抵扣项目是一般纳税人容易忽视的呢?本期,小编特为大家整理这些容易忽视的抵扣项目,收好不谢哦~
  1、不动产
  税率11%:购入、接受赠送、投入、抵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
  2、办公费
  税率17%:办公用品、办公桌椅柜
  税率13%:水费(自来水公司一般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抵3%)
  税率11%:电话费  税率 6%:互联网接入服务
  3、技术服务
  税率 6%:技术服务费、软件费、设计费、检测费、认证费、咨询费
  4、交通运输
  税率17%:车辆(除专用于职工上下班接送的客车)、其他运输工具、汽柴油费
  税率11%:运输费  税率 6%:快递费
  税率 5%:其他公路通行费  税率 3%:高速公路通行费
  5、保险费
  税率 6%:财产保险、特殊工种人身保险
  6、住宿费
  税率 6%:除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和业务招待用外的住宿费
  7、各类养护
  税率17%:固定资产(除不动产)的各种修理、维护、保养
  税率11%:不动产的各种修理、维护  税率 6%:不动产的保养、保洁、绿化
  8、其他
  税率13%:收购农产品
  税率 6%:广告费、展览费、会务费、安保费、代理费、劳务派遣
  税率17%:有形动产租金  税率11%:不动产租金
特别提醒
  若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可索取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或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试点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
  纳税人每日可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要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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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不用交税的情形有哪些?

思而不学则殆。从事与税收相关的工作,如果只是站在已有的知识层次上操作和思考,不注重知识的持续更新,随时就可能存在认识上的盲区和自身知识体系中的短板。尤其是“营改增”后,铺天盖地的公告,眼花缭乱的解读,如果不能对最新政策做到及时掌握和深层次的解读,在实务操作中会带来一定的隐患。
  九月份之前,如果有人问我:“除了免税和零税率等情况,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但不用交税的情形都有哪些?”我一定会斩钉截铁的回答:“这种情形基本不存在,一开增值税发票就得交税。”为什么回答的如此有底气呢?因为从一开始学税法到现在,贯彻我自身税收知识体系的一条主线就是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在九月的某一个午后,当我细细研读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发现自己认识上已经存在了一个大大的误区,那就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识误区。53号公告的出台,对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调整,其中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解决了开具发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也避免了重复征税。也就是说,“开了票就要交税”的说法已经因为53号公告的出台而不能作为我们税收实务操作的依据了。现在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条规定是如何影响我们的税收知识体系的。
  一、相关规定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条款解读:
  (一)不征税项目的界定:
  53号公告中的“不征税项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中“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特指“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即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二)条款解决的具体问题:
  1、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解决了预付卡环节开具发票不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在销售预付卡时收取资金,此时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如果开具了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就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53号公告之前,基本上在预付卡环节开票后就需要预征增值税,但此种做法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预付卡的消费行为不确定,无法准确确定税率;二是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存在差异;三是前期税负较重,尤其是以服务业为主的纳税人,如果其增值税基本税率为6%,很少有销售货物行为,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即计征17%的最高税率,税负太重,也很难操作。而53号公告增加了601分类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这样操作下,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就可以开具发票但不需计征增值税,也就从从根本上解决了销售预付款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开票行为的矛盾。
  2、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的开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
  实务操作中,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收到的预付款要按照3%预缴增值税,而此时是否需要开票、如何开票等,各地闹得沸沸扬扬,各地自行出台的房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开票方法十分混乱,现在这些问题在53号公告中都得到了统一和明确。53号公告对此采取了增加“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票编码的方式,即满足了购房者需要取得发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要求,又保证了房地产企业在开票环节不需要申报纳税, 只需按照3%预缴增值税。我们可将此时开具的发票认为是类似于营改增前开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收据。
  3、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解决了营改增前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行为。
  假如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根据书面合同达到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未与甲方结算收款,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开具发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此情况营改增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如何保证即满足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要求,又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各地方政策规定不一,出现了诸如零税率,负数申报,只开票不申报等各种方式。53号公告对此统一规定,营改增前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时,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不需计征增值税。
  三、如何开票问题: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二)此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具体开票和税款缴纳流程:
  (一)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1、单用途卡(加油卡):
  (1)文件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2002年4月2日)
  (2)具体流程:
  ①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53号公告601商品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②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预售单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解读:加油卡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关联度较高,选用预付卡的形式确实方便结算,有利于提高效率,因此税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如加油卡实名制、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须与申请抵扣人一致、实际消耗或者接受服务后方可抵扣等),允许购卡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单用途卡(超市或商场购物卡):
  (1)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53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③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④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3)举例说明:甲公司向某超市A店购买购物卡5000元:
  第一种情形:货物销售方与售卡方是同一纳税主体,即甲公司购买的购物卡是在A店消费的,则按以下流程处理:
  购买时:A店可向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不征税”, A店此笔售卡业务不缴纳增值税。甲公司根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消费时:甲公司持卡向A店购买商品2000元时,A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第二种情形:货物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主体,即甲公司购买的购物卡是A店代B店销售的,则按以下流程处理:
  购买时:A店可向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不征税”, A店此笔售卡业务不缴纳增值税。甲公司根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消费时:甲公司持卡向B店购买商品2000元时,B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B店根据与消费者实际结算的货款向A店收取资金时,应向A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店根据B店向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向甲公司售卡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4)解读:持卡人在买卡或充值环节取得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列支费用或成本的凭据,后续消费环节不会再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时需注意的是:此种购物方式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的。
  3、多用途卡(例如:综合购物卡)
  (1)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③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④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3)解读:多用途卡的售卡方一般为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于服务或者货物的实际销售方,因此,支付机构会因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其税务处理规定与单用途卡相同
  (二)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1、并不是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就真的不征税了,此环节还是要按规定3%预缴增值税款。
  2、此环节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仅作为收支的凭证,不作为资产价值确认和抵扣进项税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往来结算的证明作用。
  3、房产销售收入真正实现时,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销售收入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24、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

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以期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规定主要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类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了列举,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不予抵扣后续应转为可抵的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此类情形均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在办理具体纳税申报时,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税额”项内。要注意不动产进项税额因分期抵扣的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6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直接填列“其他”项抵扣,40%部分应填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栏,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再转进“其他”项抵扣。
  营改增纳税人不能认为,原先取得未抵扣的三类资产,伴随税制改革可直接计算转入进项抵扣。这里不能忽视的一条首要原则是:纳税人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三项资产涉及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资产后续有变化须转出进项
  对照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只有已抵扣资产发生用途改变及非正常损失情形则不予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与计提的减值准备无关。因其原先抵扣时已作价税分离,此时计算不需再除以“1+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后续发生改变时,可以抵扣、不得抵扣的表述公式与上述计算实质上一致,15号公告同时指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另外要注意,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25、.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26、4.企业员工因未休年假取得的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员工取得的带薪年假的补贴需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2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时取得了投资分红,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2)

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心得

第一篇: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心得

扬州培训有感

开发区分局 丛岩

2020年9月23至30日,市局组织了一期税收业务培训,培训地点位于风景如画的扬州-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我有幸参加了这次培训,感想颇多。

感想一:久违了学校

自从中专毕业后,离开学校已很多年,即使是后来的大专、本科学习也是通过自学考试和参加电大考试,都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像这样的脱产、封闭式的学习还未曾有过。所以当我踏进扬州-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一种久违的亲切感暗暗滋生。

我们此次培训的时间是6天,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上课,课程安排得非常紧凑,每天的培训内容也非常丰富,内容主要包括:资本交易事项检查方法与案例分析、税收征管疑难问题解析、税收风险识别与原因分析、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方法与技巧等近十门课程。培训方式采用讲授式、案例式、研讨式等教学方法,培训内容与税收实际工作联系紧密。老师的讲授认真、严谨,所授的理论具有前瞻性,税收的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特别是辛连珠老师所讲授的《资本交易事项检查方法与案例分析》,在理论上使我们理解了什么是资本交易、资本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哪些税收、如何通过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看出潜藏的税收,同时通过讲解一些亲身参与的实际案例,让我们对这些理论有更深刻的了解。另外申山宏老师所讲授的《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方法与技巧》实用性也很大,他主要是通过二个房地产企业案例的分析,要求我们先对这二个企业的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存有疑点的项目,然后再汇总讲解具体的纳税评估案头分析的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项目分析。

感想二:美哉瘦西湖

学校紧临瘦西湖,学校的景致与瘦西湖的景致浑然一体,若不是用围墙隔开,俨然就是一个完整的景区。每天早晨五点多,学校通往瘦西湖公园的聚贤门就打开了,供来学习的同学和学校的老师进入瘦西湖公园晨练、赏景。每天早晨6点,我就与稽查局的张玉珍、吴友萍相约一同到瘦西湖公园,一边锻炼,一边感受扬州人的生活。漫步在瘦西湖畔,但见一泓曲水宛如锦带,如飘如拂,时放时收,较之杭州西湖,虽不及她的宏大,但宛转曲折、绿柳依依,另有一种清瘦的神韵,我简直被瘦西湖的美震撼了。

感想三:对培训的建议

这次培训人数较多,人员的层次不等、素质不一,培训的内容丰富,时间安排紧凑,美中不足的是有的培训内容是一门专业的课程,仅凭一二节课是无法讲深、讲透,若能将培训时间延长一些,老师再讲深、透一些,相信将会受到更好的效果。

扬州培训学习心得

铜官山区一分局 徐新星

在风景宜人的扬州,我参加了为期6天的税收业务培训,仿佛重新回到天真浪漫的学生时代,不停得汲取各种知识。这是一次突出当前税收热点难点问题的培训,开拓了我的视野,增长了见识。老师们渊博的学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湛到位的讲解似和风细雨滋润着我的心灵,陶冶着我的情操。

辛连珠教授讲授的《资本交易事项检查方法与案例分析》课程,为我们解释了资本交易有关的基础性概念,例如股权分置、对价、大小非解禁、对赌协议等等,帮助我们初步掌握了资本交易事项的特点。同时辛教授重点讲解了企业成长阶段在配股、分红、转增、转股、定向增发等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情况下投资者的涉税问题,为我们厘清了以往税收征管中的盲点,让我们了解到税基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税源管理的质量。谢金荣教授讲授的《税收征管疑难问题解析》课程,从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服务、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十一个方面分析了当前税收征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棘手问题的现状和原因,透露了今后的改革方向,为我们指明了解决疑难问题的途径。朱明建老师讲授的《当前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探讨》课程,紧贴当前纳税服务热点,分享税收改革前沿成果,从纳税服务不愿为不作为问题、加强政策服务、整合纳税服务资源、推进金税三期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和借助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等五个方面探讨了什么是纳税服务、为谁开展纳税服务、如何开展纳税服务,梳理了纳税服务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学员们树立了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提供了纳税服务的创新思维。潘雷弛博士讲授的《税收风险识别与原因分析》课程和申山宏老师讲授的《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方法与技巧》课程,为学员们提供了有效开展风险管理与纳税评估的技巧与方法,并结合多个案例,训练学员们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利用会计报表勾稽关系、第三方信息等分析疑点查找漏税的能力。赵国庆老师讲授的《最新税收政策解读》课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发布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学员们明确了贷款利率的确定、撤回或减少投资与股权转让税务处理的不同、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等等问题,消除了学员们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问题,使学员们受益良多。

加强学习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税收征管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税务人员只有不断地充实自己,从各个方面提升自己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在税务实践与学习的不断促进中,我们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担负起为国聚财的神圣使命,最大化地挖掘自身的潜能,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奉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

通过这几天的培训,我对税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这不仅是一份谋生的手段,更是一个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持续学习,熟悉征管改革中的新政策新举措,了解前瞻性的税收学术研究成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切实提升一名基层税务人员的执行力。

??扬州培训心得体会

狮子山区分局 詹义平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李白的这一千古佳句曾带给无数人对扬州的美好憧憬。怀揣这份憧憬,我们安徽铜陵地税一行约50人于9月23日来到风景如画的美丽古城—扬州,参加为期6天的税收业务培训。时间不长,收获颇多。美丽的校园环境、专业的师资力量都给我留下难忘的印象,在培训中,专家教授们丰富的知识和精湛的理论阐述让我们深深折服。通过学习,对照自己的工作,静下心来思考,确实受益匪浅,有几点发自内心的感想。

一是感受了“精致”氛围。初到扬州,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城市宣传名片“精致扬州”,而进入学校,更是处处感受到这份精致。校园大多为灰墙黑瓦的徽派建筑,绿树掩映,小桥流水,亭台楼阁,曲径通幽,仿佛一座透着浓浓花香、书香的江南古典园林。报到后,班主任杨贵松老师每天到教室及时交待学院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耐心倾听学员心声,周到细致为学员服务,让学员有到家的感觉。学院因市政建设而修建的临时围墙上也印上了税务文化宣传画和廉政宣传标语,精致、严谨的氛围弥漫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

二是拓宽了知识视野。自参加工作以来,整天忙于工作,学习多是靠实践学、向书本学、向身边的人学、通过媒体等间接地学,但处理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未能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也曾试图读一些相关书籍来补充更新,但因读得不深理解不透,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偏差或不当等问题,让我切实感到了“本领恐荒问题,这次到扬州税院学习真可谓是一次学习的好机会。培训中我们所学的知识是全方位的,学院任课的几位老师,都是税务管理研究领域的专家教授。他们精心备课,悉心授课,并且能结合我们的税收工作实际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和阐述。在教学中,老师们教导我们用新眼光、新视点去观察和思考税收与社会经济发展;用新方法、新思路去解决当前税收工作的新问题,培养了我们创新思维能力。大家普遍反映授课内容贴近实际,容易理解和接受,教学方法生动活泼,有效激发了我们的学习热情,对今后开展税收工作将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是提升了实践的能力。培训中我们所学的知识是全方位的。既有最新税收政策解读、纳税评估操作、纳税服务讲解和心里调试、拓展训练,又有税务执法风险防范、税源专业化管理等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的课程,各位老师采用讲授式、研讨式、行为训练式等教学方法,紧贴税收基层一线工作实际,紧扣人才培养宗旨,更突出对创新思维的启发和拓展。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使我们听而受启,记而不烦,好学不倦,接受了前瞻的税收理论,接触了最新的税收信息,使知识结构得以更新,开阔了思路,增长了见识,提高了业务技能。虽然培训学习的时间很短,但是每堂课都显得弥祝珍贵,都得到前所未有的收获。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理论与实践是怎样有机结合的,更清醒地认识到如何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重温久违的学生生活,我们重新体会到学习的快乐。短暂的培训学习们看到了真实的自我,认识到自身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的欠缺,更是一个加油站,为我们储备了更多的知识能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带着问题去学习,用学到的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学有所值、学以致用。

第二篇:税务干部业务培训心得

今冬不寒,反而温暖。这个季节里最需要给予的东西就是温暖,正如**市局领导举办这次“**国税系统退伍军人税收知识培训班”一样是给我们雪中送炭。使我看到了阳光和希望,感受到了关怀与温暖。20天的培训短暂紧凑,我感触很深,收获很大。谈体会不深刻,仅说两点自己的内心感受。

其一,感谢市局领导和省税校的领导及授课老师。学习,首先要有求学欲望,然后要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正确的学习方法,最后还要总结消化吸收才能有所收获。但前提是你要有机会,我不是说没有时间去学习,我所指的是在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及专业老师的点拨。这次培训市局和税校筹划组、教研组及管理部门都花费了很多心思及人力、财力、物力,开辟了全省国税系统内退伍军人培训的先河,是在十八大召开之际对党的献礼,也是对退伍军人的重大考验。感谢市局领导对我们的关怀,省税校领导的关心以及授课老师不厌其烦的讲解和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其二,学习了很多知识提高了工作能力。学习使人进步,学习净化灵魂,学习转变命运。所以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学习机会,做到了严于律己,认真努力学习,做到上课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勤于思考、注重理解、灵活运用、善于总结,突出学习重点,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各课程的相互关系及知识的内在联系。在短暂的20天培训学习中,我系统学习了《征管法、细则及条例》、《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课程,使我进一步掌握了增值税的计算和法律条款的运用,深刻了解了税收执法程序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拓展及警示教育课使我开拓了视野、提升了思维、强化了责任意识,也深刻反思了执法过错、执法风险等问题。做到了来有所学、学有所思、思有所获、获以致用,(当然获以致用需要到具体税收工作中去实践,去找答案)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达到“三个提高“:一是提高税务理论知识;二是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三是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为期20天的培训即将结束,但意义重大。使我在思想认识和理论知识上都有很大提高。我要保持不断学习的势头,把这次培训所学到的知识和收获,切实落实、运用到自己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适应税收工作发展而努力奋斗,做出优异成绩,以不辜负组织和领导对我的教育和培养。

第三篇:基层税务干部会计基础及相关业务培训心得

基层税务干部会计基础及相关业务培训心得

此次培训日程安排紧凑有序,学习内容精广相济,极具系统性、理论性,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这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引发了深深的思索,获益匪浅,体会良多。

一是授课设置合理,过程紧张、活泼。这次培训的课程设置非常合理,包括了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实物、创新税收管理,优化征管体系、征管业务流程和软件应用、查账基本方法和技巧、财务会计手工模拟、财务会计电子模拟等多项内容,内容实用,贴近实际,能帮助基层税收人员提高日常工作水平和能力。同时授课过程中,老师们采用了幻灯片等多种形式,在培训中使大家对学习始终保持很高的积极性,彰显成教特色。

二是教师理论深厚,学员求知欲高。这次培训的授课老师,都是具有多年财务税收工作经验的权威,经验丰富,专业水平很高,从理论到实践,从政策到实例,引经据典,显示出高超的教学水平。同时参训人员求知欲高,听讲认真,氛围浓厚,也体现了较强的学习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通过培训,我们普遍感觉到这次学习收益颇多,培训效果明显,无论是业务素质的提高,还是税收管理经验的交流,对于以后的税收工作都将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三是团队意识增强,心理健康重要。破冰拓展是我们的第

一节课。120名学员从互不相识到成为一个有活力、凝聚力的团体完全得益于破冰组织的各项活动,同时还让我体会到了细节决定成败、主动参与、迎接挑战等意识对于生活工作的重要意义。拓展训练不仅拓展了我们的体能和智力,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我们的某些思维模式和理念,激发了我们早已沉睡的一些潜能。它把深奥的理论溶入一个个看似简单的游戏活动中,让我们自己去思考,自己去领悟,自己去提炼。通过训练,过去的我只知道可以只做能够做到的,现在的我才知道有了团队就有了坚强,我还可以去做很多想都想不到的事情,过去的我只知道团队需要自己去奉献,现在的我知道了自己是多么的需要团队的支持与鼓励;过去的我只想要得到团队的信任,现在的我才知道信任团队更加重要。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往往能力不是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你具不具有强烈的成功愿望,有没有锲而不舍的意志,有没有勇往直前的勇气,有没有与你共同拼搏的战友。由此,拓展到一个组织,整个社会,它不仅需要优秀的人才,更需要这些人才的优势互补、密切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走向成功,才能达到1+12的结果,团队的力量就是组织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自我终有限,众志方成城!

四是知识更新较快,学习仍需加强。新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实物、创新税收管理,优化征管体系、征管业务流程和软件应用、查账基本方法和技巧、财务会计手工模拟、财务会计电子模拟等等课程让我们夯实了业务基础、掌握税收相关法

律、了解税收政策走向,更新了会计知识,有利于今后的工作中创新思路、提升综合素质、提高工作业绩。孙晓辉、绳丽君教授关于《新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实物》的讲解,让我们系统学习了新的会计准则;赵益朝老师讲述的《财务会计电子模拟》,让我进一步对财务软件应用中容易作弊的环节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绳丽君教授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涉税分析》,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使我们了解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让我们通过报表分析,就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让我们通过报表分析,就可以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进一步确定对企业日常检查的方向。一个月的时间,十余名教授精彩的授业解惑,使我们深深体会到:知识无止境,学习无止境。要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主动加强学习,不断创新。

五是这次培训时间一个月,我十分珍惜,也能体会省局的良苦用心:花巨资举办基层税务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班,在于针对目前全省基层税务人员的业务现状存在的知识更新过慢、征管方法落后工作压力大的现状,通过系统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每位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知识的更新、征管方法相对薄弱的问题。

总之,本次培训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在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增进了兄弟局同仁间的友谊,使大家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四篇:治超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心得体会

治超业务素质培训心得体会

7月13 号在西北环服务区,公司展开了对全体治超人员为期三天的业务素质培训,在此期间,我觉得自己无论从思想上、业务技能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从以前麻痹大意的思想中走了出来。重新审视自己的不足,重新认识了治超工作的重要性,他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我学到了不少知识,有工作的,有生活的。公司孟书记从五个方面讲解了目前我们治超工作的形式和我们对工作的认识,引导我们从过去错误的思想和工作中走出来,要统一思想、统一意识、统一行动,服从公司党委的安排和指示,认真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如何认识治超工作:我们的治超工作是承担着神圣的使命,是公司的一面窗口,它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是群众对公司满意度评价的一个文明窗口,所以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作为一名治超员,我感谢公司对我的信任,给予我这份工作,我要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按照公司的要求,完善自己,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服务好司乘人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对待工作,为公司的发展添砖添瓦,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治超工作中应树立的思想:一要有遵纪守法的思想,首先,做为一名治超员来说,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懂法更要守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业务知

识,何谈执法。没有清楚的认识到错误思想的危害性,何谈守法。二要有公正行事的思想,对待工作要严谨认真,严格按照国家、省委、公司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对所有司乘人员公正对待,绝不放一辆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三要有热心服务的思想,要有爱心,在工作生活中我们要团结同志,因为我们共同生活和工作在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对待工作,我们要热心服务好每一位司乘人员,尽我们的所能帮助司乘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我们太原高速文明窗口的新形象。

作为一名治超员,我们还应给拥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孟书记在培训中讲到:“治超员应给拥有军人作风、黄牛精神、绅士风度、勇士豪情。”我们要以军人的姿态严格要求自己,用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服从领导的安排,在工作中做到接受任务快,进入状态快,学习和继承军队的优良传统,把他们应用到工作中来。学习黄牛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我们在工作中,应该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敢于担当、乐于奉献,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这些作风应该继承和发扬,把他们充分运用到我们的工作中来,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

治超工作无小事,我们必须以主人翁的姿态、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服务意识,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中有自信,思想上不放松,站好没一班岗,服务好每一位司乘人员,克服

一切困难,用一颗平常心做好治超检测工作。让治超工作稳步推进,创造良好运行的环境,为公司的明天奉献自己的力量。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认真对待这份工作。不辜负公司领导对我们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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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心得

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心得

新春刚过,**公司为我们组织进行了为期五天的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活动,通过五天的学习本人简谈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首先,作为一名年轻且常年工作在施工一线的管理人员,公司的“低成本,零缺陷”管理理念是我必须具备的管理要求!项目是我们的生命线,也是公司发展壮大的源泉,而我们管理人员又是公司的中流砥柱、中坚力量,项目的成败跟我们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以及业务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增强业务知识才能管好项目创造出最大的效益!公司的管理体系是我们管理人员管理项目的最基本的出发点,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以公司管理体系为中心,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加强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拓宽管理知识,更新管理理念,为公司的“十二五”发展规划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作为一名项目负责人,我是项目实施的领导者和决策者!怎样执行好合同、控制好成本,规避项目实施中风险,实现项目管理的最优化是我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搞好一个项目即是对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团队负责,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作为第一领导者一定要以身作则、要以诚待人,必须具备‘要珍惜、要诚信、心要到、手要勤、懂管理、会经营、强执行’的基本素质。因此通过五天的学习,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成为一名优秀的项目管理者,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

再次,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我们这些管理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崇高的思想觉悟,积极应对现场错综复杂的施工环境,以高度的责任感

管好项目,才能获得较高的效益!作为管理人员,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积极主动学习,充分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增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壮大创新队伍,积极创建‘五型’班组,依靠学习和科技进步,提高职工素养。

最后,短暂而匆忙的五天学习是远远不够的,但通过五天的学习,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了方向和理念。我们要在公司领导的引领下,努力提高自身素养,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各种方式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更新自己的管理理念,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管理能力,并带领广大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公司的大发展中!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3)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4)

最新税务自查情况说明报告范文

税务自查情况说明报告范文

我司于年11月20日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司年1月至10月的账务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工作,现将清查的具体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领导理解和指正.

纳税人名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

经法代表:***

检查时限:年1月1日—年10月31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我司系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千万元,主营机械零部件、非标设备、五金工具、量具刃具等加工、制造与销售.所生产的产品应用于军工、航天、航空及民品领域.

年1月---10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万元,上缴增值税***万元.

二、发票使用情况:

通过对本司年1月—10月的账务自查,本期间共开具发票*****份,按发票要求领购、保管、填开取得等方面认真仔细地进行了发票使用情况的自查,没有发现低于发票或延期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故意少开发票脱逃税款的情况.

三、通过自查,发现了以下的问题:

1. 企业税负问题.由于近一年以来受整个市场的经济环境恶劣的影响,特别是制造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且随着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不断加大,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小作坊式的厂家不断的出现,而我司对技术和质量各方面的要求一贯以来一直保持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在同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情况下势必要求我司尽可能的降低产品的售价,而我们只能一方面保持质量上的要求,另一方面靠提高销售数量来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致使企业的税负率偏低.

2. 企业库存量问题.从1月初存货金额由****万元到****万元.到10月末为止,企业现有库存产品约****千万件.总体产品库存比年初增加了约***万件.企业自去年至今年以来,一方面一些现有的客户做大量的备货,另一方面一直积极地为开发新的大客户做好备货准备,但是由于今年经济危机的出现,原来预定货的公司也受到冲击,不能按原定出货,致使我司出现严重库存积压.

3. 企业应付账款问题.由于销售回款的不够及时,另一方面积压的产品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导致现有的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够及时支付一些供货商的货款.

四、鉴于上述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也始终困扰着我司的’领导.

我司领导一直以来也为这些问题寻找出路.相应地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1. 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降低产品成本.只有保证好质量才能在市场中长期稳定地占有一席之地.

2. 加大销售力度.近期公司委派销售人员积极地开拓江浙及临海一带的市场,这些区域的需求量可以说是相当大的,一旦跻身于这些市场内,企业的产品的销量定会有很大幅度的提升.

3.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货款回收力度,加快资金周转.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公司将会不断的发展扩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也为国家的税收尽一些微薄之力.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税务自查情况说明报告范文】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5)

税务干部个人工作鉴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以勤奋为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自律为本,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始终坚持 诚心 待人,以 诚恳 感人,以 诚实 做人、努力做到 三学 即学政治、学科技古学业务、重点抓好 三个代表 的学习、挤出点滴时间忙操练,已基本掌握了办公自动化、浏览网页等操作、积极参加培训,加紧自学,做到学习有笔记,认识有体会,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经常深入纳税户调查研究,宣传政策,特别是宣传新征管法,义务辅导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努力融洽征纳关系、杜绝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好权与法、权与责、权与利的关系、不应该做的哪怕再小也不能去做,应该做的哪怕再小的也要去做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一、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在工作、生活中,我始终坚持 诚心 待人,以 诚恳 感人,以 诚实 做人。组织布置的工作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无条件地维护,对工作没有阳奉阴违,对同事没有里外是非,祥和为上,热情待人。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纳税人常常会提出一些难以答复的政策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我总是先把问题记下来,然后就请教同仁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向纳税人作解答,决不糊弄纳税人,向纳税人摆架子。

二、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惟有学习最重要。我牢固树立 终身学习 的观点,也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做到 三学 即学政治、学科技古学业务。在政治学习方面,我重点抓好 三个代表 的学习,从精神的领会,到思想的剖析,到问题的整改,一环扣一环,一丝不苟。在学习期间,我记下了2万余字的读书笔记,撰写了1万余字的心得体会,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有益的改造。在学科技方面,挤出点滴时间忙操练,已基本掌握了办公自动化、浏览网页等操作,熟悉了 金税工程 ,基本适应了当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在业务学习方面,我确定了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两大重点,积极参加培训,加紧自学,做到学习有笔记,认识有体会,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以勤奋为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经常深入纳税户调查研究,宣传政策,特别是宣传新征管法,义务辅导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努力融洽征纳关系。在我负责黄砂税收管理期间,我因病住院,但我念念不忘工作,每天上午住院治疗下午上班。根据黄砂管理混乱、价格变化大的特点,我多次深入挖砂船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挖砂船进行清理结算,共查补税收**万余元,特别是在12月份,在分局领导的支持和其他同志的配合下,经过艰苦的努力,一举查获某单位少缴代扣税款近**×万元,全额入库。

四、以自律为本,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工作中,我总是告诫和提醒自己:首先做到思想上力求过硬,一是慎欲, 无欲则刚 。二是慎权,杜绝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好权与法、权与责、权与利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三是慎微,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不应该做的哪怕再小也不能去做,应该做的哪怕再小的也要去做。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以税谋私、不以权谋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严格按照公务员 五要十不准 准则办事。一年来,我共拒纳税人吃请10余次,从没有发生过一次 吃、拿、卡、要、报 事情,在每月分局举行的特殊监察员座谈会上,纳税人对我的廉政行为给予高度评价。

总之,一年来,尽管本人做了很大努力,但离领导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加倍努力,克服不足,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的整体推进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6)

最新税务党建工作总结

2018 税务局上半年党建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以来,在市局党组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 个代表 重要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 ** 大和 ** 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 力建设这个重点, 抓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个契机,全面推进全县地 税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为完成以税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 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 政治和组织保证。

今年 七一 到来之际, 县直工委授予我局党总支为 先进党总支 ,征收分局党支部为 先进党支部 ,总 支书记、局长**被授予 十佳带头抓党建领导干部 ,征收分局***被授予县直单 位 四十佳党员 。

一、抓责任落实,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市局党建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4 月 22 日,我局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对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全年党 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县局与各支部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从而把党建成工作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6 月底,对各支部党建工作进行了严格考核验收。进一步健 全了党组抓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科学设定目标体系,层层分解, 细化量化,责任到人,严格考核,逐项兑现。形成了上下贯通的责任体系,构建 起了上下同心共抓党建成的良好运行机制。

二、抓扎实推进,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圆满完成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今年我局党的建设的重点工作。我们把先进性教育活动 贯穿于党组抓党建工作之中,2 月份以来,按照上级党委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 要求、指导原则和方法步骤,根据当地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 精心组织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在第一阶段高度重视,准备充分;层层动员,发动深入;认真学习,心得体会深; 严格要求,参学率高;形式多样,氛围良好。各支部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了 规定的篇目文章,每名党员和税干的学习笔记均在三万以上。进入第二阶段后, 我们把握七个环节,认真落实工作步骤。在征求意见上求 广 、开展谈心活动求 诚 、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求 深 、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求 严 、提出评议意见求 准 、反馈评议意见求 实 、通报评议情况求 全 ,达到查改问题、明确方向、 增强党性、增进团结的目的。进入第三阶段后,我们首先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召 开党员动员会,详细安排部署;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责任卡,落实 到人,逐项解决;第三,公布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交流整改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一步搞好整改。

根据市局和县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我们还开展整改活 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一是开展了支部联村党员包户扶贫助困活动, 共为卫庄镇五个村贫困户捐款 3100 元,为 17 位贫困生捐款 2400 元。;二组织全 体党员到革命老区回马岭接受传统教育,重温入党誓词;三是开展党员挂牌上岗 活动。各支部举行了庄严的党员挂牌仪式,设立党员先锋岗,极大地增强了党员 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总之,先进性教育开展以来,我们完成了 规定动作 ,创造性地开展了 自选动 作 ,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达到了 提高党员素质、 加强基层组织、 服务人民群众、 促进各项工作 的目标要求。主要体现为一是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进一步提高, 理想宗旨信念进一步增强;二是工作作风不断改进,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水平 有新的提高;三是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是推动各项税收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三、抓组织建设,构筑坚强的战斗堡垒 首先,我们进一步引深 五好党支部 和 无违纪支部 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活 动方案,丰富活动内容,促进基层党支部和党员 两个作用 的有效发挥。其次是 建立和完善党员访谈制度,开展支部成员和党员、党员和党员之间的谈心活动, 结成对子,搞好帮扶,沟通思想,加深感情,增强党的向心力、凝聚力。第二是 在党员入党纪念日,开展送温暖活动,送上一束鲜花、一声问候、一片期望,使 党员有一种 我是党员我自豪 的荣誉感,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把基层党组织建设 成了具有亲和力、向心力和信任感、归属感的党员之家。第三是在七一党的生日 之际,召开了党员大会,缅怀党的丰功伟绩,评选表彰了 12 名党员。

四、抓制度完善,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一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 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广大 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形成生动 活泼的党内政治生活。

二是修订完善了离退休党员和预备学员及后进党员管理的 十多项党建工作制度,使党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认真落实调查研 究制度。

局党总支成员多次深入各支部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党建工作中问题的途 径和办法。四是进一步搞好党建调研和,共向省、市局简报投递党建信息 7 篇,被采用 5 篇。

五、抓表率带动,树立文明地税的崭新形象 今年以来,我们注重把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体,与 税收工作紧密结合,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工作做起,把发挥党员作用落实到每项 日常工作中。

发挥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在税收工作中,由党员带头着重抓好 以下四个形象的塑造工作:树立着装规范,用语文明的形象。树立文明执法的形 象。树立热情服务、办事快捷的窗口形象。树立遵纪守法、纪律严明的形象。树 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者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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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2019 年最新税务局上半年党建工作总结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 时 门:__________________ 间:__________________ 1/5 学习让人 进步, 不断升 华自己 的。学 习让人 进步, 不断升 华自己 的。学 习让人 进步, 不断升 华学习 让人进 步,不 断升华 自己的 。学习 让人进 步,不 断升华 学习让 人进步 ,不断 升华自 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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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局党组**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邓小平理论 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 ** 大和 ** 届三中、四 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 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重点,抓住保持共产党员活动这 个契机,全面推进全县地税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为完成以税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提供坚强 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今年“七一”到来之际,县直工委授予我 局党总支为“先进党总支”,征收分局党支部为“先进党支部”,总 支书记、局长**被授予“十佳带头抓党建领导干部”,征收分局***被 授予县直单位“四十佳党员”。

一、抓责任落实,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市局党建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会议进行 了专题研究。4 月 22 日,我局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对党建工作进行了 安排部署,明确了全年党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县局与各支部层层签 订了目标责任书,从而把党建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6 月底,对各 支部党建工作进行了严格考核验收。进一步健全了党组抓党建工作目 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科学设定目标体系,层层分解,细化量化, 责任到人,严格考核,逐项兑现。形成了上下贯通的责任体系,构建 起了上下同心共抓党建成的良好运行机制。

二、抓扎实推进,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圆满完成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今年我局党的建设的重点工作。我们把先 进性教育活动贯穿于党组抓党建工作之中,2 月份以来,按照上级党委 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指导原则和方法步骤,根据当地党委的 2/5 学习让人 进步, 不断升 华自己 的。学 习让人 进步, 不断升 华自己 的。学 习让人 进步, 不断升 华学习 让人进 步,不 断升华 自己的 。学习 让人进 步,不 断升华 学习让 人进步 ,不断 升华自 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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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务 求取得实效。

在第一阶段高度重视,准备充分 ;层层动员,发动深入;认真学习, 深;严格要求,参学率高;形式多样,氛围良好。各支部党员在规定的 时间内学完了规定的篇目,每名党员和税干的学习笔记均在三万 字以上。进入第二阶段后,我们把握七个环节,认真落实工作步骤。

在征求意见上求“广”、开展谈心活动求“诚”、撰写求“深”、召 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求“严”、提出评议意见求“准”、反馈评议意见 求“实”、通报评议情况求“全”,达到查改问题、明确方向、增强 党性、增进团结的目的。进入第三阶段后,我们首先认真制定整改方 案,召开党员动员会,详细安排部署;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建 立责任卡,落实到人,逐项解决;第三,公布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交流整改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一步 搞好整改。

根据市局**县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我 们还开展整改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一是开展了支部联 村党员包户扶贫助困活动,共为卫庄镇五个村贫困户捐款 3100 元,为 17 位贫困生捐款 2400 元。;二组织全体党员到革命老区回马岭接受传 统教育,重温;三是开展党员挂牌上岗活动。各支部举行了庄严的党员 挂牌仪式,设立党员先锋岗,极大地增强了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 使命感。

总之,先进性教育开展以来,我们完成了“规定动作”,创造性 地开展了“自选动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提高党员素质、 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要求。主要体 3/5 学习让人 进

税务局 2018 年半年党建工作总结 Summary of work for reference only 好 姓名:XXX 职务:XXX 时间:20XX 年 XX 月 XX 日 税务局 2018 年半年党建工作总结 在市局党组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邓小平理论 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 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重点,抓住保持 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个契机,全面推进全县地税系统党的思 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为完成以税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 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今年 “七一”到来之际,县直工委授予我局党总支为“先进党总支”, 征收分局党支部为“先进党支部”,总支书记、局长**被授予“十 佳带头抓党建领导干部”,征收分局***被授予县直“四十佳 党员”。

一、抓责任落实,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市局党建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会议进 行了专题研究。4 月 22 日,我局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对党建工作进 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全年党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县局与各支部 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从而把党建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6 月底,对各支部党建工作进行了严格考核验收。进一步健全了党组 抓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科学设定目标体系,层层分 解,细化量化,责任到人,严格考核,逐项兑现。形成了上下贯通 的责任体系,构建起了上下同心共抓党建成的良好运行机制。

二、抓扎实推进,党员先进性活动圆满完成 第 2 页 共 6 页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今年我局党的建设的重点工作。我们把 先进性教育活动贯穿于党组抓党建工作之中,2 月份以来,按照上 级党委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指导原则和方法步骤,根据当 地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安排,认真抓 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在第一阶段高度重视,准备充分;层层动员,发动深入;认真 学习,心得体会深;严格要求,参学率高;形式多样,氛围良好。

各支部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了规定的篇目文章,每名党员和税 干的学习笔记均在三万字以上。进入第二阶段后,我们把握七个环 节,认真落实工作步骤。在征求意见上求“广”、开展谈心活动求 “诚”、撰写党性分析求“深”、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求 “严”、提出评议意见求“准”、反馈评议意见求“实”、通报评 议情况求“全”,达到查改问题、明确方向、增强党性、增进团结 的目的。进入第三阶段后,我们首先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召开党员 动员会,详细安排部署;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责任卡, 落实到人,逐项解决;第三,公布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召开 专题组织生活会,交流整改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一步搞 好整改。

根据市局和县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我 们还开展整改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一是开展了支部 联村党员包户扶贫助困活动,共为卫庄镇五个村贫困户捐款 3100 元,为 17 位贫困生捐款 2400 元。;二组织全体党员到革命老区回 第 3 页 共 6 页 马岭接受传统教育,重温入党誓词;三是开展党员挂牌上岗活动。

各支部举行了庄严的党员挂牌仪式,设立党员先锋岗,极大地增强 了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总之,先进性教育开展以来,我们完成了“规定动作”,创造 性地开展了“自选动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提高党员 素质、 加强基层组织、 服务人民群众、 促进各项”的目标要求。

主要体现为一是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进一步提高,理想宗旨信念进 一步增强;二是工作作风不断改进,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水平有 新的提高;三是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 进一步发挥;四是推动各项税收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三、抓组织建设,构筑坚强的战斗堡垒 首先,我们进一步引深“五好党支部”和“无违纪支部”创建 活动,进一步完善活动,丰富活动内容,促进基层党支部和党 员“两个作用”的有效发挥。其次是建立和完善党员访谈制度,开 展支部成员和党员、党员和党员之间的谈心活动,结成对子,搞好 帮扶,沟通思想,加深感情,增强党的向心力、凝聚力。第二是在 党员入党纪念日,开展送温暖活动,送上一束鲜花、一声问候、一 片期望,使党员有一种“我是党员我自豪”的荣誉感,感受到组织 的温暖,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了具有亲和力、向心力和信任感、归 属感的党员之家。第三是在七一党的生日之际,召开了党员大会, 缅怀党的丰功伟绩,评选表彰了 12 名优秀党员。

四、抓制度完善,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第 4 页 共 6 页 一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内情 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 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 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形成生动活泼的党内政治生活。

二是修订完善了离退休党员和预备学员及后进党员的十多项 党建工作制度,使党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认真落实 调查研究制度。局党总支成员多次深入各支部调查研究,探索解决 党建工作中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四是进一步搞好党建调研和信息, 共向盛市局简报投递党建信息 7 篇,被采用 5 篇。

五、抓表率带动,树立文明地税的崭新形象 我们注重把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 体,与税收工作紧密结合,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工作做起,把发挥 党员作用落实到每项日常工作中。

发挥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在税收工作中,由党 员带头着重抓好以下四个形象的塑造工作:树立着装规范,用语文 明的形象。树立文明执法的形象。树立热情服务、快捷的窗口 形象。树立遵纪守法、纪律严明的形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者的形象。

坚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使广大党员在税收征管当中,开 拓创新、勤奋工作、乐于奉献。形成了

内容仅供参考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7)


工作汇报/工作计划/税务工作总结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ZJ-031278

2020最新税务个人总结范文

  回顾****年的工作,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责任倍感沉重,付出并不轻松,感受非常深刻,工作还算成功。
  ****年,本人负责税收管理工作,在分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股室同志的大力帮助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年来,本人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惟有学习最重要。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也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做到\"三学\"即学政治、学科技古学业务。在政治学习方面,我重点抓好\"三个代表\"的学习,从精神的领会,到思想的剖析,到问题的整改,一环扣一环,一丝不苟。在学习期间,我记下了x万余字的读书笔记,撰写了x万余字的心得体会,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有益的改造。在学科技方面,挤出点滴时间忙操练,已基本掌握了办公自动化、浏览网页等操作,熟悉了\"金税工程\",基本适应了当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在业务学习方面,我确定了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两大重点,积极参加培训,加紧自学,做到学习有笔记,认识有体会,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
  在工作、生活中,我始终坚持\"诚心\"待人,以\"诚恳\"感人,以\"诚实\"做人。组织布置的工作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无条件地维护,对工作没有阳奉阴违,对同事没有里外是非,祥和为上,热情待人。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纳税人常常会提出一些难以答复的政策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我总是先把问题记下来,然后就请教同仁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向纳税人作解答,决不糊弄纳税人,向纳税人摆架子。到
  三、以勤奋为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经常深入纳税户调查研究,宣传政策,特别是宣传新征管法,义务辅导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努力融洽征纳关系。在我负责黄砂税收管理期间,我因病住院,但我念念不忘工作,每天上午住院治疗下午上班。根据黄砂管理混乱、价格变化大的特点,我多次深入挖砂船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挖砂船进行清理结算,共查补税收万余元,特别是在**月份,在分局领导的支持和其他同志的配合下,经过艰苦的努力,一举查获某单位少缴代扣税款近万元,全额入库。
  四、以自律为本,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在工作中,我总是告诫和提醒自己:首先做到思想上力求过硬,一是慎欲,\"无欲则刚\"。二是慎权,杜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好权与法、权与责、权与利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三是慎微,\"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应该做的哪怕再小也不能去做,应该做的哪怕再小的也要去做。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以税谋私、不以权谋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严格按照公务员\"五要十不准\"准则办事。一年来,我共拒纳税人吃请**余次,从没有发生过一次\"吃、拿、卡、要、报\"事情,在每月分局举行的特殊监察员座谈会上,纳税人对我的廉政行为给予高度评价。,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是思想上进取心不强。自走出校门,至今尚未向党组织递交过一份入党志愿书。因为自己思想上一直存在着一种自卑感,认为自己的条件还远远不够。二是工作深度不够。有时做工作因对实际情况不了解,没有认真调查,或满足于现状,导致有些工作质量大低。三是工作方法简单。有许多工作,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工作方法过于陈旧,想问题办事情没有超前意识,主要还是学习不够的问题。
  总之,一年来,尽管本人做了很大努力,但离领导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加倍努力,克服不足,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的整体推进作出应有的贡献。

XX图文设计

YumBo Graphic Design Co., Ltd.

2021年最新税务政策(8)

最新税务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在直属二分局工作的六年间,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局同志的帮助下,自己始终以 __***和**同志“****”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时刻检查对照自己,遵照县局**年税收工作核心,围绕“一个核心,突出一个重点,打造十个亮点”,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 ___工作的实施方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加强税务干部的作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保证了税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圆满完成了二分局分给自己的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如下:

工作的好坏与自己的素质和修养有很大关系,只有自己做到党性纯洁、人格高尚,才能得到广大群众和纳税户的欢迎,所以我经常告诫自己要活到老学到老,不能放松学习,立足自身教育。

第一,按照县局和直属二分局的学习安排,自己除参加二分局组织的集体学习外,还坚持记好了三本笔记,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笔记,二是业务学习笔记,三是读书笔记,自己平时把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做到学中干,干中学,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通过政治学习,坚定了理想信念,提高了个人修养。

第二,务求工作实效,做勤政务实的模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坚持“两个务必”,做廉洁自律、作风优良的模范。在日常工作中,自己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两个务必,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

一年来,自己严格按照县局和二分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顺利完成了领导交给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完成了旧票证销毁工作;二是做好了票证领发、结算工作;三是做好了与城建局票款结报入库工作;四是完成了领导分给自己的规费征收任务;五是做好文件收发、、归档工作;六是负责实施了自己所分管纳税户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党风、行风和廉政建设,非常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做到明道德,知荣辱,懂廉耻,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是严格廉政纪律,从未接受纳税户的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是按照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 ___工作的实施方案,树立自律观念,从不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做到了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自己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在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是工作作风还不过硬,认为自己年龄已大,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二是业务不够精通,对企业财务报表一知半解,这样难免会造成今后的工作失误;三是政治思想工作还不够过硬。

我将以此次述职述廉为契机,在以后的工作中,恪尽职守,扬长避短,在工作态度上讲务实,在工作方法上求高效,在工作业绩上求提高,为**地税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以上述职述廉报告,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同志们评议,真诚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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